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法語:le traité de Maastricht,德語:Vertrag von Maastricht,英語:Maastricht Treaty荷蘭語Verdrag van Maastricht),即《欧洲联盟条约[1],於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中经过两天的辩论,最終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合稱《欧洲联盟条约》,正式條約於1992年2月7日签訂。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羅馬條約》成立的基礎。該條約於1993年11月1日生效。

簽署國家

原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家
2004年5月1日加入國家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家
2013年7月1日加入國家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

货币联盟条约

货币联盟条约》是1992年2月7日由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所正式签订的。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目标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定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2002年1月1日,15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為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15國。瑞典、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政治联盟条约

政治联盟条约》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

其目标為: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1. 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 欧洲公民身分: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 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 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 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6. 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7. 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 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 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斯特里赫特條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參看

參考資料

  1. ^ 《欧洲联盟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亚太日报,2013年11月1日

外部链接

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英语Treaty of Brussels#Modification(巴黎會議英语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Paris)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Merger and expiry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英语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的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英语Western European Union#2009–2011: Dissolution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法語, traité, maastricht, 德語, vertrag, maastricht, 英語, maastricht, treaty, 荷蘭語, verdrag,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 於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中经过两天的辩论, 最終通过并草签了,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 政治联盟条约, 合稱, 欧洲联盟条约, 正式條約於1992年2月7日签訂, 这一条约是对, 罗马条约, 的修订, 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法語 le traite de Maastricht 德語 Vertrag von Maastricht 英語 Maastricht Treaty 荷蘭語 Verdrag van Maastricht 即 欧洲联盟条约 1 於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中经过两天的辩论 最終通过并草签了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 和 政治联盟条约 合稱 欧洲联盟条约 正式條約於1992年2月7日签訂 这一条约是对 罗马条约 的修订 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 是 羅馬條約 成立的基礎 該條約於1993年11月1日生效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欧洲联盟条约 英语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欧洲联盟条约 法语 目录 1 簽署國家 2 货币联盟条约 2 1 目标 3 政治联盟条约 4 參看 5 參考資料 6 外部链接簽署國家 编辑原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 比利時 丹麥 德國 原 西德 希臘 西班牙 法國 爱尔兰 義大利 卢森堡 荷蘭 葡萄牙 英国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家 芬兰 奥地利 瑞典2004年5月1日加入國家 斯洛伐克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爱沙尼亚 捷克 斯洛維尼亞 賽普勒斯 馬爾他 匈牙利 波蘭2007年1月1日加入國家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亚2013年7月1日加入國家 克罗地亚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 按申请日期排列 土耳其 1987年7月3日 北馬其頓 2004年3月22日 冰島 2009年 塞爾維亞 蒙特內哥羅货币联盟条约 编辑 货币联盟条约 是1992年2月7日由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所正式签订的 该条约规定 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 真正实现统一市场 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 条约规定 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 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 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目标 编辑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 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 具体内容是 统一货币 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 建立一个制定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2002年1月1日 15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 為德國 法國 意大利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愛爾蘭 希臘 西班牙 葡萄牙 奧地利 芬蘭 斯洛文尼亞 馬耳他和塞浦路斯15國 瑞典 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 欧元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 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政治联盟条约 编辑 政治联盟条约 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与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 其目标為 实行共同的外交 防务 大会政策 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 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 共同行动 仍需一致通过 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 实施共同行动 的原则 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 西欧联盟 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 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欧洲公民身分 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 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 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补充性 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 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 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 进行干预 欧洲议会 在制度方面 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 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 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 在立法方面 扩大合作程序 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 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执委员 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 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 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司法与内政 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 共同利益 有关的问题 避难 移民 签证 警察 协调基金 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新领域 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 可以在一些新领域 教育 公共卫生 职业培训等 进行干预 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社会政策 由于英国反对 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 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 促进就业 1992年以来 丹麦对 马斯特里赫特條约 否决 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 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參看 编辑申根公約 里斯本条约參考資料 编辑 欧洲联盟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亚太日报 2013年11月1日外部链接 编辑簽署生效條約 19481948布魯塞爾條約 19511952巴黎條約 19541955布魯塞爾條約修正 英语 Treaty of Brussels Modification 巴黎會議 英语 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 Paris 19571958羅馬條約 19651967合并条约 1975N A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1987單一歐洲法案 1992199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1999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2003尼斯条约 20072009里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 英语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Merger and expiry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 英语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 英语 European Political Co 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的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 英语 Western European Union 2009 2011 Dissolution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amp oldid 7298541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