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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或《十九條憲法》,是清朝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革命时期由清政府公布憲制性文獻。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10月29日,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四十协协统潘榘楹、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提出“十二条政纲”。[1]同日,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近在咫尺,危机临头。为挽救时局,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并在宗庙宣誓。《十九信条》以法律条文限制了清朝皇帝权利,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象徵元首,奠定了议会总理大臣的政治实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反映出西方民主精神的宪制性文件,但清廷立宪缓慢拖沓,直至革命爆发才制定《十九信条》,时止于此已然民心尽失,因此清政府的命运没有因为《十九信条》的公布而逆转。

內容 编辑

1911年11月3日(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頒發,刊「內閣官報」宣統3年9月13日第73號第146至147頁

  •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佈之
  •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 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 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佈之
  • 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十二条政纲:
    一、大清皇帝万世一系
    二、立开国会,于本年内召集;
    三、改定宪法,由国会起草议决,以君主名义宣布,但君主不得否决之;
    四、宪法改正提案权专属国会;
    五、陆军直接归大皇帝统帅,但对内使用应由国会议决特别条件遵守,此外不得调遣军队;
    六、格杀勿论、就地正法等律,不得以命令行使;又,对于一般人民不得违法随意逮捕、监禁;
    七、关于国事犯之党人一律特赦擢用;
    八、组织责任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由皇帝敕任;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推任;但皇族永远不得充任内阁总理及国务大臣;
    九、关于增加人民负担及媾和等国际条约,由国会议决,以君主名义缔结;
    十、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
    十一、选任上议院议员时,概由国民对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职;
    十二、关于现实规定宪法、国会选举法及解决国家一切重要问题,军人有参议之权。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见 编辑

先前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大清帝國政府

中國憲法性文件
1911年(宣統三年)11月3日-1912年(民國元年)2月12日
大清帝國政府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简称, 十九信条, 十九條憲法, 是清朝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 1911年11月3日, 辛亥革命时期由清政府公布憲制性文獻,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 10月29日, 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 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 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 四十协协统潘榘楹, 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 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 提出, 十二条政纲, 同日, 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 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 近在咫尺, 危机临头, 为挽救.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简称 十九信条 或 十九條憲法 是清朝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 1911年11月3日 辛亥革命时期由清政府公布憲制性文獻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 10月29日 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 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 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 四十协协统潘榘楹 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 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 提出 十二条政纲 1 同日 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 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 近在咫尺 危机临头 为挽救时局 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 3天之内仓促制定 十九信条 并在宗庙宣誓 十九信条 以法律条文限制了清朝皇帝权利 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象徵元首 奠定了议会和总理大臣的政治实权 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反映出西方民主精神的宪制性文件 但清廷立宪缓慢拖沓 直至革命爆发才制定 十九信条 时止于此已然民心尽失 因此清政府的命运没有因为 十九信条 的公布而逆转 目录 1 內容 2 参考文献 3 相关条目 4 参见內容 编辑1911年11月3日 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 頒發 刊 內閣官報 宣統3年9月13日第73號第146至147頁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第三條 皇帝之權 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 於憲法規定之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 由皇帝頒佈之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第七條 上院議員 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 皇帝任命 其他國務大臣 由總理大臣推舉 皇帝任命 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 非國會解散 即內閣辭職 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 但對內使用時 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此外不得調遣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 除緊急命令 應特定條件外 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 非經國會議決 不得締結 但媾和宣戰 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 由國會追認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 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 未經國會議決者 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 由預算案內 不得有既定之歲出 預算案外 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 由國會議決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 由兩院組織之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 由皇帝頒佈之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 第九 第十 第十二 第十三 第十四 第十五 第十八各條 國會未開以前 資政院適用之 参考文献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十二条政纲 一 大清皇帝万世一系 二 立开国会 于本年内召集 三 改定宪法 由国会起草议决 以君主名义宣布 但君主不得否决之 四 宪法改正提案权专属国会 五 陆军直接归大皇帝统帅 但对内使用应由国会议决特别条件遵守 此外不得调遣军队 六 格杀勿论 就地正法等律 不得以命令行使 又 对于一般人民不得违法随意逮捕 监禁 七 关于国事犯之党人一律特赦擢用 八 组织责任内阁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 由皇帝敕任 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推任 但皇族永远不得充任内阁总理及国务大臣 九 关于增加人民负担及媾和等国际条约 由国会议决 以君主名义缔结 十 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 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 十一 选任上议院议员时 概由国民对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职 十二 关于现实规定宪法 国会选举法及解决国家一切重要问题 军人有参议之权 相关条目 编辑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辛亥革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国宪法参见 编辑先前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大清帝國政府 中國憲法性文件1911年 宣統三年 11月3日 1912年 民國元年 2月12日 大清帝國政府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amp oldid 7914599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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