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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忠良

謝忠良是一位因於1997年在備受矚目的誹謗訴訟案中胜诉而聞名的中華民國記者。[1]謝忠良亦於明尼苏达大学中獲得一個新聞學系的碩士學位,並於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畢業。[2]謝忠良曾任《亞洲周刊》台灣分社總編輯、《新新聞》記者、《自由時報》記者、台灣《壹週刊》記者、顧問、台灣《蘋果日報》副總編輯、風傳媒總編輯,現任《上報》總編輯。胞兄謝公秉曾任親民黨發言人。

謝忠良
性别
出生 (1960-04-28) 1960年4月28日63歲)
臺灣宜蘭縣
居住地 臺灣
国籍 中華民國
公民权 臺灣
母校明尼苏达大学
职业記者
组织亞洲週刊
知名于於1997年在誹謗訴訟案中胜诉
奖项CPJ国际新闻自由奖(1997年)

1997年訴訟 编辑

起因 编辑

1996年,謝忠良成為《亞洲週刊》台灣分社總編輯。同年,謝忠良伙同另一位記者陳婉瑩一起編寫一篇關於中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泰英於1995年8月曾提出有意捐獻1500萬美金予比爾·克林頓競選總統連任的報道[3],並將之名為《國民黨捐給白宮1500萬元?台灣捲入美政治獻金醜聞》。[2]這篇報道更附上了一份劉泰英不承認有此事件的宣告。[4]此報道於10月25日刊出。當此報道刊出後,劉泰英指出此報道妨害其名譽,因此於11月7日向檢察署提交刑事誹謗起訴。[5]作為提供內幕消息的線人的政治顧問陳朝平亦成為了同案被告。[6]之後,劉泰英又提出了民事訴訟,並要求《亞洲週刊》賠償1500萬美元作彌補其損失。[7]另一方面,《亞洲週刊》則捍衛自己的記者,並拒絕進行庭外和解。[2]

訴訟過程 编辑

是次訴訟案於國際新聞界引起了極大的回響。美國紐約市保護記者委員會把這次訴訟案稱為「測試亞洲新聞自由的一個範例」,並成為了《亞洲週刊》的法院之友。同時,保護記者委員會亦發表了一封抗議信,信中指出此案違反世界人權宣言[2]紐約時報》亦批評劉泰英有意透過訴訟恐嚇並控制媒體。[4]不久,國民黨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會議中,大部份國民黨員均贊同此誹謗訴訟,並譴責謝忠良和陳婉瑩。[6]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於1997年4月22日的裁決卻對謝忠良和陳婉瑩有利。法官指出,謝忠良和陳婉瑩是經謹慎且全面的查證後才報道新聞,因此判決謝忠良、陳婉瑩和陳朝平無罪釋放。[2]

這次裁決被媒體監督團體描述為「新聞自由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同時,法官李維心的裁判是台灣史上首次依從憲法上的新聞自由部份判決的裁判。[7]《亞洲週刊》亦把李維心的裁判稱為「確立了台灣新聞自由的基石」。[8]台灣媒體則把李維心的裁判稱為「新聞自由的勝利」。[9]

獲獎 编辑

1997年11月,謝忠良和陳婉瑩獲保護記者委員會頒發CPJ国际新闻自由奖[10]保護記者委員會指出「謝忠良和陳婉瑩的勇氣在台灣創立了一個例子,並引起了人們對自我審查機制及政府干預新聞運作的注意」。[2]

2002年訴訟 编辑

2002年3月21日,《台灣壹週刊》第43期的〈封面故事〉刊登記者謝忠良撰文,引用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機密公文,指稱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任內非法挪用國安局經費新台幣35億元設立秘密帳戶[11]。本期出刊前的2002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往《台灣壹週刊》總部大肆搜索,《台灣壹週刊》總編輯裴偉批評此舉是國安局以「外患罪」罪名具狀向高檢署提出的請求、是「荒謬行為」;裴偉說,這些證明李登輝非法挪用新台幣35億元的證據,國安局明知非法,簽呈上也明確寫出,但李登輝還是同意簽下來;裴偉說,監察院早已著手調查該文內容,該文內容屬於違法事實,而《台灣壹週刊》在調查採訪過程中發現國安局未把這批資料給監察院,證明國安局企圖掩蓋事實[12]。國安局還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從2002年5月3日起監聽謝忠良與《台灣壹週刊》同組記者朱明,監聽時間超過兩年五個月,但朱明沒參與寫稿;檢方甚至在結束監聽四年多後的2009年1月12日,才告知謝朱二人曾被監聽;2009年2月18日,謝朱二人控告國安局與調查局,請求賠償新台幣一百四十八萬兩千元,時任《台灣壹週刊》顧問的謝忠良說「我不是恐怖分子,卻被長期非法浮濫監聽,對個人隱私是莫大侵害」[13]

2010年訴訟 编辑

2010年7月21日,《台灣壹週刊》刊登記者謝忠良撰文,指控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的大姊馬以南疑似透過中華民國教育部部長吳清基明新科技大學董事長王廣生關說爭取她的小叔馮丹白出任該校校長,另外馬以南特權要求台北市立兆如安養中心派三名外勞二十四小時照護她九十幾歲的婆婆。馬以南控告《台灣壹週刊》並求償。2010年7月21日,台北市政府發言人趙心屏說,兆如安養中心不是市立、而是公辦民營的安養中心,馬以南的婆婆是在郝龍斌接任台北市長之前入住,郝龍斌完全不知道馬以南的婆婆入住這件事,民營的安養中心依規定可以聘用外勞,一切合法[14]。2010年12月21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明新科技大學證實馮丹白是遴選選出而擔任該校校長,報導不能逕自推論馬以南關說;且北市府在本年6月10日即調查公布,馬以南的婆婆在兆如安養中心無特別待遇;而《台灣壹週刊》無法證明報導前已善盡查證責任,故報導應非屬實,社長裴偉與記者謝忠良等人應連帶賠償馬以南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並登報道歉[15]

2011年訴訟 编辑

2011年12月14日,《台灣壹週刊》第551期報導明華園當家小生孫翠鳳拿政府補助款演出時幫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候選人助選[16],明華園團長陳勝福召開記者會批評該篇報導誇大不實[17],孫翠鳳控告《台灣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編輯徐文正及撰稿記者溫惠敏加重誹謗罪並求償[18]。2013年12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壹週刊》應賠償孫翠鳳新台幣3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2014年5月8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該篇報導內容可受公評,但聳動標題已損害孫翠鳳的名譽,故將下標的謝忠良依加重誹謗罪起訴[19]。2014年9月26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該篇報導標題誤導大眾,已損及當事人社會評價,故依誹謗罪判處謝忠良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20]

2013年訴訟 编辑

2013年4月11日,《台灣壹週刊》第620期報導,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有藏匿太極雙星弊案重要證物之嫌,包括筆記與單據都叫吳姓助理與沈姓助理搭飛機帶出國[21]。吳沈二人因此控告《台灣壹週刊》社長裴偉、總編輯邱銘輝、專案組負責人謝忠良、該篇報導撰稿記者許碩穎等編採人員6人加重誹謗罪。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該篇報導所稱助理出國時間與實際情形不同,沈姓助理接到《台灣壹週刊》查證電話時已明確澄清,故認定該刊未善盡查證責任,故判決謝忠良等編採人員4人各拘役45至55天,裴偉與邱銘輝無罪。2014年11月18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壹週刊》應賠償賴素如新台幣50萬元與吳沈二人各新台幣30萬元,且必須在四大報刊登道歉聲明;賴素如回應,法院判決可謂遲來的正義,但相關不實報導對她名譽所造成的傷害已經無法回復[22]。2014年11月19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該篇報導確實疏於詳細查證,但內容與公益有關、疏忽情節不嚴重,故判決謝忠良與許碩穎各拘役55天、緩刑2年,維持裴偉與邱銘輝無罪,改判未撰寫涉及誹謗內容的記者2人無罪,全案定讞。[23]

參考文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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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忠良, 是一位因於1997年在備受矚目的誹謗訴訟案中胜诉而聞名的中華民國記者, 亦於明尼苏达大学中獲得一個新聞學系的碩士學位, 並於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畢業, 曾任, 亞洲周刊, 台灣分社總編輯, 新新聞, 記者, 自由時報, 記者, 台灣, 壹週刊, 記者, 顧問, 台灣, 蘋果日報, 副總編輯, 風傳媒總編輯, 現任, 上報, 總編輯, 胞兄謝公秉曾任親民黨發言人, 性别男出生, 1960, 1960年4月28日, 63歲, 臺灣宜蘭縣居住地臺灣国籍, 中華民國公民权臺灣母校明尼苏达大学职业記者组织, 亞洲週刊. 謝忠良是一位因於1997年在備受矚目的誹謗訴訟案中胜诉而聞名的中華民國記者 1 謝忠良亦於明尼苏达大学中獲得一個新聞學系的碩士學位 並於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畢業 2 謝忠良曾任 亞洲周刊 台灣分社總編輯 新新聞 記者 自由時報 記者 台灣 壹週刊 記者 顧問 台灣 蘋果日報 副總編輯 風傳媒總編輯 現任 上報 總編輯 胞兄謝公秉曾任親民黨發言人 謝忠良性别男出生 1960 04 28 1960年4月28日 63歲 臺灣宜蘭縣居住地臺灣国籍 中華民國公民权臺灣母校明尼苏达大学职业記者组织 亞洲週刊 知名于於1997年在誹謗訴訟案中胜诉奖项CPJ国际新闻自由奖 1997年 目录 1 1997年訴訟 1 1 起因 1 2 訴訟過程 1 3 獲獎 2 2002年訴訟 3 2010年訴訟 4 2011年訴訟 5 2013年訴訟 6 參考文獻1997年訴訟 编辑起因 编辑 1996年 謝忠良成為 亞洲週刊 台灣分社總編輯 同年 謝忠良伙同另一位記者陳婉瑩一起編寫一篇關於中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泰英於1995年8月曾提出有意捐獻1500萬美金予比爾 克林頓競選總統連任的報道 3 並將之名為 國民黨捐給白宮1500萬元 台灣捲入美政治獻金醜聞 2 這篇報道更附上了一份劉泰英不承認有此事件的宣告 4 此報道於10月25日刊出 當此報道刊出後 劉泰英指出此報道妨害其名譽 因此於11月7日向檢察署提交刑事誹謗起訴 5 作為提供內幕消息的線人的政治顧問陳朝平亦成為了同案被告 6 之後 劉泰英又提出了民事訴訟 並要求 亞洲週刊 賠償1500萬美元作彌補其損失 7 另一方面 亞洲週刊 則捍衛自己的記者 並拒絕進行庭外和解 2 訴訟過程 编辑 是次訴訟案於國際新聞界引起了極大的回響 美國紐約市的保護記者委員會把這次訴訟案稱為 測試亞洲新聞自由的一個範例 並成為了 亞洲週刊 的法院之友 同時 保護記者委員會亦發表了一封抗議信 信中指出此案違反世界人權宣言 2 紐約時報 亦批評劉泰英有意透過訴訟恐嚇並控制媒體 4 不久 國民黨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 會議中 大部份國民黨員均贊同此誹謗訴訟 並譴責謝忠良和陳婉瑩 6 然而 台北地方法院於1997年4月22日的裁決卻對謝忠良和陳婉瑩有利 法官指出 謝忠良和陳婉瑩是經謹慎且全面的查證後才報道新聞 因此判決謝忠良 陳婉瑩和陳朝平無罪釋放 2 這次裁決被媒體監督團體描述為 新聞自由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同時 法官李維心的裁判是台灣史上首次依從憲法上的新聞自由部份判決的裁判 7 亞洲週刊 亦把李維心的裁判稱為 確立了台灣新聞自由的基石 8 台灣媒體則把李維心的裁判稱為 新聞自由的勝利 9 獲獎 编辑 1997年11月 謝忠良和陳婉瑩獲保護記者委員會頒發CPJ国际新闻自由奖 10 保護記者委員會指出 謝忠良和陳婉瑩的勇氣在台灣創立了一個例子 並引起了人們對自我審查機制及政府干預新聞運作的注意 2 2002年訴訟 编辑2002年3月21日 台灣壹週刊 第43期的 封面故事 刊登記者謝忠良撰文 引用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機密公文 指稱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任內非法挪用國安局經費新台幣35億元設立秘密帳戶 11 本期出刊前的2002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往 台灣壹週刊 總部大肆搜索 台灣壹週刊 總編輯裴偉批評此舉是國安局以 外患罪 罪名具狀向高檢署提出的請求 是 荒謬行為 裴偉說 這些證明李登輝非法挪用新台幣35億元的證據 國安局明知非法 簽呈上也明確寫出 但李登輝還是同意簽下來 裴偉說 監察院早已著手調查該文內容 該文內容屬於違法事實 而 台灣壹週刊 在調查採訪過程中發現國安局未把這批資料給監察院 證明國安局企圖掩蓋事實 12 國安局還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從2002年5月3日起監聽謝忠良與 台灣壹週刊 同組記者朱明 監聽時間超過兩年五個月 但朱明沒參與寫稿 檢方甚至在結束監聽四年多後的2009年1月12日 才告知謝朱二人曾被監聽 2009年2月18日 謝朱二人控告國安局與調查局 請求賠償新台幣一百四十八萬兩千元 時任 台灣壹週刊 顧問的謝忠良說 我不是恐怖分子 卻被長期非法浮濫監聽 對個人隱私是莫大侵害 13 2010年訴訟 编辑2010年7月21日 台灣壹週刊 刊登記者謝忠良撰文 指控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的大姊馬以南疑似透過中華民國教育部部長吳清基向明新科技大學董事長王廣生關說爭取她的小叔馮丹白出任該校校長 另外馬以南特權要求台北市立兆如安養中心派三名外勞二十四小時照護她九十幾歲的婆婆 馬以南控告 台灣壹週刊 並求償 2010年7月21日 台北市政府發言人趙心屏說 兆如安養中心不是市立 而是公辦民營的安養中心 馬以南的婆婆是在郝龍斌接任台北市長之前入住 郝龍斌完全不知道馬以南的婆婆入住這件事 民營的安養中心依規定可以聘用外勞 一切合法 14 2010年12月21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 明新科技大學證實馮丹白是遴選選出而擔任該校校長 報導不能逕自推論馬以南關說 且北市府在本年6月10日即調查公布 馬以南的婆婆在兆如安養中心無特別待遇 而 台灣壹週刊 無法證明報導前已善盡查證責任 故報導應非屬實 社長裴偉與記者謝忠良等人應連帶賠償馬以南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並登報道歉 15 2011年訴訟 编辑2011年12月14日 台灣壹週刊 第551期報導明華園當家小生孫翠鳳拿政府補助款演出時幫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候選人助選 16 明華園團長陳勝福召開記者會批評該篇報導誇大不實 17 孫翠鳳控告 台灣壹週刊 總編輯邱銘輝 顧問謝忠良 編輯徐文正及撰稿記者溫惠敏加重誹謗罪並求償 18 2013年12月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 台灣壹週刊 應賠償孫翠鳳新台幣3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2014年5月8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 該篇報導內容可受公評 但聳動標題已損害孫翠鳳的名譽 故將下標的謝忠良依加重誹謗罪起訴 19 2014年9月26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 該篇報導標題誤導大眾 已損及當事人社會評價 故依誹謗罪判處謝忠良有期徒刑3個月 得易科罰金 20 2013年訴訟 编辑2013年4月11日 台灣壹週刊 第620期報導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有藏匿太極雙星弊案重要證物之嫌 包括筆記與單據都叫吳姓助理與沈姓助理搭飛機帶出國 21 吳沈二人因此控告 台灣壹週刊 社長裴偉 總編輯邱銘輝 專案組負責人謝忠良 該篇報導撰稿記者許碩穎等編採人員6人加重誹謗罪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 該篇報導所稱助理出國時間與實際情形不同 沈姓助理接到 台灣壹週刊 查證電話時已明確澄清 故認定該刊未善盡查證責任 故判決謝忠良等編採人員4人各拘役45至55天 裴偉與邱銘輝無罪 2014年11月18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 台灣壹週刊 應賠償賴素如新台幣50萬元與吳沈二人各新台幣30萬元 且必須在四大報刊登道歉聲明 賴素如回應 法院判決可謂遲來的正義 但相關不實報導對她名譽所造成的傷害已經無法回復 22 2014年11月19日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 該篇報導確實疏於詳細查證 但內容與公益有關 疏忽情節不嚴重 故判決謝忠良與許碩穎各拘役55天 緩刑2年 維持裴偉與邱銘輝無罪 改判未撰寫涉及誹謗內容的記者2人無罪 全案定讞 23 參考文獻 编辑 王天濱 新聞自由 被打壓的台灣媒體第四權 亞太圖書出版社 2005 27 February 2013 ISBN 978 986 7809 35 3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Ying Chan and Shieh Chung liang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1996 2013 0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1 17 亚洲周刊 在被控诽谤一案中胜诉 新闻记者 1997 2013 02 26 永久失效連結 4 0 4 1 Anthony Lewis Writing a Crime The New York Times 1996 12 06 2013 0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2 30 Criminal libel suit filed against two journalists International Freedom of Expression Exchange 1996 12 05 2013 0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1 15 6 0 6 1 Stephen Vines Taiwan sues over Clinton slush fund claim The Independent UK 1996 12 20 2013 0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2 30 7 0 7 1 Cheung Chui Yung Landmark Libel Case Up For Appeal Inter Press Service 1997 06 16 2013 02 26 永久失效連結 從陳瑞仁想到李維心 謝忠良 亞洲週刊 2013 0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5 08 滕淑芬 咱們法庭見 第四權的罪與罰 台灣光華雜誌 1998 03 2013 0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3 04 CPJ International Press Freedom Awards 2011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2011 2013 0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1 18 謝忠良 國安局絕密文件曝光 李登輝非法挪用35億 台灣壹週刊 2002 03 21 2014 12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06 14 修淑芬 曹以會 壹週刊 劉冠軍還有更多祕密檔案 中時晚報 2002 03 20 2014 12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2 30 綜合報導 壹週刊 記者遭監聽2年 求償百萬 台灣蘋果日報 2009 02 19 2014 12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2 30 林麗玉 馬以南婆婆住兆如耍特權 北市 錯誤報導 中廣新聞網 2010 07 21 2014 11 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2 18 蔣永佑 晏明強 刊馬以南關說 壹週刊 賠120萬 台灣蘋果日報 2010 12 22 2014 11 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9 23 溫惠敏 不當輔選 政府補助明華園2 8億 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 台灣壹週刊 2011 12 14 使用 accessdate 需要含有 url 帮助 黃慧敏 溫貴香 蘇龍麒 批報導不實 明華園要週刊道歉 中央通訊社 2011 12 14 2015 02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4 02 李永然 孫翠鳳對壹週刊提出名譽權侵害的訴訟 獲得部分勝訴 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2013 12 25 2015 02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4 02 張嘉文 標題聳動不實 壹週刊 前顧問遭訴 中國時報 2014 05 09 2015 02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4 02 李承穎 指 明華園挺藍 壹週刊前顧問判3月 聯合報 2014 09 27 2015 02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4 02 許碩穎 搜索前親信出國 助理哭訴 賴素如關鍵帳冊藏海外 台灣壹週刊 2013 04 11 使用 accessdate 需要含有 url 帮助 江慧珺 壹週刊 判賠 賴素如 遲來的正義 中國時報即時新聞 2014 11 18 2015 03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1 30 黃哲民 指賴素如助理藏涉貪證據 2記者緩刑 台灣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2014 11 19 2015 03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9 24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謝忠良 amp oldid 6447226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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