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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語Pacht臺灣話pa̍k)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台灣實行的特殊承包制度,意指將某項經營活動的獨佔權以拍賣出售,其他人不能侵犯承包商的權利[1]。獨佔權通常一年到期,得標時承包商須先繳納一些預付款,餘款等到期後才繳清。從廣義上而言,贌即為課徵不同形式的間接稅,有時也叫稅收承包制[2]

詞源 编辑

荷蘭文「Pacht」這一字起源於中古日耳曼地區借自拉丁文的「Pactum」或「Pactus」,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稅額取得意見一致[3]。當時的漢人臺灣話唸為「pa̍k」(白話字),漢字寫成「贌」。

類型 编辑

依據Pol Heyns的研究,贌可分為四種類型[4]

  • 獨佔收購權:承包商可以收購大員當局以什一稅為名目所課徵的實物,例如烏魚鹿肉,再將購得的貨物轉手賣出,即可賺取價差。
  • 獨佔區域交易權(贌社):承包商可以獨佔指定區域內的交易活動,例如屠宰、販賣豬隻。其中最為著名係贌社,除了得標者以外,其他人都被禁止到原住民的村落內交易。
  • 獨佔徵稅權:承包商可以自行徵收標得的稅賦,例如米作什一稅、通行稅、人頭稅
  • 獨佔天然資源使用權:承包商可以獨佔土地、水域,或是依附其上的天然資源。例如大員當局自1636年起標售小琉球的經營權,後來也標出一些沿岸及內陸河湖的漁撈權。

參見 编辑

註釋 编辑

  1. ^ Tonio Andrade原著,鄭維中譯,《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台北:遠流,頁303
  2. ^ Pol Heyns原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臺北:播種者文化,頁149-150
  3. ^ 翁佳音,荷治時期的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頁149-182

荷蘭語, pacht, 臺灣話, 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實行的特殊承包制度, 意指將某項經營活動的獨佔權以拍賣出售, 其他人不能侵犯承包商的權利, 獨佔權通常一年到期, 得標時承包商須先繳納一些預付款, 餘款等到期後才繳清, 從廣義上而言, 即為課徵不同形式的間接稅, 有時也叫稅收承包制, 目录, 詞源, 類型, 參見, 註釋詞源, 编辑荷蘭文, pacht, 這一字起源於中古日耳曼地區借自拉丁文的, pactum, pactus, 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稅額取得意見一致, 當時的漢人以臺灣話唸為, 白話字, 漢字寫成. 贌 荷蘭語 Pacht 臺灣話 pa k 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實行的特殊承包制度 意指將某項經營活動的獨佔權以拍賣出售 其他人不能侵犯承包商的權利 1 獨佔權通常一年到期 得標時承包商須先繳納一些預付款 餘款等到期後才繳清 從廣義上而言 贌即為課徵不同形式的間接稅 有時也叫稅收承包制 2 目录 1 詞源 2 類型 3 參見 4 註釋詞源 编辑荷蘭文 Pacht 這一字起源於中古日耳曼地區借自拉丁文的 Pactum 或 Pactus 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稅額取得意見一致 3 當時的漢人以臺灣話唸為 pa k 白話字 漢字寫成 贌 類型 编辑依據Pol Heyns的研究 贌可分為四種類型 4 獨佔收購權 承包商可以收購大員當局以什一稅為名目所課徵的實物 例如烏魚 鹿肉 鹽 再將購得的貨物轉手賣出 即可賺取價差 獨佔區域交易權 贌社 承包商可以獨佔指定區域內的交易活動 例如屠宰 販賣豬隻 其中最為著名係贌社 除了得標者以外 其他人都被禁止到原住民的村落內交易 獨佔徵稅權 承包商可以自行徵收標得的稅賦 例如米作什一稅 通行稅 人頭稅 獨佔天然資源使用權 承包商可以獨佔土地 水域 或是依附其上的天然資源 例如大員當局自1636年起標售小琉球的經營權 後來也標出一些沿岸及內陸河湖的漁撈權 參見 编辑包稅 荷蘭包稅註釋 编辑 Tonio Andrade原著 鄭維中譯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 台北 遠流 頁303 Pol Heyns原著 鄭維中譯 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 土地與稅務 臺北 播種者文化 頁149 150 翁佳音 荷治時期的地方會議 贌社與王田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 土地與稅務 頁149 182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贌 amp oldid 7264671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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