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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徭役制度,發明者为桂萼,由张居正万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最主要是「併傜役田賦雜稅為一條。」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县已实行“均徭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有专家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1]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简化税制、增加收入、方便征收税款。

背景 编辑

明代前期賦役制度繁瑣複雜。田賦繳納實物,夏稅以小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或以絲絹、錢銀等折合米麥價值而繳納。對戶丁所課的力役,由里甲各戶輪流應役,親身服役稱「力差」,納銀代役的稱「銀差」,此外尚有修河、修倉等不定時的雜役。隨著商業貿易日益發達,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力役變得擾民和不便。加上土地買賣頻繁,戶口遷徙轉移,使里甲制趨於崩壞。豪強富戶舞弊隱匿,官吏差胥、里甲等互相勾結,以賦役轉嫁於貧民下戶,富戶反得逃避。貧農人口遂大量流亡,土地荒廢,賦役制度混亂而分派不均,亟需改革和簡化。宣德正統年間,徭役繁重,壯丁盡行,役及老幼,俱奔走不暇,妨礙耕種農時。另一方面,英宗正統以來,銀兩已甚普遍,銀以重量計算價值,辨別容易,價值穩定,民間樂用,漸取代鈔錢而成為通貨。

內容 编辑

一條鞭法放棄征收實物與勞力,州縣仍以原有稅額為基礎,按比例分攤到田地和人丁上,各種田賦、徭役、雜稅一律合併計算,徵收銀兩。一條鞭法包括四點內容:1.明初規定里甲十年一役的輪流服制度,改為每年出銀代役;2.把力役分攤於田賦,每一丁出銀若干,定每畝田出銀若干;3.賦役皆折納銀兩;4.賦役的催徵、收納和解運,不再由百姓助理,改由官府統籌自辦。換言之,一條鞭法就是以徭役、田賦合而為一的征稅制度。

推行經過 编辑

一條鞭法先施行於南方之浙江、江西、南直隸、兩廣、福建省等地,後來推行至北方。英宗正統元年(1436),明朝在長江以南連輸困難地區課征田賦,大都已由米麥改折為銀,按每石折銀二錢五分的比率來徵收,稱「金花銀」。嘉靖初年部分地區開始實行一條鞭法,嘉靖十年御史傅漢臣曾上疏議論其得失。江西方面,嘉靖三十五年巡撫蔡克廉倡議一條鞭法,其後提學副使王宗沐亦建議,因貴族、官紳反對,沒有實行。嘉靖四十五年巡撫周如斗又籌劃其條例,因病卒官。隆慶二年巡撫劉光濟上疏請行,得到批准,遂通行全省。浙江方面,嘉靖四十年以後巡按御史龐尚鵬曾多次改革賦役制度,最後實行一條鞭法。萬曆四年他任福建巡撫,亦力行一條鞭法。南直隸方面由巡撫海瑞執行,推行甚力。兩廣在萬曆五年至十二年間多數地區亦盛行其法。萬曆元年至十年間,張居正執政,極力支持一條鞭法,推廣至河南、山東、湖廣、北直隸等處,張居正下令清丈全國土地,確定田畝數目,也有助此法之實行。到萬曆十五至十七年,雲貴、四川、山西、陝西、甘肅都相繼施行。至此全國各省皆實行一條鞭法。

得失與影響 编辑

明初的田賦制度,沿襲唐宋以來兩稅法之舊。一條鞭法使田賦繳納以銀子為主體,則打破二三千年來的實物田賦制度。明太祖實施的里甲制「畫地為牢」,把農民限制在土地之上,欲使農村經濟自給自足,職業分工則世襲不變。幾十年間里甲制即破綻百出。人口大量轉徙逃亡,戶籍與田畝冊亦失去實際作用。攤丁入地的做法遂應運而生。一條鞭法使賦役的繳納,一律折收銀兩,以貨幣方式代替力役和實物完稅,項目簡單,既避免胥吏里長、地方豪強等營私舞弊,亦適應明代貨幣經濟和貿易和發展。丁田兩項較難隱匿,定為賦役之標準,可使有丁有田的人戶無從避稅,較為公平。而且賦役由以貨幣完稅,由民收民解改為官收官解,使驗收與運輸工作更趨簡便,人民不再受各種稅項催收之擾。再者,一條鞭法按田地面積收賦稅,減輕無田的雇農、少田的貧農的力役負擔,轉移到田多的富農地主身上,較為公正平均;使無田的人對徭役的負擔減輕。

至於一條鞭法的缺點在於,專責有田的農民,工匠商賈皆無須負擔賦役;而且不論田地肥瘠、戶口人丁多少,皆按田畝劃一征稅,亦有不公勻之嫌。南北經濟情況不同,北方貧民身無長物,親自充役猶可以,要交納銀兩則不堪重負,故此法則不宜於於人力過剩、經濟落後的地方。農民亦須於完稅期限前賣出穀物換銀納稅,容易使穀價壓低、銀價抬高,雙重損失。一條鞭法亦方便政府加派賦稅雜役,明末的遼餉、剿餉、練餉等皆額外攤分於田賦之上,加重百姓負擔。長遠來看,一條鞭法因勢利導,承認和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的重大變遷。清代、民國的田賦制度,大體上仍繼承一條鞭法系統,可見此法實不失為切合實際的制度。

参考书目 编辑

  •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北京:三聯書店,2001)。
  • 梁方仲:《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
  1. ^ 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304页

一条鞭法,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17年4月20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3年6月17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發明者为桂萼, 由张居正于万曆九年, 1581年, 推广到全国, .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17年4月20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3年6月17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一条鞭法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一条鞭法 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發明者为桂萼 由张居正于万曆九年 1581年 推广到全国 最主要是 併傜役 田賦與雜稅為一條 最早在余姚 平湖二县已实行 均徭一条鞭法 凡岁编徭役 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 明史 食货志 一条鞭法者 总括一州之赋役 量地计丁 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 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 量为增减 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 加以增枆 凡额办 派办 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 以及土贡方物 悉併一条 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故谓之一条鞭法 将过去按地 户 丁分别征收实行 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 改为按土地 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 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有专家指出 从历史看来 一条鞭法的产生 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 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 1 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 简化税制 增加收入 方便征收税款 目录 1 背景 2 內容 3 推行經過 4 得失與影響 5 参考书目背景 编辑明代前期賦役制度繁瑣複雜 田賦繳納實物 夏稅以小麥為主 秋糧以米為主 或以絲絹 錢銀等折合米麥價值而繳納 對戶丁所課的力役 由里甲各戶輪流應役 親身服役稱 力差 納銀代役的稱 銀差 此外尚有修河 修倉等不定時的雜役 隨著商業貿易日益發達 社會分工日益細密 力役變得擾民和不便 加上土地買賣頻繁 戶口遷徙轉移 使里甲制趨於崩壞 豪強富戶舞弊隱匿 官吏差胥 里甲等互相勾結 以賦役轉嫁於貧民下戶 富戶反得逃避 貧農人口遂大量流亡 土地荒廢 賦役制度混亂而分派不均 亟需改革和簡化 宣德正統年間 徭役繁重 壯丁盡行 役及老幼 俱奔走不暇 妨礙耕種農時 另一方面 英宗正統以來 銀兩已甚普遍 銀以重量計算價值 辨別容易 價值穩定 民間樂用 漸取代鈔錢而成為通貨 內容 编辑一條鞭法放棄征收實物與勞力 州縣仍以原有稅額為基礎 按比例分攤到田地和人丁上 各種田賦 徭役 雜稅一律合併計算 徵收銀兩 一條鞭法包括四點內容 1 明初規定里甲十年一役的輪流服制度 改為每年出銀代役 2 把力役分攤於田賦 每一丁出銀若干 定每畝田出銀若干 3 賦役皆折納銀兩 4 賦役的催徵 收納和解運 不再由百姓助理 改由官府統籌自辦 換言之 一條鞭法就是以徭役 田賦合而為一的征稅制度 推行經過 编辑一條鞭法先施行於南方之浙江 江西 南直隸 兩廣 福建省等地 後來推行至北方 英宗正統元年 1436 明朝在長江以南連輸困難地區課征田賦 大都已由米麥改折為銀 按每石折銀二錢五分的比率來徵收 稱 金花銀 嘉靖初年部分地區開始實行一條鞭法 嘉靖十年御史傅漢臣曾上疏議論其得失 江西方面 嘉靖三十五年巡撫蔡克廉倡議一條鞭法 其後提學副使王宗沐亦建議 因貴族 官紳反對 沒有實行 嘉靖四十五年巡撫周如斗又籌劃其條例 因病卒官 隆慶二年巡撫劉光濟上疏請行 得到批准 遂通行全省 浙江方面 嘉靖四十年以後巡按御史龐尚鵬曾多次改革賦役制度 最後實行一條鞭法 萬曆四年他任福建巡撫 亦力行一條鞭法 南直隸方面由巡撫海瑞執行 推行甚力 兩廣在萬曆五年至十二年間多數地區亦盛行其法 萬曆元年至十年間 張居正執政 極力支持一條鞭法 推廣至河南 山東 湖廣 北直隸等處 張居正下令清丈全國土地 確定田畝數目 也有助此法之實行 到萬曆十五至十七年 雲貴 四川 山西 陝西 甘肅都相繼施行 至此全國各省皆實行一條鞭法 得失與影響 编辑明初的田賦制度 沿襲唐宋以來兩稅法之舊 一條鞭法使田賦繳納以銀子為主體 則打破二三千年來的實物田賦制度 明太祖實施的里甲制 畫地為牢 把農民限制在土地之上 欲使農村經濟自給自足 職業分工則世襲不變 幾十年間里甲制即破綻百出 人口大量轉徙逃亡 戶籍與田畝冊亦失去實際作用 攤丁入地的做法遂應運而生 一條鞭法使賦役的繳納 一律折收銀兩 以貨幣方式代替力役和實物完稅 項目簡單 既避免胥吏里長 地方豪強等營私舞弊 亦適應明代貨幣經濟和貿易和發展 丁田兩項較難隱匿 定為賦役之標準 可使有丁有田的人戶無從避稅 較為公平 而且賦役由以貨幣完稅 由民收民解改為官收官解 使驗收與運輸工作更趨簡便 人民不再受各種稅項催收之擾 再者 一條鞭法按田地面積收賦稅 減輕無田的雇農 少田的貧農的力役負擔 轉移到田多的富農地主身上 較為公正平均 使無田的人對徭役的負擔減輕 至於一條鞭法的缺點在於 專責有田的農民 工匠商賈皆無須負擔賦役 而且不論田地肥瘠 戶口人丁多少 皆按田畝劃一征稅 亦有不公勻之嫌 南北經濟情況不同 北方貧民身無長物 親自充役猶可以 要交納銀兩則不堪重負 故此法則不宜於於人力過剩 經濟落後的地方 農民亦須於完稅期限前賣出穀物換銀納稅 容易使穀價壓低 銀價抬高 雙重損失 一條鞭法亦方便政府加派賦稅雜役 明末的遼餉 剿餉 練餉等皆額外攤分於田賦之上 加重百姓負擔 長遠來看 一條鞭法因勢利導 承認和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的重大變遷 清代 民國的田賦制度 大體上仍繼承一條鞭法系統 可見此法實不失為切合實際的制度 参考书目 编辑黃仁宇著 阿風等譯 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北京 三聯書店 2001 梁方仲 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 北京 中華書局 1989 梁方仲 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 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 中华书局 1989年 第304页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一条鞭法 amp oldid 7699125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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