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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是中華民国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的憲法,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當時又稱作《民國三年約法》,簡稱《民三約法》。中國國民黨也稱之為“袁记约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廢除,之后未再恢复。

背景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當時中華民國的憲制性文件,也是孫中山希望保護新生共和政權的工具。[1]國會迫於形勢選舉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第一任正式大總统後,袁世凱多次希望國會制定新憲制以代替原来的《臨時約法》,但是都被國會内的國民黨議員阻止。後因宋教仁案、袁世凱未經國會同意違法善後大借款、無故罷免三位國民黨籍都督與阻擋召開臨時法庭,引發二次革命。其后,袁世凱藉以與國民黨有關,同年11月爲擴大個人權力,排除國會的牽制,下令解散國民黨,并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國民黨籍議員占多數的國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正常進行,袁世凱組建臨時的政治會議作爲替代機構。政治會議自民國二年(1913年)12月集會,到民國三年(1914年)5月參政院成立時結束。此段时期,袁世凯咨詢修改臨時約法。由此政治會議議定《約法會議組織條例》,成立約法會議。民國三年(1914年)3月, 約法會議開會,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內容[2]。修改共七項,全部都是擴大自身權力内容。随后,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凱的意见,通过《中華民國約法》,5月1日由袁世凯公布,即所谓“新約法”。

袁世凯建立中華帝國失败后不久去世,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1913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就任大总统。民国五年(1916年)6月,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此后,《中华民国约法》即已作废。

内容

《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變内閣制爲總統制:

  1. 外交大权归诸总统,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2. 不實行兩院制,議院成立選舉方法未有説明。
  3. 不實行国務委員由兩院選出,僅總統任命。
  4. 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不必经由参政院。
  5. 總統宣布戒嚴,不必經由參政院。
  6. 采用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7. 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的約法会议制定,总统公布。
  8. 总统任期及選出方法沒有限制。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备监察权。行政权则另设诸“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参政院及立法院的组织,须有约法会议议决。后约法会议通过参政院和立法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纯由总统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权资格同样严酷。而仅隔数日,袁世凯公布总统令,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所以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参政院后又公布《大总统选举法》,对总统的产生和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大总统选举之前,参政院参政(总统任命)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则决议大总统连任。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3]。12月29日,又公布《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任期十年,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将来正式宪法应当由参政院推定起草员10人起草,草案交由“国民会议”复决。而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

参考文献

  1. ^ 民国初年袁世凯对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贡献. 鳳凰網. 2009年6月22日 [2013年8月3日]. (原始内容于2020年11月5日) (中文(简体)). 
  2. ^ 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
  3. ^ 王世杰. 比较宪法. 商务印书馆. 2004: 423. 

参见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
 
 
 
 
 
 
 
 
 
 
 
 
 
 
 
五五宪草
 
 
 
 
 
 
 
安福憲法
 
 
 
 
 
 
 
 
 
 
 
 
 
 
 
期成宪草
 
 
 
 
曹锟宪法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案
 
 
 
 
 
 
 
 
 
 
 
 
 
 
 
 
中華民國憲法

中华民国约法, 是中華民国三年, 1914年, 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的憲法, 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當時又稱作, 民國三年約法, 簡稱, 民三約法, 中國國民黨也稱之為, 袁记约法, 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廢除, 之后未再恢复, 目录, 背景, 内容, 参考文献, 参见背景, 编辑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為當時中華民國的憲制性文件, 也是孫中山希望保護新生共和政權的工具, 在國會迫於形勢選舉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第一任正式大總统後, 袁世凱多次希望國會制定新. 中华民国约法 是中華民国三年 1914年 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的憲法 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當時又稱作 民國三年約法 簡稱 民三約法 中國國民黨也稱之為 袁记约法 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廢除 之后未再恢复 目录 1 背景 2 内容 3 参考文献 4 参见背景 编辑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為當時中華民國的憲制性文件 也是孫中山希望保護新生共和政權的工具 1 在國會迫於形勢選舉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第一任正式大總统後 袁世凱多次希望國會制定新憲制以代替原来的 臨時約法 但是都被國會内的國民黨議員阻止 後因宋教仁案 袁世凱未經國會同意違法善後大借款 無故罷免三位國民黨籍都督與阻擋召開臨時法庭 引發二次革命 其后 袁世凱藉以與國民黨有關 同年11月爲擴大個人權力 排除國會的牽制 下令解散國民黨 并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 國民黨籍議員占多數的國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正常進行 袁世凱組建臨時的政治會議作爲替代機構 政治會議自民國二年 1913年 12月集會 到民國三年 1914年 5月參政院成立時結束 此段时期 袁世凯咨詢修改臨時約法 由此政治會議議定 約法會議組織條例 成立約法會議 民國三年 1914年 3月 約法會議開會 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內容 2 修改共七項 全部都是擴大自身權力内容 随后 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凱的意见 通过 中華民國約法 5月1日由袁世凯公布 即所谓 新約法 袁世凯建立中華帝國失败后不久去世 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 1913年 的大总统选举法 就任大总统 民国五年 1916年 6月 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 此后 中华民国约法 即已作废 内容 编辑 中华民国约法 共10章68条 變内閣制爲總統制 外交大权归诸总统 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不實行兩院制 議院成立選舉方法未有説明 不實行国務委員由兩院選出 僅總統任命 总统制定官制 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 不必经由参政院 總統宣布戒嚴 不必經由參政院 采用总统制 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的約法会议制定 总统公布 总统任期及選出方法沒有限制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 立法院 其不具备监察权 行政权则另设诸 参政院 为总统咨询机关 参政院及立法院的组织 须有约法会议议决 后约法会议通过参政院和立法院组织法 规定参政院参政纯由总统委任 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权资格同样严酷 而仅隔数日 袁世凯公布总统令 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 所以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 参政院后又公布 大总统选举法 对总统的产生和任期没有明确规定 大总统选举之前 参政院参政 总统任命 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 则决议大总统连任 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 3 12月29日 又公布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 规定总统任期十年 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民国约法 规定 将来正式宪法应当由参政院推定起草员10人起草 草案交由 国民会议 复决 而国民会议之组织 由约法会议议决 参考文献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民國約法 民国初年袁世凯对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贡献 鳳凰網 2009年6月22日 2013年8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中文 简体 吴宗慈 中华民国宪法史 前编 王世杰 比较宪法 商务印书馆 2004 423 参见 编辑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 五五宪草 安福憲法 期成宪草 曹锟宪法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案 中華民國憲法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华民国约法 amp oldid 7221286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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