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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

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1998年通過並頒布,於1999年施行。[1]內容包括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共八章114條[註 1]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共七章113條。

政府採購法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採購法
施行日期1999年5月28日
修正次數6
最新修正2019年5月22日
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通用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政府採購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歷程 编辑

過去中華民國政府采购制度建構在審計稽察制度之下,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業務,係以審計部主管之《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及《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簡稱「稽察條例」)為各機關辦理採購行政作業的主要依據,至於勞務採購,則僅以 行政命令作為各機關辦理之規範。

在中華民國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名義申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諮商過程中,各國亦以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不夠健全、開放為由,堅持臺灣必須簽署該組織之「政府採購協定英语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簡稱「GPA」),方支持臺灣入會,而簽署此一協定之前,亦有先完成與其配合之國內立法必要。

基於上述國內外因素之考量,政府有必要從宏觀角度,訂定一套順應時代潮流,且符合國際社會要求之政府採購基本法律,以營造一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有效率、分層負責而且兼具興利防弊之政府採購制度。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爰審酌當時政府採購制度之規定、國際採購制度之規範及政府環境、社會經濟之實際狀況與需求,研擬完成「政府採購法草案」。其後歷經85次與學者、專家、顧問之討論會及說明會,36次審查會議,並經立法院8次聯席審查會及多次黨團協商,終至1998年5月1日完成三讀,李登輝總統於同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經過2001年[2]、2002年[3]、2007年[4]、2011年[5]、2015年[6]、2019年[7]修正,政府採購法規範了臺灣官方主導之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作業,也嚴格限制政府機構於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僱傭等行政行為時的行為規範。

備註 编辑

  1. ^ 其中2002年刪除第69條並增訂第85-1~85-4、93-1條;2006年增訂第73-1條;2009年增訂第11-1、26-1、70-1條,現行條文為122條。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87年5月1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90年1月4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91年1月16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96年6月8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100年1月10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104年12月18日(非現行條文)[失效連結]
  7.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108年4月30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政府採購法, 簡稱, 採購法, 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於1998年通過並頒布, 於1999年施行, 內容包括總則, 招標, 決標, 履約管理, 驗收, 爭議處理, 罰則, 附則共八章114條,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共七章113條, 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狀態, 施行中別名採.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政府採購法 簡稱 採購法 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於1998年通過並頒布 於1999年施行 1 內容包括總則 招標 決標 履約管理 驗收 爭議處理 罰則 附則共八章114條 註 1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共七章113條 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狀態 施行中別名採購法施行日期1999年5月28日修正次數6最新修正2019年5月22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目通用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政府採購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1994年4月21日 1996年12月28日 1997年2月26日 1997年2月26日 1997年3月12日 1997年4月26日分別由朱鳳芝等35人 經建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 林忠正等27人 蔡政揚等25人 鄭寶清等21人 李俊毅等23人提案 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預算 財政 法制 司法 內政於1997年5月8日達成決議 送交二讀 1998年5月1日通過二讀 送交三讀 1998年5月1日通過三讀 送交總統簽署 1998年5月27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 自1999年5月28日起施行查论编歷程 编辑過去中華民國的政府采购制度建構在審計稽察制度之下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業務 係以審計部主管之 審計法 審計法施行細則 及 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簡稱 稽察條例 為各機關辦理採購行政作業的主要依據 至於勞務採購 則僅以 行政命令作為各機關辦理之規範 在中華民國以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名義申請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 之諮商過程中 各國亦以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不夠健全 開放為由 堅持臺灣必須簽署該組織之 政府採購協定 英语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簡稱 GPA 方支持臺灣入會 而簽署此一協定之前 亦有先完成與其配合之國內立法必要 基於上述國內外因素之考量 政府有必要從宏觀角度 訂定一套順應時代潮流 且符合國際社會要求之政府採購基本法律 以營造一公開 透明 公平 競爭 有效率 分層負責而且兼具興利防弊之政府採購制度 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爰審酌當時政府採購制度之規定 國際採購制度之規範及政府環境 社會經濟之實際狀況與需求 研擬完成 政府採購法草案 其後歷經85次與學者 專家 顧問之討論會及說明會 36次審查會議 並經立法院8次聯席審查會及多次黨團協商 終至1998年5月1日完成三讀 李登輝總統於同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經過2001年 2 2002年 3 2007年 4 2011年 5 2015年 6 2019年 7 修正 政府採購法規範了臺灣官方主導之工程 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作業 也嚴格限制政府機構於工程定作 財物買受 定製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政行為時的行為規範 備註 编辑 其中2002年刪除第69條並增訂第85 1 85 4 93 1條 2006年增訂第73 1條 2009年增訂第11 1 26 1 70 1條 現行條文為122條 參考文獻 编辑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府採購法 民國87年5月1日 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府採購法 民國90年1月4日 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府採購法 民國91年1月16日 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府採購法 民國96年6月8日 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府採購法 民國100年1月10日 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府採購法 民國104年12月18日 非現行條文 失效連結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府採購法 民國108年4月30日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 amp oldid 7893191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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