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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曲阜市的案件,一审公诉人为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王志才。这起案件为刑事案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一批指导性案件。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例引注
  • (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一审)
  • (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二审)
  • (2010)刑三复22651920号(不核准死刑裁定书)
  • (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二审重审)
  • (2014)鲁刑执字第8号(死缓期满裁定书)
  • (2018)鲁刑更647号(减刑裁定书)

案情

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后续

王志才后被收入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2018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狱方建议,根据其改造表现良好、确有认罪悔罪、获得监狱表扬18次等事实,决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1]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大学法学院张兴认为,该案标志着中国在废除死刑、保障人权方面走出了积极一步,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里程碑意义[2]。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将该案列为指导案例,确立了故意杀人罪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规则,让基层法院能更准确把握死刑和死缓之间的界限[3]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志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18)鲁刑更647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12-12 [2019-09-29]. 
  2. ^ 张, 兴.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之案例分析.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 (11): 170–171. ISSN 2095-4379. 
  3. ^ 陈, 兴良. 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以首批刑事指导案例为视角. 法学. 2013, (02): 43–57. ISSN 1000-4238. 

来源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是一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曲阜市的案件, 一审公诉人为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为王志才, 这起案件为刑事案件,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一批指导性案件,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引注, 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 一审, 2010, 鲁刑四终字第2号, 二审, 2010, 刑三复226.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是一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曲阜市的案件 一审公诉人为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为王志才 这起案件为刑事案件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一批指导性案件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引注 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 一审 2010 鲁刑四终字第2号 二审 2010 刑三复22651920号 不核准死刑裁定书 2010 鲁刑四终字第2 1号 二审重审 2014 鲁刑执字第8号 死缓期满裁定书 2018 鲁刑更647号 减刑裁定书 目录 1 案情 2 裁判结果 3 后续 4 裁判理由 5 评论 6 参考文献 6 1 引用 6 2 来源案情 编辑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 女 殁年26岁 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 2005年 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 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 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 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 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 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 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 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 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 王志才感到绝望 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 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 朝赵的颈部 胸腹部 背部连续捅刺 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8时30分许 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 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编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 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 认定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 王志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 2010 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 以 2010 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 不核准王志才死刑 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 于2011年5月3日作出 2010 鲁刑四终字第2 1号刑事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改判王志才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后续 编辑王志才后被收入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2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狱方建议 根据其改造表现良好 确有认罪悔罪 获得监狱表扬18次等事实 决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1 裁判理由 编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 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行极其严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 王志才求婚不成 恼怒并起意杀人 归案后坦白悔罪 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且平时表现较好 故对其判处死刑 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 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判处王志才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评论 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 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中指出 因恋爱 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犯罪手段残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具有坦白悔罪 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 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 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和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大学法学院张兴认为 该案标志着中国在废除死刑 保障人权方面走出了积极一步 体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具有里程碑意义 2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将该案列为指导案例 确立了故意杀人罪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规则 让基层法院能更准确把握死刑和死缓之间的界限 3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志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8 鲁刑更647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 12 12 2019 09 29 张 兴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之案例分析 法制博览 中旬刊 2012 11 170 171 ISSN 2095 4379 陈 兴良 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 以首批刑事指导案例为视角 法学 2013 02 43 57 ISSN 1000 4238 来源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指导案例4号 本文节录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及其附件的文本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部分文本属于公有领域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amp oldid 7618204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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