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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于1910年完成,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三十七章,共 1596条[1]。因清政府覆亡,《民律草案》未及采纳,但成为中华民国民法》的蓝本之一[2]

历史 编辑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参考外国法律,以修订本国法律。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 至三十二年 (1906年),清政府先后编定完成 《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 》等民事法律[3]

1907年,清政府批复民政部,同意开始起草新民律,职责交由修订法律大臣和民政部共同承担[4]沈家本负责筹划[3]。同年,谕旨要求修订法律馆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妥慎修订新律,并要求在三年内完稿[5][6]。1908年,又规定由学部、法部、修律大臣会商议订“有关礼教的法律条文” (主要是亲属、继承两编的条文)[1]。此时,时间表仍预计 1913 年颁布新律[7]

《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为松冈义正(当时已身在北京的日本法学家)起草 , 后二编则由朱献文高种两人分任起草[8]。前三编主要取德、日民法典 , 后两编甄采本国礼制[1][3]。因政局动荡、限期迫促、经费有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者计划要对全国民事习惯展开调查、采用,但调查没有按期完成 , 对调查所得的资料也难以甄别采纳[1][3]。因此,即使是亲属、继承编,也采用了固有的法律、儒家经义、道德 , 而非民事习惯[3]

宣统二年(1910年),因预备立宪期限由九年缩减到五年,宪政编查馆要求必须在年内完成《民律草案》起草工作,以在宣统三年内颁布 , 次年正式施行[3]。宣统二年年底,修订法律馆匆忙完成了民律草案的条文稿,上呈御览[3]。宣统三年,又形成了附具立法理由的前三编说明稿[1]。但直至清政府覆亡 , 民律草案后两编亲属编草案、继承编草案的说明稿仍尚未定稿[1]

影响 编辑

《大清民律草案》物权、债权篇中的规定,因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被江庸批评《民律草案》债权篇对中国通行之“会” , 物权篇于“老佃”、“典”、“先买”, 商法于“铺底”等概念,全无规定[3]。法学家薛长忻也批评《民律草案》不符合中国民情习俗[1]

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对《大清民律草案》进行修改,于1926年形成了民国《民律草案》[2]。民国《民律草案》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考察民事司法实践,两部草案是被作为“法理”适用的,即被作为裁判理由,而不是被作为裁判依据[2]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立法院于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以《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为基础,采取分编修订、分编审议通过、分编公布实施的方式,进行民事立法[2]。1929年1月至1930年12月,历经两年,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各编先后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民国《民法[9]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张生. 《大清民律草案》摭遗. 法学研究. 2004, 26 (3): 140-151. 
  2. ^ 2.0 2.1 2.2 2.3 张文显. 民法典的中国故事和中国法理.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 (5).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张生. 清末民事习惯调查与《 大清民律草案》 的编纂. 法学研究. 2007, (1). 
  4. ^ 朱寿朋. 《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 中华书局版. 1958年: 5682. 
  5. ^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勤等奏议复修订法律办法折》 , 载《光绪朝东华录》, 第5册 , 总第5765页。
  6. ^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 中华书局1979年版 , 第837页 。
  7. ^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 中华书局1979年版 , 第61页以下 。
  8. ^ 杨幼炯 《近代中国立法史》 , 商务印书馆1935年初版 , 引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 , 第73页 。
  9. ^ 孟祥沛 “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和完成—《大清明法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的比较研究”。

參閱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大清民律草案, 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 于1910年完成, 分为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五编, 三十七章, 1596条, 因清政府覆亡, 民律草案, 未及采纳, 但成为中华民国, 民法, 的蓝本之一, 目录, 历史, 影响, 参考文献, 參閱, 外部連結历史, 编辑清朝末年, 中国开始学习, 参考外国法律, 以修订本国法律, 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 至三十二年, 1906年, 清政府先后编定完成,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等民事法律, 1907年, 清政府批复民政部, 同意开始起草. 大清民律草案 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于1910年完成 分为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五编 三十七章 共 1596条 1 因清政府覆亡 民律草案 未及采纳 但成为中华民国 民法 的蓝本之一 2 目录 1 历史 2 影响 3 参考文献 4 參閱 5 外部連結历史 编辑清朝末年 中国开始学习 参考外国法律 以修订本国法律 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 至三十二年 1906年 清政府先后编定完成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等民事法律 3 1907年 清政府批复民政部 同意开始起草新民律 职责交由修订法律大臣和民政部共同承担 4 沈家本负责筹划 3 同年 谕旨要求修订法律馆参考各国成法 体察中国礼教民情 妥慎修订新律 并要求在三年内完稿 5 6 1908年 又规定由学部 法部 修律大臣会商议订 有关礼教的法律条文 主要是亲属 继承两编的条文 1 此时 时间表仍预计 1913 年颁布新律 7 大清民律草案 分为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五编 前三编为松冈义正 当时已身在北京的日本法学家 起草 后二编则由朱献文 高种两人分任起草 8 前三编主要取德 日民法典 后两编甄采本国礼制 1 3 因政局动荡 限期迫促 经费有限 大清民律草案 的起草者计划要对全国民事习惯展开调查 采用 但调查没有按期完成 对调查所得的资料也难以甄别采纳 1 3 因此 即使是亲属 继承编 也采用了固有的法律 儒家经义 道德 而非民事习惯 3 宣统二年 1910年 因预备立宪期限由九年缩减到五年 宪政编查馆要求必须在年内完成 民律草案 起草工作 以在宣统三年内颁布 次年正式施行 3 宣统二年年底 修订法律馆匆忙完成了民律草案的条文稿 上呈御览 3 宣统三年 又形成了附具立法理由的前三编说明稿 1 但直至清政府覆亡 民律草案后两编亲属编草案 继承编草案的说明稿仍尚未定稿 1 影响 编辑 大清民律草案 物权 债权篇中的规定 因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 被江庸批评 民律草案 债权篇对中国通行之 会 物权篇于 老佃 典 先买 商法于 铺底 等概念 全无规定 3 法学家薛长忻也批评 民律草案 不符合中国民情习俗 1 中华民国建立后 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对 大清民律草案 进行修改 于1926年形成了民国 民律草案 2 民国 民律草案 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但考察民事司法实践 两部草案是被作为 法理 适用的 即被作为裁判理由 而不是被作为裁判依据 2 1927年4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立法院于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以 大清民律草案 和民国 民律草案 为基础 采取分编修订 分编审议通过 分编公布实施的方式 进行民事立法 2 1929年1月至1930年12月 历经两年 总则 债 物权 亲属 继承等各编先后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民国 民法 9 参考文献 编辑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张生 大清民律草案 摭遗 法学研究 2004 26 3 140 151 2 0 2 1 2 2 2 3 张文显 民法典的中国故事和中国法理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 5 3 0 3 1 3 2 3 3 3 4 3 5 3 6 3 7 张生 清末民事习惯调查与 大清民律草案 的编纂 法学研究 2007 1 朱寿朋 光绪朝东华录 第5册 中华书局版 1958年 5682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勤等奏议复修订法律办法折 载 光绪朝东华录 第5册 总第5765页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 下册 中华书局1979年版 第837页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 上册 中华书局1979年版 第61页以下 杨幼炯 近代中国立法史 商务印书馆1935年初版 引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 第73页 孟祥沛 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和完成 大清明法草案 与 中华民国民法 的比较研究 參閱 编辑沈家本 大清律例外部連結 编辑大清民律草案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大清民律草案編訂問題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大清 民 律草 案 披遗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大清民律草案 amp oldid 7130355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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