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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武威县子)

李杰(?—718年),本名务光相州滏阳县(今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祖籍陇西郡狄道县(今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北魏并州刺史李宝的后裔,唐朝官员。

生平 编辑

早年 编辑

李杰年少时以孝顺友爱著称,考中明经后,出任齐州参军事,屡次升官至天官员外郎。李杰聪明机敏有做官的才干,为官周密勤勉,为政深得当时之人的赞誉。李杰以采访使的身份巡行山南道,当时户口流散,势单力薄的下等户被豪强大户兼并,李杰为此制定条令分别予以处置,检查防止逃亡和藏匿户口,恢复生业的人达到当地人数的百分之七八十。神龙年间,李杰升任卫尉少卿,神龙二年(706年),李杰被选为巡察使出巡河东道,接受任命考察当地官吏安抚百姓,举荐贤能审查冤狱[1],政绩考核为各道第一。先天年间,李杰升任陕州刺史、水陆发运使,设置水陆发运使这一职务就是从李杰开始的,后改任河南尹[2][3]

河南尹任内 编辑

李杰对于听讼断案既精又勤,每当遇到诉讼,即使在路途中或是吃饭喝水,也从不耽误处理断决,因此府衙里没有滞留的事务,百姓和官吏都很爱戴他。有个寡妇控告自己的儿子不孝顺,她的儿子无法为自己申诉,只是说:“我得罪了母亲,甘愿受死。”李杰观察他的神色,觉得不是不孝子,就对寡妇说:“你丧偶独居,只有一个儿子,今天来告发他,按罪应当处死,你不后悔吗?”寡妇回答说:“儿子无赖不孝顺母亲,怎么会后悔!”李杰说:“审核如此,你可以去买棺材回来给儿子收尸。”李杰同时让人跟踪寡妇,寡妇出门后与一个道士说:“事情了解了。”不久寡妇就带着棺材来了,李杰希望寡妇反悔,再三劝喻她,寡妇坚持己见如初。道士站在官府门外,李杰暗中让人将他逮捕,一审问道士就承认服罪,说:“我与寡妇有私情,经常被她的儿子制约,所以希望除掉他。”李杰下令杖杀道士和寡妇,将他们装进棺材里。黄河汴河的交汇处有个土坝叫梁公堰,年久失修堰堤损坏,致使江淮漕运不通,开元二年(714年),李杰上奏征调汴州郑州一带的丁男加以修复整治,节省功夫而且很快完成,官府和百姓都深感便利,于是在水滨树立石碑,记载李杰的功绩[4][5][2][6][7]

御史大夫任内 编辑

不久,李杰被征入朝代替宋璟担任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长孙昕因为琐事一向厌恶李杰。开元四年春正月癸未(716年2月3日),李杰前往里坊中看望姨母,他的随从留在门口,长孙昕和妹夫杨仙玉与二十多人并列骑马穿行于大街上,就让奴仆殴打李杰的随从。李杰出来对他们进行了制止,长孙昕仗着自己是唐玄宗皇后的妹夫,与杨仙玉一起殴打侮辱李杰。不久,执金吾及万年县官都到了,把他们送到县衙囚禁起来,长孙昕的岳父王仁皎带了二百骑士又把他们劫走。李杰与执金吾及万年县官诉状于唐玄宗,李杰申诉说:“损害头发和肌肤,身上疼痛;侮辱士大夫,国家受辱。”唐玄宗大怒,下诏在朝堂斩杀长孙昕。左散骑常侍马怀素建议说:“正值阳气调和之月,不可以用斩刑。”马怀素接连上表申请。于是唐玄宗下敕:“凡是执行法令总是从近到远,施行处罚总是先亲后疏。长孙昕、杨仙玉等人依仗皇室姻亲的身份,肆意行凶,轻侮法规,损辱大臣,情理尤其难容,因此命令斩绝。如今百官等多次陈奏表疏,坚持诚心请求,因为春暖季节,不是肃杀之时,引证古今,词义恳切,朕有心依从苦谏,在情理上又珍视法律,应当暂缓死刑的处罚,等到秋冬枯木自毙的时节,即当杖刑处死,向百官谢过。”又下诏书慰问李杰:“长孙昕等人是朕的亲戚,不能教诲开导他们,致使他们冒犯了士大夫,虽然处以死刑,还不足以请求原谅,爱卿应当以刚正之心憎恨坏人坏事,不要把这样的恶人放在心上[8][9][10][11][12][13]。”

受诬出朝 编辑

次年,李杰因为监修桥陵有功,被封为武威县子。当初李杰监督桥陵营造时,引荐侍御史王旭为护陵判官,王旭贪赃受贿,李杰准备将他绳之以法又没拿到实证,还没施行,反而被王旭诬陷,被外调衢州刺史,又转任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再次受到王旭诬陷,唐玄宗下诏将李杰交付大理寺定罪,大理卿元行冲认为李杰处理政务廉洁,不应无辜被谗言恶人所陷害,奏请从轻发落,唐玄宗不听,李杰因此免官归家。开元六年(718年),李杰去世,唐玄宗为他哀悼,特意追赠户部尚书[14][15][16][17][18]

居所 编辑

李杰的住宅位于洛阳城定鼎门街西边的第二街,名为从政坊[19]

参见 编辑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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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唐書/卷100》,出自刘昫舊唐書
  《新唐書·卷128》,出自《新唐書

参考资料 编辑

  1. ^ 《资治通鉴·卷二百八·唐纪二十四》:选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二十人为十道巡察使,委之察吏抚人,荐贤直狱,二年一代,考其功罪而进退之。易州刺史魏人姜师度、礼部员外郎马怀素、殿中侍御史临漳源乾曜、监察御史灵昌卢怀慎、卫尉少卿滏阳李杰皆预焉。
  2. ^ 2.0 2.1 《旧唐书·卷一百·列传第五十》:李杰,本名务光,相州滏阳人。后魏并州刺史宝之后也,其先自陇西徒焉。杰少以孝友著称,举明经,累迁天官员外郎,明敏有吏才,甚得当时之誉。神龙初,累迁卫尉少卿,为河东道巡察黜陟使,奏课为诸使之最。开元初,为河南尹。杰即勤于听理,每有诉列,虽衢路当食,无废处断,由是官无留事,人吏爱之。先是,河、汴之间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运不通。杰奏调发汴、郑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为利,刊石水滨,以纪其绩。
  3.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李杰本名务光,相州滏阳人。后魏并州刺史宝之裔孙。少以孝友著。擢明经第,解褐齐州参军事,迁累天官员外郎。为吏详敏,有治誉。以采访使行山南,时户口埔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杰为设科条区处,检防亡匿,复业者十七八。神龙中,为河东巡察黜陟使,课最诸道。先天中,进陕州刺史、水陆发运使。置使自杰始。改河南尹。
  4. ^ 《旧唐书·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九》:开元二年,河南尹李杰奏,汴州东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曹运不通。发汴、郑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为利。
  5. ^ 《新唐书·卷三十九·志第二十九》:有梁公堰,在河、汴间,开元二年,河南尹李杰因故渠濬之,以便漕运。
  6.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杰即精听断,虽行来食饮,省治不少废,繇是府无淹事,人吏爱之。寡妇有告其子不孝者,杰物色非是,谓妇曰:“子法当死,无悔乎?”答曰:“子无状,宁其悔!”乃命市棺还敛之,使人迹妇出,与一道士语,顷持棺至,杰令捕道士按问,乃与妇私不得逞。杰杀道士,内于棺。河、汴之交旧有梁公埭,废不治,南方漕弗通,杰调汴、郑丁男复作之,不费而利。
  7. ^ 《大唐新语·卷四·持法第七》: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也。谓寡妇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之!”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因使人俟其后。寡妇既出,谓道士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冀其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曰:“某与寡妇有私,常为儿所制,故欲除之。”杰乃杖杀道士及寡妇,便以向棺盛之。
  8. ^ 《旧唐书·卷八·本纪第八》:四年春正月癸未,尚衣奉御长孙昕恃以皇后妹壻,与其妹夫杨仙玉殴击御史大夫李杰,上令朝堂斩昕以谢百官。以阳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陈请,乃命杖杀之。
  9. ^ 《旧唐书·卷一百·列传第五十》:寻代宋璟为御史大夫。时皇后妹壻尚衣奉御长孙昕与其妹壻杨仙玉因于里巷遇杰,遂殴击之,上大怒,令斩昕等。散骑常侍马怀素以为阳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陈请。乃下勑曰:“夫为令者自近而及远,行罚者先亲而后疏。长孙昕、杨仙玉等凭恃姻戚,咨行凶险,轻侮常宪,损辱大臣,情特难容,故令斩决。今群官等累陈表疏,固有诚请,以阳和之节,非肃杀之时,援引古今,词义恳切。朕志从深谏,情亦惜法,宜宽异门之罚,听从枯木之毙。即宜决杀,以谢百僚。”
  10.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入代宋璟为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长孙昕素恶杰,遇于道,内恃玄宗娅婿,与所亲杨仙玉共殴辱之。杰诉曰:“败髮肤,痛在身;辱衣冠,耻在国。”帝怒,诏斩昕等朝堂。左散骑常侍马怀素建言:“阳和月,不可以殊死。”乃敕杖杀之,谢百官,降书慰杰。
  11. ^ 《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纪二十七》:皇后妹夫尚衣奉御长孙昕以细故与御史大夫李杰不协。
  12. ^ 《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纪二十七》:春,正月,昕与其妹夫杨仙玉于里巷伺杰而殴之。杰上表自诉曰:“发肤见毁,虽则育心,冠冕被陵,诚为辱国。”上大怒,命于朝堂杖杀,以谢百僚,仍以敕书慰杰曰:“昕等朕之密戚,不能训导,使陵犯衣冠,虽置以极刑,未足谢罪。卿宜以刚肠疾恶,勿以凶人介意。”
  13. ^ 《太平广记·卷第二百六十三·无赖一》:唐长孙昕,皇后之妹夫。与妻表兄杨仙玉乘马二十余骑。并列瓜挝,于街中行。御史大夫李杰在坊中内参姨母,僮仆在门外。昕与仙郎,使奴打杰左右。杰出来,并波按顿。须臾。金吾及万年县官并到,送县禁之。昕妻父王开府,将二百百骑,劫昕等去。杰与金吾、万年,以状闻上,奏敕断昕杀,积杖至数百而卒。
  14. ^ 《旧唐书·卷一百零二·列传第五十二》;时扬州长史李杰为侍御史王旭所陷,诏下大理结罪,行冲以杰历政清贞,不宜枉为谗邪所构,又奏请从轻条出之。当时虽不见从,深为时论所美。
  15. ^ 《旧唐书·卷七十·列传第二十》;旭又与御史大夫李杰不恊,递相纠讦,杰竟坐左迁衢州刺史。
  16. ^ 《旧唐书·卷一百·列传第五十》:杰明年以护桥陵作,赐爵武威子。初,杰护作时,引侍御史王旭为判官。旭贪冒受赃,杰将绳之而不得其实,反为旭所构,出为衢州刺史。俄转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又为御史所核,免官归第。寻卒,赠户部尚书。
  17.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以护作桥陵,封武威县子。初,杰引侍御史王旭为护陵判官,旭贪赃,杰将绳之,未及发,反为所构,出衢州刺史。迁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复为御史核免。开元六年卒,帝悼之,特赠户部尚书。
  18. ^ 《新唐书·卷二百0九·列传第一百三十四》:旭与大夫李杰不平,更相罄讦,杰坐斥衢州刺史,故旭益横,残毒以逞。
  19. ^ 《唐两京城坊考·卷五》:从南第一曰从政坊。扬州大都督府长史、赠户部尚书李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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