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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暴力的壟斷

領土壟斷正當的暴力使用(或稱為一個國家對暴力的壟斷),是對國家政体的一種理解,由馬克斯·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職業》一書中提出。根據韋伯所言,國家是一個「宣稱壟斷了正當的暴力使用以維持治安,並能夠付諸實行」[1]的實體。韋伯這套理解在二十世紀法律哲學政治哲學中有顯著地位。韋伯把國家定義為一個群體,宣稱並成功地得到於領土內正當地使用武力的權威;韋伯亦同時認為領土是一個國家的必備條件。據韋伯所言,獲得這種壟斷地位必然要經過一個正當化的過程。雷蒙·阿隆認為,國際關係的特點在於上述的,存在於一國之內的正當武力使用,並不存在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當中[2]

馬克斯·韋伯的理論 编辑

馬克斯·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職業》中指出,要維持作為國家的地位就必需保持上述的壟斷。他所作的更詳細定義是,「假若以及只有當它的行政人員能夠成功地實行其『對正當的武力脅逼的壟斷』(德語:das Monopol legitimen physischen Zwanges)的宣稱以維持其治安(或秩序),它才是個國家。」[3][4]按韋伯所言,國家是正當武力的來源。警察軍隊是國家行使正當武力的主要工具,但不代表只有公共武力才可以正當地行使,私人武力,例如私人保安,只要得到國家授予正當性,亦可以正當地行使。韋伯同時對這套基本理解提出幾個需要留意的地方:

  • 韋伯的原意是,這個理論所說的是一種觀察,而且表明並非每個國家都和武力的使用如此的接近。他舉例說明:在歐洲封建制度中,私人戰爭在某些條件下被允許;另一例是教會法庭對於某些特定的「罪行」只有它擁有司法管轄權,特別是針對之於該宗教教派的異端邪說,以及性罪行(因而該等法庭亦被稱作髒穢法庭)等。
  • 武力脅逼的實際運用是由國家委託或批准的。韋伯這套理論的意思不是說只有國家會動用武力脅逼,而是任何可以對武力脅逼賦予正當性,或者對其有否正當性作出裁定的個人或團體,都是得到國家授權的。所以,就如前述有關私人保安的例子,法律或許有容許個人在保衛自身安全和財產的時候可以動用武力,但這種動武的能力及其正當性,事實上是由國家,亦只能由國家,所授予。

參考 编辑

  1. ^ Daniel Warner. An ethic of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1: 9–10 [5 April 2011]. ISBN 9781555872663. (原始内容于2017-02-25). 
  2. ^ Raymond Aron. Paix et guerre entre les nations, Paris 1962; English: Peace and War, 1966. New edition 2003.
  3. ^ Weber, Max.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64). p. 154
  4. ^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1921). p. 29

對暴力的壟斷, 在領土內壟斷著正當的暴力使用, 或稱為一個國家, 是對國家政体的一種理解, 由馬克斯, 韋伯在, 政治作為一種職業, 一書中提出, 根據韋伯所言, 國家是一個, 宣稱壟斷了正當的暴力使用以維持治安, 並能夠付諸實行, 的實體, 韋伯這套理解在二十世紀的法律哲學和政治哲學中有顯著地位, 韋伯把國家定義為一個群體, 宣稱並成功地得到於領土內正當地使用武力的權威, 韋伯亦同時認為領土是一個國家的必備條件, 據韋伯所言, 獲得這種壟斷地位必然要經過一個正當化的過程, 雷蒙, 阿隆認為, 國際關係的特點在於上. 在領土內壟斷著正當的暴力使用 或稱為一個國家對暴力的壟斷 是對國家政体的一種理解 由馬克斯 韋伯在 政治作為一種職業 一書中提出 根據韋伯所言 國家是一個 宣稱壟斷了正當的暴力使用以維持治安 並能夠付諸實行 1 的實體 韋伯這套理解在二十世紀的法律哲學和政治哲學中有顯著地位 韋伯把國家定義為一個群體 宣稱並成功地得到於領土內正當地使用武力的權威 韋伯亦同時認為領土是一個國家的必備條件 據韋伯所言 獲得這種壟斷地位必然要經過一個正當化的過程 雷蒙 阿隆認為 國際關係的特點在於上述的 存在於一國之內的正當武力使用 並不存在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當中 2 馬克斯 韋伯的理論 编辑馬克斯 韋伯在 政治作為一種職業 中指出 要維持作為國家的地位就必需保持上述的壟斷 他所作的更詳細定義是 假若以及只有當它的行政人員能夠成功地實行其 對正當的武力脅逼的壟斷 德語 das Monopol legitimen physischen Zwanges 的宣稱以維持其治安 或秩序 它才是個國家 3 4 按韋伯所言 國家是正當武力的來源 警察及軍隊是國家行使正當武力的主要工具 但不代表只有公共武力才可以正當地行使 私人武力 例如私人保安 只要得到國家授予正當性 亦可以正當地行使 韋伯同時對這套基本理解提出幾個需要留意的地方 韋伯的原意是 這個理論所說的是一種觀察 而且表明並非每個國家都和武力的使用如此的接近 他舉例說明 在歐洲封建制度中 私人戰爭在某些條件下被允許 另一例是教會法庭對於某些特定的 罪行 只有它擁有司法管轄權 特別是針對之於該宗教或教派的異端邪說 以及性罪行 因而該等法庭亦被稱作髒穢法庭 等 武力脅逼的實際運用是由國家委託或批准的 韋伯這套理論的意思不是說只有國家會動用武力脅逼 而是任何可以對武力脅逼賦予正當性 或者對其有否正當性作出裁定的個人或團體 都是得到國家授權的 所以 就如前述有關私人保安的例子 法律或許有容許個人在保衛自身安全和財產的時候可以動用武力 但這種動武的能力及其正當性 事實上是由國家 亦只能由國家 所授予 參考 编辑 Daniel Warner An ethic of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1 9 10 5 April 2011 ISBN 978155587266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 02 25 Raymond Aron Paix et guerre entre les nations Paris 1962 English Peace and War 1966 New edition 2003 Weber Max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64 p 154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1921 p 29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對暴力的壟斷 amp oldid 6761768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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