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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

侵吞(英語:embezzlement,或稱盜用公款[1]監守自盜),粤语中俗稱食夾棍落格,是一種財產犯罪,指基於侵占他人財物意思或以不誠實方法,利用公務或業務之便,將他人托付之財產移轉為自己所有。常見的例子如出納員將公司收入納為私產证券经纪人銀行客戶的投資轉入個人帳戶等等;如果是公務員侵吞公物,則可能構成贪污

「侵吞」的各地常用別名
中国大陸侵吞
臺灣侵占
港澳侵吞、盜用公款、監守自盜

普通法下,侵吞者不一定是被轉移財物的得益者。只要付托人有財產上的損失,無論最終是誰人獲利,都算侵吞。

英格蘭及威爾斯 编辑

盜用公款(embezzlement)的罪行最初是由《1916年盜竊罪法令》(Larceny Act 1916)第18及19條訂立,現已廢除。[2]

盜用公款罪現由新的盜竊罪(theft)取代,為違反《1968年盜竊罪法令》(Theft Act 1968)第1條之罪行。[3]《1968年盜竊罪法令》第1(1)條訂定:「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及『偷竊』(steal)亦須據此解釋。」[4]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 第336條 公務或業務侵占罪

中華民國法律中,侵占是指「持有他人之物」者,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而為占有;換言之,侵占者本身係基於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合法持有該物(例如借貸契約无因管理等),卻在支配關係存續中轉念將該物納為自己所有。實務上則將侵占視為一種特殊的背信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71條

  1.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2.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第503章 《逃犯條例》 ── 附表1 罪行的類別.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0-23]. 
  2. ^ Larceny Act 1916. Legislation.gov.uk. 31 October 1916 [2022-11-09]. (原始内容于2022-11-09). 
  3. ^ Griew, Edward (1986). The Theft Acts 1968 and 1978 (5th ed.). Sweet and Maxwell. Paragraph 2-01 at page 12.
  4. ^ Theft Act 1968. legislation.gov.uk.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2022-11-09]. (原始内容于2022-09-28). 

侵吞,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侵佔, 法律, 或刑事侵佔, 关于与, 標題相近或相同的条目, 請見, 侵佔,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英語, embezzlement, 或稱盜用公款, 監守自盜, 粤语中俗稱食夾棍, 落格, 是一種財產犯罪, 指基於侵占他人財物意思或以不誠實方法, 利用公務或業務之便, 將他人托付之財產移轉為自己所有, 常見的例子如出納員將公司收入納為私產, 证券经纪人或銀行將.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侵佔 法律 或刑事侵佔 关于与 侵吞 標題相近或相同的条目 請見 侵佔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侵吞 英語 embezzlement 或稱盜用公款 1 監守自盜 粤语中俗稱食夾棍 落格 是一種財產犯罪 指基於侵占他人財物意思或以不誠實方法 利用公務或業務之便 將他人托付之財產移轉為自己所有 常見的例子如出納員將公司收入納為私產 证券经纪人或銀行將客戶的投資轉入個人帳戶等等 如果是公務員侵吞公物 則可能構成贪污 侵吞 的各地常用別名中国大陸侵吞臺灣侵占港澳侵吞 盜用公款 監守自盜在普通法下 侵吞者不一定是被轉移財物的得益者 只要付托人有財產上的損失 無論最終是誰人獲利 都算侵吞 目录 1 英格蘭及威爾斯 2 中華民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4 參見 5 參考文獻英格蘭及威爾斯 编辑盜用公款 embezzlement 的罪行最初是由 1916年盜竊罪法令 Larceny Act 1916 第18及19條訂立 現已廢除 2 盜用公款罪現由新的盜竊罪 theft 取代 為違反 1968年盜竊罪法令 Theft Act 1968 第1條之罪行 3 1968年盜竊罪法令 第1 1 條訂定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即屬犯盜竊罪 而 竊賊 thief 及 偷竊 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4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第336條 公務或業務侵占罪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 侵占是指 持有他人之物 者 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而為占有 換言之 侵占者本身係基於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合法持有該物 例如借貸契約 无因管理等 卻在支配關係存續中轉念將該物納為自己所有 實務上則將侵占視為一種特殊的背信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71條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 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見 编辑偷竊 詐騙 侵佔 法律 參考文獻 编辑 第503章 逃犯條例 附表1 罪行的類別 www elegislation gov 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 10 23 Larceny Act 1916 Legislation gov uk 31 October 1916 2022 11 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11 09 Griew Edward 1986 The Theft Acts 1968 and 1978 5th ed Sweet and Maxwell Paragraph 2 01 at page 12 Theft Act 1968 legislation gov uk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2022 11 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9 2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侵吞 amp oldid 8014964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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