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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歸公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奏陳提解火耗事宜摺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损耗,稱為雀鼠耗[1]。漢朝時,每缴粮食一,加耗两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清代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帝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赋”,一方面对官吏税外收费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火耗銀二,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余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至六十一年(1722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谷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川陝總督年羹堯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羡归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當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将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税改為法定正税,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羡归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帝继位,对耗羡归公和养廉银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讨是否继续实行政策。有官员表示希望恢复耗羡私征制度,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坚持。钱陈群认为耗羡提解以来,“吏治肃清,民亦安业”。[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称耗羡归公是“万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当从众议,仍由旧章。[9]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梁书·张率传》:“在新安,遣家僮载米三千石还吴宅,既至,遂耗太半。率问其故,答曰:‘雀鼠耗也。’率笑而言曰:‘壮哉雀鼠!’”
  2. ^ 《清史列傳》卷12,噶禮
  3. ^ 《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第31冊,第861件,兵部右侍郎李绂
  4. ^ 《清世宗實錄》卷68,雍正六年(1728年)四月壬寅:“雍正二年(1724年)間,山西巡撫諾岷請以通省耗羨提解存公,將阖省公事之費及上司下屬養廉之需鹹取于此,上不誤公,下不累民,無偏多偏少之弊,無苛索橫增之擾,實通權達變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火耗之由來也。”。
  5. ^ 《滿洲名臣傳》卷30,諾岷列傳:“山西布政使高成齡複請山西之例通行直省,上以剔除積弊必更定法,耗羨必宜歸公,養廉須有定額,诏總理王大臣九卿集議,會各省皆以次奏請,議遂定。是舉也,上獨申睿斷,因時制宜,創行萬世良法,以諾岷首發其議,谕獎其通權達變,于國計民生均有裨益。”
  6. ^ 《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第2冊,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蘇布政使鄂爾泰折。
  7. ^ 《香树斋文集》卷4《条陈耗羡奏疏》,光绪二十年(1894年)刻本。
  8. ^ 《耗羡私议》,见《清经世文编》卷27
  9. ^ 《清高宗实录》卷178,七年十一月乙丑条。

研究書目 编辑

  •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耗羡歸公,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 中國歷史上, 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 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 多徵銀兩, 更稱為火耗或耗羨, 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 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奏陳提解火耗事宜摺徵納運京的米穀, 被雀鼠偷食损耗, 稱為雀鼠耗, 漢朝時, 每缴粮食一石, 加耗两斗, 后汉隐帝时, 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 清代康熙後期虧空嚴重, 康熙帝一方面宣布, 永不加赋, 一方面对官吏税外收费只能默許, 康熙四十五年, 1706.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 中國歷史上 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 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 多徵銀兩 更稱為火耗或耗羨 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 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奏陳提解火耗事宜摺徵納運京的米穀 被雀鼠偷食损耗 稱為雀鼠耗 1 漢朝時 每缴粮食一石 加耗两斗 后汉隐帝时 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 清代康熙後期虧空嚴重 康熙帝一方面宣布 永不加赋 一方面对官吏税外收费只能默許 康熙四十五年 1706年 七月 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 縱庇貪婪 通省錢糧 每兩索火耗銀二錢 除分補大同 臨汾 洪洞 襄陵 翼城 臨晉 聞喜 崞縣 長治 介休諸處虧空外 入己銀共四十余萬兩 2 康熙五十四年 1715年 至六十一年 1722年 二月 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 米谷二百四十二萬余石 3 康熙六十一年 1722年 川陝總督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 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 雍正時山西巡撫諾岷 4 布政使高成齡 5 請提解火耗歸公 雍正元年 1723年 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羡归公 6 最早在山西推行 當年就有湖廣 河南 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 雍正二年 1724年 七月 正式推廣至全國 将明朝以降的 耗羨 附加税改為法定正税 並制度養廉銀 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羡归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 難免有 加賦 之嫌 乾隆帝继位 对耗羡归公和养廉银的政策頗有異議 與臣下商讨是否继续实行政策 有官员表示希望恢复耗羡私征制度 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坚持 钱陈群认为耗羡提解以来 吏治肃清 民亦安业 7 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称耗羡归公是 万世不易之法 8 最後乾隆表示 此事当从众议 仍由旧章 9 参考文献 编辑 梁书 张率传 在新安 遣家僮载米三千石还吴宅 既至 遂耗太半 率问其故 答曰 雀鼠耗也 率笑而言曰 壮哉雀鼠 清史列傳 卷12 噶禮傳 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 第31冊 第861件 兵部右侍郎李绂折 清世宗實錄 卷68 雍正六年 1728年 四月壬寅 雍正二年 1724年 間 山西巡撫諾岷請以通省耗羨提解存公 將阖省公事之費及上司下屬養廉之需鹹取于此 上不誤公 下不累民 無偏多偏少之弊 無苛索橫增之擾 實通權達變之善策 朕是以降旨允行 此提火耗之由來也 滿洲名臣傳 卷30 諾岷列傳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複請山西之例通行直省 上以剔除積弊必更定法 耗羨必宜歸公 養廉須有定額 诏總理王大臣九卿集議 會各省皆以次奏請 議遂定 是舉也 上獨申睿斷 因時制宜 創行萬世良法 以諾岷首發其議 谕獎其通權達變 于國計民生均有裨益 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 第2冊 雍正元年 1723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蘇布政使鄂爾泰折 香树斋文集 卷4 条陈耗羡奏疏 光绪二十年 1894年 刻本 耗羡私议 见 清经世文编 卷27 清高宗实录 卷178 七年十一月乙丑条 研究書目 编辑Madeleine Zelin 曾小萍 著 董建中譯 州縣官的銀兩 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5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耗羡歸公 amp oldid 5005059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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