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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英語:Government of Australia)是君主立宪联邦议会制国家澳大利亚联邦的政府,通常也被称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于1901年,是由原本隶属大英帝国的六个自治殖民地达成协议后的产物,而这六个殖民地也成为澳大利亚后来的六个州。这些协议的条款体现在《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中,该宪法由澳大利亚制宪会议英语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ustralia)制订并由全体澳大利亚人民公民投票所确定。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澳大利亚国王,并由澳大利亚总督为代表;[1][2][3][4][5]而行政权力由澳大利亚议会授权澳大利亚总理政府首脑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分为三个部分:

  1. 行政分支。其最高行政机关为由总督所主持的联邦行政会议;但其行政权力下放给由总理所领导的澳大利亚内阁
  2. 立法分支。由参议院众议院所组成的澳大利亚国会所负责。
  3. 司法分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组成。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通过《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结构所确立,三个分支部分分别在宪法的不同章节里予以列举。澳大利亚政府体系将威斯敏斯特体系华盛顿体系的元素同澳大利亚本土特点结合起来,形成了所谓的“华盛敏斯特变体(Washminster mutation)”。[6]

政府结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三权分支
 
立法机关
位于堪培拉国会大厦
澳大利亚国会所在地
 
行政机关
联邦行政会议的代表澳大利亚总理(左为马尔科姆·特恩布尔,于2015-2018年间担任总理职务)与澳大利亚总督彼得·科斯格罗夫(右)
均需遵循议会议案行事
 
司法机关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的最高法院

澳大利亚宪法》第一章就确立了一个民主立法机构——两院制澳大利亚国会,澳大利亚国会包括澳大利亚君主参议院众议院宪法第51章英语Section 51 of the Constitution of Australia确立了联邦政府的立法权,并将某些权力和义务分配给联邦政府。而除此之外的义务则由六个英语Parliaments of the Australian states and territories各自保留。澳大利亚的六个州都有各自的宪法,因此澳大利亚拥有七个具有主权性质的议会;但是任何一个议会都不能侵犯其他议会的职能。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负责裁定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的争端。

澳大利亚国会可以修订《澳大利亚宪法》。但是为了保证新修订的《宪法》能够获得通过,这些修订案必须在所有适龄澳大利亚人的公民投票中获得“双重多数”,即:多数全体选票和多数州的多数选票。

澳大利亚宪法》还规定,各州可以将自身所拥有的任何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这个让渡可以通过公民投票来确认是否可行;同时更为常见的方式则是通过额外立法的形式实现让渡,但这需要所有州都通过相似的立法。这样的让渡立法通常会设立一个“落日条款”,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让渡工作的话,那么所有相关立法工作全部作废,一切都恢复到原始状态。

此外,澳大利亚境内还有若干领地,其中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北领地是自治领地。它们的立法机关称之为“立法会(Assemblies)”,行使由联邦政府赋予它们的立法权;但是它们的立法是可以被联邦政府修改或推翻的。澳大利亚国会两院的议员是需要向这两个自治领地的公民负责的。从1979年到2016年期间,诺福克岛也是处于自治领地状态,但是并未在联邦国会中得到体现。其他澳大利亚本土的常住人口领地还包括:杰维斯湾圣诞岛科科斯(基林)群岛等则从未实施过自治。

有关澳大利亚联邦联邦性质澳大利亚国会的构成问题是《澳大利亚宪法》起草期间各殖民地间旷日持久的谈判主题。澳大利亚众议院的选举反映了各州人数的多寡,因此新南威尔士州拥有48名众议员,但塔斯马尼亚州却只有5名众议员;而澳大利亚参议院的选举则是基于各州平等的基础,所有州一律拥有12名参议员的选举资格。这样选举的方式是为了让人数较少的州在参议院拥有多数席位,从而能够修改或拒绝来自众议院的议案。除此之外,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北领地也各有2名参议员的选举资格。

澳大利亚政府等级分为三级,第一级为联邦政府;第二级为州或领地政府;第三級则为地方政府英语Local government in Australia。澳大利亚地方政府的构成形式包括、镇或市。这些地区的政务会由被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而这些代表被称为“政务委员英语Councillor”或“市府参事英语Alderman”,具体视所在州或领地而定;通常这些人都是兼职。地方政府政务会的权力由所在州或领地政府下放给他们。

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以及州或领地政府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分支机构来共同负责管理:

权力分立是三个政府分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彼此区隔开并单独进行活动的原则:

  • 立法机关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法律,并未其他两个分支的运作提供立法框架;君主属于国会的正式一部分,但其在这些立法事项中并没有任何积极作用,除非(代表君主的)的总督、州长及领地行政官签署法规同意实施君主的御准。
  • 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法律并执行法律所赋予的任务。
  • 司法机关负责由法律管理所引发的案件,适用于成文法普通法;澳大利亚法院不能就法律合宪性做出咨询意见英语Advisory opinion,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则可以裁定法律是否合宪。
  • 司法机关成员由君主根据联邦及州或领地政府的建议进行任命;但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应试图影响其决定。

在《1986年澳大利亚法案英语Australia Act 1986》及联合王国议会的相关立法通过之前,一些澳大利亚的案件是可以提交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最后上诉的。但是通过该法案之后,澳大利亚司法具有独立主权,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被确立为最高上诉法院。同时,英国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来推翻《澳大利亚宪法》的理论可能性也消失了。[7]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并负责监督其他两个分支的活动以便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法律。澳大利亚的立法机关为澳大利亚国会,采取两院制,由澳大利亚君主、76名参议员所组成的参议院与由150名众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组成。

澳大利亚参议院的76名参议员中有72名由澳大利亚的六个选举产生,每个州均可选举12名联邦参议员。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可转移单票制;每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参议院每三年改选一半。除了每个州选举的参议员之外,北领地澳大利亚首都领地亦可每个领地选举2名联邦参议员。在澳大利亚选举制度英语Electoral system of Australia中,北领地选区除了包含北领地之外,还包括澳大利亚位于印度洋的领土圣诞岛科科斯(基林)群岛;同样的,澳大利亚首都领地除了包括澳大利亚首都领地之外,还包括杰维斯湾领地。领地所选举的参议员采用偏好投票制,其任期并不固定。通常情况下,领地所选举的参议员任期从众议院大选结束后开始,一直持续到下一次大选开始前。

澳大利亚众议院选举采用排序复选制,每个州或领地的单一议员选区内均采用这种非比例制亦非多数制的投票方式。[8][9] 在普通立法中,参议院众议院具有协调权;但是所有关收入划拨或征税的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在现行的威斯敏斯特体系下,澳大利亚众议院中受多数议员支持的政党或政党联盟领袖将成为总理并受邀组建内阁

总理内阁澳大利亚国会负责;在通常情况下,总理与阁员必须是国会议员。澳大利亚大选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总理有权力建议澳大利亚总督随时召集众议院选举,但是参议院选举只能在宪法规定的日期内进行。最近一次大选于2016年7月2日举行。

澳大利亚联邦国会与澳大利亚各州及领地的立法机关都基于威斯敏斯特体系的惯例进行运作,立法机关里会有一个反对党领袖,他通常由组成政府政党之外最大的政党的领袖担任;同时反对党的成员会组成“影子内阁”,并由“影子内阁”的阁员对相对的内阁阁员提出质询。尽管政府可以依据其所属政党在立法机关下议院的多数优势来控制下议院的运作,但是反对党却可以拖延立法工作并在适当的时机阻碍政府的工作。

澳大利亚众议院的日常工作通常由经澳大利亚总理任命的澳大利亚众议长英语Speaker of the Australian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与由反对党领袖任命的反对党事务经理英语Manager of Opposition Business in the House (Australia)进行协商确认。目前澳大利亚国会的反对党领袖为比尔·肖顿阁下

行政机关

国家元首

由于《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自1901年才颁布;而在此之前,澳大利亚是属于大英帝国统治下的自治领。由于当时的澳大利亚并非主权国家,所以并不使用“国家元首”一词。因为现在的澳大利亚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所以政府和学术界均将澳大利亚君主视为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10]但是在实践中,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由澳洲君主澳大利亚总督共同担任,其中澳大利亚总督由國王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提议进行任命。虽然在许多方面,澳大利亚总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并以她的名义行使各种宪法权力;但他们也各自行使其他一些重要权力。澳大利亚总督在国际上代表澳大利亚,并出访其他国家。[11]

澳大利亚君主目前為查理斯三世,他同时也是包括联合王国在内等15个英联邦国家的君主。与其他自治领一样,澳大利亚也是通过《1931年西敏法令》从英国国会获得立法独立。该法令于1942年在澳大利亚通过,并以1939年9月3日为追溯期始。根据1953年的《皇室稱號及名銜法令英语Royal Style and Titles Act》,澳大利亚国会授予伊丽莎白二世“澳大利亚女王”的头衔。而到了1973年,更是删除了她其他诸如“联合王国女王”、“信仰捍卫者英语Defender of the Faith”之类的头衔,仅保留了“澳大利亚女王”称号。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61条规定,“联邦行政权属于君主,由总督以君主代表名义行使之。此项权限包括本宪法及联邦法律的执行与维护。”同时在第2条也规定了,澳大利亚总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而在实践中,澳大利亚总督行使所有由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职权。

根据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规定,总督的权力总是在总理或其他部长的建议下使用。但是澳大利亚总督保留了类似英國君主那样的“储备权英语Reserve power”。在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中,总督约翰·克尔爵士行使了这一极少被行使的权力,完全无视了君主及总理的权力。

澳大利亚经常有寻求结束君主制的公民运动。在1999年澳大利亞共和制公投中,澳大利亚人民投票通过了一项旨在修改宪法的提案。根据修正案的要求,《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中将完全删除所有对“女王”的提及,并由总理提名的总统来取代总督;但是需要经过澳大利亚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支持方可。最后,该提案被否决了。谋求结束君主制的澳大利亚共和运动仍在积极参与竞选;而反对者则包括澳大利亚君主立宪制联盟英语Australians for Constitutional Monarchy澳洲君主主義者同盟英语Australian Monarchist League

行政会议

联邦行政会议是一个正式的政府机构,它的存在和定期会议使得澳大利亚内阁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它也需要履行其他职能。澳大利亚联邦所有部长都是联邦行政会议的正式成员,并有权使用前缀“尊敬的”,这是一个他们可以终身保留的尊称。联邦行政会议通常由澳大利亚总督负责主持;如果总督缺席,则会提名另外一位部长为“行政会议副主席英语Vice-President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并由他来主持会议。自2017年12月20日起,现任副主席为马提亚斯·科尔曼

有时当联邦政府处于“看守英语Caretaker government of Australia”状态时,它会代表政府行使职权,这通常是大选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

联邦内阁

澳大利亚内阁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的资深部长所组成的议事会议,向澳大利亚国会负责。部长由澳大利亚总督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建议任命,总理向总督荣幸服务。内阁的会议内容执行严格保密,并每周举行一次,用于讨论重大问题并制定政策。在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内,除内阁之外还有一个类似“外阁”的外部部门,它由其他非阁员的部长和政务次长(Parliamentary Secretary)们组成;他们负责一些特定的政治领域并向资深部长们汇报工作。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并不承认内阁是一个法律实体,它完全按照惯例而存在。内阁的决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却是联邦行政会议的实际表达;而联邦行政会议则是澳大利亚的最高行政机关。在实际情况中,联邦行政会议仅仅是与内阁会面并将内阁做出的决定升格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或法规。内阁所有阁员都是联邦行政会议成员。虽然澳大利亚总督是联邦行政会议的主持者,但是他几乎不参加任何联邦行政会议。内阁会内部选举并任命一名资深部长为行政会议副主席,由他在总督缺席的情况下主持联邦行政会议。

直到1956年之前,所有政府部长都是内阁阁员。但是这种内阁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1956年,罗伯特·孟席斯建立了两级制内阁,只有资深部长才能出任内阁阁员,他们在国会里也被称为“前台”(Front Bench)。除了惠特拉姆政府,几乎所有后来的澳大利亚政府都沿袭这样的做法。

当非工党组建政府时,澳大利亚总理可以自行决定所有内阁和部长的任命,尽管他们在实际情况中会和他们的高级同事就任命进行协商。而当自由党及其前身(国民党澳大利亚联合党)与国家党及其前身(澳大利亚乡村党)组建联合政府时,初级联盟政党的领袖有权提名其政党成员并向总理建议部长职务的分配。

工党于1901年首次组建政府的时候,时任总理的克里斯·沃森仍然有权独自挑选其部长人选。然而在1907年,工党通过决议,未来工党组建政府的时候,将由工党国会党团成员选择部长人选;但是总理仍然有权分配职务。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2007年。在1907年到2007年期间,尽管当选总理的工党领袖在政府成员挑选上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其他工党领导者也在其中发挥了重大影响。在2007年澳大利亚联邦大选的时候,时任反对党领袖的工党竞选人陆克文宣称,如果他当选总理,他将独自挑选部长。而当工党赢得当年大选后,他也是这样做的。[12]

内阁除了在首都堪培拉举行会议之外,也会在澳大利亚各州的州首府举行会议,例如:悉尼墨尔本。陆克文赞同在其他城市举行内阁会议,特别是一些地区性主要城市。[13]澳大利亚各州及领地的首府都设有联邦国会办公室英语Commonwealth Parliament Offices, Sydney,例如悉尼的办公室就在菲利普街英语Phillip Street, Sydney

联邦部门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目前设有18个部门。[14][15][16]

部门中文译名[17] 部门英文原名
律政部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农业和水资源部英语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
通讯和艺术部英语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国防部 Department of Defence
教育与培训部英语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就业部英语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Skills, Small and Family Busines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环境与能源部英语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财务部 Department of Finance
外交贸易部英语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卫生部英语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ealth
内政部英语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公众服务部英语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工业、创新与科学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
基础设施与地区发展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总理内阁部英语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社会服务部英语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财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退伍军人事务部英语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司法机关

 
位于堪培拉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一号审判庭。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联邦的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共同行使。

联邦司法权属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及其他由澳大利亚国会所设立的其他联邦法院,这其中包括: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英语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英语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等。此外与美国不同的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将联邦执法权置于州级法院[18]。由于《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在联邦政府这一级进行权力分立,因此只有法院才能行使联邦司法权;同样的,非司法职能的事务也不能归于法院管辖范围内。 [註 1]

州司法权则由州最高法院与其他由州议会设立的法院或审理庭行使。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终上诉法院,并有权审理有关联邦或州法律事务的上诉。高等法院具有初审英语Original jurisdiction上诉管辖权英语Appellate jurisdiction;对澳大利亚国会及州议会所通过之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同时还具有对《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释宪权。与美国不同的是,澳大利亚只有一部普通法,而不是每个州都有各自的普通法。[註 2]

公有实体

国会法案所规定的公司

政府商业实体

下列公司或商业实体是依据《公共治理、绩效与责任规定(the Public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ule)》第五章所成立的公营企事业单位(Government Business Enterprises)。

  • 澳大利亚国防住房服务公司英语Defence Housing Australia[21]
  • 澳大利亚潜艇公司英语ASC Pty Ltd[21]
  • 澳大利亚海军基建公司(Australian Naval Infrastructure Pty Ltd.
  • 澳大利亚铁路公司英语Australian Rail Track Corporation[21]
  • 摩尔班克联运公司(Moorebank Intermodal Company[21]
  • 国家宽带网络公司英语NBN Co[21]
  • 雪山水电英语Snowy Hydro[21]
  • 西悉尼机场公司(WSA Co Ltd.[21]

其他公有非金融公司

  • 澳大利亚航空服务公司英语Airservices Australia

相关条目

  • 澳大利亚联邦预算英语Australian federal budget
  • 澳大利亚公务员英语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 澳大利亚公民投票英语Referendums in Australia(和非约束性公投)
  • 莫里森政府英语Morrison Ministry(现任澳大利亚政府)

注释

  1. ^ 参见澳大利亚女王诉科比并单方审查澳大利亚锅炉工协会案英语R v Kirby; Ex parte Boilermakers' Society of Australia,
  2. ^ 参见郎伊诉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案英语Lange v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参考文献

引用
  1. ^ 众议院, (PDF),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英语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3, [2011-03-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03-12) 
  2. ^ . 澳大利亚国会教育办公室.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英语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3). 
  3. ^ 外交贸易部. Protocol > Protocol guidelines >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英语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2011-03-14]. (原始内容于2014-12-17). 
  4. ^ 澳大利亚公共事务委员会英语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英语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2011-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3-13). 
  5. ^ Australian Citizenship – Our Common Bond (PDF). 移民与公民部英语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12-08 [2019-02-08]. (原始内容 (PDF)于201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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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Australia Act 1986. Office of Legislative Drafting,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9-0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2). 
  8. ^ Australia: Replacing Plurality Rule with Majority-Preferential Voting. Palgrave Macmillan Ltd. [2019-02-10]. (原始内容于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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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Cutting bureaucracy won't hurt services: Rudd. 澳大利亚广播公司. [2019-02-14]. (原始内容于2021-04-20). 
  14. ^ (PDF). 总理内阁部 (堪培拉: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2013-09-18 [2019-02-1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10-14). 
  15. ^ (PDF). 总理内阁部 (堪培拉: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2015-09-21 [2019-02-1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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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Robert French. Two Chapters about Judicial Power (PDF).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2019-02-12]. (原始内容 (PDF)于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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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Special Broadcasting Service Act 1991.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2019-02-08]. (原始内容于2021-04-20). 
  21. ^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 澳大利亚财政部. [2019-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3). 

外部链接

  • 官方网站(英文)
  • 澳大利亚政府在线服务网站(英文)

澳大利亚政府, 此條目介紹的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关于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 政治及政治机构等其他内容的阐述, 请见, 澳大利亚政治, 英語, government, australia, 是君主立宪联邦议会制国家澳大利亚联邦的政府, 通常也被称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government, australia徽章政體議會制, 君主立宪制憲法澳洲憲法組成日期1901年, 121年前, 1901, 國家元首澳大利亚君主現任查爾斯三世立法機關澳大利亚议会類型兩院制議事場所澳洲國會大廈上議院上議院名澳大利亚参议院下議院下議院. 此條目介紹的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关于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 政治及政治机构等其他内容的阐述 请见 澳大利亚政治 澳大利亚政府 英語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是君主立宪联邦议会制国家澳大利亚联邦的政府 通常也被称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Governmen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亚政府徽章政體議會制 君主立宪制憲法澳洲憲法組成日期1901年 121年前 1901 國家元首澳大利亚君主現任查爾斯三世立法機關澳大利亚议会類型兩院制議事場所澳洲國會大廈上議院上議院名澳大利亚参议院下議院下議院名澳大利亚众议院行政機關政府首腦職銜澳大利亞總理現任安東尼 艾巴尼斯任命澳大利亚总督澳大利亚内阁現届艾巴尼斯內閣首长總理閣員14司法機關澳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苏珊 基弗尔地址堪培拉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于1901年 是由原本隶属大英帝国的六个自治殖民地达成协议后的产物 而这六个殖民地也成为澳大利亚后来的六个州 这些协议的条款体现在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中 该宪法由澳大利亚制宪会议 英语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ustralia 制订并由全体澳大利亚人民公民投票所确定 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为澳大利亚国王 并由澳大利亚总督为代表 1 2 3 4 5 而行政权力由澳大利亚议会授权澳大利亚总理为政府首脑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分为三个部分 行政分支 其最高行政机关为由总督所主持的联邦行政会议 但其行政权力下放给由总理所领导的澳大利亚内阁 立法分支 由参议院与众议院所组成的澳大利亚国会所负责 司法分支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组成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通过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的结构所确立 三个分支部分分别在宪法的不同章节里予以列举 澳大利亚政府体系将威斯敏斯特体系与华盛顿体系的元素同澳大利亚本土特点结合起来 形成了所谓的 华盛敏斯特变体 Washminster mutation 6 目录 1 政府结构 2 立法机关 3 行政机关 3 1 国家元首 3 2 行政会议 3 3 联邦内阁 3 4 联邦部门 4 司法机关 5 公有实体 5 1 国会法案所规定的公司 5 2 政府商业实体 5 3 其他公有非金融公司 6 相关条目 7 注释 8 参考文献 9 外部链接政府结构 编辑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三权分支 立法机关位于堪培拉的国会大厦澳大利亚国会所在地 行政机关联邦行政会议的代表澳大利亚总理 左为马尔科姆 特恩布尔 于2015 2018年间担任总理职务 与澳大利亚总督彼得 科斯格罗夫 右 均需遵循议会议案行事 司法机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澳大利亚联邦的最高法院 澳大利亚宪法 第一章就确立了一个民主立法机构 两院制的澳大利亚国会 澳大利亚国会包括澳大利亚君主 参议院和众议院 宪法第51章 英语 Section 51 of the Constitution of Australia 确立了联邦政府的立法权 并将某些权力和义务分配给联邦政府 而除此之外的义务则由六个州 英语 Parliaments of the Australian states and territories 各自保留 澳大利亚的六个州都有各自的宪法 因此澳大利亚拥有七个具有主权性质的议会 但是任何一个议会都不能侵犯其他议会的职能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负责裁定联邦与州 以及各州之间的争端 澳大利亚国会可以修订 澳大利亚宪法 但是为了保证新修订的 宪法 能够获得通过 这些修订案必须在所有适龄澳大利亚人的公民投票中获得 双重多数 即 多数全体选票和多数州的多数选票 澳大利亚宪法 还规定 各州可以将自身所拥有的任何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 这个让渡可以通过公民投票来确认是否可行 同时更为常见的方式则是通过额外立法的形式实现让渡 但这需要所有州都通过相似的立法 这样的让渡立法通常会设立一个 落日条款 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让渡工作的话 那么所有相关立法工作全部作废 一切都恢复到原始状态 此外 澳大利亚境内还有若干领地 其中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和北领地是自治领地 它们的立法机关称之为 立法会 Assemblies 行使由联邦政府赋予它们的立法权 但是它们的立法是可以被联邦政府修改或推翻的 澳大利亚国会两院的议员是需要向这两个自治领地的公民负责的 从1979年到2016年期间 诺福克岛也是处于自治领地状态 但是并未在联邦国会中得到体现 其他澳大利亚本土的常住人口领地还包括 杰维斯湾 圣诞岛和科科斯 基林 群岛等则从未实施过自治 有关澳大利亚联邦的联邦性质和澳大利亚国会的构成问题是 澳大利亚宪法 起草期间各殖民地间旷日持久的谈判主题 澳大利亚众议院的选举反映了各州人数的多寡 因此新南威尔士州拥有48名众议员 但塔斯马尼亚州却只有5名众议员 而澳大利亚参议院的选举则是基于各州平等的基础 所有州一律拥有12名参议员的选举资格 这样选举的方式是为了让人数较少的州在参议院拥有多数席位 从而能够修改或拒绝来自众议院的议案 除此之外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和北领地也各有2名参议员的选举资格 澳大利亚政府等级分为三级 第一级为联邦政府 第二级为州或领地政府 第三級则为地方政府 英语 Local government in Australia 澳大利亚地方政府的构成形式包括郡 镇或市 这些地区的政务会由被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 而这些代表被称为 政务委员 英语 Councillor 或 市府参事 英语 Alderman 具体视所在州或领地而定 通常这些人都是兼职 地方政府政务会的权力由所在州或领地政府下放给他们 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以及州或领地政府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分支机构来共同负责管理 立法机关 澳大利亚国会 行政机关 澳大利亚君主 其具体权力由澳大利亚总督 澳大利亚总理 部会领导及相关部门代为行使 司法机关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以及联邦法院系统 权力分立是三个政府分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彼此区隔开并单独进行活动的原则 立法机关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法律 并未其他两个分支的运作提供立法框架 君主属于国会的正式一部分 但其在这些立法事项中并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除非 代表君主的 的总督 州长及领地行政官签署法规同意实施君主的御准 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法律并执行法律所赋予的任务 司法机关负责由法律管理所引发的案件 适用于成文法或普通法 澳大利亚法院不能就法律合宪性做出咨询意见 英语 Advisory opinion 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则可以裁定法律是否合宪 司法机关成员由君主根据联邦及州或领地政府的建议进行任命 但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应试图影响其决定 在 1986年澳大利亚法案 英语 Australia Act 1986 及联合王国议会的相关立法通过之前 一些澳大利亚的案件是可以提交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最后上诉的 但是通过该法案之后 澳大利亚司法具有独立主权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被确立为最高上诉法院 同时 英国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来推翻 澳大利亚宪法 的理论可能性也消失了 7 立法机关 编辑主条目 澳大利亚国会 參見 澳大利亚选举制度 英语 Electoral system of Australia 澳大利亚参议院议事厅 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厅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 并负责监督其他两个分支的活动以便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法律 澳大利亚的立法机关为澳大利亚国会 采取两院制 由澳大利亚君主 76名参议员所组成的参议院与由150名众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组成 澳大利亚参议院的76名参议员中有72名由澳大利亚的六个州选举产生 每个州均可选举12名联邦参议员 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可转移单票制 每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参议院每三年改选一半 除了每个州选举的参议员之外 北领地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亦可每个领地选举2名联邦参议员 在澳大利亚选举制度 英语 Electoral system of Australia 中 北领地选区除了包含北领地之外 还包括澳大利亚位于印度洋的领土圣诞岛和科科斯 基林 群岛 同样的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除了包括澳大利亚首都领地之外 还包括杰维斯湾领地 领地所选举的参议员采用偏好投票制 其任期并不固定 通常情况下 领地所选举的参议员任期从众议院大选结束后开始 一直持续到下一次大选开始前 澳大利亚众议院选举采用排序复选制 每个州或领地的单一议员选区内均采用这种非比例制亦非多数制的投票方式 8 9 在普通立法中 参议院和众议院具有协调权 但是所有关收入划拨或征税的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 在现行的威斯敏斯特体系下 澳大利亚众议院中受多数议员支持的政党或政党联盟领袖将成为总理并受邀组建内阁 总理及内阁向澳大利亚国会负责 在通常情况下 总理与阁员必须是国会议员 澳大利亚大选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 总理有权力建议澳大利亚总督随时召集众议院选举 但是参议院选举只能在宪法规定的日期内进行 最近一次大选于2016年7月2日举行 澳大利亚联邦国会与澳大利亚各州及领地的立法机关都基于威斯敏斯特体系的惯例进行运作 立法机关里会有一个反对党领袖 他通常由组成政府政党之外最大的政党的领袖担任 同时反对党的成员会组成 影子内阁 并由 影子内阁 的阁员对相对的内阁阁员提出质询 尽管政府可以依据其所属政党在立法机关下议院的多数优势来控制下议院的运作 但是反对党却可以拖延立法工作并在适当的时机阻碍政府的工作 澳大利亚众议院的日常工作通常由经澳大利亚总理任命的澳大利亚众议长 英语 Speaker of the Australian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与由反对党领袖任命的反对党事务经理 英语 Manager of Opposition Business in the House Australia 进行协商确认 目前澳大利亚国会的反对党领袖为比尔 肖顿阁下 行政机关 编辑国家元首 编辑 主条目 澳大利亚君主和澳大利亚总督 參見 澳大利亚宪法史 英语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Australia 澳大利亚共和运动及澳大利亚国家元首争议 英语 Australian head of state dispute 澳大利亚总督府 由于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自1901年才颁布 而在此之前 澳大利亚是属于大英帝国统治下的自治领 由于当时的澳大利亚并非主权国家 所以并不使用 国家元首 一词 因为现在的澳大利亚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所以政府和学术界均将澳大利亚君主视为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 10 但是在实践中 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由澳洲君主和澳大利亚总督共同担任 其中澳大利亚总督由國王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提议进行任命 虽然在许多方面 澳大利亚总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 并以她的名义行使各种宪法权力 但他们也各自行使其他一些重要权力 澳大利亚总督在国际上代表澳大利亚 并出访其他国家 11 澳大利亚君主目前為查理斯三世 他同时也是包括联合王国在内等15个英联邦国家的君主 与其他自治领一样 澳大利亚也是通过 1931年西敏法令 从英国国会获得立法独立 该法令于1942年在澳大利亚通过 并以1939年9月3日为追溯期始 根据1953年的 皇室稱號及名銜法令 英语 Royal Style and Titles Act 澳大利亚国会授予伊丽莎白二世 澳大利亚女王 的头衔 而到了1973年 更是删除了她其他诸如 联合王国女王 信仰捍卫者 英语 Defender of the Faith 之类的头衔 仅保留了 澳大利亚女王 称号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第61条规定 联邦行政权属于君主 由总督以君主代表名义行使之 此项权限包括本宪法及联邦法律的执行与维护 同时在第2条也规定了 澳大利亚总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 而在实践中 澳大利亚总督行使所有由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职权 根据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规定 总督的权力总是在总理或其他部长的建议下使用 但是澳大利亚总督保留了类似英國君主那样的 储备权 英语 Reserve power 在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中 总督约翰 克尔爵士行使了这一极少被行使的权力 完全无视了君主及总理的权力 澳大利亚经常有寻求结束君主制的公民运动 在1999年澳大利亞共和制公投中 澳大利亚人民投票通过了一项旨在修改宪法的提案 根据修正案的要求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中将完全删除所有对 女王 的提及 并由总理提名的总统来取代总督 但是需要经过澳大利亚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支持方可 最后 该提案被否决了 谋求结束君主制的澳大利亚共和运动仍在积极参与竞选 而反对者则包括澳大利亚君主立宪制联盟 英语 Australians for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和澳洲君主主義者同盟 英语 Australian Monarchist League 行政会议 编辑 主条目 联邦行政会议 联邦行政会议是一个正式的政府机构 它的存在和定期会议使得澳大利亚内阁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它也需要履行其他职能 澳大利亚联邦所有部长都是联邦行政会议的正式成员 并有权使用前缀 尊敬的 这是一个他们可以终身保留的尊称 联邦行政会议通常由澳大利亚总督负责主持 如果总督缺席 则会提名另外一位部长为 行政会议副主席 英语 Vice President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并由他来主持会议 自2017年12月20日起 现任副主席为马提亚斯 科尔曼 有时当联邦政府处于 看守 英语 Caretaker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状态时 它会代表政府行使职权 这通常是大选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 联邦内阁 编辑 主条目 澳大利亚内阁 參見 澳大利亚部长列表 英语 List of Australian ministries 澳大利亚内阁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的资深部长所组成的议事会议 向澳大利亚国会负责 部长由澳大利亚总督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建议任命 总理向总督荣幸服务 内阁的会议内容执行严格保密 并每周举行一次 用于讨论重大问题并制定政策 在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内 除内阁之外还有一个类似 外阁 的外部部门 它由其他非阁员的部长和政务次长 Parliamentary Secretary 们组成 他们负责一些特定的政治领域并向资深部长们汇报工作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并不承认内阁是一个法律实体 它完全按照惯例而存在 内阁的决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它却是联邦行政会议的实际表达 而联邦行政会议则是澳大利亚的最高行政机关 在实际情况中 联邦行政会议仅仅是与内阁会面并将内阁做出的决定升格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或法规 内阁所有阁员都是联邦行政会议成员 虽然澳大利亚总督是联邦行政会议的主持者 但是他几乎不参加任何联邦行政会议 内阁会内部选举并任命一名资深部长为行政会议副主席 由他在总督缺席的情况下主持联邦行政会议 直到1956年之前 所有政府部长都是内阁阁员 但是这种内阁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 1956年 罗伯特 孟席斯建立了两级制内阁 只有资深部长才能出任内阁阁员 他们在国会里也被称为 前台 Front Bench 除了惠特拉姆政府 几乎所有后来的澳大利亚政府都沿袭这样的做法 当非工党组建政府时 澳大利亚总理可以自行决定所有内阁和部长的任命 尽管他们在实际情况中会和他们的高级同事就任命进行协商 而当自由党及其前身 国民党和澳大利亚联合党 与国家党及其前身 澳大利亚乡村党 组建联合政府时 初级联盟政党的领袖有权提名其政党成员并向总理建议部长职务的分配 在工党于1901年首次组建政府的时候 时任总理的克里斯 沃森仍然有权独自挑选其部长人选 然而在1907年 工党通过决议 未来工党组建政府的时候 将由工党国会党团成员选择部长人选 但是总理仍然有权分配职务 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2007年 在1907年到2007年期间 尽管当选总理的工党领袖在政府成员挑选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是其他工党领导者也在其中发挥了重大影响 在2007年澳大利亚联邦大选的时候 时任反对党领袖的工党竞选人陆克文宣称 如果他当选总理 他将独自挑选部长 而当工党赢得当年大选后 他也是这样做的 12 内阁除了在首都堪培拉举行会议之外 也会在澳大利亚各州的州首府举行会议 例如 悉尼和墨尔本 陆克文赞同在其他城市举行内阁会议 特别是一些地区性主要城市 13 澳大利亚各州及领地的首府都设有联邦国会办公室 英语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Offices Sydney 例如悉尼的办公室就在菲利普街 英语 Phillip Street Sydney 联邦部门 编辑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目前设有18个部门 14 15 16 部门中文译名 17 部门英文原名律政部 Attorney General s Department农业和水资源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通讯和艺术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国防部 Department of Defence教育与培训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就业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Skills Small and Family Busines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环境与能源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财务部 Department of Finance外交贸易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卫生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ealth内政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公众服务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工业 创新与科学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基础设施与地区发展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总理内阁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社会服务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财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退伍军人事务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司法机关 编辑 位于堪培拉的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一号审判庭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 澳大利亚联邦的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共同行使 联邦司法权属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及其他由澳大利亚国会所设立的其他联邦法院 这其中包括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 英语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 英语 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 等 此外与美国不同的是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 将联邦执法权置于州级法院 18 由于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规定在联邦政府这一级进行权力分立 因此只有法院才能行使联邦司法权 同样的 非司法职能的事务也不能归于法院管辖范围内 註 1 州司法权则由州最高法院与其他由州议会设立的法院或审理庭行使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终上诉法院 并有权审理有关联邦或州法律事务的上诉 高等法院具有初审 英语 Original jurisdiction 和上诉管辖权 英语 Appellate jurisdiction 对澳大利亚国会及州议会所通过之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同时还具有对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的释宪权 与美国不同的是 澳大利亚只有一部普通法 而不是每个州都有各自的普通法 註 2 公有实体 编辑国会法案所规定的公司 编辑 澳大利亚广播公司 根据 1983年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法令 设立 19 特别广播服务公司 根据 1991年特别广播服务公司法令 设立 20 政府商业实体 编辑 下列公司或商业实体是依据 公共治理 绩效与责任规定 the Public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ule 第五章所成立的公营企事业单位 Government Business Enterprises 澳大利亚邮政公司 21 澳大利亚国防住房服务公司 英语 Defence Housing Australia 21 澳大利亚潜艇公司 英语 ASC Pty Ltd 21 澳大利亚海军基建公司 Australian Naval Infrastructure Pty Ltd 澳大利亚铁路公司 英语 Australian Rail Track Corporation 21 摩尔班克联运公司 Moorebank Intermodal Company 21 国家宽带网络公司 英语 NBN Co 21 雪山水电 英语 Snowy Hydro 21 西悉尼机场公司 WSA Co Ltd 21 其他公有非金融公司 编辑 澳大利亚航空服务公司 英语 Airservices Australia 相关条目 编辑澳大利亚联邦预算 英语 Australian federal budget 澳大利亚公务员 英语 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澳大利亚公民投票 英语 Referendums in Australia 和非约束性公投 莫里森政府 英语 Morrison Ministry 现任澳大利亚政府 注释 编辑 参见澳大利亚女王诉科比并单方审查澳大利亚锅炉工协会案 英语 R v Kirby Ex parte Boilermakers Society of Australia 参见郎伊诉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案 英语 Lange v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众议院 The Australian System of Government PDF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 英语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3 2011 03 10 原始内容 PDF 存档于2011 03 12 History and Culture Quick Answers 澳大利亚国会教育办公室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 英语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3 13 外交贸易部 Protocol gt Protocol guidelines gt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 英语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2011 03 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2 17 澳大利亚公共事务委员会 英语 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About the Commission gt The Australian experience of public sector reform gt The Constitutional and Government framework 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 英语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2011 03 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 03 13 Australian Citizenship Our Common Bond PDF 移民与公民部 英语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12 08 2019 02 08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3 08 10 Thompson Elaine The Washminster Mutation 15 1980 32 journal 被忽略 帮助 Australia Act 1986 Office of Legislative Drafting Attorney General s Department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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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 Chapters about Judicial Power PDF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2019 02 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9 04 18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Act 1983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2019 02 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4 20 Special Broadcasting Service Act 1991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2019 02 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4 20 21 0 21 1 21 2 21 3 21 4 21 5 21 6 21 7 Current Government Business Enterprises 澳大利亚财政部 2019 02 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3 23 外部链接 编辑官方网站 英文 澳大利亚政府在线服务网站 英文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澳大利亚政府 amp oldid 7570724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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