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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

僧綱,又稱僧官,是佛教為了管理僧尼而設置的僧官之職,源自佛教發源地印度。佛教在漢字文化圈普及後,中國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家的朝廷也設置僧綱。

「僧綱」原指僧尼之綱維,為便於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統領全國僧尼以護持教法之職官,稱為「僧官」。即檢校僧尼有無犯戒、失職等情事,並監督諸寺院事務之官職。漢傳佛教中的僧綱和僧階往往是一體的。

漢地

中國的僧官制始於魏晉南北朝時代,北魏設僧統,其後歷朝皆因襲其制,但職位名稱隨朝代之遞嬗而迭有變更。唐朝時改為僧錄。至明、清之際,所設立之府級僧官機構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據清會典禮部祠祭清吏司載,凡僧官、道官皆注記於籍冊。

明代

僧錄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闡教二人,從六品,左、右講經二人,正八品,左、右覺義二人,從八品。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縣僧會司,僧會一人。僧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等司,分掌其事[1]

清代

僧錄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闡教,從六品。講經,正八品。覺義,從八品。俱二人。分設各城僧協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銜,給予部劄。協理給予司劄[2]

府僧綱司都綱、副都綱,州僧正司僧正,縣僧會司僧會,各一人[3]

藏地

吐蕃时,佛教傳入藏地,就已與政治難捨難分。當時的吐蕃王朝允許僧人參政,且其地位高於俗官,谓之“豫国事者”、“钵阐布”(大僧),階同宰相[4]

元朝時,西藏歸屬中央政府管轄,元朝政府設宣政院(原稱总制院),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開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地僧官之先河。[4]

明朝,中央設僧錄司,藏地設番纲司,冊封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及喇嘛等官職;且多有在地方衛所土司府中出任高官,甚至土司者也不乏其數。[4]

清朝時,設呼图克图、都纲、札萨克、达喇嘛、掌印喇嘛等官職,大致可分類為驻京喇嘛、唐古特喇嘛、番喇嘛、蒙古喇嘛、满洲喇嘛、内监喇嘛、汉喇嘛[5];後設噶伦制(三俗一僧大臣制),以僧爲首;又改為摄政制,攝政官“第司”、“第巴”或“司琼”,由中央任命僧人擔任。靈童轉世制度也由中央政府通過金瓶掣簽制度管控,以解決選定轉世靈童的舞弊行為,在此基礎上封設了班禪額爾德尼達賴喇嘛等稱號,實際上就是僧官。在政教合一制度英语Tibetan_dual_system_of_government廢除之前,由達賴喇嘛總管藏地的政教大權。[4]

目前,藏地的僧官制度已被廢除,曾作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錫金,政教合一制也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階制度保留了下來。

日本

律令制度中,置於玄蕃寮的監督下。由僧正、僧都、律師所構成,也設置負責補佐的佐官。

624年設置,在律令體制下的佛教界發揮重要的功能。奈良時代,僧綱所設在藥師寺,平安遷都後,設在西寺

819年,僧綱所的定員是僧正1名、大僧都1名、小僧都1名、律師4名。

864年,規定授與僧綱的僧位,僧正是法印大和尚位、僧都是法眼和上位、律師是法橋上人位。

僧綱的官位

僧位 僧官
法印大和尚位 大僧正
僧正
權僧正
法眼和尚位
法眼和上位
大僧都
權大僧都
少僧都
權少僧都
法橋上人位 大律師
律師(中律師)
權律師

朝鮮

朝鮮設立僧科朝鲜语승과制度,採取科舉考試的方式檢定僧侶學識的高低,確立他們的法階,各階僧侶享有相應的政治地位,歸中央的最高僧官國師王師管轄。

越南

越南歷史上首次設置僧統是在10世紀時,由匡越越南语Khuông Việt匡越)擔任。

參見

  • 僧科朝鲜语승과
  • 僧位日语僧位
  • 僧阶
  • 上人
  • 官寺

參考資料

  1. ^ 《明史》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職官三/僧道錄司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職官二/僧道錄司
  3.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職官三 外官/僧綱司道紀司
  4. ^ 4.0 4.1 4.2 4.3 高文德,《中国少数民族史大辞典》【僧官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年12月:第2455页
  5. ^ 周晶, 清代喇嘛和僧官制度, 中国西藏网, [2019-01-26], (原始内容于2018-11-23) 

僧官, 僧綱, 又稱, 是佛教為了管理僧尼而設置的之職, 源自佛教發源地印度, 佛教在漢字文化圈普及後, 中國, 日本, 朝鮮, 越南等國家的朝廷也設置僧綱, 僧綱, 原指僧尼之綱維, 為便於寺院管理, 由政府任命, 司掌統領全國僧尼以護持教法之職官, 稱為, 即檢校僧尼有無犯戒, 失職等情事, 並監督諸寺院事務之官職, 漢傳佛教中的僧綱和僧階往往是一體的, 目录, 漢地, 明代, 清代, 藏地, 日本, 僧綱的官位, 朝鮮, 越南, 參見, 參考資料漢地, 编辑参见, 中國制度, 中國的制始於魏晉南北朝時代, 北. 僧綱 又稱僧官 是佛教為了管理僧尼而設置的僧官之職 源自佛教發源地印度 佛教在漢字文化圈普及後 中國 日本 朝鮮 越南等國家的朝廷也設置僧綱 僧綱 原指僧尼之綱維 為便於寺院管理 由政府任命 司掌統領全國僧尼以護持教法之職官 稱為 僧官 即檢校僧尼有無犯戒 失職等情事 並監督諸寺院事務之官職 漢傳佛教中的僧綱和僧階往往是一體的 目录 1 漢地 1 1 明代 1 2 清代 2 藏地 3 日本 3 1 僧綱的官位 4 朝鮮 5 越南 6 參見 7 參考資料漢地 编辑参见 中國僧官制度 中國的僧官制始於魏晉南北朝時代 北魏設僧統 其後歷朝皆因襲其制 但職位名稱隨朝代之遞嬗而迭有變更 唐朝時改為僧錄 至明 清之際 所設立之府級僧官機構稱為僧綱司 州級稱為僧正司 縣級稱為僧會司 據清會典禮部祠祭清吏司載 凡僧官 道官皆注記於籍冊 明代 编辑 僧錄司 左 右善世二人 正六品 左 右闡教二人 從六品 左 右講經二人 正八品 左 右覺義二人 從八品 府僧綱司 都綱一人 從九品 副都綱一人 州僧正司 僧正一人 縣僧會司 僧會一人 僧錄司掌天下僧道 在外府州縣有僧綱等司 分掌其事 1 清代 编辑 僧錄司正印 副印 各一人 品 左 右善世 正六品 闡教 從六品 講經 正八品 覺義 從八品 俱二人 分設各城僧協理各一人 僧官兼善世等銜 給予部劄 協理給予司劄 2 府僧綱司都綱 副都綱 州僧正司僧正 縣僧會司僧會 各一人 3 藏地 编辑吐蕃时 佛教傳入藏地 就已與政治難捨難分 當時的吐蕃王朝允許僧人參政 且其地位高於俗官 谓之 豫国事者 钵阐布 大僧 階同宰相 4 元朝時 西藏歸屬中央政府管轄 元朝政府設宣政院 原稱总制院 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 開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地僧官之先河 4 明朝 中央設僧錄司 藏地設番纲司 冊封法王 王 西天佛子 大国师 国师 禅师 都纲及喇嘛等官職 且多有在地方衛所 土司府中出任高官 甚至土司者也不乏其數 4 清朝時 設呼图克图 都纲 札萨克 达喇嘛 掌印喇嘛等官職 大致可分類為驻京喇嘛 唐古特喇嘛 番喇嘛 蒙古喇嘛 满洲喇嘛 内监喇嘛 汉喇嘛 5 後設噶伦制 三俗一僧大臣制 以僧爲首 又改為摄政制 攝政官 第司 第巴 或 司琼 由中央任命僧人擔任 靈童轉世制度也由中央政府通過金瓶掣簽制度管控 以解決選定轉世靈童的舞弊行為 在此基礎上封設了班禪額爾德尼 達賴喇嘛等稱號 實際上就是僧官 在政教合一制度 英语 Tibetan dual system of government 廢除之前 由達賴喇嘛總管藏地的政教大權 4 目前 藏地的僧官制度已被廢除 曾作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和錫金 政教合一制也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 但僧階制度保留了下來 日本 编辑律令制度中 置於玄蕃寮的監督下 由僧正 僧都 律師所構成 也設置負責補佐的佐官 624年設置 在律令體制下的佛教界發揮重要的功能 奈良時代 僧綱所設在藥師寺 平安遷都後 設在西寺 819年 僧綱所的定員是僧正1名 大僧都1名 小僧都1名 律師4名 864年 規定授與僧綱的僧位 僧正是法印大和尚位 僧都是法眼和上位 律師是法橋上人位 僧綱的官位 编辑 僧位 僧官法印大和尚位 大僧正僧正權僧正法眼和尚位法眼和上位 大僧都權大僧都少僧都權少僧都法橋上人位 大律師律師 中律師 權律師朝鮮 编辑朝鮮設立僧科 朝鲜语 승과 制度 採取科舉考試的方式檢定僧侶學識的高低 確立他們的法階 各階僧侶享有相應的政治地位 歸中央的最高僧官國師或王師管轄 越南 编辑越南歷史上首次設置僧統是在10世紀時 由匡越 越南语 Khuong Việt 匡越 擔任 參見 编辑僧科 朝鲜语 승과 僧位 日语 僧位 僧阶 上人 官寺參考資料 编辑 明史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僧道錄司 清史稿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職官二 僧道錄司 清史稿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職官三 外官 僧綱司道紀司 4 0 4 1 4 2 4 3 高文德 中国少数民族史大辞典 僧官制 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5年12月 第2455页 周晶 清代喇嘛和僧官制度 中国西藏网 2019 01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11 23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僧官 amp oldid 6330179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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