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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戒嚴時期偵辦以及審理匪諜相關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其中條文共計有15條並且被視為動員戡亂時期的特別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於1950年6月公布,並且曾經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條文。而在通過《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後,便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逮捕被認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為只要被密報是匪諜後不經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審訊乃至於定罪下獄,這使得該段時期又被稱作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在擴充解釋犯罪構成要件後,政府縱容情治單位機關網羅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並加以限制,在國家公權力長期濫用的情況下,人民基本言論自由或隱私權完全失去保障。儘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作為特別法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便應該因為喪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時,中華民國行政院才向中華民國立法院表示該法律是由於《懲治叛亂條例》在5月22日宣布廢止才喪失依據,因此立法院於隔天才通過廢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參考資料 编辑
- (繁體中文)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