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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英語: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的“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主要领导
总理 周恩来
副总理(5) 董必武 陈 云 郭沫若 黄炎培 邓小平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机构类型 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
组织法规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联络方式
周恩来总理官邸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中南海西花厅

职能和权限

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政务院并非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与政务院并设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组成人员

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1949年至1954年)

总理

  • 周恩来(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副总理

  • 初任命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 后任命副总理:邓小平(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委员

秘书长

  1. 李维汉(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任命);
  2. 习仲勋(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任命,同时免去李维汉秘书长职务)。

副秘书长

机构设置

组成部门

(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政务院机关

(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条及其他文件规定)

政务院其他机构

  • 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
  • 全国编制委员会(1950年3月成立)
  •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952年3月14日成立)
  •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1月9日成立)
  • 中央复员委员会(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1950年7月4日部门设立,1951年12月7日改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1951年12月7日设立)
  • 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年7月25日设立,1954年9月27日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1952年2月29日设立,1954年9月27日撤销)

政务会议

政令

  • 1951年5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 1951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

参考文献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2.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外部链接

参见

先前机关:
  中華民國行政院
中国大陆最高行政机关
1949年10月21日-1954年9月27日
后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政务院, 重定向至此, 关于其他用法, 请见, 政务院, 消歧义, 英語,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central, people, government, 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的,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 主要领导总理, 周恩来副总理, 董必武, 郭沫若, 黄炎培, 邓小平机构概况上级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机构类型, 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国家政. 政务院 重定向至此 关于其他用法 请见 政务院 消歧义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英語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 s Government 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的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1 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主要领导总理 周恩来副总理 5 董必武 陈 云 郭沫若 黄炎培 邓小平机构概况上级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机构类型 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1 组织法规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联络方式周恩来总理官邸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中南海西花厅对应机构 审判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军事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计划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目录 1 职能和权限 2 组成人员 2 1 总理 2 2 副总理 2 3 政务委员 2 4 秘书长 2 4 1 副秘书长 3 机构设置 3 1 组成部门 3 2 政务院机关 3 3 政务院其他机构 4 政务会议 5 政令 6 参考文献 7 外部链接 8 参见职能和权限 编辑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 政务院并非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与政务院并设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组成人员 编辑政务院总理 副总理 政务委员和秘书长 1949年至1954年 总理 编辑 周恩来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副总理 编辑 初任命副总理 董必武 陈云 郭沫若 黄炎培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副总理 邓小平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委员 编辑 初任命政务委员共15人 谭平山 谢觉哉 罗瑞卿 薄一波 曾山 滕代远 章伯钧 李立三 马叙伦 陈劭先 王昆仑 罗隆基 章乃器 邵力子 黄绍竑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政务委员 李富春 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任命 秘书长 编辑 李维汉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任命 习仲勋 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任命 同时免去李维汉秘书长职务 副秘书长 编辑 齐燕铭 许广平 女 郭春涛 50年8月病逝 孙起孟 辛志超 屈武 50年9月任 陶希晋 50年9月任 张唯一 50年9月任 廖鲁言 52年8月任 孙志远 52年11月任 机构设置 编辑组成部门 编辑 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 中央人民政府情报总署 1952年8月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0年9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 1950年9月设立 1952年4月撤销 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 1952年4月设立 1952年11月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华北行政委员会 中央气象局 1953年8月设立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后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等8部划归国家计委领导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1952年9月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 1950年12月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1953年1月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1952年8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1952年8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 1952年8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 1952年8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 1952年8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 1952年8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 1952年11月设立 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中国科学院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 1952年8月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 1952年11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2年11月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 1952年11月设立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政务院机关 编辑 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二十条及其他文件规定 政务院秘书厅 政务院参事室 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务院人事局 1950年9月部门并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政务院专家工作组 1953年8月成立 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 1953年8月成立 政务院专家招待事务管理局 1953年8月成立 政务院其他机构 编辑 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 全国编制委员会 1950年3月成立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1952年3月14日成立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1953年1月9日成立 中央复员委员会 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 1950年7月4日部门设立 1951年12月7日改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1年12月7日设立 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 1952年7月25日设立 1954年9月27日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 1952年2月29日设立 1954年9月27日撤销 政务会议 编辑主条目 政务会议政令 编辑1951年5月 政务院颁布 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 地名 碑碣 匾联的指示 1951年12月 政务院颁布 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 参考文献 编辑 1 0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条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外部链接 编辑参见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题 政治主题 历史主题 行政院 国务院 华北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 1954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时间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务院 先前机关 中華民國行政院 中国大陆最高行政机关1949年10月21日 1954年9月27日 后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amp oldid 7511469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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