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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2012年12月版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圖中的持照條件為「僅能駕駛自動排檔車」)
簽發機構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站
有效地区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無條件承認)
部分其他國家和地區(可能需要進行翻譯公證或換證等手續)
证件类型駕駛證
用途駕駛汽車、機車
签发对象18歲以上自然人(75歲以上有限制條件)
有效期無期限(無須換照)
費用新台幣200元(僅工本费,不含駕訓課程、考照等费用)
舊版中華民國職業汽車駕駛人執照

種類與格式

駕照種類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普通(汽車)駕照 職業(汽車)駕照 機器腳踏車(機車)駕照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01.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小型車 05.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小型車 11. 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小型輕型機車
02.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貨車 06. 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貨車 12. 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輕型機車
03.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客車 07. 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客車 14.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重型機車
04.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聯結車 08. 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聯結車 15. 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車
  • No09.「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6年)
    • 劃分為: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1年)
    • 劃分為:No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車) 及 No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大型重型機車)

駕照格式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正面資料格式如下[1],反面則作印有駕駛人資料更正之備用註記欄位。

2013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為終生有效、不需再定期換照,在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不再列出有效日期。

2017年7月1日,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再度改為使用至駕駛人75歲以前有效,滿75歲後需每3年通過體檢及認知功能測驗合格後換發;此日之前發行的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無論過期與否,自動視為75歲以前有效;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列出駕駛人屆滿75歲之有效日期,屆滿75歲後需每3年換發。申請各項異動時,仍需換發駕駛執照。但職業駕駛執照、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初次取得的駕駛執照,及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含金門縣及連江縣)無戶籍國民考領的駕駛執照,仍需定期換照。[2]

中    華    民    國
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駕照
號碼
A000000000 性別

XXX
出生
日期
YYY.MM.DD 駕照
種類
XXXXXX 持照
條件

XXXXXXXXXXXXXXX
有效
日期
YYY.MM.DD 管轄
編號
XXXXXXXXXXXXX
發照
日期
YYY.MM.DD 審驗
日期
YYY.MM.DD
記載欄位說明
駕照號碼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字號
性別 男/女
姓名 駕駛人之中文姓名(最多二十四字)
出生日期 駕駛人之出生日期
駕照種類 記載格式如上表之駕照註記一欄。
持照條件 A–無限制;B–駕駛自動排檔車;C–加註條件(於背面記載)
住址 駕駛人之戶籍地址
有效日期 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在2017年已修法為至屆滿75歲,滿75歲後需每3年身體檢查及認知功能測驗合格後換發
管轄編號 開頭二碼,為監理單位代碼;中間七碼,為發(換)照日期;最後四碼,為發照時間(時/分)。
發照日期 駕駛執照考試通過後3天內日期
審驗日期 職業車輛駕駛人進行審驗之期限,換發照日起3年後之生日。

駕駛執照考試及駕駛人訓練

駕駛執照考試

駕駛執照考試由各縣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18周歲,最高年齡無限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20周歲,且須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一年以上,最高年齡無限制。經筆試、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終身免換照[2],惟自2017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再度改為使用至駕駛人75歲以前有效。

報考輕型機車及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為隨到隨考,於填妥報名表、繳交相關費用後通常可於現場體檢(亦可至承辦駕照體檢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體檢),在筆試通過後可至路考場通過考試後現場領取駕照;報考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在2015年12月31日前僅需通過筆試免路考,在2016年1月1日起必須參加筆試及路考並合格後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在新制之後取得之汽車駕照必須參加路考取得輕型機車駕照,即可駕駛輕型機車。

部份監理單位,將筆試改為電腦答題,也有多種模擬軟體可供練習,不識字者可改以口試應考。大多數監理站會針對不識字者及不熟悉中文讀寫的新移民等人士開辦考照輔導班。

取得普通汽車駕照後滿3個月可報考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者;最低年齡為20周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經筆試、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同等之職業汽車駕照(大型車無需路試)。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但其中每3年需進行審驗。且超過60周歲後需每年體檢。

駕駛訓練

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輕型機車、小貨車、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貨車,以及其他小型車駕照可駕之車種;持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以及其他小型車駕照可駕之車種;持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以上所列之所有車種(機車除外)。部分較高級之駕駛執照必須完成「駕駛人訓練班」所開設之學科及術科課程後,方可舉行駕駛執照考試。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時間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時間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時間
聯結車駕照 持有大客車駕照滿6個月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1年6個月
5週
5週
大貨車駕照 持有小型車駕照滿6個月 4週 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滿20足歲
且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1年
(不得自學)
1週
持有大客車駕照滿1年
(自學)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2年
(自學)

持有小型車駕照滿1年
(自學)
大客車駕照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6個月
持有小型車駕照滿2年
4週
7週
小型車駕照 滿18足歲 35天 普通重型機車駕照 滿18足歲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1年
(自學)
滿18足歲(自學) 3個月 普通輕型機車駕照 滿18足歲
  • 報考小型車:體檢完後可領取學習駕駛證,在指定區域練習駕駛,滿3個月後可報名路考;若參加駕駛訓練班則可於35天課程結訓後報名路考(通常由當地監理機關外派監考官至駕訓班場地路考)。

准許駕駛之車輛型式

車型 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小型車 大型重型機車 普通重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 小型輕型機車
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分為半聯結車與全聯結車。 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5,000kg之客車。分為大客車與雙節式大客車。 總重量逾5,000kg之貨車。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總重量在5,000kg以下之貨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m³;輸出馬力逾40HP。 汽缸總排氣量在50cm³–250cm³之間。輸出馬力在5HP–40HP之間。 汽缸總排氣在50cm³以下。電動車最大輸出馬力在1.34HP–5HP之間。 電動車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HP;且最大行駛速率在45km/hr以下。
聯結車
駕駛執照
✔︎ ✔︎*註2 ✔︎ ✔︎ ✔︎*註4 ✔︎*註4
大客車
駕駛執照
✔︎*註3 ✔︎ ✔︎ ✔︎*註4 ✔︎*註4
大貨車
駕駛執照
✔︎ ✔︎ ✔︎*註4 ✔︎*註4
小型車
駕駛執照
✔︎ ✔︎*註4 ✔︎*註4
大型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
✔︎ ✔︎ ✔︎ ✔︎
普通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
✔︎ ✔︎ ✔︎
普通輕型機車
駕駛執照
✔︎*註5 ✔︎*註5
小型輕型機車
駕駛執照
✔︎*註5

註1:遊覽車駕駛因受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章「客運營業」第3節「遊覽車客運業」第8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故需要以下條件才能駕駛遊覽車
1.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1-1.甲類大客車:
1-1-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
1-1-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1-2.乙類以下大客車:
1-2-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1年以上實際經歷。
1-2-2.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2.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由客運業聘請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審核合格後核發)
2-1.甲類大客車:領有駕駛大客車3年以上駕照。
2-2.乙類以下大客車:領有駕駛大客車1年以上駕照。

註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61條規定:
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1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車)
自2007年2月1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該類聯結車駕駛執照於後方持照條件內登載"C加註條件: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註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註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一至四款規定:已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3]

註5:為配合法規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輕型機車考照納入路考,其相關規定如下:
申請輕型機車考照應參加筆試、路考(騎乘輕型機車應考)合格後,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另有關輕型晉級普通重型考照,再加考路考項目均依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考驗項目辦理。
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表修正為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駕駛人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

國際駕照及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國際駕照

 
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為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締約國,各締約國駕照持有者可辦理國際駕駛執照(IDP)以在其它締約國駕駛汽車,方便跨國旅行者出行。但由於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有部分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之締約國身份,亦不承認其國際駕照。

免試申換駕照

中華民國與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簽有免試互換駕照協議,中華民國定居相關地區者可持中華民國駕照免試申領當地駕照,而相關地區定居中華民國(台灣)者亦可持原有駕照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駛執照。[4]持有外國正式駕駛執照而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駛執照,不受平等互惠原則限制。[5][6]在臺以外國駕照換取中華民國駕照,外國駕照需應經中華民國駐外辦或經外國駐臺部門驗證[7],如美國在台協會的美國駕照驗證服務。[8]

與中華民國簽訂免試互換駕照協議之國家(地區)如下[4]

北美及歐洲

亞太

拉美

西亞及非洲

參見

參考資料

  1. ^ 新版駕照,7月1日換發. [2012-06-15]. (原始内容于2012-01-31). 
  2. ^ 2.0 2.1 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自102年7月1日起免再定期換照. 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 2012-10-16 [2014-09-05]. (原始内容于2014-07-12). 
  3. ^ 存档副本. [2021-04-24]. (原始内容于2021-06-03). 
  4. ^ 4.0 4.1 中華民國外交部. 全球免試申換駕照.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3-01-05]. (原始内容于2023-01-05). 
  5.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
  6. ^ [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aipei City Vehicle Offic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ROC
  7. ^ [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之六
  8. ^ [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Driving in Taiwan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 全名為, 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2012年12月版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圖中的持照條件為, 僅能駕駛自動排檔車, 簽發機構,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站有效地区,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無條件承認, 部分其他國家和地區, 可能需要進行翻譯, 公證或換證等手續, 证件类型駕駛證用途駕駛汽車, 機車签发对象18歲以上自然人, 75歲以上有限制條件, 有效期無期限, 無須換照, 費用新台幣200元, 僅工本费, 不含駕訓課程, 考照等费.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 全名為 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2012年12月版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圖中的持照條件為 僅能駕駛自動排檔車 簽發機構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站有效地区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無條件承認 部分其他國家和地區 可能需要進行翻譯 公證或換證等手續 证件类型駕駛證用途駕駛汽車 機車签发对象18歲以上自然人 75歲以上有限制條件 有效期無期限 無須換照 費用新台幣200元 僅工本费 不含駕訓課程 考照等费用 舊版中華民國職業汽車駕駛人執照 目录 1 種類與格式 1 1 駕照種類 1 2 駕照格式 2 駕駛執照考試及駕駛人訓練 2 1 駕駛執照考試 2 2 駕駛訓練 3 准許駕駛之車輛型式 4 國際駕照及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4 1 國際駕照 4 2 免試申換駕照 4 2 1 北美及歐洲 4 2 2 亞太 4 2 3 拉美 4 2 4 西亞及非洲 5 參見 6 參考資料種類與格式 编辑駕照種類 编辑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 民國91年 2002年5月15日修正 民國96年 2007年5月15日修正 民國101年 2012年5月30日修正 共分為15種 普通 汽車 駕照 職業 汽車 駕照 機器腳踏車 機車 駕照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01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小型車 05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小型車 11 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小型輕型機車02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貨車 06 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貨車 12 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輕型機車03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客車 07 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客車 14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重型機車04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聯結車 08 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聯結車 15 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車No09 國際駕駛執照 No10 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 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 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普通輕型機車 No13 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 民國91年 劃分為 No14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普通重型機車 及 No15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車 駕照格式 编辑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正面資料格式如下 1 反面則作印有駕駛人資料更正之備用註記欄位 2013年7月1日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為終生有效 不需再定期換照 在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不再列出有效日期 2017年7月1日 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再度改為使用至駕駛人75歲以前有效 滿75歲後需每3年通過體檢及認知功能測驗合格後換發 此日之前發行的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 無論過期與否 自動視為75歲以前有效 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 改列出駕駛人屆滿75歲之有效日期 屆滿75歲後需每3年換發 申請各項異動時 仍需換發駕駛執照 但職業駕駛執照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初次取得的駕駛執照 及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 含金門縣及連江縣 無戶籍國民考領的駕駛執照 仍需定期換照 2 中 華 民 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照片駕照號碼 A000000000 性別 X姓名 XXX出生日期 YYY MM DD 駕照種類 XXXXXX 持照條件 X住址 XXXXXXXXXXXXXXX有效日期 YYY MM DD 管轄編號 XXXXXXXXXXXXX發照日期 YYY MM DD 審驗日期 YYY MM DD 記載欄位說明 駕照號碼 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字號性別 男 女姓名 駕駛人之中文姓名 最多二十四字 出生日期 駕駛人之出生日期駕照種類 記載格式如上表之駕照註記一欄 持照條件 A 無限制 B 駕駛自動排檔車 C 加註條件 於背面記載 住址 駕駛人之戶籍地址有效日期 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在2017年已修法為至屆滿75歲 滿75歲後需每3年身體檢查及認知功能測驗合格後換發管轄編號 開頭二碼 為監理單位代碼 中間七碼 為發 換 照日期 最後四碼 為發照時間 時 分 發照日期 駕駛執照考試通過後3天內日期審驗日期 職業車輛駕駛人進行審驗之期限 換發照日起3年後之生日 駕駛執照考試及駕駛人訓練 编辑駕駛執照考試 编辑 駕駛執照考試由各縣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報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18周歲 最高年齡無限制 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20周歲 且須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一年以上 最高年齡無限制 經筆試 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 終身免換照 2 惟自2017年7月1日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再度改為使用至駕駛人75歲以前有效 報考輕型機車及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為隨到隨考 於填妥報名表 繳交相關費用後通常可於現場體檢 亦可至承辦駕照體檢之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體檢 在筆試通過後可至路考場通過考試後現場領取駕照 報考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在2015年12月31日前僅需通過筆試免路考 在2016年1月1日起必須參加筆試及路考並合格後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 在新制之後取得之汽車駕照必須參加路考取得輕型機車駕照 即可駕駛輕型機車 部份監理單位 將筆試改為電腦答題 也有多種模擬軟體可供練習 不識字者可改以口試應考 大多數監理站會針對不識字者及不熟悉中文讀寫的新移民等人士開辦考照輔導班 取得普通汽車駕照後滿3個月可報考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者 最低年齡為20周歲 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經筆試 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同等之職業汽車駕照 大型車無需路試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 但其中每3年需進行審驗 且超過60周歲後需每年體檢 駕駛訓練 编辑 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輕型機車 小貨車 小客車 代用小客車 小客貨兩用車 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貨車 以及其他小型車駕照可駕之車種 持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客貨兩用車 代用大客車 大客車 大貨車 曳引車 以及其他小型車駕照可駕之車種 持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以上所列之所有車種 機車除外 部分較高級之駕駛執照必須完成 駕駛人訓練班 所開設之學科及術科課程後 方可舉行駕駛執照考試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時間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時間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時間聯結車駕照 持有大客車駕照滿6個月持有大貨車駕照滿1年6個月 5週5週 大貨車駕照 持有小型車駕照滿6個月 4週 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滿20足歲且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1年 不得自學 1週持有大客車駕照滿1年 自學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2年 自學 持有小型車駕照滿1年 自學 大客車駕照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6個月持有小型車駕照滿2年 4週7週 小型車駕照 滿18足歲 35天 普通重型機車駕照 滿18足歲持有大貨車駕照滿1年 自學 滿18足歲 自學 3個月 普通輕型機車駕照 滿18足歲報考小型車 體檢完後可領取學習駕駛證 在指定區域練習駕駛 滿3個月後可報名路考 若參加駕駛訓練班則可於35天課程結訓後報名路考 通常由當地監理機關外派監考官至駕訓班場地路考 准許駕駛之車輛型式 编辑車型 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小型車 大型重型機車 普通重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 小型輕型機車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分為半聯結車與全聯結車 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5 000kg之客車 分為大客車與雙節式大客車 總重量逾5 000kg之貨車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 或總重量在5 000kg以下之貨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m 輸出馬力逾40HP 汽缸總排氣量在50cm 250cm 之間 輸出馬力在5HP 40HP之間 汽缸總排氣在50cm 以下 電動車最大輸出馬力在1 34HP 5HP之間 電動車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 34HP 且最大行駛速率在45km hr以下 聯結車駕駛執照 註2 註4 註4大客車駕駛執照 註3 註4 註4大貨車駕駛執照 註4 註4小型車駕駛執照 註4 註4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註5 註5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註5註1 遊覽車駕駛因受到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章 客運營業 第3節 遊覽車客運業 第8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故需要以下條件才能駕駛遊覽車 1 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 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 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 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1 1 甲類大客車 1 1 1 具備受僱於公路 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 1 1 2 具備受僱於公路 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 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1 2 乙類以下大客車 1 2 1 具備受僱於公路 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1年以上實際經歷 1 2 2 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2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由客運業聘請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審核合格後核發 2 1 甲類大客車 領有駕駛大客車3年以上駕照 2 2 乙類以下大客車 領有駕駛大客車1年以上駕照 註2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0條 第61條規定 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 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1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 得駕駛大客車 含雙節式大客車 大貨車 代用大客車 大客貨兩用車 曳引車 小型車 含小型車附掛拖車 自2007年2月1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 不得駕駛大客車 代用大客車 大客貨兩用車 該類聯結車駕駛執照於後方持照條件內登載 C加註條件 不得駕駛大客車 代用大客車 大客貨兩用車 註3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1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 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 得駕駛大貨車 代用大客車 大客貨兩用車 曳引車 小型車 輕型機車 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註4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1條第1項第一至四款規定 已領有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得駕駛輕型機車 3 註5 為配合法規修訂 自2016年1月1日起輕型機車考照納入路考 其相關規定如下 申請輕型機車考照應參加筆試 路考 騎乘輕型機車應考 合格後 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 另有關輕型晉級普通重型考照 再加考路考項目均依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考驗項目辦理 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表修正為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駕駛人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 國際駕照及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编辑國際駕照 编辑 参见 國際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為1968年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之締約國 各締約國駕照持有者可辦理國際駕駛執照 IDP 以在其它締約國駕駛汽車 方便跨國旅行者出行 但由於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 有部分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之締約國身份 亦不承認其國際駕照 免試申換駕照 编辑 中華民國與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簽有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中華民國定居相關地區者可持中華民國駕照免試申領當地駕照 而相關地區定居中華民國 台灣 者亦可持原有駕照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駛執照 4 持有外國正式駕駛執照而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可以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駛執照 不受平等互惠原則限制 5 6 在臺以外國駕照換取中華民國駕照 外國駕照需應經中華民國駐外辦或經外國駐臺部門驗證 7 如美國在台協會的美國駕照驗證服務 8 與中華民國簽訂免試互換駕照協議之國家 地區 如下 4 北美及歐洲 编辑 美國部分地區 聯邦特區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36個州 3個未合併建制領地 加拿大 不含三個領地 西北地区 育空地區 努納武特地區 英国 法國 德國 瑞士 義大利 葡萄牙 愛爾蘭 比利時 荷蘭 丹麥 芬兰 波蘭 盧森堡 斯洛伐克 拉脫維亞 捷克 立陶宛 奥地利 匈牙利亞太 编辑 香港 澳門 日本 韩国 澳大利亞 不含海外領地 马来西亚 泰國 菲律賓 越南 老挝 文莱 帛琉 所罗门群岛 图瓦卢 基里巴斯 马绍尔群岛 萨摩亚 巴布亚新几内亚拉美 编辑 墨西哥 巴拿马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圣基茨和尼维斯 危地马拉 薩爾瓦多 圣卢西亚 海地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多米尼加 伯利兹 乌拉圭西亞及非洲 编辑 以色列 沙烏地阿拉伯 约旦 巴林 南非 斯威士兰參見 编辑臺灣車輛牌照 駕駛執照參考資料 编辑 新版駕照 7月1日換發 2012 06 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1 31 2 0 2 1 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自102年7月1日起免再定期換照 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 2012 10 16 2014 09 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07 12 存档副本 2021 04 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6 03 4 0 4 1 中華民國外交部 全球免試申換駕照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3 01 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1 05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條 2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aipei City Vehicle Offic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ROC 3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條之六 4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Driving in Taiwan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amp oldid 7777979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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