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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罪銀

議罪銀清朝乾隆後期设立的一项以罰金贖罪的制度,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以银两来免除刑罚。該罰金是繳給皇帝本人,並非政府;這是一種充實君王個人財庫的做法。

簡介

根据传统的观点,議罪銀制度是和珅提议设立的[1]。但根据张世明等人的考证,在乾隆中期,皇帝就开始了議罪銀制度的实践。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乾隆的弟弟果亲王弘曕私自委託苏州织造萨载购买蟒袍、优伶等,事情暴露后,萨载请求以白银一万两抵罪,由两江总督高晋代奏。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高晋因为堂兄弟高恒贪污,自请交部论罪。乾隆帝说:「交部议罪,不过革职留任,汝自议来!」要求高晋自己給錢抵罪,于是高晋自请以银二万两抵罪,還分期付款,一年五千兩,四年完缴。由此说明議罪銀制度是乾隆帝亲手创制的[2]

乾隆后期,和珅成为主持議罪銀制度的大臣,議罪銀不入国库,而是进入乾隆帝的私库。議罪銀与罚俸、纳赎、捐赎不同,不由吏部户部主持,而是由军机处及其下辖的密记处管理,由军机大臣管理。議罪銀罚款的对象,主要针对地方督抚布政使、织造、盐政、税关监督等官,甚至包括一些大盐商、参商。没有奏折权的大臣和商人,由其他大臣代奏。和珅福长安阿桂福康安、明兴、富勒浑等人都担任过代奏大臣。嘉庆四年(1799年),乾隆帝驾崩、和珅被处死后,議罪銀制度废除。

参考文献

  1. ^ 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
  2. ^ 张世明、王旭《议罪银新考》

議罪銀, 清朝乾隆後期设立的一项以罰金贖罪的制度,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 以银两来免除刑罚, 該罰金是繳給皇帝本人, 並非政府, 這是一種充實君王個人財庫的做法, 簡介, 编辑根据传统的观点, 制度是和珅提议设立的, 但根据张世明等人的考证, 在乾隆中期, 皇帝就开始了制度的实践, 乾隆二十八年, 1763年, 乾隆的弟弟果亲王弘曕私自委託苏州织造萨载购买蟒袍, 优伶等, 事情暴露后, 萨载请求以白银一万两抵罪, 由两江总督高晋代奏, 乾隆三十三年, 1768年, 高晋因为堂兄弟高恒贪污, 自请交部论罪, 乾隆帝说. 議罪銀 清朝乾隆後期设立的一项以罰金贖罪的制度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 以银两来免除刑罚 該罰金是繳給皇帝本人 並非政府 這是一種充實君王個人財庫的做法 簡介 编辑根据传统的观点 議罪銀制度是和珅提议设立的 1 但根据张世明等人的考证 在乾隆中期 皇帝就开始了議罪銀制度的实践 乾隆二十八年 1763年 乾隆的弟弟果亲王弘曕私自委託苏州织造萨载购买蟒袍 优伶等 事情暴露后 萨载请求以白银一万两抵罪 由两江总督高晋代奏 乾隆三十三年 1768年 高晋因为堂兄弟高恒贪污 自请交部论罪 乾隆帝说 交部议罪 不过革职留任 汝自议来 要求高晋自己給錢抵罪 于是高晋自请以银二万两抵罪 還分期付款 一年五千兩 四年完缴 由此说明議罪銀制度是乾隆帝亲手创制的 2 乾隆后期 和珅成为主持議罪銀制度的大臣 議罪銀不入国库 而是进入乾隆帝的私库 議罪銀与罚俸 纳赎 捐赎不同 不由吏部 户部主持 而是由军机处及其下辖的密记处管理 由军机大臣管理 議罪銀罚款的对象 主要针对地方督抚 布政使 织造 盐政 税关监督等官 甚至包括一些大盐商 参商 没有奏折权的大臣和商人 由其他大臣代奏 和珅 福长安 阿桂 福康安 明兴 富勒浑等人都担任过代奏大臣 嘉庆四年 1799年 乾隆帝驾崩 和珅被处死后 議罪銀制度废除 参考文献 编辑 牟润孙 论乾隆时期的贪污 张世明 王旭 议罪银新考 这是一篇关于清朝歷史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議罪銀 amp oldid 7585384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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