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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奪公民廣場案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案,又稱「重奪公民廣場案」,是香港終審法院在2018年對三人的裁決。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案件全名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判决下达日期2018年2月6日
判例引注[2018] HKCFA 4
转录終審法院判決書
案件观点
  • 公民抗命」在香港可作為減刑的因素
  • 律政司覆核刑罰時,並無重新審查事實的絕對權力
法庭成员
法庭设置首席法官馬道立
常任法官李義
常任法官鄧國楨
常任法官霍兆剛
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

2014年,三人組織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被律政司起訴及定罪。三人在裁判法院獲輕判,獲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2017年,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並勝訴,三人被判即時監禁。三人隨即將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2018年獲判勝訴[1]

本案涉及極著名的社會運動領袖,而且判詞首次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因此引起極大的關注。

背景 编辑

 
2014年9月27日重奪「公民廣場」行動

2012年,學民思潮在政府東翼前地(即公眾所指的公民廣場)進行反國教示威,成功逼使政府擱置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公民廣場隨即成為公民示威的象徵。[2] 2014年6月,反新界東北撥款示威在立法會爆發,引致一連串的暴力衝突。政府隨即宣布封閉公民廣場,加裝圍欄,並禁止示威者在該地通宵抗議。[3]

2014年9月,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簡稱學聯)及學民思潮舉行罷課活動,抗議人大的政治改革決議。[4] 學聯曾申請在9月23日至10月1日使用「公民廣場」集會,但申請遭到拒絕。[5] 學聯和學民思潮的執行委員在罷課前後曾商討升級行動的內容,最終決定在9月26日,即罷課最後一天闖入公民廣場。[6]

黃之鋒(第一答辯人)是當時的學民思潮召集人,羅冠聰(第二答辯人)是當時的學聯常委之一,而周永康(第三答辯人)則是學聯的前秘書長[7][8]。三人都是著名的香港社運人物。

案情 编辑

在9月26日的晚上10時20分左右,最後一天的罷課活動接近尾聲,學生逐漸離開。正值此時,黃之鋒表示要上台分享感受。途中,黃突然呼籲學生留下,並一同衝進公民廣場。他說:「好,我地而家喺度呼籲,希望大家而家同我哋一齊入去公民廣場。」[6]

其後,黃之鋒離開講台,將主持一位交給羅冠聰,又衝向公民廣場。當時,大班人群已經聚集在入口的車閘前。儘管保安員嘗試阻止示威者打開車閘,部分人仍嘗試推開鐵閘,其他人則爬上圍封公民廣場的鐵欄杆,藉此進入公民廣場。大概三分鐘之後,黃之鋒爬上鐵欄杆,沒有理會警員的警告。他在一名警員面前落地,隨即被他拘捕。[7]

在黃之鋒被截停後的一分鐘後,周永康亦攀越圍欄,不理會警員的喝止,避開警員進入政總前地,然後跑往閘門附近。[7]

同時,羅冠聰留在講台上,號召集會人士一同進入「公民廣場」。他宣佈已有「先頭部隊」進入,並多次呼籲集會人士進入政總前地。他呼籲中學生離開,但他們可以再在網上叫更多人過來;又告訴參與行動者須和平、理性、保持克制和舉高雙手,提醒他們這是公民抗命。[7]

案發時現場共有約有數百人意圖進入政總前地,最終有數十人成功進入,部分人推倒旗桿下方擺放的鐵馬。其後,包括周永康在內的集會人士,在旗桿下手牽手喊口號。事件導致4名警務人員及11位政府職員受傷[9],大部分為輕傷。

事件後來演變成長達79日的雨傘革命[來源請求]

初審 编辑

拘捕及起訴 编辑

2015年8月27日。三人到灣仔警察總部正式接受拘捕。黃之鋒被控一條「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一條參與非法集結罪。羅冠聰被控一條「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周永康則被控一條「參與非法集結罪」。9月2日,三人隨即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7]

審判及罪成 编辑

案件正式進入審訊,由裁判官張天雁審理案件。三人全部承認所做的行為,僅就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提出抗辯。[10]

2016年7月21日,被控兩項控罪的黃之鋒,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無罪,但他與周永康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羅冠聰則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來源請求]

求情及宣判 编辑

在宣布罪成該日,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為他們求情英语Mitigating factor[來源請求]

羅冠聰的代表律師指出,他將出選立法會,若定罪紀錄超過三個月,他將無法出選。他的母親患輕微抑鬱,望法庭明白其行為不屬一己私利。黃之鋒的律師形容他年紀輕輕,一路承擔着社會和香港的未來。涉案行為不為自己,而是當時社會爭議的議題。周永康的律師則稱,他將到倫敦經濟學院修讀社會學碩士,亦計劃修畢博士才回港倡議政策,因此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11][12]

感化官其後向法庭遞交報告。三人的感化報告均十分正面,感化官稱讚三人願意負責,違法行為只是為了喚起社會關注。其中,感化官認為周永康將赴英國升讀碩士,故不適宜執行社會服務令。[12]

裁判官在2016年8月15日宣判。張官指出,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較純真,卻可能因此較衝動。三人因表達意見及關心社會而犯法,應該寬容及理解。他們在被捕、調查及受審期間表現合作,承認所做的行為,又就保安員受傷一事致歉,所以可判3人社會服務令。[10] 最後,法庭判周永康入獄3周、緩刑1年。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判處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12][13]

律政司上訴 编辑

向原審裁判官上訴 编辑

律政司之後不服刑期,要求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覆核判刑,改判三人即時監禁[14]。律政司一方指,案發時三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共逾一百人;三人有計劃、有預謀地犯案,但張官側重了他們犯案的動機去量刑。三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們並無悔意,而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是要真誠悔意,故判監是唯一選擇[15]。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指出,各被告尊重法庭裁決,無就刑期提上訴,也願意承擔刑罰,算是有悔意[15]。周永康的代表律師亦指,其客人早前自辯時已對當日受傷的保安員表達悔意。雖然他向感化官表示無悔為香港社會付出,亦不代表周無悔意[15]

2016年9月21日,張官頒下判決指,三人年輕初犯,過往的非法集結案件,法庭亦曾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律政司援引的案例涉及三合會和非常暴力,不能相提並論[16]。張官又指判刑時已小心考慮案情、被告背景、犯罪行為、後果和動機,以及他們的悔意,故駁回律政司上訴,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15]

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编辑

2016年10月11日,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的許可,並於兩日後獲批[17]。2017年8月9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舉行為期一日的聆訊,聽取雙方的陳詞[18]

2017年8月17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共同頒下判詞。三人一致裁定,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並改判如下[19]

  • 黃之鋒即時監禁6個月;
  • 羅冠聰即時監禁8個月;
  • 周永康即時監禁7個月。

被告上訴至終審法院 编辑

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證書 编辑

根據香港法例,案件要在終審法院審理,就必須符合下列的其中一個條件[20]

  • 下級法院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 假如下級法院拒絕發出證明書,終審法院可自行給予上訴許可,證明案件決定涉及重要的法律觀點,或可能存在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2017年10月26日,黃之鋒和羅冠聰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證書,但被上訴庭拒絕。[21][22]

申請上訴許可 编辑

後來,黃之鋒和羅冠聰就案件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他們藉著兩個基礎提出上訴,分別是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論點」,以及裁決帶來「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2017年11月7日,終審法院開庭處理,獲法官批出上訴許可。早前未申請保釋的周永康同時獲得保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終審法院將考慮以下的問題[23]

  1.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上訴庭在處理律政司所提出的刑期覆核時,能夠以甚麼程度改變、修補或增加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2. 判刑法院應以甚麼程度考慮犯罪動機,特別是在被告聲稱自己進行公民抗命及行使憲法權利時?
  3. 上訴庭在決定此案的量刑時,在甚麼程度上作出了新的量刑標準,以致影響之後的判決?
  4. 就黃之鋒的判刑而言,上訴庭在甚麼程度應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除非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置方法,16歲至20歲的人不得被監禁)?

判決 编辑

2018年2月6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宣佈三名被告全部得直。五位法官撤銷上訴庭的監禁判決,並恢復裁判官裁定的刑罰。[1]

第一點:覆核刑罰時重新審查事實的權力 编辑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有權審視下級法庭已有的證據,從而判斷下級法庭有否犯下判刑的錯誤。假如判刑法庭對事實裁定犯下錯誤,導致判刑出現問題,上訴法庭在覆核刑罰時有權糾正這些錯誤。然而,如判刑法庭已考慮過某項因素的比重,並在適當刑罰範圍內判刑,除非上訴法庭斷定該刑罰明顯不足,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的比重。[1]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考慮判刑相關的因素(例如是阻嚇性及案件的嚴重程度),因此量刑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然而,終審法院指出,裁判官顯然留意到這些因素,只是她對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及動機給予較大的比重,而比重有多大全屬裁判官酌情權以內的事情。[來源請求]

而且,裁判官判處的刑罰符合法庭一貫的刑罰範圍。終審庭認為,裁判官判刑時沒有由上訴法院訂立的指引;而法庭以往對非法集結者亦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原先的判刑沒有不妥之處。[來源請求]

第二點:以公民抗命和行使權利為動機 编辑

針對行使憲法權利的一點,假如涉事者在行使憲法權利時干犯罪行,涉事者已逾越了合法行使憲法權利與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因此,疑犯利用這點來請求輕判,是不甚可取的做法。[來源請求]

然而,針對公民抗命的概念,終審庭指出這概念被英國法院承認,而在香港也是可承認的。[來源請求]

終審法庭在廣義上確立了公民抗命的準則:

  • 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因而侵犯該法律,或
  • 罪犯爲了抗議他眼中不公義的事情,或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
  • 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採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

法庭指出,罪犯因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而作出公民抗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判斷上訴人不是因為他們認為《公安條例》 是不公義的法例,才作出所謂公民抗命的行為。相反,他們只是因為抗議政府提出的建議而犯法。而且,涉案行爲已經違法和涉及暴力,因此不是和平、非暴力。在判刑時以公民抗命爲由作出的輕判請求,應得的比重甚少。[1]

第三點:上訴法庭對將來案件的指引 编辑

對於某罪行判處甚麽刑罰,法庭應根據犯案當時的判刑慣例而定。終審庭認為這是已確立的法律原則,保障被告人不被施加追溯性的刑事懲罰。[來源請求]

一方面,上訴庭發出指引,強調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阻嚇性對於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是必要的,法院有充分理由判處參與者即時監禁。終審庭認同上訴法庭制定的判刑原則。另一方面,終審法庭認為不適宜運用指引審理上訴,避免用將新的判刑指引套用於他們以往作出的行為。[1]

第四點:疑犯年輕對判刑的影響 编辑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顯然可以在判刑時考慮年齡的因素。上訴法庭作為判刑法庭,有責任考慮所有可供選擇的非監禁的刑罰。在本案中,上訴法庭錯誤地認為無須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及沒有遵從第109A條的規定。[1]

參見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終審法院司法助理. 新聞摘要. 2018-02-06. (原始内容于2019-06-30). 
  2. ^ 勞敏儀. 【公民廣場重開】由示威常地變圍城 一切由反國教說起……. 香港01. 2017-12-27. (原始内容于2019-06-30). 
  3. ^ 公民廣場即日起封閉至8月底加裝圍欄. 蘋果日報. 2014-07-17. (原始内容于2018-01-07). 
  4. ^ 學聯:1.3萬大專生罷課. 東方日報. 2014-09-23. (原始内容于2018-08-22). 
  5. ^ 董樂. 梁振英拒見要求對話的罷課學生. BBC中文網. 2014-09-26. (原始内容于2018-08-12). 
  6. ^ 6.0 6.1 重奪廣場密議數天 百人打頭陣. 明報. 2014-09-28. (原始内容于2018-08-12). 
  7. ^ 7.0 7.1 7.2 7.3 7.4 高等法院判案書. 司法機構. 2017-08-17. (原始内容于2019-06-30). 
  8. ^ 重奪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判決書全文 | 全文轉載 | 立場新聞.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2017-08-17. (原始内容于2019-09-01) (中文(香港)). 
  9. ^ 「佔中」悍然啟動 挑戰法治. 文匯報. 2014-09-28. (原始内容于2016-08-03). 
  10. ^ 10.0 10.1 重奪公民廣場案 年輕人純真 勇於表達意見 官:法庭應寬容理解. 蘋果日報. 2016-08-16. (原始内容于2018-08-17). 
  11. ^ 鄧子盈. 衝公民廣場案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罪成押後判. 香港01. 2016-07-21. (原始内容于2018-08-17). 
  12. ^ 12.0 12.1 12.2 重奪公民廣場案輕判 裁判官讚三子關心社會. 蘋果日報. 2016-08-15. (原始内容于2018-08-17). 
  13. ^ 衝公民廣場 雙學三子免坐監 官稱純真關心社會 應寬容理解. 明報. 2016-08-16. (原始内容于2018-08-17). 
  14. ^ 「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被駁回,學運三子維持判刑 毋須入獄. 端傳媒. 2016-09-21 [2020-11-24]. (原始内容于2018-10-21). 
  15. ^ 15.0 15.1 15.2 15.3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黃之鋒三人維持原判. 東方日報. 2016-09-22. (原始内容于2019-06-26). 
  16. ^ 律政司覆核雙學三子案求判囚失敗 法庭維持原判. 立場新聞. [2016-09-21]. (原始内容于2016-09-25). 
  17. ^ 律政司獲上訴庭許可 覆核「雙學三子」刑罰. 明報. 2016-10-13. (原始内容于2018-08-21). 
  18. ^ 926公民廣場案覆核刑期判案書全文. theinitium.com. [2020-11-24]. (原始内容于2021-02-26). 
  19. ^ 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2017-08-17. (原始内容于2019-06-30). 
  20. ^ 香港終審法院. 案件如何到達終審法院. [2018-08-12]. (原始内容于2018-05-27). 
  21. ^ . 星島日報. 2017-10-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12). 
  22. ^ 高等法院上訴庭. APPLICATION FOR REVIEW NO 4 OF 2016. 2017-10-26. (原始内容于2019-06-30). 
  23. ^ 【重奪公民廣場】終院批准上訴許可 周永康同獲保釋. 香港獨立媒體網. 2017-11-07. (原始内容于20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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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對將來案件的指引 5 3 4 第四點 疑犯年輕對判刑的影響 6 參見背景 编辑 nbsp 2014年9月27日重奪 公民廣場 行動主条目 重奪 公民廣場 行動 2012年 學民思潮在政府東翼前地 即公眾所指的公民廣場 進行反國教示威 成功逼使政府擱置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 公民廣場隨即成為公民示威的象徵 2 2014年6月 反新界東北撥款示威在立法會爆發 引致一連串的暴力衝突 政府隨即宣布封閉公民廣場 加裝圍欄 並禁止示威者在該地通宵抗議 3 2014年9月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簡稱學聯 及學民思潮舉行罷課活動 抗議人大的政治改革決議 4 學聯曾申請在9月23日至10月1日使用 公民廣場 集會 但申請遭到拒絕 5 學聯和學民思潮的執行委員在罷課前後曾商討升級行動的內容 最終決定在9月26日 即罷課最後一天闖入公民廣場 6 黃之鋒 第一答辯人 是當時的學民思潮召集人 羅冠聰 第二答辯人 是當時的學聯常委之一 而周永康 第三答辯人 則是學聯的前秘書長 7 8 三人都是著名的香港社運人物 案情 编辑在9月26日的晚上10時20分左右 最後一天的罷課活動接近尾聲 學生逐漸離開 正值此時 黃之鋒表示要上台分享感受 途中 黃突然呼籲學生留下 並一同衝進公民廣場 他說 好 我地而家喺度呼籲 希望大家而家同我哋一齊入去公民廣場 6 其後 黃之鋒離開講台 將主持一位交給羅冠聰 又衝向公民廣場 當時 大班人群已經聚集在入口的車閘前 儘管保安員嘗試阻止示威者打開車閘 部分人仍嘗試推開鐵閘 其他人則爬上圍封公民廣場的鐵欄杆 藉此進入公民廣場 大概三分鐘之後 黃之鋒爬上鐵欄杆 沒有理會警員的警告 他在一名警員面前落地 隨即被他拘捕 7 在黃之鋒被截停後的一分鐘後 周永康亦攀越圍欄 不理會警員的喝止 避開警員進入政總前地 然後跑往閘門附近 7 同時 羅冠聰留在講台上 號召集會人士一同進入 公民廣場 他宣佈已有 先頭部隊 進入 並多次呼籲集會人士進入政總前地 他呼籲中學生離開 但他們可以再在網上叫更多人過來 又告訴參與行動者須和平 理性 保持克制和舉高雙手 提醒他們這是公民抗命 7 案發時現場共有約有數百人意圖進入政總前地 最終有數十人成功進入 部分人推倒旗桿下方擺放的鐵馬 其後 包括周永康在內的集會人士 在旗桿下手牽手喊口號 事件導致4名警務人員及11位政府職員受傷 9 大部分為輕傷 事件後來演變成長達79日的雨傘革命 來源請求 初審 编辑拘捕及起訴 编辑 2015年8月27日 三人到灣仔警察總部正式接受拘捕 黃之鋒被控一條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 以及一條參與非法集結罪 羅冠聰被控一條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 周永康則被控一條 參與非法集結罪 9月2日 三人隨即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7 審判及罪成 编辑 案件正式進入審訊 由裁判官張天雁審理案件 三人全部承認所做的行為 僅就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提出抗辯 10 2016年7月21日 被控兩項控罪的黃之鋒 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無罪 但他與周永康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 羅冠聰則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 來源請求 求情及宣判 编辑 在宣布罪成該日 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為他們求情 英语 Mitigating factor 來源請求 羅冠聰的代表律師指出 他將出選立法會 若定罪紀錄超過三個月 他將無法出選 他的母親患輕微抑鬱 望法庭明白其行為不屬一己私利 黃之鋒的律師形容他年紀輕輕 一路承擔着社會和香港的未來 涉案行為不為自己 而是當時社會爭議的議題 周永康的律師則稱 他將到倫敦經濟學院修讀社會學碩士 亦計劃修畢博士才回港倡議政策 因此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11 12 感化官其後向法庭遞交報告 三人的感化報告均十分正面 感化官稱讚三人願意負責 違法行為只是為了喚起社會關注 其中 感化官認為周永康將赴英國升讀碩士 故不適宜執行社會服務令 12 裁判官在2016年8月15日宣判 張官指出 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較純真 卻可能因此較衝動 三人因表達意見及關心社會而犯法 應該寬容及理解 他們在被捕 調查及受審期間表現合作 承認所做的行為 又就保安員受傷一事致歉 所以可判3人社會服務令 10 最後 法庭判周永康入獄3周 緩刑1年 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判處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2 13 律政司上訴 编辑此章节需要扩充 向原審裁判官上訴 编辑 律政司之後不服刑期 要求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覆核判刑 改判三人即時監禁 14 律政司一方指 案發時三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共逾一百人 三人有計劃 有預謀地犯案 但張官側重了他們犯案的動機去量刑 三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們並無悔意 而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是要真誠悔意 故判監是唯一選擇 15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指出 各被告尊重法庭裁決 無就刑期提上訴 也願意承擔刑罰 算是有悔意 15 周永康的代表律師亦指 其客人早前自辯時已對當日受傷的保安員表達悔意 雖然他向感化官表示無悔為香港社會付出 亦不代表周無悔意 15 2016年9月21日 張官頒下判決指 三人年輕初犯 過往的非法集結案件 法庭亦曾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援引的案例涉及三合會和非常暴力 不能相提並論 16 張官又指判刑時已小心考慮案情 被告背景 犯罪行為 後果和動機 以及他們的悔意 故駁回律政司上訴 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 15 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编辑 2016年10月11日 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的許可 並於兩日後獲批 17 2017年8月9日 高等法院上訴庭舉行為期一日的聆訊 聽取雙方的陳詞 18 2017年8月17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共同頒下判詞 三人一致裁定 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 並改判如下 19 黃之鋒即時監禁6個月 羅冠聰即時監禁8個月 周永康即時監禁7個月 被告上訴至終審法院 编辑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證書 编辑 根據香港法例 案件要在終審法院審理 就必須符合下列的其中一個條件 20 下級法院發出證明書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假如下級法院拒絕發出證明書 終審法院可自行給予上訴許可 證明案件決定涉及重要的法律觀點 或可能存在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2017年10月26日 黃之鋒和羅冠聰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證書 但被上訴庭拒絕 21 22 申請上訴許可 编辑 後來 黃之鋒和羅冠聰就案件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 他們藉著兩個基礎提出上訴 分別是案件涉及 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論點 以及裁決帶來 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 2017年11月7日 終審法院開庭處理 獲法官批出上訴許可 早前未申請保釋的周永康同時獲得保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 終審法院將考慮以下的問題 23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1A條 上訴庭在處理律政司所提出的刑期覆核時 能夠以甚麼程度改變 修補或增加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判刑法院應以甚麼程度考慮犯罪動機 特別是在被告聲稱自己進行公民抗命及行使憲法權利時 上訴庭在決定此案的量刑時 在甚麼程度上作出了新的量刑標準 以致影響之後的判決 就黃之鋒的判刑而言 上訴庭在甚麼程度應考慮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9A條 除非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置方法 16歲至20歲的人不得被監禁 判決 编辑 2018年2月6日 終審法院頒下判詞 宣佈三名被告全部得直 五位法官撤銷上訴庭的監禁判決 並恢復裁判官裁定的刑罰 1 第一點 覆核刑罰時重新審查事實的權力 编辑 法庭指出 上訴法庭有權審視下級法庭已有的證據 從而判斷下級法庭有否犯下判刑的錯誤 假如判刑法庭對事實裁定犯下錯誤 導致判刑出現問題 上訴法庭在覆核刑罰時有權糾正這些錯誤 然而 如判刑法庭已考慮過某項因素的比重 並在適當刑罰範圍內判刑 除非上訴法庭斷定該刑罰明顯不足 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 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的比重 1 上訴法庭認為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考慮判刑相關的因素 例如是阻嚇性及案件的嚴重程度 因此量刑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然而 終審法院指出 裁判官顯然留意到這些因素 只是她對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及動機給予較大的比重 而比重有多大全屬裁判官酌情權以內的事情 來源請求 而且 裁判官判處的刑罰符合法庭一貫的刑罰範圍 終審庭認為 裁判官判刑時沒有由上訴法院訂立的指引 而法庭以往對非法集結者亦判處社會服務令 因此原先的判刑沒有不妥之處 來源請求 第二點 以公民抗命和行使權利為動機 编辑 針對行使憲法權利的一點 假如涉事者在行使憲法權利時干犯罪行 涉事者已逾越了合法行使憲法權利與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 因此 疑犯利用這點來請求輕判 是不甚可取的做法 來源請求 然而 針對公民抗命的概念 終審庭指出這概念被英國法院承認 而在香港也是可承認的 來源請求 終審法庭在廣義上確立了公民抗命的準則 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 因而侵犯該法律 或 罪犯爲了抗議他眼中不公義的事情 或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 所作出的違法行爲 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 採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 法庭指出 罪犯因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而作出公民抗命 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 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 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 值得注意的是 法庭判斷上訴人不是因為他們認為 公安條例 是不公義的法例 才作出所謂公民抗命的行為 相反 他們只是因為抗議政府提出的建議而犯法 而且 涉案行爲已經違法和涉及暴力 因此不是和平 非暴力 在判刑時以公民抗命爲由作出的輕判請求 應得的比重甚少 1 第三點 上訴法庭對將來案件的指引 编辑 對於某罪行判處甚麽刑罰 法庭應根據犯案當時的判刑慣例而定 終審庭認為這是已確立的法律原則 保障被告人不被施加追溯性的刑事懲罰 來源請求 一方面 上訴庭發出指引 強調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 阻嚇性對於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是必要的 法院有充分理由判處參與者即時監禁 終審庭認同上訴法庭制定的判刑原則 另一方面 終審法庭認為不適宜運用指引審理上訴 避免用將新的判刑指引套用於他們以往作出的行為 1 第四點 疑犯年輕對判刑的影響 编辑 法庭認為 原審裁判官顯然可以在判刑時考慮年齡的因素 上訴法庭作為判刑法庭 有責任考慮所有可供選擇的非監禁的刑罰 在本案中 上訴法庭錯誤地認為無須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及沒有遵從第109A條的規定 1 參見 编辑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終審法院司法助理 新聞摘要 2018 02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30 勞敏儀 公民廣場重開 由示威常地變圍城 一切由反國教說起 香港01 2017 12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30 公民廣場即日起封閉至8月底加裝圍欄 蘋果日報 2014 07 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1 07 學聯 1 3萬大專生罷課 東方日報 2014 09 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8 22 董樂 梁振英拒見要求對話的罷課學生 BBC中文網 2014 09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8 12 6 0 6 1 重奪廣場密議數天 百人打頭陣 明報 2014 09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8 12 7 0 7 1 7 2 7 3 7 4 高等法院判案書 司法機構 2017 08 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30 重奪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判決書全文 全文轉載 立場新聞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2017 08 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9 01 中文 香港 佔中 悍然啟動 挑戰法治 文匯報 2014 09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8 03 10 0 10 1 重奪公民廣場案 年輕人純真 勇於表達意見 官 法庭應寬容理解 蘋果日報 2016 08 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8 17 鄧子盈 衝公民廣場案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罪成押後判 香港01 2016 07 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8 17 12 0 12 1 12 2 重奪公民廣場案輕判 裁判官讚三子關心社會 蘋果日報 2016 08 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8 17 衝公民廣場 雙學三子免坐監 官稱純真關心社會 應寬容理解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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