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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不動產役權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後改稱不動產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1]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鐵路地役權 编辑

鐵路地役權是一種由政府賦予鐵路公司(或鐵路部門)預留鐵路建築用地的地役權。一般而言在鐵路路線荒廢或企劃的路線確定不實行,預留地會歸還給原地權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會因地方而異。

國際地役 编辑

國際地役意指國家為了多國的利益,而在自身領土或領海上限制其主權行使,以利各國使用。類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關係中的1960年《印度領土通行權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軍事人員在印方領土上的通行權[2]

參考資料 编辑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地役權. [2011年4月11日] (中文(臺灣)). [永久失效連結]
  2. ^ (繁體中文)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509. ISBN 978-957-14-5719-2. 

地役权, 不動產役權, 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 後改稱不動產役權, 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 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 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 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例如, 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鐵路地役權, 编辑鐵路地役權是一種由政府賦予鐵路公司, 或鐵路部門, 預留鐵路建築用地的地役權, 一般而言在鐵路路線荒廢或企劃的路線確定不實行, 預留地會歸還給原地權使用者, 但此. 不動產役權 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 後改稱不動產役權 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 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 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 1 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例如 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鐵路地役權 编辑鐵路地役權是一種由政府賦予鐵路公司 或鐵路部門 預留鐵路建築用地的地役權 一般而言在鐵路路線荒廢或企劃的路線確定不實行 預留地會歸還給原地權使用者 但此一政策亦會因地方而異 國際地役 编辑國際地役意指國家為了多國的利益 而在自身領土或領海上限制其主權行使 以利各國使用 類似案例例如印度 葡萄牙關係中的1960年 印度領土通行權案 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 中 即保障葡方非軍事人員在印方領土上的通行權 2 參考資料 编辑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 地役權 2011年4月11日 中文 臺灣 永久失效連結 繁體中文 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509 ISBN 978 957 14 5719 2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地役权 amp oldid 7283286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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