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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客體(英語:Object;德語:Objekt,源自拉丁語 obiectum),或譯对象,是一個哲學術語,通常與術語主體形成對比。主體是觀察者,客體是被觀察的事物。對於像笛卡爾這樣的現代哲學家來說,意識是一種認知狀態,它包括主體—它永遠不會被懷疑,因為只有它才能懷疑—以及一些可能被認為沒有真實或完全存在或不存在的客體。形而上學框架的不同還在於它們是否考慮獨立於其屬性存在的對象,如果是,則以何種方式存在。[1]

實用主義查爾斯·皮爾斯 (Charles S. Peirce) 將對象的廣義概念定義為可以被我們思考或討論的任何事物。[2] 在一般意義上,它可以是任何實體金字塔、眾[3]蘇格拉底[3]半人馬座阿爾法星、數字 7、對宿命懷疑或對恐懼。從嚴格意義上講,它是指任何確定的存在

一個相關的概念是對象性(英語:objecthood),它是作為客體的狀態。定義它的一種方法是根據對象的屬性和關係。對所有身體、思想和人的描述必須根據它們的屬性和關係進行。客體性質的哲學問題涉及客體如何與其屬性和關係相關聯。例如,似乎描述蘋果的唯一方法是描述它的特性以及它與其他事物的關係。它的屬性可能包括它的紅色、它的大小和它的成分,而它的關係可能​​包括“在桌子上”、“在房間裡”和“比其他蘋果大”。

對象的概念必須解決兩個問題:變化問題和實體問題。關於對象性的兩個主要理論是實體論 (英語:Substance theory) ,其中實體(對象)與其屬性不同;以及叢束理論,其中對象只不過是其屬性的集成。

自笛卡爾提出其二元論概念以來,客體與主體的概念發生衝突(即主體—客體分離)。一個主體很可能被認為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一個客體。這裡的決定性區別在於,主體被定義為主動感知的東西,而客體是在感知中被動地給出的東西。

參考資料

  1. ^ Goswick, Dana. . oxfordbibliographies. 27 July 2016 [20 April 2020]. doi:10.1093/obo/9780195396577-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25) (英语). 
  2. ^ Peirce, Charles S. Object. University of Helsinki. [2009-03-19]. (原始内容于2009-02-14). 
  3. ^ 3.0 3.1 Rettler, Bradley and Andrew M. Bailey.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9 January 2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6). 

客體, 英語, object, 德語, objekt, 源自拉丁語, obiectum, 或譯对象, 是一個哲學術語, 通常與術語主體形成對比, 主體是觀察者, 是被觀察的事物, 對於像笛卡爾這樣的現代哲學家來說, 意識是一種認知狀態, 它包括主體, 它永遠不會被懷疑, 因為只有它才能懷疑, 以及一些可能被認為沒有真實或完全存在或不存在的, 形而上學框架的不同還在於它們是否考慮獨立於其屬性存在的對象, 如果是, 則以何種方式存在, 實用主義者查爾斯, 皮爾斯, charles, peirce, 將對象的廣義概念定義. 客體 英語 Object 德語 Objekt 源自拉丁語 obiectum 或譯对象 是一個哲學術語 通常與術語主體形成對比 主體是觀察者 客體是被觀察的事物 對於像笛卡爾這樣的現代哲學家來說 意識是一種認知狀態 它包括主體 它永遠不會被懷疑 因為只有它才能懷疑 以及一些可能被認為沒有真實或完全存在或不存在的客體 形而上學框架的不同還在於它們是否考慮獨立於其屬性存在的對象 如果是 則以何種方式存在 1 實用主義者查爾斯 皮爾斯 Charles S Peirce 將對象的廣義概念定義為可以被我們思考或討論的任何事物 2 在一般意義上 它可以是任何實體 金字塔 眾神 3 蘇格拉底 3 半人馬座阿爾法星 數字 7 對宿命的懷疑或對貓的恐懼 從嚴格意義上講 它是指任何確定的存在 一個相關的概念是對象性 英語 objecthood 它是作為客體的狀態 定義它的一種方法是根據對象的屬性和關係 對所有身體 思想和人的描述必須根據它們的屬性和關係進行 客體性質的哲學問題涉及客體如何與其屬性和關係相關聯 例如 似乎描述蘋果的唯一方法是描述它的特性以及它與其他事物的關係 它的屬性可能包括它的紅色 它的大小和它的成分 而它的關係可能 包括 在桌子上 在房間裡 和 比其他蘋果大 對象的概念必須解決兩個問題 變化問題和實體問題 關於對象性的兩個主要理論是實體論 英語 Substance theory 其中實體 對象 與其屬性不同 以及叢束理論 其中對象只不過是其屬性的集成 自笛卡爾提出其二元論概念以來 客體與主體的概念發生衝突 即主體 客體分離 一個主體很可能被認為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一個客體 這裡的決定性區別在於 主體被定義為主動感知的東西 而客體是在感知中被動地給出的東西 參考資料 编辑 Goswick Dana Ordinary Objects oxfordbibliographies 27 July 2016 20 April 2020 doi 10 1093 obo 9780195396577 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9 25 英语 Peirce Charles S Object University of Helsinki 2009 03 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 02 14 3 0 3 1 Rettler Bradley and Andrew M Bailey Object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9 January 2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6 16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客體 amp oldid 7225739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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