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臺灣金融改革

臺灣金融改革,指的是政府對臺灣的金融市場、機構、商品之管理方向和作法,提升金融監督管理的效能,積極推動改革業務;並透過調整利率或控制貨幣供給量等手段來影響經濟景氣的作法,還有擴大或減少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經濟活動的政策。

金融改革的目標有「一、維持金融穩定,二、持續金融改革,三、協助產業發展,四、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等四大目標。

目標

  1. 維持金融穩定
  2. 持續金融改革
  3. 協助產業發展
  4.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改革之前

具體措施

  • 1978年7月,匯率制度由固定匯率改為機動匯率
  • 1985年,十信事件,財政部指示合作金庫暫為接管
  • 1985年,依銀行法46條,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存款保險
  • 1989年7月,修訂「銀行法」,銀行利率自由化
  • 1991至1992年間,16家新銀行設立
  • 1995年2月,取消外資投資總額限制
  • 1999年1月,為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第一次金融改革

2001年至2003年,第一次金融改革方案,又稱「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以下,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約花費近新台幣1.4兆元。同時也通過「金融六法」來使金融業務鬆綁,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有利於創新,亦鼓勵金融業合併,避免危機一再重演,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背景

1980年代後期,隨著台灣經濟高速發展,國際熱錢流入,外匯儲備上升到1987年的768億美元。正規金融機構不足以滿足民間融資需求,政府為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開放國內民營銀行之設立,除於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訂銀行法,財政部並於1990年4月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開始接受新銀行設立申請,並於1991年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設銀行,3家投資信託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至2001年底,台灣民營銀行由11家增加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投資信託公司轉型、1997年以後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後國營銀行民營化後之商業銀行,使台灣原本以國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業,慢慢走向以民營銀行為主軸的開放競爭產業。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對貨幣市場的衝擊,造成國營銀行人才短缺等問題,其中經營與創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營銀行間競食相似業務大餅,銀行財團化問題也弱化了銀行體質,凡此均造成銀行獲利能力的持續下滑,其中民營銀行淨值報酬率(ROE)由11.5%下降為5.5%,銀行業不良貸款率不斷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營銀行為5.25%,民營銀行則為8.47%。[1][2][3]

具體措施

  • 2001年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通稱「金融六法」。
  • 調降銀行的營業稅,作為各銀行打消呆帳的資金來源。
  • 2002年2月4日,成立「交銀金融控股公司」,2003年更名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

  1. 2005 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
  2. 2005 年底前,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
  3. 2006 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
  4. 2006 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以限時、限量並限對象的方式為之。

具體措施

  1. 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市佔率超過10%
  2. 公股銀行減半僅餘兆豐金控台灣企銀,但於2010年兩者確定不合併
  3. 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
  4. 金控公司減半未達成,反而於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灣金控

相關弊案

  • 紅火案中信金控利用虛設在英屬維京群島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紅火公司),欲插旗兆豐金控[4],衍生出瀆職、湮滅證據、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多項刑事案件。
  • 二次金改案元大證券董事長馬志玲,透過友人杜麗萍,向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行賄,希望使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案通過。此併購案因為受到財政部長林全的反對而未通過,但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因為行賄罪,分別被判刑10年及8年。

期間重大事件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參見

參考文獻

  1. ^ . [2015-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8). ,台灣開放民營銀行設立之經驗與展望。
  2.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灣銀行業對民資開放的實踐。
  3. ^ [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民營銀行與金融民營化的經驗教訓。
  4.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86號-瀆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84號-湮滅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外部連結

臺灣金融改革, 指的是政府對臺灣的金融市場, 機構, 商品之管理方向和作法, 提升金融監督管理的效能, 積極推動改革業務, 並透過調整利率或控制貨幣供給量等手段來影響經濟景氣的作法, 還有擴大或減少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經濟活動的政策, 金融改革的目標有, 維持金融穩定, 持續金融改革, 協助產業發展,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等四大目標, 目录, 目標, 改革之前, 具體措施,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第一次金融改革, 背景, 具體措施,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第二次金融改革, 起因, 具體措施, 相關. 臺灣金融改革 指的是政府對臺灣的金融市場 機構 商品之管理方向和作法 提升金融監督管理的效能 積極推動改革業務 並透過調整利率或控制貨幣供給量等手段來影響經濟景氣的作法 還有擴大或減少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經濟活動的政策 金融改革的目標有 一 維持金融穩定 二 持續金融改革 三 協助產業發展 四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等四大目標 目录 1 目標 2 改革之前 2 1 具體措施 2 2 相關弊案 2 3 期間重大事件 3 第一次金融改革 3 1 背景 3 2 具體措施 3 3 相關弊案 3 4 期間重大事件 4 第二次金融改革 4 1 起因 4 2 具體措施 4 3 相關弊案 4 4 期間重大事件 5 參見 6 參考文獻 7 外部連結目標 编辑維持金融穩定 持續金融改革 協助產業發展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改革之前 编辑具體措施 编辑 1978年7月 匯率制度由固定匯率改為機動匯率 1985年 十信事件 財政部指示合作金庫暫為接管 1985年 依銀行法46條 制定存款保險條例 成立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負責存款保險 1989年7月 修訂 銀行法 銀行利率自由化 1991至1992年間 16家新銀行設立 1995年2月 取消外資投資總額限制 1999年1月 為穩定金融秩序 修正存款保險條例 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相關弊案 编辑 期間重大事件 编辑 1973年 第一次石油危機 1979年 第二次石油危機 1987年 黑色星期一 1990年 第三次石油危機 1997年 亞洲金融風暴第一次金融改革 编辑2001年至2003年 第一次金融改革方案 又稱 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 在二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 以下 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 以上 一次金改約花費近新台幣1 4兆元 同時也通過 金融六法 來使金融業務鬆綁 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 有利於創新 亦鼓勵金融業合併 避免危機一再重演 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背景 编辑 1980年代後期 隨著台灣經濟高速發展 國際熱錢流入 外匯儲備上升到1987年的768億美元 正規金融機構不足以滿足民間融資需求 政府為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 開放國內民營銀行之設立 除於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 亦在1989年7月增訂銀行法 財政部並於1990年4月發布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開始接受新銀行設立申請 並於1991年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 隔年再核准一家 共16家新設銀行 3家投資信託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 至2001年底 台灣民營銀行由11家增加為48家 其中包括由部分投資信託公司轉型 1997年以後信用合作社改制 以及1998年以後國營銀行民營化後之商業銀行 使台灣原本以國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業 慢慢走向以民營銀行為主軸的開放競爭產業 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權結構的不合理 對貨幣市場的衝擊 造成國營銀行人才短缺等問題 其中經營與創新能力的不足 使得民營銀行間競食相似業務大餅 銀行財團化問題也弱化了銀行體質 凡此均造成銀行獲利能力的持續下滑 其中民營銀行淨值報酬率 ROE 由11 5 下降為5 5 銀行業不良貸款率不斷升高 由1991年不到1 增至2001年7 7 其中公營銀行為5 25 民營銀行則為8 47 1 2 3 具體措施 编辑 2001年通過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通稱 金融六法 調降銀行的營業稅 作為各銀行打消呆帳的資金來源 2002年2月4日 成立 交銀金融控股公司 2003年更名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相關弊案 编辑 期間重大事件 编辑第二次金融改革 编辑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编辑 2004年10月20日 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後 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 2005 年底 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 以上 2005 年底前 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 2006 年底前 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 2006 年底前 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以限時 限量並限對象的方式為之 具體措施 编辑 台灣銀行與合作金庫市佔率超過10 公股銀行減半僅餘兆豐金控併台灣企銀 但於2010年兩者確定不合併 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 花旗銀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 金控公司減半未達成 反而於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灣金控相關弊案 编辑 紅火案 中信金控利用虛設在英屬維京群島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 紅火公司 欲插旗兆豐金控 4 衍生出瀆職 湮滅證據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多項刑事案件 二次金改案 元大證券董事長馬志玲 透過友人杜麗萍 向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行賄 希望使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案通過 此併購案因為受到財政部長林全的反對而未通過 但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 因為行賄罪 分別被判刑10年及8年 期間重大事件 编辑 2006年謝長廷內閣 第一次蘇貞昌內閣 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內線交易案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2007年第一次蘇貞昌內閣 第二次張俊雄內閣 2007年 2010年環球金融危機2008年2008年環球股災 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 2008年11月下旬 美國QE進場 美國聯準會大舉購入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英语 Mortgage backed security 參見 编辑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重建基金 臺灣經濟 富邦銀行合併台北銀行 21世紀台灣金融機構重大弊案列表參考文獻 编辑 存档副本 2015 12 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11 18 台灣開放民營銀行設立之經驗與展望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銀行業對民資開放的實踐 2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民營銀行與金融民營化的經驗教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986號 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584號 湮滅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外部連結 编辑金融改革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臺灣金融改革系列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臺灣金融改革 amp oldid 75181683 第二次金融改革,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