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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英語: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德語:Antragsdelikt),又称親告罪不訴不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国家才會追究被告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或稱「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是由偵查机关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决于原告意思表示。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刑事訴訟存在「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告訴乃論或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假設雙方達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時候被害人之後又向司法機關提告,因此如果確實有達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議循正式方式,簽署和解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1]

中華人民共和國情況

告诉乃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称为告诉才处理親告罪,共有四类五罪:

  • 侮辱案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侵占案

四类五罪均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不过除侵占外的另外四种均存在除外情形[2][3]

中華民國情況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 第239條(通姦罪
  •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第310條(誹謗罪
  •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 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祕密罪)
  •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 第356條(妨害債權罪
  •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特殊條件
    • 親屬間的竊盜、侵占、詐欺、背信(§324、§338、§343)
    •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229-1)
    •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4歲之人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229-1)
附屬刑法
  •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 《性騷擾防治法》
  •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1條之罪(意圖營利除外
    • 第42條之罪(對公務機關除外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第24條第1項
    • 第25條第1項
    • 第28條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52條(侮辱長官上官罪)
    • 第60條(毀壞一般軍用設施物品罪)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第35條(洩密)
  • 《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 《電信法》:第56條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参考

  1. ^ 富達法律事務所-拿兩千和解,和解了是否就不會被告了?律師:和解仍可告「非告訴乃論」罪!
  2. ^ 张明楷.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434–. ISBN 978-7-302-11927-2. 
  3. ^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58. ISBN 978-7-302-03377-6. 

告訴乃論,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論述以台灣和中國大陸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英語, trial, without, complaint, 德語, antragsdelikt, 又称親告罪, 不訴不理, 是一個法律術語, 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 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 国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 反之, 或稱, 非.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論述以台灣和中國大陸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告訴乃論 英語 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 德語 Antragsdelikt 又称親告罪 不訴不理 是一個法律術語 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 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 国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 反之 非告訴乃論 或稱 非亲告罪 则是指刑事侦查 起诉是由偵查机关主動發起 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 而不取决于原告的意思表示 因此 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 從而發生 公訴不受理 的法律效果 亦即 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 法院將會以 欠缺起訴條件 為由駁回起訴 刑事訴訟存在 公訴 與 自訴 兩種模式 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 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 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 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 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 公訴罪 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 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 其所意指的其實是 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告訴乃論或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假設雙方達成和解 如果只是私下和解 有時候被害人之後又向司法機關提告 因此如果確實有達成和解的意思 仍建議循正式方式 簽署和解協議 以避免日後爭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情況 编辑告诉乃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称为告诉才处理 親告罪 共有四类五罪 侮辱案 诽谤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 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四类五罪均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不过除侵占外的另外四种均存在除外情形 2 3 中華民國情況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0條 血親性交罪 第238條 詐術結婚罪 第239條 通姦罪 第240條第2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第281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第285條 傳染花柳病 麻瘋罪 第298條 略誘婦女結婚罪 加重略誘罪 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第310條 誹謗罪 第312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 第315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第315條之1 窺視竊聽竊錄罪 第316條 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第317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 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祕密罪 第318條之1 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第352條 毀損文書罪 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第355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 第356條 妨害債權罪 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特殊條件 親屬間的竊盜 侵占 詐欺 背信 324 338 343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 229 1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4歲之人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29 1 附屬刑法 人工生殖法 第36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之性騷擾 觸摸 罪 公平交易法 第37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罪 意圖營利除外 第42條之罪 對公務機關除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4條第1項 第25條第1項 第28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52條 侮辱長官上官罪 第60條 毀壞一般軍用設施物品罪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洩密 著作權法 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 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電信法 第56條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營業秘密法 第13條之1参考 编辑 富達法律事務所 拿兩千和解 和解了是否就不會被告了 律師 和解仍可告 非告訴乃論 罪 张明楷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434 ISBN 978 7 302 11927 2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58 ISBN 978 7 302 03377 6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告訴乃論 amp oldid 7490275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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