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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於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С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й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союзе и взаимной помощи
類型和平條約
平等條約[來源請求]
簽署日1950年2月14日
簽署地點 蘇聯莫斯科克里姆林宮
生效日1950年4月11日
失效日1980年4月11日(期滿)
簽署者周恩來
安德烈·维辛斯基
締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蘇聯
語言漢语俄语
當年度紀念郵票
俄罗斯艺术家伊万诺夫作《中苏两国人民友谊万岁》

这个条约是以1945年8月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基础草拟的。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交部部長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宮簽署。60年代起,中蘇兩國關係惡化,該條約名存實亡。1979年4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1]

同日,另签定两个协定,即《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内容

 
1965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15周年庆祝

条约共6条:

  1.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并宣布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2.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3.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措施。
  4.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5.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6.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另:《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2]

引申產物

参考文献

  1. ^ 王振川主编. 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年鉴 1979年.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278-279. ISBN 978-7-5162-0714-7. 
  2. ^ 沈志华.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外部链接

  •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
  •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文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此条目的主題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所签条约, 关于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联所签条约, 請見,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长安德烈, 维辛斯基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 於同年4月11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30年,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互助條約Советско, китайский, договор, дружбе, союзе, взаимной, помощи類型和平條約平等. 此条目的主題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所签条约 关于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联所签条约 請見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长安德烈 维辛斯基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 於同年4月11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30年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互助條約Sovetsko kitajskij dogovor o druzhbe soyuze i vzaimnoj pomoshi類型和平條約平等條約 來源請求 簽署日1950年2月14日簽署地點 蘇聯莫斯科克里姆林宮生效日1950年4月11日失效日1980年4月11日 期滿 簽署者周恩來 安德烈 维辛斯基締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蘇聯語言漢语 俄语當年度紀念郵票 俄罗斯艺术家伊万诺夫作 中苏两国人民友谊万岁 这个条约是以1945年8月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为基础草拟的 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來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交部部長安德烈 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宮簽署 60年代起 中蘇兩國關係惡化 該條約名存實亡 1979年4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 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 1 同日 另签定两个协定 即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 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目录 1 内容 2 引申產物 3 参考文献 4 外部链接 5 参见内容 编辑 1965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15周年庆祝 条约共6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 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以忠诚的合作精神 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 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 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措施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 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 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 并遵照平等 互利 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 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 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 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 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另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 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 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 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 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 财政的 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 机关 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 2 引申產物 编辑轟 6噴射轟炸機 蘇聯援助並授權中國建設及生產Tu 16中型轟炸機製造廠 武漢長江大橋 蘇聯橋樑專家及工程人員援建 對156項重點工程不同程度的援建及援助参考文献 编辑 王振川主编 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年鉴 1979年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278 279 ISBN 978 7 5162 0714 7 沈志华 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外部链接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 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文版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编辑 冷战主题 苏联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题 国际关系主题 法律主题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外蒙古獨立 控苏案 一边倒 中苏交恶 中苏边界冲突 林副主席指示第一号令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amp oldid 7319711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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