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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

動員戡亂,全稱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是指國家戰爭或者緊急狀況時,動用全部人員及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用以平息叛亂。此詞在漢語圈,常用來指稱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國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包括國民政府)提出的政策概念,以对抗在抗日战争后实力急剧膨胀的中國共產黨,並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長期的國家方針。

歷史

提出與施行

1947年7月,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之間的戰爭全面爆發,由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而下令動員戡亂。7月4日,中華民國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提出之《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提案稱「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擾害地方,武力叛國」,「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動員全國力量,一面加緊戡亂,一面積極建設。」;會後,各省、市參議會及國民黨控制之組織,紛紛通電擁護「戡亂」令,並召開戡亂救國大會[1]:8379

「為拯救災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提請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政府自抗戰勝利後,即積極進行復員,以期從事建設,與民蘇息,雖一切措施未能盡如所期,但對於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擾害地方,武力叛國之行動,則始終秉持政治解決之方針,不惜委曲求全,多方容息,以求其實現。乃共黨自去年十月以來,始則拒絕政府頒佈之停戰令,繼則拒絕參加國民大會,又復拒絕政府派員赴延安商洽和平之建議,最近復由其宣傳機關,對國民參政會之和平建議,斷然予以拒絕。政府方力謀整軍,而共黨則脅迫民眾,大量擴充其叛國之武力。政府方力謀復員建設,而共匪則到處阻礙復員之進行,到處破壞我交通工礦之建設。政府方勵圖實現民建政治,準備行憲工作,而共匪則一面宣傳民主,一面殘虐人民,無所不用其極。
最近數月,同胞復在華北東北對我國國軍發動大規模之攻勢,妨礙政府對領土主權之完全接收。其必須欲以武力顛覆國家,已極彰著;而其煽動各地社會,擾亂治安秩序之盜匪暴行,亦日益明顯。共匪既公然揭開其武裝全面之叛亂,實已自絕於國人,且早已以武裝叛亂集團自居,而自外於政黨之林,不惜與國家民族為敵。其怙惡不悛,執迷不悟,一至於此,則政府和平建國之國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決。尤其我北方受共匪蹂躪區域及接近匪區之同胞,水深火熱,日甚一日。政府不能長此貽誤,坐視不救。而我全國同胞欲求得安居樂業之生活,亦非以全力剷除此復興建國之最大障礙,實不足以捍衛國家基礎,安定社會秩序,而策我整個國家與全體人民之安全。況政府有鞏固國家統一,保障民族生存之責任;若非從速戡平叛亂,則不僅憲政與民主無由實現,即國家之統一與安全亦已失其保障。故政府決心戡亂,實出於萬不得已。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動員全國力量,一面加緊戡亂,一面積極建設,方能掃除民主憲政之障礙,達成和平建國之目的。
本此意旨,擬請國務會議決定實行全國總動員,號召全民一致奮起,淬厲進行經濟建設,刷新地方政治,發動人力物力,改善糧政役政,保持社會安全,救恤人民疾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厲行消費節約,增進農工生產,提高官兵待遇等項,均交各主管機關妥擬方案,制頒法令,一體依法進行。至實施時,應如何防止法外之滋擾,並飭主管機關嚴切注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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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2.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3. 總統令 (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4. 總統令 (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7月上旬,中華民國國防部宣佈為配合《戡亂動員令》,決定編餘軍官除志願退役者外,一律留用,由中央訓練團分發各部[1]:8382。7月18日,國民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繼續徵借實物以充軍糧[1]:8384-8385。7月19日,國民政府頒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提出「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凡「戡亂」所需之兵役、工役、軍糧、物資、運輸等,均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及妨礙「戡亂」之言論行為,均應依法懲處;行政院並可隨時發布必要之命令[1]:8385

1948年5月10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該條款具有優於《中華民國憲法》之位階。

終止

1991年4月22日舉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咨請總統李登輝明令廢止。4月30日,李登輝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規定,颁布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中華民國80年(1991年)5月1日終止,並同時頒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月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即刻起,使終止「國共內戰」在憲法上有法理依據。[4][5]

參見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2. ^ 「國民政府本日與舉行第六次國務會議,通過厲行全國總動員提案一件,已由國府令行政院轉行各主管機關遵照辦理,並分行立法院等直屬國府各機關一體知照。」見中央通訊社南京1947年7月4日電
  3. ^ 《國民政府公報》第2869號,1947年7月5日
  4. ^ 中華民國. 台灣大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2021-04-01]. (原始内容于2021-06-25). 
  5. ^ 劉子維 BBC中文記者. 台灣解嚴30年:平民生活的記憶. BBC中文. 2017-07-14 [2021-04-01]. (原始内容于2020-09-30). 

動員戡亂,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第二次国共内战, 全稱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 是指國家於戰爭或者緊急狀況時, 動用全部人員及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 用以平息叛亂, 此詞在漢語圈, 常用來指稱第二次國共內戰時中國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 包括國民政府, 提出的政策概念, 以对抗在抗日战争后实力急剧膨胀的中國共產黨, 並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長期的國家方針, 目录, 歷史, 提出與施行, 終止, 參見, 參考資料歷史, 编辑提出與施行, 编辑, 1947年7月,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戰爭全面爆發, 由國民.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第二次国共内战 動員戡亂 全稱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 是指國家於戰爭或者緊急狀況時 動用全部人員及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 用以平息叛亂 此詞在漢語圈 常用來指稱第二次國共內戰時中國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 包括國民政府 提出的政策概念 以对抗在抗日战争后实力急剧膨胀的中國共產黨 並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長期的國家方針 目录 1 歷史 1 1 提出與施行 1 2 終止 2 參見 3 參考資料歷史 编辑提出與施行 编辑 1947年7月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戰爭全面爆發 由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而下令動員戡亂 7月4日 中華民國政府舉行國務會議 通過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提出之 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 提案稱 為拯救匪區人民 保障民族生存 鞏固國家統一 厲行全國總動員 以勘平共匪叛亂 掃除民主障礙 如期實施憲政 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 擾害地方 武力叛國 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 動員全國力量 一面加緊戡亂 一面積極建設 會後 各省 市參議會及國民黨控制之組織 紛紛通電擁護 戡亂 令 並召開戡亂救國大會 1 8379 為拯救災區人民 保障民族生存 鞏固國家統一 提請厲行全國總動員 以勘平共匪叛亂 掃除民主障礙 如期實施憲政 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政府自抗戰勝利後 即積極進行復員 以期從事建設 與民蘇息 雖一切措施未能盡如所期 但對於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 擾害地方 武力叛國之行動 則始終秉持政治解決之方針 不惜委曲求全 多方容息 以求其實現 乃共黨自去年十月以來 始則拒絕政府頒佈之停戰令 繼則拒絕參加國民大會 又復拒絕政府派員赴延安商洽和平之建議 最近復由其宣傳機關 對國民參政會之和平建議 斷然予以拒絕 政府方力謀整軍 而共黨則脅迫民眾 大量擴充其叛國之武力 政府方力謀復員建設 而共匪則到處阻礙復員之進行 到處破壞我交通工礦之建設 政府方勵圖實現民建政治 準備行憲工作 而共匪則一面宣傳民主 一面殘虐人民 無所不用其極 最近數月 同胞復在華北東北對我國國軍發動大規模之攻勢 妨礙政府對領土主權之完全接收 其必須欲以武力顛覆國家 已極彰著 而其煽動各地社會 擾亂治安秩序之盜匪暴行 亦日益明顯 共匪既公然揭開其武裝全面之叛亂 實已自絕於國人 且早已以武裝叛亂集團自居 而自外於政黨之林 不惜與國家民族為敵 其怙惡不悛 執迷不悟 一至於此 則政府和平建國之國策 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決 尤其我北方受共匪蹂躪區域及接近匪區之同胞 水深火熱 日甚一日 政府不能長此貽誤 坐視不救 而我全國同胞欲求得安居樂業之生活 亦非以全力剷除此復興建國之最大障礙 實不足以捍衛國家基礎 安定社會秩序 而策我整個國家與全體人民之安全 況政府有鞏固國家統一 保障民族生存之責任 若非從速戡平叛亂 則不僅憲政與民主無由實現 即國家之統一與安全亦已失其保障 故政府決心戡亂 實出於萬不得已 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 動員全國力量 一面加緊戡亂 一面積極建設 方能掃除民主憲政之障礙 達成和平建國之目的 本此意旨 擬請國務會議決定實行全國總動員 號召全民一致奮起 淬厲進行經濟建設 刷新地方政治 發動人力物力 改善糧政役政 保持社會安全 救恤人民疾苦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厲行消費節約 增進農工生產 提高官兵待遇等項 均交各主管機關妥擬方案 制頒法令 一體依法進行 至實施時 應如何防止法外之滋擾 並飭主管機關嚴切注意 2 3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總統令 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總統令 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7月上旬 中華民國國防部宣佈為配合 戡亂動員令 決定編餘軍官除志願退役者外 一律留用 由中央訓練團分發各部 1 8382 7月18日 國民政府舉行國務會議 通過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繼續徵借實物以充軍糧 1 8384 8385 7月19日 國民政府頒布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提出 厲行全國總動員 以戡平共匪叛亂 凡 戡亂 所需之兵役 工役 軍糧 物資 運輸等 均應積極動員 凡規避及妨礙 戡亂 之言論行為 均應依法懲處 行政院並可隨時發布必要之命令 1 8385 1948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政府公佈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該條款具有優於 中華民國憲法 之位階 終止 编辑 1991年4月22日舉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 三讀通過廢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咨請總統李登輝明令廢止 4月30日 李登輝依據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第十項規定 颁布總統令 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中華民國80年 1991年 5月1日終止 並同時頒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月1日 總統令公布 廢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即刻起 使終止 國共內戰 在憲法上有法理依據 4 5 參見 编辑中華民國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第二次國共內戰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台灣省戒嚴令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萬年國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台海現狀 台灣問題 一中各表 國家統一綱領參考資料 编辑 1 0 1 1 1 2 1 3 李新總主編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 韓信夫 姜克夫主編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國民政府本日與舉行第六次國務會議 通過厲行全國總動員提案一件 已由國府令行政院轉行各主管機關遵照辦理 並分行立法院等直屬國府各機關一體知照 見中央通訊社南京1947年7月4日電 國民政府公報 第2869號 1947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台灣大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2021 04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6 25 劉子維 BBC中文記者 台灣解嚴30年 平民生活的記憶 BBC中文 2017 07 14 2021 04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9 30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動員戡亂 amp oldid 7564619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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