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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警備法

三段警備法(1897年6月26日-1898年6月20日[1]),1897年台灣日治時期台灣實施之特別法,該法制定實施者為台灣總督乃木希典

背景 编辑

1895年,日本及其政府開始治理台灣,但直至始政兩年後的1897年,台灣各地治安狀況仍未能完全綏靖,三段警備法之制定實施,即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所設定。

因為六三法授與台灣總督自行於台灣訂定特別法之權利,因此三段警備法並毋須經日本國會通過。而根據三段警備法實施的三段警備制,主要目的為壓制台灣自1895年就不間斷的武裝抗日活動,也屬於保甲制度之一。

內容 编辑

著眼點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的三段警備法,其主要精神乃是依據台灣治安狀況,畫分為一等區、二等區,及三等區共三區域。

  • 一等區為反日或抗日分子、游擊隊活動最活躍的台灣山區,也屬於治安狀況惡劣者。劃分一等區者,其治安維持由日本軍隊組成的台灣守備混成旅團負責。
  • 三等區為平埔族漢人居住的平地街庄,治安相對良好,由日本警察官吏負責治安警備任務
  • 二等區為介於一、三等區中間的灰色地帶,該區域由日本憲兵負責警備。

廢止 编辑

以三段警備法為源所實施之三段警備制,於台灣實施之初,曾有效消滅抗日活動,並將反日人員阻絕於台灣山區,惟三等區劃分不易,陸軍憲兵警員治理區域無法明確區分,因此自1898年2月乃木希典辭去臺灣總督後,新任總督兒玉源太郎民政長官後藤新平,隨即將三段警備制取消,改用保甲制度

參考文獻 编辑

腳註 编辑

  1. ^ 黃昭堂《台灣總督府》,黃英哲譯,台北,前衛出版社,1994年。頁79。

引用資料 编辑

  • 《台灣歷史辭典》
  •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 高壓統治與近代化建設—殖民統治前期的特色[永久失效連結]

三段警備法, 1897年6月26日, 1898年6月20日, 1897年台灣日治時期於台灣實施之特別法, 該法制定實施者為台灣總督乃木希典, 目录, 背景, 內容, 廢止, 參考文獻, 腳註, 引用資料背景, 编辑1895年, 日本及其政府開始治理台灣, 但直至始政兩年後的1897年, 台灣各地治安狀況仍未能完全綏靖, 之制定實施, 即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所設定, 因為六三法授與台灣總督自行於台灣訂定特別法之權利, 因此並毋須經日本國會通過, 而根據實施的三段警備制, 主要目的為壓制台灣自1895年就不間斷的武裝抗日. 三段警備法 1897年6月26日 1898年6月20日 1 1897年台灣日治時期於台灣實施之特別法 該法制定實施者為台灣總督乃木希典 目录 1 背景 2 內容 3 廢止 4 參考文獻 4 1 腳註 4 2 引用資料背景 编辑1895年 日本及其政府開始治理台灣 但直至始政兩年後的1897年 台灣各地治安狀況仍未能完全綏靖 三段警備法之制定實施 即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所設定 因為六三法授與台灣總督自行於台灣訂定特別法之權利 因此三段警備法並毋須經日本國會通過 而根據三段警備法實施的三段警備制 主要目的為壓制台灣自1895年就不間斷的武裝抗日活動 也屬於保甲制度之一 內容 编辑著眼點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的三段警備法 其主要精神乃是依據台灣治安狀況 畫分為一等區 二等區 及三等區共三區域 一等區為反日或抗日分子 游擊隊活動最活躍的台灣山區 也屬於治安狀況惡劣者 劃分一等區者 其治安維持由日本軍隊組成的台灣守備混成旅團負責 三等區為平埔族或漢人居住的平地街庄 治安相對良好 由日本警察官吏負責治安警備任務 二等區為介於一 三等區中間的灰色地帶 該區域由日本憲兵負責警備 廢止 编辑以三段警備法為源所實施之三段警備制 於台灣實施之初 曾有效消滅抗日活動 並將反日人員阻絕於台灣山區 惟三等區劃分不易 陸軍 憲兵 警員治理區域無法明確區分 因此自1898年2月乃木希典辭去臺灣總督後 新任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 隨即將三段警備制取消 改用保甲制度 參考文獻 编辑腳註 编辑 黃昭堂 台灣總督府 黃英哲譯 台北 前衛出版社 1994年 頁79 引用資料 编辑 台灣歷史辭典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高壓統治與近代化建設 殖民統治前期的特色 永久失效連結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三段警備法 amp oldid 5217189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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