fbpx
维基百科

紅火案

紅火案,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2004年,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在辜仲諒指示下,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

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背信罪。特偵組指控,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但在此案二審後,辜仲諒改口聲明三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事件經過

2004年間,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控當時的副董事長辜仲諒、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旗下金控成員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買入三十年期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又稱為一籃子結構債),其後藉由一海外公司Euclid公司,得隨時要求巴克萊銀行調整結構債連結股票標的比例,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自94年10月7日至95年1月12日,陸續透過巴克萊銀行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FINI帳戶)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

惟嗣因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時,須申報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為避免金管會有疑義,辜仲諒於94年12月28日未提報常務董事會批示,逕行將上述結構債由長期投資,調整為交易目的即短期持有,且在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決議,亦未踐行KYC程序下,95年1月10日即由當時董事長辜仲諒核定,將該結構債以4億0108萬1349美元售予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

其後,於95年2月3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之轉投資兆豐金案自動核准生效,並自9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內,在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約此同時,紅火公司為支付前述結構債之價金,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故其於95年2月14、15日及2月20日至3月2日將前揭結構債所連結之兆豐金股票全數售出,紅火公司因賣價較買價高而在其中獲利3047萬美元(約台幣10億元)。另外,在紅火公司支付結構債價金後,其又匯回2090萬美金予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然尚有957萬4717.12美元(約3億多台幣)不知去向。

2006年,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向辜仲諒表示,吳淑珍對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表示不滿,要求新台幣三億元獻金。兩人從不法獲利的新台幣十億元中取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3億元)預備作為獻金,其餘新台幣七億元則匯回中信金控。但是兩人共同侵佔了這三億元,挪為私用,也沒有將它交給吳淑珍。

同年,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辜仲諒於7月底辭去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並避走日本。2008年11月24日,辜仲諒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並轉為汙點證人,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

訴訟過程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背信罪,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刑期分別為八年、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2010年10月18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1]。辜仲諒提出上訴,聲明無罪。

2011年4月20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律師陳明、金延華作證指出,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2]

2013年5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及99年度金上重訴第75號合併審理),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處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辜仲諒提出上訴,並聲明,當初轉投資兆豐金控時,因部屬建議,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純為個人投資;至於其中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他不清楚流向;他同時再度聲明,他之前聲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是為了要回台而向特偵組謊稱的[3]

2014年5月21日,中信金控公告,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2006年當時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合計共1,763,376,000股,近年來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逐步出清,整體部位已於本月20日全數處分完畢[4]

2014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於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係為何、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且對於有利於被告辜仲諒的證據未為詳查,故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2018年9月12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同日上午宣判,辜仲諒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因有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改判為3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5][6]

2021年4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縮減審理範圍後,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7][8]

2022年5月12日,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對辜仲諒及其他被告的背信故意,未有充分的調查證據取捨的理由,也未能釐清是否對中信金控造成損害。最高法院只針對張明田、林祥曦所涉的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方面,駁回檢方上訴,此部分2人確定無罪,但有背信、銀行法罪與辜一起發回更審。

參見

註釋

  1. ^ 劉志原、林俊宏、廖千瑩. . 自由時報. 2010年10月19日 [2010年10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2月3日) (中文(臺灣)). 
  2. ^ 台灣新聞組. . 世界新聞網. 2011年4月20日 [2011年4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8月27日) (中文(臺灣)). 
  3. ^ . 聯合報.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5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0月17日) (中文(臺灣)). 
  4. ^ . 中信金控.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10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7日) (中文(臺灣)). 
  5. ^ 紅火案更一審 辜仲諒從9年8月降到3年6月徒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聯合報 2018-09-12
  6. ^ 辜仲諒紅火案更一審 9年8月刑期改判3年6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 2018-09-12
  7. ^ 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逆轉判無罪 認定無背信行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 2021-04-28
  8. ^ 大逆轉!辜仲諒陷「紅火案」纏訟15年 更二審改判無罪理由曝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蘋果日報 2021-04-28

紅火案, 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 2004年, 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 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 在辜仲諒指示下, 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 贖回公司債, 操縱兆豐金控股價, 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 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 證券交易法, 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 銀行法, 背信罪, 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 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 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 證交法, 銀行法, 背信罪, 特偵組指控, 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 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 紅火案 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 2004年 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 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 在辜仲諒指示下 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 贖回公司債 操縱兆豐金控股價 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 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 證券交易法 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 銀行法 背信罪 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 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 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 證交法 及 銀行法 背信罪 特偵組指控 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 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 但在此案二審後 辜仲諒改口聲明三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目录 1 事件經過 2 訴訟過程 3 參見 4 註釋事件經過 编辑2004年間 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 中信金控當時的副董事長辜仲諒 財務長張明田 法務長鄧彥敦 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 由旗下金控成員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 其中3 9億美元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買入三十年期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 又稱為一籃子結構債 其後藉由一海外公司Euclid公司 得隨時要求巴克萊銀行調整結構債連結股票標的比例 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 自94年10月7日至95年1月12日 陸續透過巴克萊銀行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 FINI帳戶 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 97 惟嗣因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時 須申報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 為避免金管會有疑義 辜仲諒於94年12月28日未提報常務董事會批示 逕行將上述結構債由長期投資 調整為交易目的即短期持有 且在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決議 亦未踐行KYC程序下 95年1月10日即由當時董事長辜仲諒核定 將該結構債以4億0108萬1349美元售予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 紅火公司 其後 於95年2月3日 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之轉投資兆豐金案自動核准生效 並自9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內 在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進兆豐金控股票 約此同時 紅火公司為支付前述結構債之價金 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 故其於95年2月14 15日及2月20日至3月2日將前揭結構債所連結之兆豐金股票全數售出 紅火公司因賣價較買價高而在其中獲利3047萬美元 約台幣10億元 另外 在紅火公司支付結構債價金後 其又匯回2090萬美金予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 然尚有957萬4717 12美元 約3億多台幣 不知去向 2006年 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向辜仲諒表示 吳淑珍對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表示不滿 要求新台幣三億元獻金 兩人從不法獲利的新台幣十億元中取出1 000萬美元 約新台幣3 3億元 預備作為獻金 其餘新台幣七億元則匯回中信金控 但是兩人共同侵佔了這三億元 挪為私用 也沒有將它交給吳淑珍 同年 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 辜仲諒於7月底辭去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並避走日本 2008年11月24日 辜仲諒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 並轉為汙點證人 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 訴訟過程 编辑財務長張明田 法務長鄧彥敦 財務副總林祥曦 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 成立 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 銀行法 背信罪 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 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 刑期分別為八年 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2010年10月18日 台北地方法院宣判 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 辜仲諒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 銀行法 第125條之2背信罪 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1 辜仲諒提出上訴 聲明無罪 2011年4月20日 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 辜仲諒承認 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 律師陳明 金延華作證指出 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 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 2 2013年5月31日 台灣高等法院宣判 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及99年度金上重訴第75號合併審理 辜仲諒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 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 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 處有期徒刑9年8個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 000萬元 辜仲諒提出上訴 並聲明 當初轉投資兆豐金控時 因部屬建議 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 純為個人投資 至於其中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 他不清楚流向 他同時再度聲明 他之前聲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 是為了要回台而向特偵組謊稱的 3 2014年5月21日 中信金控公告 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2006年當時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合計共1 763 376 000股 近年來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逐步出清 整體部位已於本月20日全數處分完畢 4 2014年8月14日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 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於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係為何 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且對於有利於被告辜仲諒的證據未為詳查 故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 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2018年9月12日 高等法院更一審同日上午宣判 辜仲諒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 因有自白 繳回犯罪所得 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 改判為3年6月徒刑 全案仍可上訴 5 6 2021年4月28日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 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縮減審理範圍後 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 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可上訴 7 8 2022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認為 更二審對辜仲諒及其他被告的背信故意 未有充分的調查證據取捨的理由 也未能釐清是否對中信金控造成損害 最高法院只針對張明田 林祥曦所涉的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方面 駁回檢方上訴 此部分2人確定無罪 但有背信 銀行法罪與辜一起發回更審 參見 编辑21世紀台灣金融機構重大弊案列表註釋 编辑 劉志原 林俊宏 廖千瑩 紅火案 辜仲諒重判9年 禁再出境 自由時報 2010年10月19日 2010年10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2月3日 中文 臺灣 台灣新聞組 紅火案 辜仲諒怕被押 謊稱3億給扁 世界新聞網 2011年4月20日 2011年4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8月27日 中文 臺灣 紅火案二審宣判 辜仲諒判9年8月 聯合報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5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0月17日 中文 臺灣 中信金控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已全數處分完畢 中信金控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10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7日 中文 臺灣 紅火案更一審 辜仲諒從9年8月降到3年6月徒刑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聯合報 2018 09 12 辜仲諒紅火案更一審 9年8月刑期改判3年6月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央社 2018 09 12 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逆轉判無罪 認定無背信行為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央社 2021 04 28 大逆轉 辜仲諒陷 紅火案 纏訟15年 更二審改判無罪理由曝光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蘋果日報 2021 04 2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紅火案 amp oldid 7722667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