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領事機構列表
現時共有125個駐香港的領事機構,當中有64所總領事館、55所名譽領事館和6所國際認可機構。[1]
大部份的總領事館均位於香港島的心臟地帶,例如上環、中環、金鐘、灣仔及銅鑼灣。現時只有柬埔寨、尼泊爾駐港總領事館位於九龍的尖沙咀,以及智利駐港總領事館位於九龍灣。
在駐港的領事機構當中,有58名總領事及17名名譽領事領區包括澳門。同時,1名駐澳門總領事(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領區包括香港。
香港的特殊地位
歷史
當香港仍是殖民地時期,香港總督是代表英國皇室及英國政府的地方行政首長,一切有關英國國籍的事宜交由布政司署保安科轄下的人民入境事務處處理。[9]然而,有關英國的商務暨貿易工作就交由當時的英國商務專員公署負責。[10]英國政府隨後宣佈,委任最後一任英國駐港高級商務專員鄺富劭在1997年7月1日起出任首位英國駐港總領事。[11]
在中、英兩國在香港前途問題談判中,英國曾經建議在香港回歸後設立英國專員一職。但中方認為有關職位會被認為試圖為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英聯邦有成員國的關係,而被中國政府拒絕。[12]
回歸前,香港作为英聯邦领土,以下國家會委派高級專員取代總領事一職。
回歸後,其職位改稱為“駐港總領事”,[21] 其他以“專員”職銜的駐港領事機構負責人亦逐漸改稱總領事。[22] 然而,澳洲早於1986年已將澳洲高級專員公署易名為澳洲駐港總領事館。[23]即使南非及巴基斯坦分別於於1994及1989年再度加入英聯邦後所有位於英聯邦國家內的大使館改稱高級專員公署,但其南非駐港總領事館當時并未跟隨。[24] [25]
香港回歸前,世界各國已經在香港設立龐大的領事機構。經與中國政府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國得以保留駐香港領事機構繼續運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部分非建交國與中國政府達成協議,將駐港領事機構改為非官方性質的民間機構繼續運作,部分選擇關閉駐港領事機構。只有當時尚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的南非,由於總統曼德拉早已聲明將在1997年底與中華民國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已經在商談建交細節[26]。中國政府特批南非駐港總領事館在建交前繼續運作。[27]
香港回歸中國後,往日被英國拒絕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的國家,如北韓,於2000年在香港華潤大廈設立總領事館。[28] 同時伊朗亦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利用香港自由港的優勢,加強國際貿易往來[29][30]。此外,部分原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建交的國家,在建交後重新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
領事機構
總領事館
国家名称 | 領事轄區 | 保留∕设立总领馆协议日期 | 开馆时间 | 备注 |
---|---|---|---|---|
阿根廷 | 香港、澳门 | 1997年1月31日 | ||
澳大利亞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9月26日 | ||
奥地利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6月20日 | ||
孟加拉国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1月29日 | ||
白俄羅斯 | 香港 | [31] | ||
比利時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2月3日 | ||
巴西 | 香港、澳门 | 1996年11月8日 | ||
文莱 | 香港、澳门 | 2006年7月14日 | ||
柬埔寨 | 香港、澳门 | 1997年4月16日 | ||
加拿大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9月19日 | ||
智利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11月6日 | ||
哥伦比亚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10月21日 | ||
捷克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6月27日 | ||
多米尼加 | 香港、澳门 | 2019年6月20日 | [註 1] | |
朝鲜 | 香港 | 1999年6月1日 | 2000年2月16日[35] | |
埃及 | 香港、澳门 | 1996年11月11日 | ||
芬兰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12月9日 | ||
法國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5月15日 | ||
德國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6月23日 | ||
希臘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3月18日 | ||
匈牙利 | 香港、澳门 | 1998年5月19日 | [註 2] | |
印度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11月29日 | ||
印度尼西亞 | 香港、澳门 | 1996年12月6日 | ||
伊朗 | 香港、澳门 | 1999年7月5日 | ||
爱尔兰 | 香港、澳门 | 2014年6月19日 | 2015年9月18日 | |
以色列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2月4日 | ||
義大利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6月5日 | ||
日本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3月29日 | ||
哈萨克斯坦 | 香港、澳门 | 2003年7月2日 | ||
科威特 | 香港、澳门 | 1999年6月30日 | ||
老挝 | 香港、澳门 | 1999年4月30日 | ||
马来西亚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5月14日 | ||
墨西哥 | 香港、澳门 | 1996年11月22日 | ||
蒙古 | 香港、澳门 | 2011年2月24日 | 2011年6月14日 | |
緬甸 | 香港、澳门 | 1997年4月25日 | ||
尼泊尔 | 香港、澳门 | 1997年5月20日 | ||
荷蘭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11月12日 | ||
新西蘭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1月22日 | ||
奈及利亞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4月28日 | ||
巴基斯坦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12月1日 | ||
巴拿马 | 香港、澳门 | 2018年11月9日 | 2019年4月2日[37] | [註 3] |
秘魯 | 香港、澳门 | 1997年6月23日 | ||
菲律賓 | 香港 | 1996年11月26日 | ||
波蘭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5月19日 | ||
卡塔尔 | 香港、澳门 | 2013年7月10日 | ||
韩国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4月24日 | ||
羅馬尼亞 | 香港、澳门 | 2003年8月11日 | [註 4] | |
俄羅斯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6月27日 | ||
沙烏地阿拉伯 | 香港、澳门 | 1998年4月29日 | ||
新加坡 | 香港、澳门 | 1997年2月5日 | ||
南非 | 香港、澳门 | 1997年12月30日 | ||
西班牙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6月18日 | ||
瑞典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11月3日 | ||
瑞士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4月11日 | ||
泰國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4月2日 | ||
土耳其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5月8日 | ||
阿联酋 | 香港 | 1998年10月29日 | ||
英国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6年9月26日 | ||
美國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3月25日 | ||
瓦努阿圖 | 香港 | 2015年9月29日 | ||
委內瑞拉 | 香港、澳门 | 1996年11月13日 | ||
越南 | 香港、澳门 | 1996年12月19日 | ||
辛巴威 | 香港、澳门 | 2008年5月31日 |
名譽領事
国家名称 | 领区 | 保留/委派名誉领事协议日期 | 备注 |
---|---|---|---|
巴林 | 香港 | 2001年4月5日 | |
巴巴多斯 | 香港 | 1997年4月30日 | |
贝宁 | 香港 | 1997年2月28日 | |
不丹 | 香港 | 2004年4月27日 | |
博茨瓦纳 | 香港 | 2006年3月10日 | |
布隆迪 | 香港 | 2006年2月10日 | |
刚果共和国 | 香港 | 1997年2月26日 | |
科特迪瓦 | 香港、澳门 | 1997年6月2日 | |
克罗地亚 | 香港 | 2002年5月1日 | |
賽普勒斯 | 香港、澳门 | 1997年2月3日[41] | |
吉布提 | 香港 | 1997年1月22日 | |
赤道几内亚 | 香港 | 1997年4月8日 | |
厄立特里亚 | 香港、澳门 | 2005年8月10日 | |
爱沙尼亚 | 香港 | 1998年12月11日 | |
衣索比亞 | 香港、澳门 | 2002年6月18日 | |
斐济 | 香港 | 1997年6月20日 | |
加纳 | 香港 | 1997年5月5日 | |
格瑞那達 | 香港 | 2006年7月27日 | [註 5] |
几内亚 | 香港 | 1997年5月5日 | |
冰島 | 香港、澳门 | 1996年12月17日 | |
牙买加 | 香港 | 1997年5月29日 | |
约旦 | 香港 | 1997年2月3日 | |
肯尼亚 | 香港、澳门 | 2003年12月9日 | |
拉脫維亞 | 香港 | 2002年8月12日 | |
賴索托 | 香港 | 2001年9月5日 | |
列支敦斯登 | 香港 | 2012年6月20日 | |
立陶宛 | 香港、澳门 | 1997年5月29日 | |
卢森堡 | 香港 | 1997年4月23日 | |
馬爾地夫 | 香港、澳门 | 1997年4月15日 | |
马里 | 香港 | 1997年4月22日 | |
馬爾他 | 香港 | 1997年4月9日 |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香港 | 2011年6月17日 | |
摩納哥 | 香港 | 1997年5月6日 | |
摩洛哥 | 香港、澳门 | 1996年12月25日 | |
莫桑比克 | 香港 | 1997年5月7日 | |
纳米比亚 | 香港、澳门 | 1997年1月30日 | |
尼日尔 | 香港 | 1999年3月1日 | |
挪威 | 香港、澳门 | 1997年2月5日[44] 2003年9月10日 | [註 6] |
阿曼 | 香港 | 1997年4月4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香港 | 1996年7月16日 | |
卢旺达 | 香港、澳门 | 2000年7月26日 | |
萨摩亚 | 香港 | 1996年7月19日[46] 2004年7月22日[47] | [註 7] |
圣马力诺 | 香港、澳门 | 2005年7月5日 | |
塞内加尔 | 香港 | 2009年6月17日 | |
塞舌尔 | 香港、澳门 | 1997年1月3日 | |
斯洛伐克 | 香港 | 1997年6月19日 | |
斯洛維尼亞 | 香港、澳门 | 1997年6月20日 | |
苏丹 | 香港、澳门 | 2005年12月19日 | |
苏里南 | 香港 | 1997年2月17日 | |
坦桑尼亚 | 香港、澳门 | 1998年4月8日 | |
汤加 | 香港 | 2003年1月22日 | [註 8] |
突尼西亞 | 香港 | 1997年5月2日 | |
乌干达 | 香港 | 1999年1月8日 | |
乌拉圭 | 香港、澳门 | 1997年1月29日[50] 2002年12月23日[51] | [註 9] |
葉門 | 香港 | 2005年10月24日 |
暫時停止運作的領事機構
總領事館
国家名称 | 领区 | 保留/设立总领馆协议日期 | 开馆时间 | 备注 |
---|---|---|---|---|
安哥拉 | 香港 | 2005年6月28日[53] | 暂时闭馆[註 10] | |
保加利亚 | 香港 | 1997年5月5日[55] | 暂时闭馆 | |
厄瓜多尔 | 香港 | 1997年3月21日[56] | 暂时闭馆 | |
丹麥 | 香港(可在澳门执行职务) | 1997年6月6日[57] | 暂时闭馆[註 11] |
名譽領事
国家名称 | 领区 | 保留/委派名誉领事协议日期 | 备注 |
---|---|---|---|
阿尔巴尼亚 | 香港 | 2003年11月4日 | 暂时闭馆 |
巴哈马 | 香港 | 1997年6月23日[59] 1999年1月15日[60] 2008年12月23日[61] | 暂时闭馆[註 12] |
喀麦隆 | 香港 | 1997年6月2日[63] | 暂时闭馆 |
中非 | 香港 | 2001年9月28日[64] | 暂时闭馆 |
古巴 | 香港 | 1996年12月31日[65] | 暂时闭馆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香港 | 1999年12月29日[66] | 暂时闭馆 |
加彭 | 香港 | 1996年8月22日[67] | 暂时闭馆 |
马达加斯加 | 香港 | 1997年5月28日[68] | 暂时闭馆 |
模里西斯 | 香港 | 1997年4月14日 | 暂时闭馆 |
葡萄牙 | 香港 | 1996年12月17日[69] 2005年1月7日 | 暂时闭馆[註 13] |
斯里蘭卡 | 香港、澳门 | 1997年5月21日[71] | 暂时闭馆 |
多哥 | 香港 | 1996年12月19日[72] | 暂时闭馆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香港 | 1997年3月24日[73] | 暂时闭馆 |
烏克蘭 | 香港 | 2003年8月20日[74] | 暂时闭馆 |
達成協議,尚未開館
總領事館
国家名称 | 领区 | 保留/设立总领馆协议日期 | 开馆时间 | 备注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香港、澳门 | 1998年6月19日[75] | - | 尚未开馆 |
多米尼克 | 香港 | 2014年8月8日 | - | 尚未开馆 |
科摩罗 | 香港 | 2019年3月14日 | - | 尚未开馆 |
名譽領事
駐香港國際認可機構
已結束的領事服務
1997年香港回歸前,部分國家因與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而選擇關閉駐香港總領事館或名譽領事館,部分領事機構轉以民間機構身份繼續運作。1997年香港回歸後,部分國家因與中華民國建立或恢復外交關係,而關閉駐香港總領事館或名譽領事館。不过有部分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或复交后,重新在香港设立駐香港總領事館或名譽領事館。
国家名称 | 等级 | 设立∕保留领事机构日期 | 协议∕结束日期 | 结束原因 | 备注 |
---|---|---|---|---|---|
越南共和国 | 总领馆 | 1954年[77][78][79] | 1975年5月6日[80][81] | 南越政權滅亡 | |
高棉共和國 | 總領館 | 1970年[82][83] | 1975年 | 高棉政權滅亡 | |
玻利维亚 | 領事館 | 1911年[84]:97 | ?年 | 玻利維亞裁撤領事機構 | |
佛得角 | 总领馆 | 1997年6月24日[85] | 2000年9月16日[86] | 佛得角裁撤领事机构,改在澳门设立名誉领事 | |
伯利兹 | 名誉领事馆 | 1997年6月23日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15] | |
不丹 | 1997年?[88]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 | |||
中非 | 名誉领事馆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16] | |
哥斯达黎加[32]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多米尼克[24]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多米尼加[32] | 1997年6月27日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17] | ||
薩爾瓦多[89]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冈比亚[90]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格瑞那達 | 名誉领事馆 | 1997年6月30日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18] | |
危地马拉[91]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洪都拉斯[24]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基里巴斯 | 名誉领事馆 | 1997年5月19日[92] | 2003年11月29日[93] | 与中华民国政府建交 | [註 19] |
利比里亚[94] | 名誉领事馆 | 1997年3月31日[76] | 1997年10月9日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20] |
马绍尔群岛 | 名誉领事馆 | 1996年12月6日[95] | 1998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建交 | |
瑙鲁[96]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尼加拉瓜[97]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21] | ||
巴拿马 | 总领馆 | 1997年6月20日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22] | |
巴拉圭[98] | 总领馆 | 1997年6月7日[99]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7年6月26日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23] | ||
圣卢西亚[96] | 名誉领事馆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
塞内加尔 | 1997年?[88]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 | |||
汤加 | 名誉领事馆 | 1997年6月5日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註 24] | |
图瓦卢[97] | 1997年? | 与中华民国政府保持外交关系 |
未在香港建立領事服務的國家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係
中國政府收回香港主權後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新華社香港分社前身)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中聯辦為中央政府駐香港的常設代表;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則負責香港的外交工作。
與中华民国的關係
脚注
- ^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前,因香港仍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所以多米尼加曾经在香港开设多米尼加駐香港總領事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后,香港确定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因多米尼加與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而選擇關閉当时的駐香港總領事館。[32]。多米尼加駐香港領事機構改為“駐香港貿易發展辦事處”,以“多米尼加駐東京總領事館”的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東京”[33]。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多米尼加建交後,多米尼加重新設立駐香港總領事館。[34]
- ^ 匈牙利驻香港总领事馆于2009年8月31日临时闭馆[36],2013年11月14日重新开馆。期间改派名誉领事。
- ^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前,因香港仍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所以巴拿马曾经在香港开设巴拿马駐香港總領事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后,香港确定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因巴拿马與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而選擇關閉当时的駐香港總領事館。巴拿馬駐香港總領事館先後改為“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和“駐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以“巴拿馬駐菲律賓馬尼拉總領事館”的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馬尼拉”[38][39]。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拿馬建交後,巴拿馬重新在香港设立巴拿马駐香港總領事館。
- ^ 罗马尼亚驻香港总领事馆于2006年12月19日临时闭馆[40]
- ^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前,因香港仍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所以格林納達曾经在香港开设格林納達駐香港名譽領事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后,香港确定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因格林納達與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而選擇關閉当时的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格林納達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格林納達貿易旅遊辦事處”,以“格林納達駐紐約總領事館”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紐約”[42]。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格林納達復交後,格林納達重新設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43]。
- ^ 1997年香港回归时,挪威保留驻香港总领事馆。2003年4月11日,挪威驻香港总领事馆闭馆[45],并在闭馆期间开设驻港名誉领事馆。
- ^ 1997年香港回归时,萨摩亚保留驻香港总领事馆。2001年6月30日,萨摩亚驻香港总领事馆闭馆[48]。2004年,改派名誉领事。
- ^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前,因香港仍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所以湯加曾经在香港开设湯加駐香港名譽領事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后,香港确定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因湯加與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而選擇關閉当时的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湯加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湯加貿易辦事處”,以“湯加駐舊金山總領事館”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舊金山”[49]。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湯加建交後,湯加重新設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
- ^ 1997年香港回归时,乌拉圭保留驻香港总领事馆。2002年6月20日,乌拉圭驻香港总领事馆闭馆[52]。并改派名誉领事。
- ^ 2018年11月24日,安哥拉驻香港总领事馆暂时闭馆[54]。
- ^ 2012年8月1日,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暂时闭馆[58]。
- ^ 1997年香港回归前,巴哈马在香港立已经设名誉领事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哈马两国于1997年5月23日建交,1997年6月23日,两国达成保留驻港名誉领事馆的协议。1999年1月15日,两国达成协议改设驻港总领事馆。2004年10月30日,巴哈马关闭驻香港总领事馆[62]。2008年12月23日,两国达成协议,在驻港总领事馆闭馆期间,巴哈马继续设立驻港名誉领事馆,后又再次关闭驻港名誉领事馆。
- ^ 1997年香港回归时,葡萄牙保留驻香港总领事馆。2003年9月30日,葡萄牙关闭驻香港总领事馆[70]。2005年1月7日,葡萄牙设立驻香港名誉领事馆,后又暂时闭馆。
- ^ 1997年3月31日,中利两国达成协议,利比里亚保留驻香港名誉领事馆[76]。同年10月9日,因利比里亞與中華民國建交,所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国断交,利比里亚驻香港名誉领事馆关闭。2003年10月12日,两国复交。后於2004年9月7日达成重新設立名譽領事館的协议。但利比裡亞目前尚未重新在香港設立名譽領事館
- ^ 伯利茲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伯利茲貿易辦事處”,以“伯利茲駐洛杉磯總領事館”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洛杉磯”。[87]
- ^ 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非復交,2001年達成協議,中非設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
- ^ 多米尼加駐香港領事機構改為“駐香港貿易發展辦事處”,以“多米尼加駐東京總領事館”的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東京”。[33]。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多米尼加建交後,多米尼加重新設立駐香港總領事館。
- ^ 格林納達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格林納達貿易旅遊辦事處”,以“格林納達駐紐約總領事館”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紐約”。[42],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格林納達復交後,格林納達重新設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43]。
- ^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基里巴斯建交。因此在香港回歸後,基里巴斯保留了在香港的名譽領事館。但後來基里巴斯於2003年11月5日與中華民國建交,因此同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斷交。駐香港的名譽領事館也也於2003年11月29日關閉。2019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基里巴斯恢復外交關係。但基里巴斯目前尚未重新在香港設立名譽領事館。
- ^ 1997年3月31日,中利两国达成协议,利比里亚保留驻香港名誉领事馆[76]。同年10月9日,因利比里亞與中華民國建交,所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断交,利比里亚驻香港名誉领事馆关闭。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利比里亞復交,兩國達成在香港重新設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的協議,但利比里亞政府至今尚未重新設立駐港名譽領事館。
- ^ 2021年12月10日,尼加拉瓜政府宣布与中华民国断交,同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复交。目前尼加拉瓜并未重新在香港设立领事机构
- ^ 巴拿馬駐香港總領事館先後改為“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和“駐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以“巴拿馬駐菲律賓馬尼拉總領事館”的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馬尼拉”。[38][39]。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拿馬建交後,巴拿馬重新設立駐香港總領事館[37]。
- ^ 聖基茨和尼維斯駐香港領事機構改為“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貿易辦事處”,以“聖基茨和尼維斯駐紐約總領事館”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紐約”。[100]
- ^ 湯加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湯加貿易辦事處”,以“湯加駐舊金山總領事館”名義履行領事職能,簽證簽發地填寫“舊金山”。[49]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湯加建交後,湯加重新設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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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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