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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礎的勞動法律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勞動基準法
Labor Standards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勞基法
施行日期1984年8月1日[1]
修正次數22
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法規類別
行政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勞動基準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82年由內政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第1121號)
  • 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委員會於1984年6月16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84年7月18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84年7月19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1984年7月30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84年8月1日[1]起施行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內容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计八十六条。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298124号令」訂定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条。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不過這是日本法、德國法均無之台灣法特色,被指出是課予雇主過重之補償責任而有違反憲法之虞[2]

相關爭議

罰則不足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3],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4]、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5]。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6]

參見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2. ^ 王欽彥. 勞動基準法59條之雇主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 (PDF). 靜宜法學. 
  3. ^ 廖千瑩. 違反勞基法 擬提高罰責、公布負責人. 自由時報. 2011-03-24 [2014-10-22]. (原始内容于2018-01-12). 
  4. ^ 陳素玲. 債權清償員工薪資列優先 初審通過. 苦勞網引述聯合晚報報導. 2011-10-27 [2014-10-22]. (原始内容于2021-02-02). 
  5. ^ 王靖怡. 勞工債權優抵押 金管會有意見. 中央社. 2014-04-14 [2014-10-22]. (原始内容于2017-02-25). 
  6. ^ . 明周文化. 2018-01-15 [2018-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6). 

外部連結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12月30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此条目的主題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关于其他國家的同名或同類型法律, 請見,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 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礎的勞動法律, 立法目的為,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73年, 1984年, 7月30日公布實施, 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12月30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此条目的主題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关于其他國家的同名或同類型法律 請見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 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礎的勞動法律 立法目的為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73年 1984年 7月30日公布實施 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狀態 施行中別名勞基法施行日期1984年8月1日 1 修正次數22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法規類別類行政部勞動部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勞動基準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1982年由內政部提案 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院總第1121號 立法院內政 經濟和司法委員會於1984年6月16日達成決議 送交二讀 1984年7月18日通過二讀 送交三讀 1984年7月19日通過三讀 送交總統簽署 1984年7月30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佈後 自1984年8月1日 1 起施行查论编 目录 1 背景 2 歷史 3 內容 4 相關爭議 4 1 罰則不足 4 2 勞基法28條 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4 3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5 參見 6 參考資料 7 外部連結背景 编辑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 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 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 眾多工會認為 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 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 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 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 不公平競爭 乃以貿易法301條款 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 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 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 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 编辑1958年內政部成立 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 研擬 勞工法草案 時 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 勞動基準 嗣後 經20餘年的研議 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 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內容 编辑 勞動基準法 全文分十二章共计八十六条 民国七十四年 1985年 2月27日 中华民国内政部 75 台内劳字第298124号令 訂定发布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条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 1 擴大本法適用範圍 2 增訂變形工時原則 3 增訂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的排除條款 4 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 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 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 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兩者會扣抵 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 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 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而獲得損害之 雙份填補 不過這是日本法 德國法均無之台灣法特色 被指出是課予雇主過重之補償責任而有違反憲法之虞 2 相關爭議 编辑罰則不足 编辑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 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 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 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 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 引起輿論嘩然 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 將原罰則提高約3 5倍 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 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 3 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 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 因為執法能力不足 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 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编辑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 引發多起關廠抗爭 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 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 4 榮電抗爭事件 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 修法之議再起 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 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 5 目前修法結果 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 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 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编辑 主条目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 2017年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 執政黨 的多數優勢下 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 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 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 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 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 記錄有人以臥軌 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 為求煞停政府的 過勞列車 6 參見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勞工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例一休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台灣勞工運動參考資料 编辑 中華民國59年 1970年 8月31日制定公布 自公布日施行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 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尚無 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 依據 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王欽彥 勞動基準法59條之雇主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 PDF 靜宜法學 廖千瑩 違反勞基法 擬提高罰責 公布負責人 自由時報 2011 03 24 2014 10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1 12 陳素玲 債權清償員工薪資列優先 初審通過 苦勞網引述聯合晚報報導 2011 10 27 2014 10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2 02 王靖怡 勞工債權優抵押 金管會有意見 中央社 2014 04 14 2014 10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 02 25 台灣勞基法 現場觀察 記者在台北的一晚 年輕人臥鐵路 思辨行動與大台的連結 明周文化 2018 01 15 2018 01 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1 16 外部連結 编辑中華民國 勞動基準法 繁體中文 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法務部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amp oldid 7738569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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