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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中華民國)

地方中華民國曾设置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单位,由行政院直轄,僅設於外蒙古西藏,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而設「地方」,實行高度自治

历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西藏實行完全的統治權。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独立,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1]

至於西藏,中華民國政府曾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後來於1949年遭西藏噶廈政府下令逐出西藏

列表

參考文献

  1.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見

地方, 中華民國, 地方是中華民國曾设置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单位, 由行政院直轄, 僅設於外蒙古和西藏, 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 所以不設省而設, 地方, 實行高度自治, 目录, 历史, 列表, 參考文献, 參見历史, 编辑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和西藏實行完全的統治權, 1946年1月5日, 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独立, 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 2012年5月21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 表示, 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 蒙古, 俗稱外蒙古, 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 . 地方是中華民國曾设置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单位 由行政院直轄 僅設於外蒙古和西藏 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 所以不設省而設 地方 實行高度自治 目录 1 历史 2 列表 3 參考文献 4 參見历史 编辑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和西藏實行完全的統治權 1946年1月5日 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独立 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 2012年5月21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 表示 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 蒙古 俗稱外蒙古 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 因此 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 固有之疆域 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 1 至於西藏 中華民國政府曾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 後來於1949年遭西藏噶廈政府下令逐出西藏 列表 编辑編號 名稱 簡稱 首府 地理大區無 京兆地方 京 北京 華北37 西藏地方 藏 拉薩 西部38 蒙古地方 蒙 庫倫 今烏蘭巴托 塞北參考文献 编辑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見 编辑 中华民国主题 蒙古主题 西藏主题 蒙藏委员会 外蒙古独立 中華民國與蒙古國關係 中華民國與西藏關係史 省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中華民國行政區人口表 中華民國行政區面積表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地方 中華民國 amp oldid 7327547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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