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寧案
佳寧案是香港一單發生於1980年代的大型貪污和詐騙案件[1]。案件圍繞著在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數年內急速發展的佳寧集團及其高層。此案件牽涉到香港以外的銀行[2],而香港廉政公署人員更因為調查此案而要前往八個國家。[3]
成立佳寧集團
佳寧集團於1977年由陳松青成立[4]。陳松青早年在新加坡經營生意失利而破產,1972年轉到香港發展[5]。陳松青到達香港後在一家名為「益新集團」的公司工作[6],後來與益新的鍾正文合組公司[7],然後於1977年11月把佳寧註冊為公司[6]。
1979年尾,佳寧為了上市以而向黃子明家族提出以3億元購入寶光實業旗下一家名為「美漢企業」的上市公司,收購最後於1980年下半年完成,於是佳寧集團成功借殼上市。[5][8]
高速增長
在1980年,陳松青得到詹培忠的協助,使佳寧集團的股價在短短一年內飆升了十多倍,詹培忠更因此得到「金牌莊家」之稱號。[9][10]
1980年,陳松青與鍾正文透過一家名為Extrawin的公司以9.98億港元購入金門大廈(現為美國銀行中心)[11]。金門大廈後來被佳寧集團以象徵性的1港元賣價售予佳寧置業。佳寧置業在購入金門大廈九個月後把大廈賣出,並宣佈以16.8億港元的價錢賣給由林炳炎兒子林秀峰和林秀榮持有的百寧順集團,佳寧帳面上賺了差不多七億港元[2][11]。消息傳出後,大批股民買入佳寧置業股票,使佳寧置業的市值由約5億港元急升至逾36億港元。[5][12]
佳寧其後大肆擴張,染指多項業務並於外國進行投資。例如,於1980年9月以股換股方式向泰國Rama Tower換取該公司25%的股權,1980年11月以1.42億港元購入「捷聯企業」公司(這公司之後被陳松青賣給鍾正文,改名為「益大投資」),1980年12月連同遠東發展及新鴻基證券合創「僑聯地產」公司等。全盛時期,佳寧擁有3家上市公司和超過100家附屬公司,投資項目更遠至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市及加州屋崙市。[13][14][2]
危機開始
佳寧的企業作風其實早已經出現問題。佳寧大肆擴張前曾以每棟售價800萬港元出售位於赤柱的八棟豪華住宅。儘管出售價比當時市價高出兩倍,但豪宅依然全數售罄。那八棟豪宅的買家最後被證實是佳寧旗下的一家附屬公司[8]。
佳寧開始大幅度擴張後,與陳松青合作多年的鍾正文於1982年開始知道,他與陳松青合作的五個計畫已導致鍾正文自己負債13億港元,可能會令他破產[15][14]。鍾正文更發現陳松青利用鍾自己的股份謀取私利,所以向陳松青提出拆夥[15][14]。由於鍾正文曾派人調查陳松青早期的活動並可以把所有事披露,陳松青最後給予鍾正文優厚的拆夥條件,但此舉對佳寧有負面的影響。[15][14]
1982年中英兩國展開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問題談判,9月時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問北京為香港1997問題談判失敗,更在步出人民大會堂的石級時跌了一跤,香港因面臨前途問題而令地產和股市下滑,這亦導致佳寧受到波及[5][15][16]。
1982年9月,佳寧公佈其公司的中期業績,當時公司盈利達2.7億港元,並派發中期息0.12港元[15][17]。但佳寧在公布中期業績一個月後,突然宣佈取消以現金派發中期息,並改以十送一紅股代替,並為集資五億港元而發行五億股優先股[17]。佳寧股價在消息公佈後,一日之內暴跌30%[17],並導致恆生指數跌9.48%,跌破當時被視為牢不可破的800點關口[15]。
同年11月,鍾正文旗下的益大投資宣布清盤,而鍾正文則逃離香港,留下16億港元的貨款擔保及20億港元的債務[17]。因為益大與佳寧的關連,導致佳寧的供股計劃被證監當局否決,並對佳寧作出財務調查[18]。
佳寧集團清盤倒閉
1982年10月,佳寧被债权人美國的信孚銀行入稟法院要求將其清盤[19][9]。1983年1月,陳松青宣布他擁有的上市公司暫停買賣,並改為由匯豐銀行向陳松青旗下公司的母公司提供2.5億港元活期透支以供注資[17]。佳寧於同年2月委任亨寶財務和匯豐銀行旗下的獲多利為代表,向債權人商討債務重組,更聘請匯豐前任副主席包約翰加入佳寧董事局,嘗試以新股代替債務的框架下作出協議,並透過賣出佳寧旗下附屬公司來減輕債務[17]。同年10月,佳寧集團正式清盤,創下全亞洲最大宗公司倒閉事件。事後調查證實,佳寧集團清盤時,欠下債務達106億港元,當中包括欠裕民財務的債務46億港元。陳松青及多名高層管理人員亦於1983年10月被捕。[19][9][20]
裕民財務助理經理被殺案
1983年7月18日,裕民财务 (马来西亚当地称为「土着金融」,英文稱為「Bumiputra Malaysia Finance」[21],簡稱BMF[22])助理經理加里·伊巴谦(Jalil Ibrahim[2],又譯伊巴謙[7]、賈里·易卜拉欣[23])在位於九龍的麗晶酒店(現稱為香港洲際酒店)一房間裏被人勒死。屍體更被棄於新界大埔墟站附近的蕉林。[7]
雖然伊巴谦是一名助理經理,被派往香港管理會計和貸款等業務[23],但現在許多與佳寧案和伊巴谦謀殺案有關的報道和書籍均認為伊巴谦是一名核數員,由馬來西亞來香港的目的是為了調查佳寧的帳目[7][24][23][25],並指伊巴谦企圖阻擋土着金融向佳寧提供一個新貸款。[2][26]
警方後來拘捕一個名為麥福祥(Mak Foon Than[2])的馬來西亞華人[27]。麥福祥在審訊時聲稱陳松青是伊巴謙謀殺案的指使者,原因是當時瀕臨破產的佳寧集團正向裕民銀行申請借款400萬美元救亡,但被伊巴謙從中阻撓。雖然控方未掌握充分證據指證陳松青是謀殺案的主謀,但案件揭露马来西亚裕民銀行原來已累積向佳寧集團借出5億美元,觸發大馬等多地的金融當局調查裕民銀行與佳寧集團之間存在的交易,並促使後來轟動香港輿論的佳寧詐騙案浮面。[2]
有關金門大廈買賣的案件
在伊巴谦死後進行的調查中,司法人員起初發現裕民向佳寧系的公司貸款與佳寧自己的帳目不符[18]。調查後來更發現於1980年導致佳寧聲名大噪的金門大廈買賣其實最後並無成事[16]。佳寧在物業無法出售後就把那棟大廈賣給名下的私人公司。所謂的獲利,其實只是帳面上的盈利。佳寧資金的謎團亦隨之解開。[18]
1986年2月24日,佳寧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由按察司柏嘉(Dennis Barker)主審。六名被告包括:陳松青(51歲,前佳寧集團主席)、何佳全(36歲,前佳寧集團執行董事)、林秀峰(48歲,前百寧順董事)、林秀榮(40歲,商人)、碧格(34歲,會計師)、盧志煊(32歲,會計)。六人被控串謀行騙罪,指他們於1981年1月1日至1982年7月31日期間,串謀訛騙佳寧股票持有人及債權人等,提供虛假及誤導性的公司財政資料,隱瞞佳寧集團利潤、資產及財政狀況。[28]
1987年9月15日案作審結時,按察司柏嘉突以技術性理由指證據不足及控罪重復為理由,裁定六名被告毋須答辯,並引導陪審團作出控罪不成立的裁決,結果六名被告當庭獲釋。「佳寧案」經多年調查才開審,而審訊歷時281天創下最長時間的紀錄,記錄審訊的文件達 25319 頁,出庭作供的證人共 104 人,控辯雙方花費金錢數以億元計,最後竟因程序錯誤而結案,因此惹起公眾強烈反應,輿論嘩然,指責當局審訊多時始揭發錯誤乃浪費公帑。而法律界亦指柏嘉的判決有問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烈顯倫更嚴厲批評事件損害香港法制的形象,要求柏嘉辭職。首席按察司羅弼時在1987年11月發出的上訴庭指引中表示柏嘉的裁決造成法律上的錯誤。1988年3月17日,柏嘉辭職,獲港督批准。1989年11月,柏嘉在塞浦路斯的交通意外中死去,柏嘉的妻子亦於1993年宣告破產。[29][30][31]
有關裕民財務貸款的案件
另一方面,1984年1月,馬來西亞當局委派該國核數總長諾丁、一名專業會計師和一名律師組成調查委員會,全面調查佳寧向裕民財務取得的的貸款。諾丁委員會後來發現裕民財務從1979年至1983年期間向佳寧及有陳松青控制的其他公司批出相等於60多億港元的貸款,並發現向佳寧的借貸更大部分沒有足夠的抵押和完善的文件紀錄。某些貸款更是款項發出後才補辦文件的。[32]
諾丁委員會其後懷疑裕民財務的高層有可能非法收受陳松青提供的利益,以換作批准貸款的報酬[32]。由於案件於香港發生,所以諾丁委員會於1985年4月派人前往香港向廉署報案[32]。諾丁委員會發現的違法行為,日後亦在馬來西亞揭發了當地稱為「土融丑闻」[33]或「土金事件」[22]的弊案。
由於案案情嚴重複雜,廉署於1985年5月23日成立專案小組處理。1994年,陳松青被廉政公署控告詐騙、提供非法利益等罪名。最後在1996年9月27日,陳松青向法庭表示願意承認其中兩項串謀詐騙控罪。法庭以這兩項罪名判其入獄3年,但最終陳松青只在羈留病房服刑一年半便出獄[34]。其餘三位涉案人物:冼利民、奧士文及辛素典分別被判1至10年的監禁。至於案件中最後一名被告前獲多利總裁袁朗達(Ewan Quayle Launder,65歲,外籍男子),原被控13項非法收受利益罪名,亦已被判五年監禁,但最後上訴得直無罪釋放。[35][30]
相關書籍
改編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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