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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作品,亦稱創作創意成品著作,是具有创作性,并且可以通过某种形式复制的成品。著作權法保障了這些創造性活動的表現形式。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作品的范围

作品的形式有很多种,不同的作品形式,其著作权法的要求也不尽相同[1]

语言作品

文字作品

 
《礼记集说》是一个文字作品,目前已经处于公有领域

文字作品是通过文字符号的组合来表达某种思想、感情的作品,包括了各种图书教科书小说剧本诗歌散文论文、讲演稿、书面报告等等。

文字作品和表现形式无关,因此手写稿、打字稿等都属于文字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例如书法作品,虽然形式上也是文字,但是它属于美术作品;乐谱虽然形式上属于符号,但是它属于音乐作品。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通过口头形式陈述的作品,包括了通过广播电视进行传播的讲演、授课等口述作品。比较典型的口述作品有口技

口述作品和文字作品都属于语言作品,在很多场合,二者很难区分。例如讲课如果有课程提纲,那么它既是口述作品,也是文字作品;如果是即兴的演讲或讲课,那么只是口述作品;而如果演讲或讲课有讲稿,基本上只是照本宣科,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只有作为文字作品的讲稿部分。

但是并不是用口头形式表达出来的内容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口述作品,平常说话、交谈并不算做是口述作品。此外,用口头形式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也不算做是自己的口述作品,例如朗诵他人的诗歌,只是一种表演,只享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具有表演性质的作品

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通过音乐的形式表现的作品。歌曲歌剧等配有歌词的音乐作品,同时属于文字作品,但是由于是通过独创的声音组合来表达,一般习惯上只视为音乐作品。交响乐管弦乐则是不配词的音乐作品。乐曲和歌词可以分开使用的,为结合作品,歌词单独使用的时候属于文字作品;乐曲和歌词不能分开使用的,是共同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乐曲和歌词的演唱者与演奏者的表演并不是音乐作品,他们只是再现和传播词曲创作者的音乐作品。

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话剧歌剧戏曲等通过舞台演出的作品。

关于戏剧作品的定义存在一些分歧。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观点认为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因为一台戏除了剧本作者外,还有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表演者还享有表演权。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戏剧作品列在文字作品中的,也就是认为戏剧作品就是剧本。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戏剧作品是指整台戏。

曲艺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这一类作品有些有文字作品,有些只是口述作品。

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现的作品,它实质上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也就是舞谱。舞蹈家的表演并不是舞蹈作品,与舞蹈有关的服装设计,也不属于舞蹈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表演的动作编排,而不是动作技巧。因此模仿杂技动作技巧,并不会侵犯杂技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

 
北宋画家郭熙的作品《早春图

美术作品包括了绘画雕塑书法等,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表现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

著作权法上的绘画作品与画种和所用载体的材料属性无关,无论是国画油画版画,还是画在纸上,绘在墙上,只要符合作品的法律特征,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中国,由于书法在文化中的特殊性,一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上的书法作品和字体、用笔和材料无关。

著作权法上的雕塑作品,与其创作手段和使用材料,以及尺寸大小无关。根据作品原型进行放大缩小被视为复制行为,因为缺少独创性,而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造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仅仅是建筑的外观、装饰和设计具有独创性,一般的大众性建筑物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

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通过摄影手段创作的艺术作品。它和被摄影的对象、摄影的目的以及摄影的手段无关。

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是指摄影的原件,一般就是底片或者一次成像的正片。缩微胶片、翻拍等只是复制品。

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通过一系列画面构成的,并通过某种装置或者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它和戏剧作品不同的是,电影作品不是指电影剧本,而是拍摄的影片[2]。电视剧、录像等也具有同样的属性。

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包括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了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参考文献

  1. ^ 刘薇,著作权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3年,8-22 ISBN 7-80593-616-1
  2. ^ 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108 ISBN 7-81011-933-8

外部链接

  • PCC SCS/LDAC Task Group on the Work Entity: Preliminary White Paper

作品, 亦稱創作, 創意成品, 著作, 是具有创作性, 并且可以通过某种形式复制的成品, 著作權法保障了這些創造性活動的表現形式, 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目录, 的范围, 语言, 文字, 口述, 具有表演性质的, 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 美术, 建筑, 摄影, 电影, 图形与模型, 计算机软件,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的范围, 编辑的形式有很多种, 不同的形式, 其著作权法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语言, 编辑, 文字, 编辑, 礼记集说, 是一个文字, 目前已经处于公有领域, 文字是通过文字, 符号的组. 作品 亦稱創作 創意成品 著作 是具有创作性 并且可以通过某种形式复制的成品 著作權法保障了這些創造性活動的表現形式 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目录 1 作品的范围 1 1 语言作品 1 1 1 文字作品 1 1 2 口述作品 1 2 具有表演性质的作品 1 2 1 音乐作品 1 2 2 戏剧作品 1 2 3 曲艺作品 1 2 4 舞蹈作品 1 2 5 杂技艺术作品 1 3 美术作品 1 4 建筑作品 1 5 摄影作品 1 6 电影作品 1 7 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1 8 计算机软件 2 参考文献 3 外部链接作品的范围 编辑作品的形式有很多种 不同的作品形式 其著作权法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1 语言作品 编辑 文字作品 编辑 礼记集说 是一个文字作品 目前已经处于公有领域 文字作品是通过文字 符号的组合来表达某种思想 感情的作品 包括了各种图书 教科书 小说 剧本 诗歌 散文 论文 讲演稿 书面报告等等 文字作品和表现形式无关 因此手写稿 打字稿等都属于文字作品 但是并不是所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 例如书法作品 虽然形式上也是文字 但是它属于美术作品 乐谱虽然形式上属于符号 但是它属于音乐作品 口述作品 编辑 口述作品是通过口头形式陈述的作品 包括了通过广播电视进行传播的讲演 授课等口述作品 比较典型的口述作品有口技 口述作品和文字作品都属于语言作品 在很多场合 二者很难区分 例如讲课如果有课程提纲 那么它既是口述作品 也是文字作品 如果是即兴的演讲或讲课 那么只是口述作品 而如果演讲或讲课有讲稿 基本上只是照本宣科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只有作为文字作品的讲稿部分 但是并不是用口头形式表达出来的内容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口述作品 平常说话 交谈并不算做是口述作品 此外 用口头形式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 也不算做是自己的口述作品 例如朗诵他人的诗歌 只是一种表演 只享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具有表演性质的作品 编辑 音乐作品 编辑 音乐作品是通过音乐的形式表现的作品 歌曲 歌剧等配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同时属于文字作品 但是由于是通过独创的声音组合来表达 一般习惯上只视为音乐作品 交响乐 管弦乐则是不配词的音乐作品 乐曲和歌词可以分开使用的 为结合作品 歌词单独使用的时候属于文字作品 乐曲和歌词不能分开使用的 是共同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 乐曲和歌词的演唱者与演奏者的表演并不是音乐作品 他们只是再现和传播词曲创作者的音乐作品 戏剧作品 编辑 戏剧作品是话剧 歌剧 戏曲等通过舞台演出的作品 关于戏剧作品的定义存在一些分歧 以 伯尔尼公约 为代表的观点认为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 因为一台戏除了剧本作者外 还有音乐作品 美术作品等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表演者还享有表演权 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戏剧作品列在文字作品中的 也就是认为戏剧作品就是剧本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戏剧作品是指整台戏 曲艺作品 编辑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 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有些有文字作品 有些只是口述作品 舞蹈作品 编辑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 姿势 表情来表现的作品 它实质上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 也就是舞谱 舞蹈家的表演并不是舞蹈作品 与舞蹈有关的服装设计 也不属于舞蹈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编辑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表演的动作编排 而不是动作技巧 因此模仿杂技动作技巧 并不会侵犯杂技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 编辑 北宋画家郭熙的作品 早春图 美术作品包括了绘画 雕塑 书法等 通过线条 色彩或者其他方式表现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 著作权法上的绘画作品与画种和所用载体的材料属性无关 无论是国画 油画 版画 还是画在纸上 绘在墙上 只要符合作品的法律特征 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中国 由于书法在文化中的特殊性 一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上的书法作品和字体 用笔和材料无关 著作权法上的雕塑作品 与其创作手段和使用材料 以及尺寸大小无关 根据作品原型进行放大缩小被视为复制行为 因为缺少独创性 而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建筑作品 编辑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造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仅仅是建筑的外观 装饰和设计具有独创性 一般的大众性建筑物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 摄影作品 编辑 摄影作品是通过摄影手段创作的艺术作品 它和被摄影的对象 摄影的目的以及摄影的手段无关 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是指摄影的原件 一般就是底片或者一次成像的正片 缩微胶片 翻拍等只是复制品 电影作品 编辑 电影作品是指通过一系列画面构成的 并通过某种装置或者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它和戏剧作品不同的是 电影作品不是指电影剧本 而是拍摄的影片 2 电视剧 录像等也具有同样的属性 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编辑 图形作品包括了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等 计算机软件 编辑 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了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参考文献 编辑 刘薇 著作权法新释与例解 同心出版社 2003年 8 22 ISBN 7 80593 616 1 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 知识产权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 108 ISBN 7 81011 933 8外部链接 编辑PCC SCS LDAC Task Group on the Work Entity Preliminary White Paper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作品 amp oldid 7216900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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