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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

坐标24°59′07.68″N 121°16′44.46″E / 24.9854667°N 121.2790167°E / 24.9854667; 121.2790167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又稱RCA事件、RCA污染事件或RCA污染案,是一件發生於台灣桃園縣桃園市(今桃園市桃園區)的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
(RCA事件、RCA污染事件、RCA污染案)
RCA電子廠外觀(攝於1970年)
日期污染:1970-1990年代
調查、追訴:1994年 (1994)至今
地点 中華民國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今桃園市桃園區
参与者RCA
结果臺北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7.1億元
影响土壤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
网站RCA污染事件始末

背景 编辑

 
RCA拜會時任行政院院長嚴家淦討論在台設廠事宜,攝於1966年。
 
RCA在《中央日報》1969年12月27日第6版刊登的招聘廣告。

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台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RCA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並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1970年,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占地約7.2公頃[1]。1986年,RCA被奇異公司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法语Technicolor (entreprise française)(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1992年,湯姆笙關閉RCA桃園廠。1992年3月,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污染事件曝光 编辑

1994年6月1日,新黨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Superfund)法律實務經驗之大同工學院教授丁力行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6月2日,丁力行要求、並取得業者代表Rip Dyer之同意,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請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1],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與整治 编辑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起訴訟,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

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台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RCA桃園廠廠址完成土壤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RCA桃園廠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2],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桃園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3]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

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

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第一次張俊雄內閣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4]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

2001年11月,湯姆笙公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撤資,投審會決議「應就公司原場址所發生之環境保護、勞工、居民健康及廠址土地買受人權益問題先解決,本案未便同意」。

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5]

2005年7月4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台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由於RCA在國內還有資產,環保署評估未來整治及求償不需要提起國際訴訟,環保署會與投審會密切注意RCA資產移動[6]

受害員工 编辑

 
RCA電子廠工作人員正在操作相關儀器設備,攝於1970年。

受害原因 编辑

經過台灣多位學者研究,RCA桃園廠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桃園廠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桃園廠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7]

受害症狀 编辑

1998年6月,台灣媒體報導,原RCA桃園廠員工及廠址附近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1]。RCA在台灣設廠之期間,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8]。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

然而,裁判書中引用的WHO IARC目前為止的科學證據中,也只有三氯乙烯為一級致癌物,以及其對導致腎臟癌是有充分證據的狀況;其他成分的風險層級、以及與其他癌症的關聯,其實並沒有對應。特別是部分致癌物是廣泛存在的、且對應於多種癌症的狀況下,比如為一級致癌物,且為多種癌症有充分證據的菸、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等。[9]

法律救濟 编辑

 
RCA員工關懷協會立幟

1998年7月,RCA桃園廠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10]。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2年7月,義務律師團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台灣的資金,並查詢RCA在台灣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美金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台幣1,000多萬元。2003年,RCA員工關懷協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桃園廠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並請求民事賠償新台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RCA員工關懷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RCA員工關懷協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11]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 编辑

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12][13]。2009年11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11],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14]

2013年9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桃園廠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並當庭交給法官[15];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16]

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 编辑

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17][18]而一審判決採納勞工方請求的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三點。第一、民事訴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原則上由原告負擔。但法官考量勞工跟RCA的知識與財力落差,加上本案相關資訊均位於RCA控制中,所以RCA所排放的污染與勞工的健康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應由RCA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勞工的傷害與RCA的汙染物無關。在分配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後,法院進一步強調,由於汙染物與疾病之間本來就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本案呈現的科學證據已能證明汙染物與疾病有特定關聯,兩者顯然有因果關係。第二、法院在本案中延後了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時間點。儘管RCA抗辯許多員工從離職到發病中間已相隔超過法定的十年時效,但法院仍認為,既然侵權行為的要件之一包含損害發生,自然必須從發病後開始起算時效才是合理的解釋方法;至於還沒有發病的勞工,也同樣受到健康風險上升的威脅,一樣可以在知悉RCA汙染事件後十年內向RCA求償。第三、因RCA已大幅脫產,縱使勞工勝訴也未必能獲得足額賠償,法院採計勞方律師的立場,認為RCA對勞工應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依照美國法院見解,RCA的控制公司如湯姆笙公司等,亦應該依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對勞工負擔賠償責任,以避免這些控制公司透過公司制度逃避損害賠償責任。[19][20]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 编辑

儘管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但由於RCA竹北廠勞工、以及部分在提起訴訟前即死亡的勞工仍未能獲得賠償,RCA員工關懷協會仍強調會上訴,繼續與RCA對簿公堂以爭取權利。[21]

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賠償金額提升 编辑

2017年10月27日,台灣高等法院經兩年審理,宣判RCA等四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賠償金額增加到新台幣7億1,840萬元。

三審:最高法院 编辑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判決

更一審:台灣高等法院 编辑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三審(第二次):最高法院 编辑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註釋 编辑

  1. ^ 1.0 1.1 1.2 1.3 桃園RCA廠污染事件發生與處理歷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2-03-19 [2012-12-05]. 
  2. ^ 2.0 2.1 .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7) (中文(臺灣)). 
  3. ^ . 種樹在方寸.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8) (中文(臺灣)). 
  4. ^ RCA員工自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苦勞網. 2007-06-14 [2013-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中文(臺灣)).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PDF). 環保署96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年報. [2012-12-0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中文(臺灣)). 
  6. ^ 朱淑娟. RCA在台仍有資產 應負責整治. 聯合報. 2005-07-05. 
  7. ^ 《司法改革雜誌》,RCA污染事件始末,2001年,第59至60頁
  8. ^ 滕淑芬. . 《台灣光華雜誌》. 2007-10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2) (中文(臺灣)). 
  9. ^ AGENTS CLASSIFIED BY THE IARC MONOGRAPHS, VOLUMES 1–12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HO IARC
  10. ^ 黃小陵. . 苦勞網. 2013-09-29 [2013-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中文(臺灣)). 
  11. ^ 11.0 11.1 黃彗珊、莫聞. RCA污染案 民事求償15年來首次進入實體訴訟.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 2009-11-12. 
  12. ^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2) (中文(臺灣)). 
  13. ^ 許麗珍. . 《蘋果日報》. 2013-11-24 [2015-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臺灣)). 
  14. ^ 林岳德. . 苦勞網. 2013-06-17 [2013-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5) (中文(臺灣)). 
  15. ^ 林欣誼. RCA工殤抗爭 19年仍在進行式. 中國時報. 2013-09-14 (中文(臺灣)). 
  16. ^ 陳逸婷. . 苦勞網. 2013-09-27 [2013-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中文(臺灣)). 
  17. ^ . 自由時報. [2015-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中文(臺灣)). 
  18. ^ . 中央社商情網. [2015-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中文(臺灣)). 
  19. ^ .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5-11-09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7). 
  20. ^ (PDF). 《基礎法學與人權研究通訊》第16期. 2015-11-17 [2016-07-2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5-16). 
  21. ^ 沈雅雯. . 中央廣播電台. 2015-05-26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9). 

參考資料 编辑

  • RCA污染事件始末-民間司改會網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 RCA桃園廠舊址及污染範圍,2005年8月19日,桃園縣政府「府環水字第0940700778號」公告。

影視作品 编辑

2019年台灣電影《盲人律師》在製作過程中參考此事件改編,但並未依史實改編,電影中也沒有使用真實的RCA公司名稱及人物姓名。 2001 紀錄片《奇蹟背後》

相關 编辑

  • 美國欣克利地下水污染英语Hinkley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6價,2000年電影《永不妥协》)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 坐标, 9854667, 2790167, 9854667, 2790167, 又稱rca事件, rca污染事件或rca污染案, 是一件發生於台灣桃園縣桃園市, 今桃園市桃園區, 的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 rca事件, rca污染事件, rca污染案, rca電子廠外觀, 攝於1970年, 日期污染, 1970, 1990年代調查, 追訴, 1994年, 1994, 至今地点, 中華民國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 今桃園市桃園區, 参与者rca结果臺北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自救會勝訴, 湯姆. 坐标 24 59 07 68 N 121 16 44 46 E 24 9854667 N 121 2790167 E 24 9854667 121 2790167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 又稱RCA事件 RCA污染事件或RCA污染案 是一件發生於台灣桃園縣桃園市 今桃園市桃園區 的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 RCA事件 RCA污染事件 RCA污染案 RCA電子廠外觀 攝於1970年 日期污染 1970 1990年代調查 追訴 1994年 1994 至今地点 中華民國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 今桃園市桃園區 参与者RCA结果臺北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自救會勝訴 RCA 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7 1億元影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网站RCA污染事件始末 目录 1 背景 2 污染事件曝光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與整治 4 受害員工 4 1 受害原因 4 2 受害症狀 4 3 法律救濟 4 4 一審 台北地方法院 4 4 1 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 4 5 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 4 5 1 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 賠償金額提升 4 6 三審 最高法院 4 7 更一審 台灣高等法院 4 8 三審 第二次 最高法院 5 註釋 6 參考資料 7 影視作品 8 相關背景 编辑 nbsp RCA拜會時任行政院院長嚴家淦討論在台設廠事宜 攝於1966年 nbsp RCA在 中央日報 1969年12月27日第6版刊登的招聘廣告 美國無線電公司 簡稱RCA 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 生產電視機 映像管 錄放影機 音響等產品 在台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 RCA在台灣設立子公司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RCA Taiwan Limited 並在桃園 竹北 宜蘭等地設廠 1970年 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 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 生產電子產品 電器產品 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 廠房占地約7 2公頃 1 1986年 RCA被奇異公司併購 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 2 1988年 法國湯姆笙公司 法语 Technicolor entreprise francaise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TCE 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 1991年 湯姆笙公司發現 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 1992年 湯姆笙關閉RCA桃園廠 1992年3月 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 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污染事件曝光 编辑1994年6月1日 新黨立法委員 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 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 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 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 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 Superfund 法律實務經驗之大同工學院教授丁力行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 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 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 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 6月2日 丁力行要求 並取得業者代表Rip Dyer之同意 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 請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 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 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 要求RCA 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 1 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 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 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 1 二氯乙烷 1 1 二氯乙烯 四氯乙烯 1 1 1 三氯乙烷 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與整治 编辑1995年5月29日 宏億建設表示 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 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起訴訟 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 1996年 在環保署的壓力下 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 花費新台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 1997年 RCA桃園廠廠址完成土壤整治 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 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 RCA桃園廠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 2 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 由於RCA當年故意將桃園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 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 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 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 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 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3 1998年 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 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 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結論包括 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 完成整治 前 不得申請建造執照 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 等9項決議 1998年10月 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 1975年至1991年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委會 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 發現RCA違反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勞工健康管理規則 和 勞工安全衛生規則 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 既無罰則 也沒有追蹤列管 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 此外 勞委會 環保署 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 各自為政 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 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 確有不當 1999年 行政院成立 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 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 整合勞委會 衛生署 環保署 法務部 經濟部等相關單位 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 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健康檢查追蹤 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 但2000年第一次張俊雄內閣期間 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 4 2000年1月 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 應變及管理計畫 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 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 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 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 2001年11月 湯姆笙公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撤資 投審會決議 應就公司原場址所發生之環境保護 勞工 居民健康及廠址土地買受人權益問題先解決 本案未便同意 2002年4月26日 桃園縣政府依照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 污染控制場址 2004年3月19日 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 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 公告RCA原桃園廠為 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5 2005年7月4日 環保署表示 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 污染行為人 是最初在台灣設廠的RCA RCA應負起整治責任 由於RCA在國內還有資產 環保署評估未來整治及求償不需要提起國際訴訟 環保署會與投審會密切注意RCA資產移動 6 受害員工 编辑 nbsp RCA電子廠工作人員正在操作相關儀器設備 攝於1970年 受害原因 编辑 經過台灣多位學者研究 RCA桃園廠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 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 由於RCA桃園廠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 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 另外 RCA桃園廠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 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 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 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 7 受害症狀 编辑 1998年6月 台灣媒體報導 原RCA桃園廠員工及廠址附近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 1 RCA在台灣設廠之期間 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 根據2001年統計 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 至少已經有1 375人罹患癌症 包括乳癌 子宮頸癌 肝癌 大腸癌 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 其中216人已過世 8 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 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 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 然而 裁判書中引用的WHO IARC目前為止的科學證據中 也只有三氯乙烯為一級致癌物 以及其對導致腎臟癌是有充分證據的狀況 其他成分的風險層級 以及與其他癌症的關聯 其實並沒有對應 特別是部分致癌物是廣泛存在的 且對應於多種癌症的狀況下 比如為一級致癌物 且為多種癌症有充分證據的菸 酒 B型肝炎病毒 C型肝炎病毒等 9 法律救濟 编辑 nbsp RCA員工關懷協會立幟1998年7月 RCA桃園廠受害員工宣布籌組 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 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 自救會籌備完成後 正式登記為 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簡稱 RCA員工關懷協會 但對外行動仍簡稱 RCA員工自救會 10 2001年5月 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 2002年7月 義務律師團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台灣的資金 並查詢RCA在台灣的資金流向 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 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美金33萬元 換算成本金只有新台幣1 000多萬元 2003年 RCA員工關懷協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 三十多名前RCA桃園廠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 並請求民事賠償新台幣24億元 2005年3月24日 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 RCA員工關懷協會未依法登記為 公益社團法人 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 故將全案程序駁回 後來RCA員工關懷協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11 一審 台北地方法院 编辑 2007年 由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律師公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 魏千峰 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義務律師團 除以RCA為被告外 並將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列為被告 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 12 13 2009年11月11日 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 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11 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 14 2013年9月13日 台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桃園廠汙染案 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 拒絕被遺忘的聲音 RCA工殤口述史 並當庭交給法官 15 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 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 ISBN 978 9868965249 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 16 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 编辑 2015年4月17日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 RCA 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 445萬元 17 18 而一審判決採納勞工方請求的原因 大致可歸納為三點 第一 民事訴訟上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原則上由原告負擔 但法官考量勞工跟RCA的知識與財力落差 加上本案相關資訊均位於RCA控制中 所以RCA所排放的污染與勞工的健康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 應由RCA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勞工的傷害與RCA的汙染物無關 在分配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後 法院進一步強調 由於汙染物與疾病之間本來就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而本案呈現的科學證據已能證明汙染物與疾病有特定關聯 兩者顯然有因果關係 第二 法院在本案中延後了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時間點 儘管RCA抗辯許多員工從離職到發病中間已相隔超過法定的十年時效 但法院仍認為 既然侵權行為的要件之一包含損害發生 自然必須從發病後開始起算時效才是合理的解釋方法 至於還沒有發病的勞工 也同樣受到健康風險上升的威脅 一樣可以在知悉RCA汙染事件後十年內向RCA求償 第三 因RCA已大幅脫產 縱使勞工勝訴也未必能獲得足額賠償 法院採計勞方律師的立場 認為RCA對勞工應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照美國法院見解 RCA的控制公司如湯姆笙公司等 亦應該依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對勞工負擔賠償責任 以避免這些控制公司透過公司制度逃避損害賠償責任 19 20 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 编辑 儘管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 但由於RCA竹北廠勞工 以及部分在提起訴訟前即死亡的勞工仍未能獲得賠償 RCA員工關懷協會仍強調會上訴 繼續與RCA對簿公堂以爭取權利 21 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 賠償金額提升 编辑 2017年10月27日 台灣高等法院經兩年審理 宣判RCA等四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 賠償金額增加到新台幣7億1 840萬元 三審 最高法院 编辑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判決 更一審 台灣高等法院 编辑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三審 第二次 最高法院 编辑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註釋 编辑 1 0 1 1 1 2 1 3 桃園RCA廠污染事件發生與處理歷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2 03 19 2012 12 05 2 0 2 1 國內外整治成功案例介紹 2012 12 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5 17 中文 臺灣 5 9 我說桃園的RCA 種樹在方寸 2012 12 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10 18 中文 臺灣 RCA員工自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4億飛了 跨國企業毒害工人不必賠 前RCA罹癌員工要求恢復 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 苦勞網 2007 06 14 2013 09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8 08 中文 臺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重大污染場址 PDF 環保署96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年報 2012 12 05 原始内容 PDF 存档于2016 03 04 中文 臺灣 朱淑娟 RCA在台仍有資產 應負責整治 聯合報 2005 07 05 缺少或 url 为空 帮助 使用 accessdate 需要含有 url 帮助 司法改革雜誌 RCA污染事件始末 2001年 第59至60頁 滕淑芬 台灣版 永不妥協 RCA職災事件 台灣光華雜誌 2007 10 2012 12 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22 中文 臺灣 AGENTS CLASSIFIED BY THE IARC MONOGRAPHS VOLUMES 1 120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HO IARC 黃小陵 經濟奇蹟背後 永不妥協的RCA工人 苦勞網 2013 09 29 2013 09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8 08 中文 臺灣 11 0 11 1 黃彗珊 莫聞 RCA污染案 民事求償15年來首次進入實體訴訟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 2009 11 12 RCA職業災害 台灣司法史上史無前例的案件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2 12 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12 中文 臺灣 許麗珍 人物特寫 盲律師聽讀打字 接案拼勝 蘋果日報 2013 11 24 2015 04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3 04 中文 臺灣 林岳德 因為RCA 我們一家都受害 2013年6月13日RCA工傷案開庭側記 苦勞網 2013 06 17 2013 08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5 25 中文 臺灣 林欣誼 RCA工殤抗爭 19年仍在進行式 中國時報 2013 09 14 中文 臺灣 陳逸婷 拒絕被遺忘的RCA工殤口述史 苦勞網 2013 09 27 2013 09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8 08 中文 臺灣 史上最大RCA工傷案 一審判賠5 6億 自由時報 2015 04 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8 07 中文 臺灣 RCA案相關大事記 中央社商情網 2015 04 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9 23 中文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5 11 09 2016 07 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9 17 RCA工傷案報導及 霸王條款 介紹 PDF 基礎法學與人權研究通訊 第16期 2015 11 17 2016 07 24 原始内容 PDF 存档于2020 05 16 沈雅雯 RCA再上訴 自救會籲萬名受害者出面 中央廣播電台 2015 05 26 2016 07 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9 19 參考資料 编辑RCA污染事件始末 民間司改會網站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RCA桃園廠舊址及污染範圍 2005年8月19日 桃園縣政府 府環水字第0940700778號 公告 影視作品 编辑2019年台灣電影 盲人律師 在製作過程中參考此事件改編 但並未依史實改編 電影中也沒有使用真實的RCA公司名稱及人物姓名 2001 紀錄片 奇蹟背後 相關 编辑美國欣克利地下水污染 英语 Hinkley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6價铬 2000年電影 永不妥协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 amp oldid 7507930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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