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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条格

至正条格[1]元朝法律之一。

《至正条格》是继《大元通制》之后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三部法律,内容包括了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之前元朝历代帝王发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至正条格》在明初已经只有残本23卷,到了清朝中期之后已经彻底失传,2002年在韩国发现元刊残本《至正条格》两册,包括“条格”、“断例”各一册,一共25卷。《至正条格》重现于世。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内容包括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2]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80多年间元朝官方颁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史實多為《元史》所不載。

编修经过 编辑

元惠宗至元四年(1338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3]至元六年(1340年)七月,命翰林学士承旨腆哈、奎章阁学士崾崾等删修《大元通制》,至正五年(1345年)十一月书成,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元惠宗赐名《至正条格》。这部法典共有2909条,其中包括制诏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至正六年农历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条格》中的条格、断例两部分(2759条)颁行天下。[4]

《至正条格》一共在全国范围内使用22年,至正二十八年农历八月二日(1368年9月14日),明军攻克元大都元朝退回北方草原后,《至正条格》逐渐失传。

明朝《永乐大典》中的残本内容简介 编辑

明初修《永乐大典》,将《至正条格》收入,但只是残本,原书卷数已不可考究,根据《永乐大典》记载,残本共23卷,分祭祀、户令、学令、选举、仓库、捕亡、赋役、狱官等27目。

清朝乾隆年间修《四库全书》,根据《四库总目提要》记载,《永乐大典》收录的23卷残本《至正条格》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凡分目二十七:曰《祭祀》,曰《户令》,曰《学令》,曰《选举》,曰《宫卫》,曰《军防》,曰《仪制》,曰《衣服》,曰《公式》,曰《禄令》,曰《仓库》,曰《厩牧》,曰《田令》,曰《赋役》,曰《关市》,曰《捕亡》,曰《赏令》,曰《医药》,曰《假宁》,曰《狱官》,曰《杂令》,曰《僧道》,曰《营缮》,曰《河防》,曰《服制》,曰《跕赤》,曰《榷货》。

案《元史·刑法志》载,元初平宋,简除繁苛,始定新律。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咨各衙门,将原降圣旨条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英宗时复加损益,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制》。自仁宗以後,率遵用之,而不及此书。

据欧阳元序,则此书乃顺帝至元四年中书省言,《大元通制》,纂集於延祐乙卯,颁行於至治之癸亥,距今二十馀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後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吏或舞文。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编阅新旧条格,参酌增损。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书成,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赐名曰《至正条格》。其编纂始末,厘然可考。《元史》遗之,亦疏漏之一证矣。原本卷数不可考,今载於《永乐大典》者,凡二十三卷。” 

清朝中期后逐渐失传 编辑

清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中辑得23卷的残本。乾隆帝曾翻阅此书,题诗一首;四库馆臣曾引用过残本的《至正条格》对所收《元史》进行考证。但是,《四库全书》只把残本的《至正条格》列入存目,导致此书后来在中国最终失传。

长期以来,国内国际元史研究者均认为《至正条格》已经失传。

2002年元刊残本《至正条格》重现于世 编辑

2002年在韩国东南部的庆州发现元刊残本《至正条格》两册[5],包括“条格”、“断例”各一册。由于年代久远,书籍破损严重,经过数年的修复整理,庆州残本《至正条格》在2007年8月由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正式整理出版,分影印本和校注本两册。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简介 编辑

韩国发现的元刊残本《至正条格》包括条格12卷、断例近13卷,以及断例全部30卷的目录。据统计,条格存374条,断例存426条,总数共计为800条,占《至正条格》颁行总条数(条格加断例一共2759条)的29%。其中现存条格占原条格总数约22%,现存断例占原断例总数约40%。

残本《至正条格》没有全部条格的目录,但通过《四库全书总目》为《至正条格》撰写的提要,可知其条格篇目分别为: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共27门,与现在的唐令、金令篇目大多相同。

残本《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依次为第二十三卷《仓库》,第二十四卷《厩牧》,第二十五卷、第二十六卷《田令》,第二十七卷《赋役》,第二十八卷《关市》,第二十九卷《捕亡》,第三十卷《赏令》,第三十一卷《医药》,第三十二卷《假宁》,第三十三卷、第三十四卷《狱官》。据此推断,其条格的总卷数应有40卷到50卷。

残本《至正条格》所存断例目录,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1门,除缺少唐律、金律的第一门“名例”外,其余的篇目、次序皆与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

《至正条格》的断例共30卷,现存其前半部分,依次为第一卷《卫禁》,第二卷至第六卷《职制》,第七卷、第八卷《户婚》,第九卷至第十二卷《厩库》,第十三卷(后半阙)《擅兴》。[6]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的重要史料价值 编辑

在元朝法律中,断例基本相当于唐朝金朝的律,条格基本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令。这个在断例和条格的篇目上反映的很明显。

新发现的残本《至正条格》,是研究元朝历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极为重要的史料。

残本《至正条格》收录了大量元朝后期的法令文书,是研究元朝后期历史的重要史料。[7]

残本《至正条格》所收录至治二年(1322年)以前的元朝文书,虽然时间上和《元典章》重合,所收录延祐三年(1316年)以前的元朝文书,虽然时间上和《通制条格》重合,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所没有记载的。还有的文书则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虽有但记载不详,或者记载有误。[8]

《至正条格》很多内容对《大明律》有明显的影响[9],有助于填补中国古代法律演进过程中的缺环。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孔齐《至正直记》卷1“国朝文典”条提到,“大元国朝文典,有《和林志》、《至元新格》、《国朝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皇朝经世大典》、《大一统志》、《平宋录》、《大元一统纪略》、《元真使交录》、《国朝文类》、《皇元风雅》、《国初国信使交通书》、《后妃名臣录》、《名臣事略》、《钱唐遗事》、《十八史略》、《后至元事》、《风宪宏纲》、《成宪纲要》”。
  2. ^ 根据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8月正式整理出版的残本《至正条格》校注本,书中的《至正条格》条文年代索引,残本《至正条格》中收录的官方文件,最早的颁布于元世祖中统元年(庚申年,1260年),最晚颁布于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
  3. ^ 根据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集》卷7, 四部丛刊初编本)记载,“至元四年(公元l338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臣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于延韦占之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未(亥)。距今二十余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岁月既久,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屡以为言,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为宜。’”……“台臣屡以为言。”
  4. ^ 根据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集》卷7, 四部丛刊初编本)记载,“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杂议而圜听之,参酌比校,增损去存,务当其可。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赐其名曰:《至正条格》。上曰:‘可。’既而群臣复议曰:‘《制诏》,国之典常,尊而阁之,礼也……《条格》、《断例》,有司奉行之事也……请以《制诏》三本,一置宣文阁,以备圣览,一留中书,一藏国史院。《条格》、《断例》,申命锓梓示万方。’上是其议。”
  5. ^  2009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举行了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至正条格》与元代法制研究”开题研讨会,里面提到,《至正条格》是2002年在韩国庆州新发现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元代史料。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基地重大项目“《至正条格》与元代法制研究”开题研讨会综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残本《至正条格》简介内容,参考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7. ^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现存元代法令文书汇编中,《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以收录文书数量多、范围广著称,但两书收载下限分别只到仁宗延祐三年(1316)和英宗至治二年(1322)。至治二年以后的文书,虽在《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经世大典》残卷(见于《永乐大典》)中有一些收载,但局限于监察、驿站、漕运等主题,内容不够广泛,数量也比较有限。而《至正条格》选录的文书,下限一直收到顺帝至正四年(1344),其中有近40%在至治二年以后,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等不同方面,绝大部分都是我们以前不知道的新材料。 例如条格《捕亡》门“防盗”第二条,记载顺帝至元三年(1337)刑部根据监察御史意见拟定的“防御盗贼事理”四款,间接反映了当时江南地区的动荡形势。断例《卫禁》门“肃严宫禁”第二条,记载泰定四年(1327)上都留守司向泰定帝的奏事,述及上都的商业状况,颇足珍视。断例《户婚》门“僧道不许置买民田”条,是残本《至正条格》年代最晚的文书之一,记载元廷针对寺观经济恶性膨胀的背景,于至正四年发布禁止寺观购买民间土地的禁令,为以往任何史料所未言及。断例《厩库》门所载文宗至顺元年(1330)颁行的“检闸昏钞”条(三款)、顺帝至元四年颁行的“关防漕运”条(十一款)、至正三年颁行的“漕运罪赏”条(二十四款),也都是以前没有见到的重要史料。 还有一些史实,过去仅知大略而不得其详,也可以通过残本《至正条格》得到重要的补充。例如《元史》卷34《文宗纪三》记载:至顺元年十一月“辛丑,征河南行省民间自实田土粮税,不通舟楫之处得以钞代输”。这是针对仁宗延祐年间在河南清查出的隐漏土地征税的举措。有关命令详见于残本《至正条格》条格《田令》门“河南自实田粮”第二条,其中提到在河南查出已经确认的隐漏土地共有435815馀顷,可耕而未耕的土地共有151690馀顷,这两个数字是我们以往不了解的。又如《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记载:泰定二年(1325)十二月“丁亥,……申禁图谶,私藏不献者罪之”。但所禁“图谶”包括哪些书,并未明言。、残本《至正条格》断例《职制》门“隐藏玄象图谶”第一条,则详细开列了此次“申禁图谶”的图书清单,共达五十馀种,为研究元代文化史提供了重要信息。”
  8. ^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 例如条格《狱官》门“恤刑”条,系成宗大德八年(1304)中书省批准的刑部呈文,长达约2900字,详细记载了当时监狱管理中种种触目惊心的严重弊端,提出整顿措施10条,是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资料。条格《赋役》门“云南差发”条,为仁宗延祐四年(1317)中书省奏事,述及云南行省动用军队征收民间科差的举措,应当引起云南地方史研究者的关注。断例《职制》门“和雇和买违法”条,则是延祐二年中书省根据御史台呈文拟定的判决通例,针对大都路地方官在和雇和买活动中的各类徇私舞弊、亏官害民行为制定了具体的惩罚标准,对于了解元朝的和雇和买制度和吏治状况很有帮助。这些资料,《元典章》和《通制条格》均未收载,其他书里也没有看到。 虽见于他书而记载不详的材料,如断例《厩库》门“盐课”、“铁课(第一条)”和“茶课”三条文书,实际上就是元廷在所颁发盐引、铁引和茶引上印刷的文字,盐引文字共分9款,铁引7款,茶引6款。《元史》卷104《刑法志三食货》虽有其节略内容,《元典章》亦载有其中一些单独的款项,但完整的盐引、铁引和茶引文字,毕竟只有在《至正条格》中才能看到。又如《元史》卷103《刑法志二职制下》云:“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提到的两种酷刑,“王侍郎绳索”的解释已见于《元典章》卷40《刑部二刑狱狱具禁断王侍郎绳索》,“大披挂”则一向不得其解。残本《至正条格》条格《狱官》门“非理鞠囚”第一条所载世祖至元九年(1372)文书,则明确记载了“大披挂”的含义,即“将犯人枷立”,“上至头髻,下至两膝,绳索拴缚,四下用砖吊坠,沉苦难任”。《元史》卷18《成宗纪一》记载:至元三十一年(1294)十一月“壬子,诏以军民不相统壹,罢湖广、江西行枢密院,并入行省”。残本《至正条格》条格《捕亡》门“捕草贼不差民官”条,则记述了这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即江西行省、行院在镇压抗元活动时互相推诿的情况。凡此种种,有裨于治史甚多。 即使是全文已见于他书收录的文书,也仍然有校勘的价值。例如条格《关市》门“和雇和买”第六条: 至大四年三月,诏书内一款节该:“诸王、驸马经过州郡,从行人员多有非理需索,官吏夤缘为奸,用一鸠百,重困吾民。自今各体朝廷节用爱民之意,一切惩约,毋蹈前非。其和雇和买,验有物之家随即给价,克减欺落者,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这条文件几乎一字不差地出现在《通制条格》卷18《关市》门“和雇和买”第七条,惟独年代作“至元四年”。哪一个正确呢?可以在《元史》中找到旁证。卷34《仁宗纪一》:“(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于大明殿,受诸王百官朝贺,诏曰:‘……诸王、驸马经过州郡,不得非理需索,应和顾和买,随即给价,毋困吾民。’”这显然就是上面所引“诏书内一款节该”,无疑《至正条格》是正确的,《通制条格》本条的“至元”应校改为“至大”。”
  9. ^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唐律》是中国中古时代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影响十分深远。宋朝除宋初照抄《唐律》的《重详定刑统》(今称《宋刑统》)外,没有颁布过正规的刑律。金朝颁行《泰和律》,篇目一遵唐旧,条文则有少量变动,惜已亡佚,无法进行具体的对比。再下面一部刑律,就要数到《大明律》了。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由十二篇变为七篇三十门,条文也进行了比较多的增删分并,可以说面目大异。唐、明律的比较研究,自晚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明律目笺》以来,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残本《至正条格》的“断例”部分,可以在这方面提供重要的帮助。尽管断例的文字表述形式与律不同,但篇目、条目仍与前后朝代的律典有明显联系。可以注意到一个有趣现象,《至正条格》断例的篇目仍沿《唐律》之旧,但在各篇的条目上却往往与《大明律》更加接近。兹举有关婚姻的条文为例。《唐律》“户婚”门有关婚姻的条文共21条,《大明律》“户律”的“婚姻”门共18条。后者条数虽少,但基本囊括了前者21条的内容,同时却有6条内容为《唐律》所无。这6条分别是: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强占良家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蒙古色目人婚姻。6条之中,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娶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4条,《至正条格》断例的“户婚”门均已专设条目,而“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条,显然也与元朝背景有关。从这个角度看,《至正条格》对《大明律》有比较明显的影响。相信在这方面,学者还大有深入探讨的馀地。”

来源 编辑

  • 中国法制史》,蒲坚 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九章
  • 《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作者:张帆(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发表于《文史知识》2008年第2期,分类号:G256.22;D929

至正条格, 是元朝的法律之一, 是继, 大元通制, 之后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三部法律, 内容包括了元惠宗至正四年, 1344年, 之前元朝历代帝王发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圣旨条画, 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在明初已经只有残本23卷, 到了清朝中期之后已经彻底失传, 2002年在韩国发现元刊残本, 两册, 包括, 条格, 断例, 各一册, 一共25卷, 重现于世, 现存残本, 内容包括元世祖中统元年, 1260年, 到元惠宗至正四年, 1344年, 80多年间元朝官方颁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圣旨条画, 律令格. 至正条格 1 是元朝的法律之一 至正条格 是继 大元通制 之后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三部法律 内容包括了元惠宗至正四年 1344年 之前元朝历代帝王发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圣旨条画 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至正条格 在明初已经只有残本23卷 到了清朝中期之后已经彻底失传 2002年在韩国发现元刊残本 至正条格 两册 包括 条格 断例 各一册 一共25卷 至正条格 重现于世 现存残本 至正条格 内容包括元世祖中统元年 1260年 2 到元惠宗至正四年 1344年 80多年间元朝官方颁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圣旨条画 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史實多為 元史 所不載 目录 1 编修经过 2 明朝 永乐大典 中的残本内容简介 3 清朝中期后逐渐失传 4 2002年元刊残本 至正条格 重现于世 5 现存残本 至正条格 简介 6 现存残本 至正条格 的重要史料价值 7 参考文献 7 1 引用 7 2 来源编修经过 编辑元惠宗至元四年 1338年 三月 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据 大元通制 编定条格 3 至元六年 1340年 七月 命翰林学士承旨腆哈 奎章阁学士崾崾等删修 大元通制 至正五年 1345年 十一月书成 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 请元惠宗赐名 至正条格 这部法典共有2909条 其中包括制诏150条 条格1700条 断例1059条 至正六年农历四月五日 1346年4月26日 至正条格 中的条格 断例两部分 2759条 颁行天下 4 至正条格 一共在全国范围内使用22年 至正二十八年农历八月二日 1368年9月14日 明军攻克元大都 元朝退回北方草原后 至正条格 逐渐失传 明朝 永乐大典 中的残本内容简介 编辑明初修 永乐大典 将 至正条格 收入 但只是残本 原书卷数已不可考究 根据 永乐大典 记载 残本共23卷 分祭祀 户令 学令 选举 仓库 捕亡 赋役 狱官等27目 清朝乾隆年间修 四库全书 根据 四库总目提要 记载 永乐大典 收录的23卷残本 至正条格 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凡分目二十七 曰 祭祀 曰 户令 曰 学令 曰 选举 曰 宫卫 曰 军防 曰 仪制 曰 衣服 曰 公式 曰 禄令 曰 仓库 曰 厩牧 曰 田令 曰 赋役 曰 关市 曰 捕亡 曰 赏令 曰 医药 曰 假宁 曰 狱官 曰 杂令 曰 僧道 曰 营缮 曰 河防 曰 服制 曰 跕赤 曰 榷货 案 元史 刑法志 载 元初平宋 简除繁苛 始定新律 至元二十一年 中书省咨各衙门 将原降圣旨条律 颁之有司 号曰 至元新格 仁宗时 又以格例条画 类集成书 号曰 风宪宏纲 英宗时复加损益 书成 号曰 大元通制 其书之大纲有三 一曰 诏制 二曰 条格 三曰 断制 自仁宗以後 率遵用之 而不及此书 据欧阳元序 则此书乃顺帝至元四年中书省言 大元通制 纂集於延祐乙卯 颁行於至治之癸亥 距今二十馀年 朝廷续降诏条 法司续议格例 简牍滋繁 因革靡常 前後衡决 有司无所质正 往复稽留 吏或舞文 请择老成耆旧 文学法理之臣 重新删定 上乃敕中书专官 典治其事 遴选枢府宪台 大宗正 翰林集贤等官 编阅新旧条格 参酌增损 书成 为制诏百有五十条 格千有七百 断例千五十有九 至正五年书成 丞相阿鲁图等入奏 请赐名曰 至正条格 其编纂始末 厘然可考 元史 遗之 亦疏漏之一证矣 原本卷数不可考 今载於 永乐大典 者 凡二十三卷 清朝中期后逐渐失传 编辑清修 四库全书 时 从 永乐大典 中辑得23卷的残本 乾隆帝曾翻阅此书 题诗一首 四库馆臣曾引用过残本的 至正条格 对所收 元史 进行考证 但是 四库全书 只把残本的 至正条格 列入存目 导致此书后来在中国最终失传 长期以来 国内国际元史研究者均认为 至正条格 已经失传 2002年元刊残本 至正条格 重现于世 编辑2002年在韩国东南部的庆州发现元刊残本 至正条格 两册 5 包括 条格 断例 各一册 由于年代久远 书籍破损严重 经过数年的修复整理 庆州残本 至正条格 在2007年8月由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正式整理出版 分影印本和校注本两册 现存残本 至正条格 简介 编辑韩国发现的元刊残本 至正条格 包括条格12卷 断例近13卷 以及断例全部30卷的目录 据统计 条格存374条 断例存426条 总数共计为800条 占 至正条格 颁行总条数 条格加断例一共2759条 的29 其中现存条格占原条格总数约22 现存断例占原断例总数约40 残本 至正条格 没有全部条格的目录 但通过 四库全书总目 为 至正条格 撰写的提要 可知其条格篇目分别为 祭祀 户令 学令 选举 宫卫 军防 仪制 衣服 公式 禄令 仓库 厩牧 田令 赋役 关市 捕亡 赏令 医药 假宁 狱官 杂令 僧道 营缮 河防 服制 站赤 榷货 共27门 与现在的唐令 金令篇目大多相同 残本 至正条格 的条格部分依次为第二十三卷 仓库 第二十四卷 厩牧 第二十五卷 第二十六卷 田令 第二十七卷 赋役 第二十八卷 关市 第二十九卷 捕亡 第三十卷 赏令 第三十一卷 医药 第三十二卷 假宁 第三十三卷 第三十四卷 狱官 据此推断 其条格的总卷数应有40卷到50卷 残本 至正条格 所存断例目录 包括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11门 除缺少唐律 金律的第一门 名例 外 其余的篇目 次序皆与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 至正条格 的断例共30卷 现存其前半部分 依次为第一卷 卫禁 第二卷至第六卷 职制 第七卷 第八卷 户婚 第九卷至第十二卷 厩库 第十三卷 后半阙 擅兴 6 现存残本 至正条格 的重要史料价值 编辑在元朝法律中 断例基本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律 条格基本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令 这个在断例和条格的篇目上反映的很明显 新发现的残本 至正条格 是研究元朝历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极为重要的史料 残本 至正条格 收录了大量元朝后期的法令文书 是研究元朝后期历史的重要史料 7 残本 至正条格 所收录至治二年 1322年 以前的元朝文书 虽然时间上和 元典章 重合 所收录延祐三年 1316年 以前的元朝文书 虽然时间上和 通制条格 重合 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所没有记载的 还有的文书则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虽有但记载不详 或者记载有误 8 至正条格 很多内容对 大明律 有明显的影响 9 有助于填补中国古代法律演进过程中的缺环 参考文献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至正条格引用 编辑 孔齐 至正直记 卷1 国朝文典 条提到 大元国朝文典 有 和林志 至元新格 国朝典章 大元通制 至正条格 皇朝经世大典 大一统志 平宋录 大元一统纪略 元真使交录 国朝文类 皇元风雅 国初国信使交通书 后妃名臣录 名臣事略 钱唐遗事 十八史略 后至元事 风宪宏纲 成宪纲要 根据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8月正式整理出版的残本 至正条格 校注本 书中的 至正条格 条文年代索引 残本 至正条格 中收录的官方文件 最早的颁布于元世祖中统元年 庚申年 1260年 最晚颁布于元惠宗至正四年 1344年 根据欧阳玄 至正条格序 圭斋集 卷7 四部丛刊初编本 记载 至元四年 公元l338年 戊寅三月二十六日 中书省臣言 大元通制 为书 缵集于延韦占之乙卯 颁行于至治之癸未 亥 距今二十余年 朝廷续降诏条 法司续议格例 岁月既久 简牍滋繁 因革靡常 前后衡决 有司无所质正 往复稽留 奸吏舞文 台臣屡以为言 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 重新删定为宜 台臣屡以为言 根据欧阳玄 至正条格序 圭斋集 卷7 四部丛刊初编本 记载 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 遴选枢府 宪台 大宗正 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 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 杂议而圜听之 参酌比校 增损去存 务当其可 书成 为 制诏 百有五十 条格 千有七百 断例 千五十有九 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 右丞相阿鲁图 等入奏 请赐其名曰 至正条格 上曰 可 既而群臣复议曰 制诏 国之典常 尊而阁之 礼也 条格 断例 有司奉行之事也 请以 制诏 三本 一置宣文阁 以备圣览 一留中书 一藏国史院 条格 断例 申命锓梓示万方 上是其议 2009年11月27日下午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举行了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至正条格 与元代法制研究 开题研讨会 里面提到 至正条格 是2002年在韩国庆州新发现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元代史料 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基地重大项目 至正条格 与元代法制研究 开题研讨会综述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残本 至正条格 简介内容 参考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 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 lt 至正条格 gt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 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 lt 至正条格 gt 现存元代法令文书汇编中 通制条格 和 元典章 以收录文书数量多 范围广著称 但两书收载下限分别只到仁宗延祐三年 1316 和英宗至治二年 1322 至治二年以后的文书 虽在 宪台通纪 南台备要 经世大典 残卷 见于 永乐大典 中有一些收载 但局限于监察 驿站 漕运等主题 内容不够广泛 数量也比较有限 而 至正条格 选录的文书 下限一直收到顺帝至正四年 1344 其中有近40 在至治二年以后 内容涉及政治 经济 法律 军事 文化等不同方面 绝大部分都是我们以前不知道的新材料 例如条格 捕亡 门 防盗 第二条 记载顺帝至元三年 1337 刑部根据监察御史意见拟定的 防御盗贼事理 四款 间接反映了当时江南地区的动荡形势 断例 卫禁 门 肃严宫禁 第二条 记载泰定四年 1327 上都留守司向泰定帝的奏事 述及上都的商业状况 颇足珍视 断例 户婚 门 僧道不许置买民田 条 是残本 至正条格 年代最晚的文书之一 记载元廷针对寺观经济恶性膨胀的背景 于至正四年发布禁止寺观购买民间土地的禁令 为以往任何史料所未言及 断例 厩库 门所载文宗至顺元年 1330 颁行的 检闸昏钞 条 三款 顺帝至元四年颁行的 关防漕运 条 十一款 至正三年颁行的 漕运罪赏 条 二十四款 也都是以前没有见到的重要史料 还有一些史实 过去仅知大略而不得其详 也可以通过残本 至正条格 得到重要的补充 例如 元史 卷34 文宗纪三 记载 至顺元年十一月 辛丑 征河南行省民间自实田土粮税 不通舟楫之处得以钞代输 这是针对仁宗延祐年间在河南清查出的隐漏土地征税的举措 有关命令详见于残本 至正条格 条格 田令 门 河南自实田粮 第二条 其中提到在河南查出已经确认的隐漏土地共有435815馀顷 可耕而未耕的土地共有151690馀顷 这两个数字是我们以往不了解的 又如 元史 卷29 泰定帝纪一 记载 泰定二年 1325 十二月 丁亥 申禁图谶 私藏不献者罪之 但所禁 图谶 包括哪些书 并未明言 残本 至正条格 断例 职制 门 隐藏玄象图谶 第一条 则详细开列了此次 申禁图谶 的图书清单 共达五十馀种 为研究元代文化史提供了重要信息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 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 lt 至正条格 gt 例如条格 狱官 门 恤刑 条 系成宗大德八年 1304 中书省批准的刑部呈文 长达约2900字 详细记载了当时监狱管理中种种触目惊心的严重弊端 提出整顿措施10条 是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条格 赋役 门 云南差发 条 为仁宗延祐四年 1317 中书省奏事 述及云南行省动用军队征收民间科差的举措 应当引起云南地方史研究者的关注 断例 职制 门 和雇和买违法 条 则是延祐二年中书省根据御史台呈文拟定的判决通例 针对大都路地方官在和雇和买活动中的各类徇私舞弊 亏官害民行为制定了具体的惩罚标准 对于了解元朝的和雇和买制度和吏治状况很有帮助 这些资料 元典章 和 通制条格 均未收载 其他书里也没有看到 虽见于他书而记载不详的材料 如断例 厩库 门 盐课 铁课 第一条 和 茶课 三条文书 实际上就是元廷在所颁发盐引 铁引和茶引上印刷的文字 盐引文字共分9款 铁引7款 茶引6款 元史 卷104 刑法志三食货 虽有其节略内容 元典章 亦载有其中一些单独的款项 但完整的盐引 铁引和茶引文字 毕竟只有在 至正条格 中才能看到 又如 元史 卷103 刑法志二职制下 云 诸鞫狱不能正其心 和其气 感之以诚 动之以情 推之以理 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 并法外惨酷之刑者 悉禁止之 提到的两种酷刑 王侍郎绳索 的解释已见于 元典章 卷40 刑部二刑狱狱具禁断王侍郎绳索 大披挂 则一向不得其解 残本 至正条格 条格 狱官 门 非理鞠囚 第一条所载世祖至元九年 1372 文书 则明确记载了 大披挂 的含义 即 将犯人枷立 上至头髻 下至两膝 绳索拴缚 四下用砖吊坠 沉苦难任 元史 卷18 成宗纪一 记载 至元三十一年 1294 十一月 壬子 诏以军民不相统壹 罢湖广 江西行枢密院 并入行省 残本 至正条格 条格 捕亡 门 捕草贼不差民官 条 则记述了这一措施出台的背景 即江西行省 行院在镇压抗元活动时互相推诿的情况 凡此种种 有裨于治史甚多 即使是全文已见于他书收录的文书 也仍然有校勘的价值 例如条格 关市 门 和雇和买 第六条 至大四年三月 诏书内一款节该 诸王 驸马经过州郡 从行人员多有非理需索 官吏夤缘为奸 用一鸠百 重困吾民 自今各体朝廷节用爱民之意 一切惩约 毋蹈前非 其和雇和买 验有物之家随即给价 克减欺落者 从监察御史 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这条文件几乎一字不差地出现在 通制条格 卷18 关市 门 和雇和买 第七条 惟独年代作 至元四年 哪一个正确呢 可以在 元史 中找到旁证 卷34 仁宗纪一 至大四年三月 庚寅 即皇帝位于大明殿 受诸王百官朝贺 诏曰 诸王 驸马经过州郡 不得非理需索 应和顾和买 随即给价 毋困吾民 这显然就是上面所引 诏书内一款节该 无疑 至正条格 是正确的 通制条格 本条的 至元 应校改为 至大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 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 lt 至正条格 gt 唐律 是中国中古时代法典的集大成之作 影响十分深远 宋朝除宋初照抄 唐律 的 重详定刑统 今称 宋刑统 外 没有颁布过正规的刑律 金朝颁行 泰和律 篇目一遵唐旧 条文则有少量变动 惜已亡佚 无法进行具体的对比 再下面一部刑律 就要数到 大明律 了 与 唐律 相比 大明律 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由十二篇变为七篇三十门 条文也进行了比较多的增删分并 可以说面目大异 唐 明律的比较研究 自晚清薛允升 唐明律合编 沈家本 明律目笺 以来 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 而残本 至正条格 的 断例 部分 可以在这方面提供重要的帮助 尽管断例的文字表述形式与律不同 但篇目 条目仍与前后朝代的律典有明显联系 可以注意到一个有趣现象 至正条格 断例的篇目仍沿 唐律 之旧 但在各篇的条目上却往往与 大明律 更加接近 兹举有关婚姻的条文为例 唐律 户婚 门有关婚姻的条文共21条 大明律 户律 的 婚姻 门共18条 后者条数虽少 但基本囊括了前者21条的内容 同时却有6条内容为 唐律 所无 这6条分别是 典雇妻女 逐婿嫁女 强占良家妻妾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蒙古色目人婚姻 6条之中 典雇妻女 逐婿嫁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4条 至正条格 断例的 户婚 门均已专设条目 而 蒙古色目人婚姻 一条 显然也与元朝背景有关 从这个角度看 至正条格 对 大明律 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相信在这方面 学者还大有深入探讨的馀地 来源 编辑 中国法制史 蒲坚 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6年10月版 ISBN 7 304 02441 0 第九章 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 lt 至正条格 gt 作者 张帆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发表于 文史知识 2008年第2期 分类号 G256 22 D929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至正条格 amp oldid 7891155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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