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平政院

平政院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在北京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现代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平政院的院址设在今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1]

沿革

“平政院”一名始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得诉讼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平政院。”1912年3月,南北议和成功后,革命党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制约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推动下,《中华民国约法》公布,其中第八条规定:“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规定行之。”[1]

1914年3月31日,大总统袁世凯以教令第三十九号颁布《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正式成立。《平政院编制令》第一条规定:“平政院直隶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平政院审理纠弹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 ”根据该规定可知,平政院行使的行政裁判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行政权,平政院不具备完全独立地位(因隶属于大总统),严格说来并不属于行使司法权的行政诉讼机关。[1]

平政院成立后,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诉愿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九号公布)、《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1914年6月9日公布)、《行政诉讼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三号公布)、《诉愿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五号公布)、《纠弹法》等等。这些法律成为平政院裁决的依据。[1]

1928年6月,随着北京政府倒台,平政院也随之闭院。[1]

组织

平政院设院长一人,直隶于大总统,指挥全院事务。平政院内设三个审判庭,每庭置评事五名,其中一名兼任庭长。庭长由院长提名,呈大总统任命。评事须由国务院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平政院院长密荐,大总统选任。评事的基本任职条件有三:一为年满三十,二为荐任官以上,三为任行政职三年以上著有成绩或任司法职二年以上著有成绩。在评事之外,平政院还设有书记官,负责诉讼记录、文牍、会计、统计及其他庶务。书记官分为荐任书记官与委任书记官两种,荐任书记官由大总统统任命 ,委任书记官由院长任命。[1]

除三个审判庭外,平政院还有平政院总会议,是非常设机构,负责讨论法令特别事项与院长指定事项。平政院总会议由院长召集,全体评事参加。总会议议决事项,须有评事全体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过半数同意,仅在支持与反对票数相同时,院长方能自行决定。[1]

根据《平政院编制令》第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八条,平政院设肃政厅,肃政厅置肃政史,掌纠弹官吏之权。肃政厅既是平政院的组成部分,又直隶大总统,肃政史由大总统任命,其任命程序与任职资格均与平政院评事相同。肃政厅的职权具体为:纠弹国务总理、各部总长的违法行为及各级官吏的违法违宪、 营私舞弊、溺职殃民之行为;对于人民未陈述之事,得依法向平政院提起诉讼,并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1]

肃政厅设肃政史16人;以一人为都肃政史,综理肃政厅事务。肃政厅内设四个科:记录科、文牍科、会计科、庶务科。肃政厅有“总会议”制度,“总会议”的组成形式及议事方式与平政院总会议类似。 [1]

审判

曾在平政院任职的陈顾远说:“平政院设于北平丰盛胡同,内分三庭,是个清闲机关,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各方对其地位都不重视。……平政院便有一个众人皆知的黑名‘贫证院’。”“新来的几位评事,学问很多,却都不懂法律。案子分派某位评事主办,均以‘我对法律生疏’,拒绝接收。”阮毅成对平政院的工作成绩评论道:“平政院与北京政府相始终,十余年间,殊少令人满意之成绩与表现。”[1]

实际上,平政院还是作出了一定成绩。由于档案散失,平政院存在的十五年间,所审理案件的数量已难确切统计。据今人的不完全统计,平政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如下:1915年18件,1916年18件,1917年11 件,1918年23件,1919年15件,1920年30件,1921年18件,1922年6件,1923年16件,1924年10件,1925年7件,1926年7件,1927年4件,1928年3件;共计186件,平均每年13件。以上186件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产权争执,共45件。[1]

平政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书吏直到县知事、道尹、省长、都督、部长、国务总理,均曾成为被告。平政院的成立,标志着行政诉讼及行政法学纳入中国法制;自此,民众获得了与各级官员形式上平等对簿公堂的机会。平政院的司法实践,对后世具有里程碑意义。[1]

参考文献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蔡云,平政院与北洋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民国档案2008年02期

延伸阅读

参见

平政院, 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在北京的行政诉讼审判机关, 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现代行政诉讼审判机关, 的院址设在今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目录, 沿革, 组织, 审判,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参见沿革, 编辑, 一名始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的,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得诉讼于法司, 求其审判, 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 则诉讼于, 1912年3月, 南北议和成功后, 革命党人制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制约袁世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十条. 平政院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在北京的行政诉讼审判机关 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现代行政诉讼审判机关 平政院的院址设在今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1 目录 1 沿革 2 组织 3 审判 4 参考文献 5 延伸阅读 6 参见沿革 编辑 平政院 一名始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的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得诉讼于法司 求其审判 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 则诉讼于平政院 1912年3月 南北议和成功后 革命党人制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制约袁世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十条规定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 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四十九条规定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 别以法律定之 1914年5月1日 在袁世凯的推动下 中华民国约法 公布 其中第八条规定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 各依其本法规定行之 1 1914年3月31日 大总统袁世凯以教令第三十九号颁布 平政院编制令 平政院正式成立 平政院编制令 第一条规定 平政院直隶大总统 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 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者 不在此限 平政院审理纠弹事件 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 根据该规定可知 平政院行使的行政裁判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行政权 平政院不具备完全独立地位 因隶属于大总统 严格说来并不属于行使司法权的行政诉讼机关 1 平政院成立后 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 行政诉讼条例 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八号公布 诉愿条例 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 1914年6月9日公布 行政诉讼法 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三号公布 诉愿法 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五号公布 纠弹法 等等 这些法律成为平政院裁决的依据 1 1928年6月 随着北京政府倒台 平政院也随之闭院 1 组织 编辑主条目 平政院院长及评事列表 平政院设院长一人 直隶于大总统 指挥全院事务 平政院内设三个审判庭 每庭置评事五名 其中一名兼任庭长 庭长由院长提名 呈大总统任命 评事须由国务院各部总长 大理院院长 平政院院长密荐 大总统选任 评事的基本任职条件有三 一为年满三十 二为荐任官以上 三为任行政职三年以上著有成绩或任司法职二年以上著有成绩 在评事之外 平政院还设有书记官 负责诉讼记录 文牍 会计 统计及其他庶务 书记官分为荐任书记官与委任书记官两种 荐任书记官由大总统统任命 委任书记官由院长任命 1 除三个审判庭外 平政院还有平政院总会议 是非常设机构 负责讨论法令特别事项与院长指定事项 平政院总会议由院长召集 全体评事参加 总会议议决事项 须有评事全体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 过半数同意 仅在支持与反对票数相同时 院长方能自行决定 1 根据 平政院编制令 第六 七 十一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八条 平政院设肃政厅 肃政厅置肃政史 掌纠弹官吏之权 肃政厅既是平政院的组成部分 又直隶大总统 肃政史由大总统任命 其任命程序与任职资格均与平政院评事相同 肃政厅的职权具体为 纠弹国务总理 各部总长的违法行为及各级官吏的违法违宪 营私舞弊 溺职殃民之行为 对于人民未陈述之事 得依法向平政院提起诉讼 并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 1 肃政厅设肃政史16人 以一人为都肃政史 综理肃政厅事务 肃政厅内设四个科 记录科 文牍科 会计科 庶务科 肃政厅有 总会议 制度 总会议 的组成形式及议事方式与平政院总会议类似 1 审判 编辑曾在平政院任职的陈顾远说 平政院设于北平丰盛胡同 内分三庭 是个清闲机关 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 各方对其地位都不重视 平政院便有一个众人皆知的黑名 贫证院 新来的几位评事 学问很多 却都不懂法律 案子分派某位评事主办 均以 我对法律生疏 拒绝接收 阮毅成对平政院的工作成绩评论道 平政院与北京政府相始终 十余年间 殊少令人满意之成绩与表现 1 实际上 平政院还是作出了一定成绩 由于档案散失 平政院存在的十五年间 所审理案件的数量已难确切统计 据今人的不完全统计 平政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如下 1915年18件 1916年18件 1917年11 件 1918年23件 1919年15件 1920年30件 1921年18件 1922年6件 1923年16件 1924年10件 1925年7件 1926年7件 1927年4件 1928年3件 共计186件 平均每年13件 以上186件案件中 数量最多的是产权争执 共45件 1 平政院审理的案件中 从书吏直到县知事 道尹 省长 都督 部长 国务总理 均曾成为被告 平政院的成立 标志着行政诉讼及行政法学纳入中国法制 自此 民众获得了与各级官员形式上平等对簿公堂的机会 平政院的司法实践 对后世具有里程碑意义 1 参考文献 编辑 1 00 1 01 1 02 1 03 1 04 1 05 1 06 1 07 1 08 1 09 1 10 1 11 蔡云 平政院与北洋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 民国档案2008年02期延伸阅读 编辑 平政院裁決錄存 1914 1928 犁齋法制史料叢編之一 臺北 黃源盛發行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總經銷 2007年参见 编辑 中华民国主题 法律主题 大理院 中华民国 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平政院 amp oldid 5003037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