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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項

枷項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示眾的一種刑罰,若枷的重量過高,很容易會令受刑者死亡,所以枷項不但是酷刑,還是一種死刑

歷史 编辑

枷原本應用於農業社會中,用以擊打堆於禾場上的穀,時至今日,枷依然有人使用。

後來,枷應用於刑罰上,早在時,枷開始出现在刑罰之中,《周易·噬嗑》一書曾經提到:「何校滅耳」,注解中說:「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當中的何校就是枷項。另外,《晉書·石勒載記》中又說并州刺史東瀛公馬騰於山東捕捉胡人為奴,賣給富賈,以作軍費之用。被捕獲的胡人兩個以枷鎖在一起,當中後趙開國君石勒就在其中。

直至北魏時,枷項成為了官方承認的刑具,但它的製作就未有統一,各地所使用的枷項都未必相同,孝文帝元宏太和五年(即481年),下詔規定只有犯謀逆大罪而又有真憑實據的才可以施用大枷。宣武帝即位後,在永平元年派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元懌等人檢查全國的大枷,並頒發聖旨,明文規定大枷的大小、重量和厚度,大枷要「長一,喉下長三丈,通頰木各方五」,各地方不符合規格的都要燒燬。 在大枷有了規定之後,及後的高氏皇朝宇文氏都採用過枷,史書分別提到:「罪行年者鎖,無鎖以枷。」、「凡死罪枷而拲。」,由此可知,枷開如成為了一項不可缺少的刑具。其後,隋朝仍沿有了枷,到了唐朝,枷更被廣泛使用,枷長六尺至五尺之間(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頰長二尺六寸至二尺五寸之間,闊一尺四寸至一尺六寸間,徑頭四寸至三寸內,「病及有保者」無須上枷。

雖然唐室對枷有文明的規條,但在武曌在位之時,她手下的一班酷吏來俊臣等就發明了不少枷,由最重至最輕都各有名號,包括:「求破家」、「求即死」、「死豬愁」、「反是實」、「實同反」、「失魂膽」、「著即承」、「突地吼」、「喘不來」、「定百脈」合共十個,從名字來看,它們都會令受刑者極為痛苦,而來俊臣就是經常以枷來對付政敵、反對他的朝臣和得到「證供」,與來俊臣同是酷吏的索元禮發明了比十個枷更為利害的刑具,他將受刑者的手加上枷,並於枷板上再加上一磚,稱為「仙人獻果」,又設「玉女登梯」,讓受刑者站在橫木之上,並把受刑者身上的枷反方向的鎖上,令枷較長的一端傾後,受刑者需要更大的力氣去平衡自己和支持枷的重量,這往往都使受刑者消耗過度而死。武則天退位後,手下的酷吏和十個的枷也被瓦解,但及後宦官專政,枷依照是常用的刑具。 五代時,枷被沿用。 宋朝初年,枷分為兩級,一重二十,二重二十五斤。及後第三任皇帝趙恆接受了河北刑獄陳綱的意見,增設十五斤重的枷。

明朝初,朱元璋規定全國的枷以乾木造,長五尺五寸,寬一尺五寸,重量分為三級,最輕的十五斤是用於被杖打的犯人、次級的二十斤用在被判流放徒刑的犯人、最高級的是三十五斤,是用於死囚身上,又下詔定下地方所用的枷必須由政府的龍江提舉司所出產。

英宗在位時,宦官王振得到英宗信任,正統年間,王振就以一百多斤的枷鎖在得罪他的李時勉、趙琬、金鑒三人身上,皇太后孫氏知道此時後,令英宗立刻釋放三人。成化帝登基後十三年,刑部上奏表示:近年以來,民間私自鑄錢,以致四方「客商聚集收買,奸弊日滋,阻壞錢法」,故此建設朱見深將從事者和知情者以及使用者枷項示衆,發邊衛充軍,憲宗同意,四年後,憲宗下詔:「今後只許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錢每八十文折銀一錢,私造私販者枷項問監。」

劉瑾取得大權時,也常用枷,正德元年,劉瑾不滿給事中安奎與御史張彧的賄款不足,於是以一百五十斤重的枷鍺在二人身上、王時中因得罪劉瑾,又被枷,而彈劾劉瑾的吳獻被他枷鎖,史書記載:「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數日輒死。」,可知其慘烈之處。

世宗登位後,明白到枷項之苦,下詔天氣炎熱時,枷項之刑可以延期施行,但錦衣衛對此並不理會,嘉靖年間,有位叫劉山東的人向朝廷告發皇親張廷齡有謀反之意,但錦衣衛指揮王佐竭卻反指劉山東誣告張廷齡,被判以大枷枷號三個後充軍,是中國歷史上最長久的枷項之刑。

神宗時,出現了重三百餘斤的立枷,這種刑具是一種以木製的高長籠子,前長後短,頂部有一個圓孔,受刑者的脖頸會被枷鎖著,受刑者無法將整雙腳平放於刑具底部,只能直立而無法跪坐,使受刑者疲勞過度而死,受刑者不消一天內就會死於立枷之中。

清代,立枷和枷項未被取消,康熙帝就規定了枷的上限重量為七十,次級的為六十斤重,長度為三,寬度是二,並規定各地衙門都要按照刑部的樣本進行立枷之刑。清以後,兩者再無出現。

參考書籍 编辑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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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枷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圖書集成

枷項, 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示眾的一種刑罰, 若枷的重量過高, 很容易會令受刑者死亡, 所以不但是酷刑, 還是一種死刑, 枷歷史, 编辑枷原本應用於農業社會中, 用以擊打堆於禾場上的稻穀, 時至今日, 枷依然有人使用, 後來, 枷應用於刑罰上, 早在周時, 枷開始出现在刑罰之中, 周易, 噬嗑, 一書曾經提到, 何校滅耳, 注解中說, 枷也, 罪重械其首也, 當中的何校就是, 另外, 晉書, 石勒載記, 中又說并州刺史東瀛公馬騰於山東捕捉胡人為奴, 賣給富賈, 以作軍費之用, 被捕獲的胡人兩個以枷鎖在一起, . 枷項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示眾的一種刑罰 若枷的重量過高 很容易會令受刑者死亡 所以枷項不但是酷刑 還是一種死刑 枷歷史 编辑枷原本應用於農業社會中 用以擊打堆於禾場上的稻穀 時至今日 枷依然有人使用 後來 枷應用於刑罰上 早在周時 枷開始出现在刑罰之中 周易 噬嗑 一書曾經提到 何校滅耳 注解中說 校 枷也 罪重械其首也 當中的何校就是枷項 另外 晉書 石勒載記 中又說并州刺史東瀛公馬騰於山東捕捉胡人為奴 賣給富賈 以作軍費之用 被捕獲的胡人兩個以枷鎖在一起 當中後趙開國君石勒就在其中 直至北魏時 枷項成為了官方承認的刑具 但它的製作就未有統一 各地所使用的枷項都未必相同 孝文帝元宏於太和五年 即481年 下詔規定只有犯謀逆大罪而又有真憑實據的才可以施用大枷 宣武帝即位後 在永平元年派尚書令高肇 尚書僕射清河王元懌等人檢查全國的大枷 並頒發聖旨 明文規定大枷的大小 重量和厚度 大枷要 長一丈三尺 喉下長三丈 通頰木各方五寸 各地方不符合規格的都要燒燬 在大枷有了規定之後 及後的高氏皇朝和宇文氏都採用過枷 史書分別提到 罪行年者鎖 無鎖以枷 凡死罪枷而拲 由此可知 枷開如成為了一項不可缺少的刑具 其後 隋朝仍沿有了枷 到了唐朝 枷更被廣泛使用 枷長六尺至五尺之間 枷長五尺以上 六尺以下 頰長二尺六寸至二尺五寸之間 闊一尺四寸至一尺六寸間 徑頭四寸至三寸內 病及有保者 無須上枷 雖然唐室對枷有文明的規條 但在武曌在位之時 她手下的一班酷吏如來俊臣等就發明了不少枷 由最重至最輕都各有名號 包括 求破家 求即死 死豬愁 反是實 實同反 失魂膽 著即承 突地吼 喘不來 定百脈 合共十個 從名字來看 它們都會令受刑者極為痛苦 而來俊臣就是經常以枷來對付政敵 反對他的朝臣和得到 證供 與來俊臣同是酷吏的索元禮發明了比十個枷更為利害的刑具 他將受刑者的手加上枷 並於枷板上再加上一磚 稱為 仙人獻果 又設 玉女登梯 讓受刑者站在橫木之上 並把受刑者身上的枷反方向的鎖上 令枷較長的一端傾後 受刑者需要更大的力氣去平衡自己和支持枷的重量 這往往都使受刑者消耗過度而死 武則天退位後 手下的酷吏和十個的枷也被瓦解 但及後宦官專政 枷依照是常用的刑具 五代時 枷被沿用 宋朝初年 枷分為兩級 一重二十斤 二重二十五斤 及後第三任皇帝趙恆接受了河北路刑獄陳綱的意見 增設十五斤重的枷 明朝初 朱元璋規定全國的枷以乾木造 長五尺五寸 寬一尺五寸 重量分為三級 最輕的十五斤是用於被杖打的犯人 次級的二十斤用在被判流放和徒刑的犯人 最高級的是三十五斤 是用於死囚身上 又下詔定下地方所用的枷必須由政府的龍江提舉司所出產 英宗在位時 宦官王振得到英宗信任 正統年間 王振就以一百多斤的枷鎖在得罪他的李時勉 趙琬 金鑒三人身上 皇太后孫氏知道此時後 令英宗立刻釋放三人 成化帝登基後十三年 刑部上奏表示 近年以來 民間私自鑄錢 以致四方 客商聚集收買 奸弊日滋 阻壞錢法 故此建設朱見深將從事者和知情者以及使用者枷項示衆 發邊衛充軍 憲宗同意 四年後 憲宗下詔 今後只許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錢每八十文折銀一錢 私造私販者枷項問監 劉瑾取得大權時 也常用枷 正德元年 劉瑾不滿給事中安奎與御史張彧的賄款不足 於是以一百五十斤重的枷鍺在二人身上 王時中因得罪劉瑾 又被枷 而彈劾劉瑾的吳獻被他枷鎖 史書記載 枷重至百五十斤 不數日輒死 可知其慘烈之處 世宗登位後 明白到枷項之苦 下詔天氣炎熱時 枷項之刑可以延期施行 但錦衣衛對此並不理會 嘉靖年間 有位叫劉山東的人向朝廷告發皇親張廷齡有謀反之意 但錦衣衛指揮王佐竭卻反指劉山東誣告張廷齡 被判以大枷枷號三個月後充軍 是中國歷史上最長久的枷項之刑 神宗時 出現了重三百餘斤的立枷 這種刑具是一種以木製的高長籠子 前長後短 頂部有一個圓孔 受刑者的脖頸會被枷鎖著 受刑者無法將整雙腳平放於刑具底部 只能直立而無法跪坐 使受刑者疲勞過度而死 受刑者不消一天內就會死於立枷之中 清代 立枷和枷項未被取消 康熙帝就規定了枷的上限重量為七十斤 次級的為六十斤重 長度為三尺 寬度是二尺九寸 並規定各地衙門都要按照刑部的樣本進行立枷之刑 清以後 兩者再無出現 參考書籍 编辑明史 新唐書 中國古代酷刑延伸阅读 编辑 编 nbsp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祥刑典 枷部 出自陈梦雷 古今圖書集成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枷項 amp oldid 7686093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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