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香港入境權

香港入境權(英語:Right to Land in Hong Kong),是指在香港享有入境香港、不受逗留條件規限下留在香港且不得被遣送離境的權利。在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權納入為香港法律前,香港入境權代表香港居民的居留狀態。

歷史

香港入境權的定義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後有不小變化。

釋義

由於香港入境權牽涉到不少當時的香港法例的定義,需要預先說明。

  • 香港本土人(Hong Kong belonger) 指在緊接1983年1月1日之前——
    1. 在香港出生的英籍人士;
    2. 憑在香港入籍而成為英籍人士的人;
    3. 根據《1948年英國國籍法》第7(2)條在香港登記而成為英籍人士的人;
    4. 與上述(i)、(ii)或(iii)節所述的人結婚或曾與其結婚的英籍人士,或屬上述(i)、(ii)或(iii)節所述的人的子女的英籍人士;
  • 居港英國公民(resident British citizen) 指以英國公民身分,或以部分為聯合王國本土人而部分則為英國公民的身分,在任何期間內已至少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的英國公民;
  • 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resident United Kingdom belonger) 指在1983年1月1日以前的任何期間內,已至少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本土人;
  • 聯合王國本土人(United Kingdom belonger) 指緊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因在聯合王國出生、被領養、入籍或登記而成為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的人,或此等人士的妻室或子女;
  • 華籍居民 (Chinese residents)指有純粹或部分中國人血統及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移民。

1971年規定

香港法例第115章《1971年人民入境條例》第8(1)條界定以下人士擁有香港入境權[1]

  1. 香港本土人;
  2. 聯合王國本土人;
  3. 華籍居民;

1987年定義

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入境條例》第8條規定[2],居港英國公民和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擁有香港入境權,即具有以下權利:

  • 在香港入境;
  • 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及
  • 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

如有遞解離境令根據當時《人民入境條例》20(4)條,針對居港英國公民和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作出,則在該遞解離境令有效的期間,該項入境權停止有效。

對香港入境權的剝奪

1997年6月30日生效的《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3]撤除約22000名英國公民的香港入境權並給予他們無條件逗留的准許。[4]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並非一項法定權利,而令某人得以進入本港及在本港逗留的許可應在該人離境時失效。不過,作為一項行政措施,獲給予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的人士,倘在離境後十二個月內返回香港,將獲准保留該等身分。香港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必會容許已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保留這項權利,建議一次過廢除該等人士的入境權,留待香港主權移交前或主權移交後居留權法例制定後使他們取得香港居留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權

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AA條規定[5],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入境權即具有以下權利:

  • 在香港入境;
  • 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及
  • 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

如有遞解離境令針對任何根據前款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作出,則在該遞解離境令有效的期間,該項入境權停止有效。

入境權與居留權關係

憑藉入境權獲得居留權

根據港英時期《人民入境條例》,屬英聯邦公民並在緊接1983年1月1日之前憑藉當時有效的第8(1)(a)條享有香港入境權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權。因此,香港本土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前身,同時修例也將居留權擴大到通常居住七年的非本地出生的華人,以及之前享有入境權的英聯邦公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條例》的過渡性條文,前述人士如為中國籍,則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如為非中國籍,且滿足

  • 他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
  • 他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或
  • 他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後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須沒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則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可以通過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七年以獲得香港居留權。

失去居留權而獲得入境權

一般而言,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不符合過渡性安排的條件,如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以及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滿21歲時未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將喪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但仍可按照法例自動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擁有入境權的人士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6]

權利、便利和待遇

旅行便利

只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可以憑藉載有「R」標記香港身份證可豁免「簽證」或「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或等同旅遊,並可登記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助過關系統[7]。此安排等同於香港永久性居民。

教育權利

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受教育權利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完全一致,不需要出示旅行證件或持有香港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將會被視為本地學生,可受資助且無需持有學生簽證。

駕駛商用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合資格申請及續領商用車輛正式駕駛執照。

政治權利

只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政治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稅務待遇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只擁有香港入境權的香港居民,不論首置與否,在港置業需要繳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和15%的從價印花稅。除非其是和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共同購入的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才可享受等同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稅率。[8][9]

可被逐出香港

與居留權不同,只有入境權的人士如果被判犯有可判處 2 年或以上監禁的罪行,可以被港督行政長官解遞離境,且在遞解離境令有效的期間,入境權停止有效。香港行政長官已將該項權力轉授保安局局長[10]

參見

参考来源

  1. ^ Clarifying resident statu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1995-12-18 [2023-02-20] (英语). 
  2. ^ IMMIGRATION ORDINANCE. 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Online. [2023-02-20] (英语). 
  3. ^ 香港立法局通過的法案,並非臨時立法會通過的同名法案。
  4. ^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1997年3月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2023-01-29]. 
  5. ^ 第115章 《入境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3-02-19]. 
  6. ^ 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 入境事務處. www.immd.gov.hk. [2023-02-19] (中文(香港)). 
  7. ^ 香港居民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助出入境檢查服務. [2015-11-19]. (原始内容于2015-11-08). 
  8. ^ 買家印花稅. 香港稅務局. [2023-02-20] (中文(香港)). 
  9. ^ 從價印花稅 - 第1及第2標準稅率. 香港稅務局. [2023-02-20] (中文(香港)). 
  10. ^ 立法會十二題:遞解及遣送離境事宜. www.info.gov.hk. 2001-02-21 [2023-02-20] (中文(香港)). 

香港入境權, 英語, right, land, hong, kong, 是指在香港享有入境香港, 不受逗留條件規限下留在香港且不得被遣送離境的權利, 在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權納入為香港法律前, 代表香港居民的居留狀態, 目录, 歷史, 釋義, 1971年規定, 1987年定義, 對的剝奪,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權, 入境權與居留權關係, 憑藉入境權獲得居留權, 失去居留權而獲得入境權, 權利, 便利和待遇, 旅行便利, 教育權利, 駕駛商用車輛, 政治權利, 稅務待遇, 可被逐出香港, 參見, 参考来源歷史, . 香港入境權 英語 Right to Land in Hong Kong 是指在香港享有入境香港 不受逗留條件規限下留在香港且不得被遣送離境的權利 在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權納入為香港法律前 香港入境權代表香港居民的居留狀態 目录 1 歷史 1 1 釋義 1 2 1971年規定 1 3 1987年定義 1 4 對香港入境權的剝奪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權 3 入境權與居留權關係 3 1 憑藉入境權獲得居留權 3 2 失去居留權而獲得入境權 4 權利 便利和待遇 4 1 旅行便利 4 2 教育權利 4 3 駕駛商用車輛 4 4 政治權利 4 5 稅務待遇 4 6 可被逐出香港 5 參見 6 参考来源歷史 编辑香港入境權的定義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後有不小變化 釋義 编辑 由於香港入境權牽涉到不少當時的香港法例的定義 需要預先說明 香港本土人 Hong Kong belonger 指在緊接1983年1月1日之前 在香港出生的英籍人士 憑在香港入籍而成為英籍人士的人 根據 1948年英國國籍法 第7 2 條在香港登記而成為英籍人士的人 與上述 i ii 或 iii 節所述的人結婚或曾與其結婚的英籍人士 或屬上述 i ii 或 iii 節所述的人的子女的英籍人士 居港英國公民 resident British citizen 指以英國公民身分 或以部分為聯合王國本土人而部分則為英國公民的身分 在任何期間內已至少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的英國公民 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 resident United Kingdom belonger 指在1983年1月1日以前的任何期間內 已至少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本土人 聯合王國本土人 United Kingdom belonger 指緊接1983年1月1日之前 因在聯合王國出生 被領養 入籍或登記而成為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的人 或此等人士的妻室或子女 華籍居民 Chinese residents 指有純粹或部分中國人血統及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移民 1971年規定 编辑 香港法例第115章 1971年人民入境條例 第8 1 條界定以下人士擁有香港入境權 1 香港本土人 聯合王國本土人 華籍居民 1987年定義 编辑 香港法例第115章 人民入境條例 第8條規定 2 居港英國公民和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擁有香港入境權 即具有以下權利 在香港入境 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 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 均屬無效 及 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 如有遞解離境令根據當時 人民入境條例 20 4 條 針對居港英國公民和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作出 則在該遞解離境令有效的期間 該項入境權停止有效 對香港入境權的剝奪 编辑 1997年6月30日生效的 1997年人民入境 修訂 條例 3 撤除約22000名英國公民的香港入境權並給予他們無條件逗留的准許 4 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並非一項法定權利 而令某人得以進入本港及在本港逗留的許可應在該人離境時失效 不過 作為一項行政措施 獲給予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的人士 倘在離境後十二個月內返回香港 將獲准保留該等身分 香港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必會容許已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保留這項權利 建議一次過廢除該等人士的入境權 留待香港主權移交前或主權移交後居留權法例制定後使他們取得香港居留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權 编辑香港法例第115章 入境條例 第2AAA條規定 5 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入境權即具有以下權利 在香港入境 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 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 均屬無效 及 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 如有遞解離境令針對任何根據前款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作出 則在該遞解離境令有效的期間 該項入境權停止有效 入境權與居留權關係 编辑憑藉入境權獲得居留權 编辑 根據港英時期 人民入境條例 屬英聯邦公民並在緊接1983年1月1日之前憑藉當時有效的第8 1 a 條享有香港入境權的人 享有香港居留權 因此 香港本土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前身 同時修例也將居留權擴大到通常居住七年的非本地出生的華人 以及之前享有入境權的英聯邦公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入境條例 的過渡性條文 前述人士如為中國籍 則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如為非中國籍 且滿足 他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 他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 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 或 他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 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後返回香港定居 而且必須沒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則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可以通過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七年以獲得香港居留權 失去居留權而獲得入境權 编辑 一般而言 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不符合過渡性安排的條件 如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 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以及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滿21歲時未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將喪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但仍可按照法例自動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 擁有入境權的人士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 在香港居住 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6 權利 便利和待遇 编辑旅行便利 编辑 只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 可以憑藉載有 R 標記香港身份證可豁免 簽證 或 入境許可 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或等同旅遊 並可登記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助過關系統 7 此安排等同於香港永久性居民 教育權利 编辑 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 受教育權利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完全一致 不需要出示旅行證件或持有香港簽證 進入許可 他們將會被視為本地學生 可受資助且無需持有學生簽證 駕駛商用車輛 编辑 根據 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 規例 第374B章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 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合資格申請及續領商用車輛正式駕駛執照 政治權利 编辑 只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政治權利 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稅務待遇 编辑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只擁有香港入境權的香港居民 不論首置與否 在港置業需要繳付樓價15 的買家印花稅和15 的從價印花稅 除非其是和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 共同購入的住宅物業 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才可享受等同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稅率 8 9 可被逐出香港 编辑 與居留權不同 只有入境權的人士如果被判犯有可判處 2 年或以上監禁的罪行 可以被港督或行政長官解遞離境 且在遞解離境令有效的期間 入境權停止有效 香港行政長官已將該項權力轉授保安局局長 10 參見 编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香港居民 香港身份證 本土人身份 英语 Belonger status 参考来源 编辑 Clarifying resident statu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1995 12 18 2023 02 20 英语 IMMIGRATION ORDINANCE 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Online 2023 02 20 英语 香港立法局通過的法案 並非臨時立法會通過的同名法案 1997年人民入境 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1997年3月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2023 01 29 第115章 入境條例 www elegislation gov hk 2023 02 19 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入境事務處 www immd gov hk 2023 02 19 中文 香港 香港居民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助出入境檢查服務 2015 11 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11 08 買家印花稅 香港稅務局 2023 02 20 中文 香港 從價印花稅 第1及第2標準稅率 香港稅務局 2023 02 20 中文 香港 立法會十二題 遞解及遣送離境事宜 www info gov hk 2001 02 21 2023 02 20 中文 香港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香港入境權 amp oldid 7605429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