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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

實體法(英語:substantive law)在法學的分類中是指關乎权利義務關係主體法律類型,相對的概念為程序法[1]。常見的實體法包括民法刑法等。

內容主旨

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相關法律事實要適用實體法規範,或是實體法有修正或變更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例如民法各編的施行法,皆在第1條規範,事件在各編施行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各編之規定,而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2]。因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但此一原則例外即是前面所指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6-3條,即將實體上權利之認定,因立法考量而改適用新法規定。

演義

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另外,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於「國內法官不適用國外程序法」的原理,故必須要是國外的實體法始能適用。

註釋

  1. ^ 千華編委會. 法學大意. 千華數位文化. 26 November 2013: 27. ISBN 978-986-315-711-3. 
  2. ^ 參見 民法總則編施行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法債編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皆在第1條作如此規定

參考資料

  • 林紀東,法學緒論,1978年,頁47-49。
  • http://law.jrank.org/pages/10592/Substantive-Law.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Популярный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энциклопедический словарь/ Редкол.: О. Е. Кутафин, В. А. Туманов, И. В. Шмаров и др. — М.: Большая Российская энциклопедия, «РИПОЛ КЛАССИК», 2001. ISBN 5-85270-165-3. (俄文)
  • Кашинина Т.В., Кашинин А.В. Российское право. М.: НОРМА. 2005: 800. ISBN 5-89123-912-4 (俄语).  (俄文)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 Substantive Law vs. Procedural Law: Definitions and Differenc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Substantive La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實體法,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英語, substantive, 在法學的分類中是指關乎权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類型, 相對的概念為程序法, 常見的包括民法, 刑法等, 目录, 內容主旨, 演義, 註釋,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內容主旨, 编辑如民法, 刑法等法律即屬於之一種, 而與之相對的則是, 程序法, 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 例如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即是,.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實體法 英語 substantive law 在法學的分類中是指關乎权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類型 相對的概念為程序法 1 常見的實體法包括民法 刑法等 目录 1 內容主旨 2 演義 3 註釋 4 參考資料 5 相關條目 6 外部連結內容主旨 编辑如民法 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 而與之相對的則是 程序法 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 例如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即是 而相關法律事實要適用實體法規範 或是實體法有修正或變更時 原則上必須以 法律不溯及既往 為原則 例如民法各編的施行法 皆在第1條規範 事件在各編施行前發生者 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各編之規定 而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 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2 因此 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 程序從新 的原則不同 但此一原則例外即是前面所指的除法律有 特別規定外 如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2 6 3條 即將實體上權利之認定 因立法考量而改適用新法規定 演義 编辑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實體法為 體 程序法為 用 若無實體法 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 若無程序法 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 二者相輔相成 互相為用 不過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 必須要遵循 先程序後實體 的步驟加以審理 另外 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 基於 國內法官不適用國外程序法 的原理 故必須要是國外的實體法始能適用 註釋 编辑 千華編委會 法學大意 千華數位文化 26 November 2013 27 ISBN 978 986 315 711 3 參見 民法總則編施行法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皆在第1條作如此規定參考資料 编辑林紀東 法學緒論 1978年 頁47 49 http law jrank org pages 10592 Substantive Law htm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opulyarnyj yuridicheskij enciklopedicheskij slovar Redkol O E Kutafin V A Tumanov I V Shmarov i dr M Bolshaya Rossijskaya enciklopediya RIPOL KLASSIK 2001 ISBN 5 85270 165 3 俄文 Kashinina T V Kashinin A V Rossijskoe pravo M NORMA 2005 800 ISBN 5 89123 912 4 俄语 俄文 相關條目 编辑法律 程序法 不溯及既往原則外部連結 编辑Substantive Law vs Procedural Law Definitions and Difference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Substantive Law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實體法 amp oldid 7323336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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