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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施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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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施設論》(巴利文Puggalapannatti),为《巴利三藏》中论藏的组成部分,南传上座部佛教典籍。

施設論,分为十品,论述各种具体的補特伽羅[1]

譯本

漢譯

  • 郭哲彰譯,漢譯南傳大藏經·人施設論(第50冊),1996,元亨寺妙林出版社

英譯

  • Bimala Charan Law譯,Designation of Human Types,1924,Bristol: Pali Text Society,SuttaCentral 網路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文獻比較

在《人施設論》的卷首論母中,述敍了六種施設:蘊施設、處施設、界施設、諦施設、根施設、人施設,但本論內容只有人施設。說一切有部《施設論》,在藏譯中,有世間施設、因施設、業施設三種,漢譯唯有世間施設之名與因施設的大部分。在《大毘婆沙論》的引文中,有不屬於以上三種施設的。水野弘元認為,可能還有其他失傳的施設論存在,《人施設論》可能只是一部份而已[2]

參考文獻

  1. ^ 郭良鋆. 佛陀和原始佛教思想.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年: 10页. ISBN 7500421907 (中文(简体)). 
  2. ^ 釋達和譯,水野弘元《巴利論書研究》〈人施設論〉:「本論列於七論之第四,關於補特伽羅即人的種種作說明。於卷首有論母,但據此所謂施設則不僅是人施設而已,是蘊施設、處施設、界施設、諦施設、根施設、人施設的六種,前之五施設只有舉出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的名目而已。這些施設可能元來也有的而因為這些在《分別論》中的各各分別中有說明,所以在《施設論》中不必要別說。或許因此唯有人施設殘存下來。有部的《人施設論》,於藏譯有說世間施設、因施設、業施設三種,漢譯傳承唯有世間施設之名與因施設的大部分,其他於《大毘婆沙論》中從《施設論》的引用文中有不含攝於上述三施設中之故,由此可推測還有其他的施設曾經存在過。」收入《水野弘元著作選三》,法鼓文化,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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