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道路交通公约,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道路交通公约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参与方
簽署日1968年11月8日,​54年前​(1968-11-08
簽署地點 奥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1977年5月21日,​45年前​(1977-05-21
簽署者36
締約方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處

過境車輛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電單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例如右駕左駕車輛)則不適用。
  •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例如租賃汽車等),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締約成員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按英文名稱排序):

非洲

  中非  科特迪瓦  刚果民主共和国  加纳  肯尼亚  利比亞  摩洛哥  尼日尔  塞内加尔  南非  突尼西亞  辛巴威

美洲

  巴哈马  巴西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厄瓜多尔  圭亚那  墨西哥  秘魯  乌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巴林  格鲁吉亚  香港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以色列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澳門  蒙古  中華民國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塔尔  韩国  塞舌尔  塔吉克斯坦  泰國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阿联酋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条约生效以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加入该公约。虽然不断的有呼声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该条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此表示“加入《联合国陆路交通国际条约》虽然有利于增进該国国际交流,便利跨境运输和公民往来。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机动车类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通行规则、标志标线等与該国现行规定和标准差异较大,如該国加入该公约,需要大幅修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更换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因此,现阶段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和工作进度。”[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外來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外國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關係亦會被視作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並須另配一個中國車牌。[4]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歐洲

  阿尔巴尼亚  奥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黑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捷克  丹麥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國  德國  希臘  梵蒂冈  匈牙利  義大利  哈萨克斯坦  拉脫維亞  立陶宛  卢森堡  摩納哥  蒙特內哥羅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尔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圣马力诺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馬其頓  烏克蘭  英国

國際運輸协定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5]

  • 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易腐食品运输协定ATP)英语ATP (treaty)(1970年)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1994年)[6]
  •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路货运公约)议定书(1978年)
  • 关于便利旅游海关公约英语Convention concerning Customs Facilities for Touring(1954年)
  • 集装箱关务公约(1956年、1972年)
  • 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英语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Temporary Importation of Commercial Road Vehicles(1956年)
  • 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英语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Temporary Importation of Private Road Vehicles(1954年)
  • 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英语ADR (treaty)(1957年)及其對第1章及第14章的修改協定(1993年)
  • 道路交通公约英语Genev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1949年)
  •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协定(1970年)
  • 促进铁路客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促进铁路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1982年)
  • 关于国际公路货运通行证制度下国际货运海关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英语TIR Convention(1975年)

参考文献

  1. ^ Status of 19.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United Nations. [2020-05-23]. (原始内容于2015-05-20). 
  2. ^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411/98.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于2013-05-22). 
  3.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www.fmprc.gov.cn. [2021-05-12]. (原始内容于2021-05-12). 
  4. ^ . 廣東省公安廳. 2013-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1). 
  5. ^ 联合国多变条约 (PDF). United Nations. 2018-06-07 [2020-11-11]. (原始内容 (PDF)于2021-04-27). 
  6.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 (PDF). United Nations. 1994-01-21 [2020-11-11]. (原始内容 (PDF)于2021-01-24). 

外部連結

  • 符合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及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規定的車輛國籍代碼(英語)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條約內文(英語)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條約內文(英語、西班牙語、俄語、法語、漢語、阿拉伯語)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見

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道路交通公约, 也被稱為,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 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 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 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 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 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 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 仍然是, 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 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 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 道路交通公约 也被稱為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 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 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 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 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 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 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 仍然是 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 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 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道路交通公约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参与方 最初簽署並批准的國家 後來加入或承繼的國家 遵守條約但非簽約國 非缔约國簽署日1968年11月8日 54年前 1968 11 08 簽署地點 奥地利維也納生效日1977年5月21日 45年前 1977 05 21 簽署者36締約方83 1 阿尔巴尼亚 亞美尼亞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巴哈马 巴林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黑 巴西 保加利亚 佛得角 中非 智利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捷克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麥 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國 格鲁吉亚 德國 加纳 希臘 圭亚那 洪都拉斯 香港 匈牙利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以色列 義大利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脫維亞 利比里亚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卢森堡 墨西哥 摩尔多瓦 摩納哥 蒙古 蒙特內哥羅 摩洛哥 緬甸 荷蘭 尼日尔 奈及利亞 北馬其頓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卡塔尔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圣马力诺 沙烏地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爾維亞 塞舌尔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南非 韩国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塔吉克斯坦 泰國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烏克蘭 阿联酋 英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委內瑞拉 越南 辛巴威保存處聯合國秘書處 目录 1 過境車輛 2 締約成員 2 1 非洲 2 2 美洲 2 3 亞洲 2 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4 歐洲 3 國際運輸协定 4 参考文献 5 外部連結 6 參見過境車輛 编辑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 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 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 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 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 電單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 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 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 代碼既可獨立展示 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 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 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 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 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 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 同時 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 然而實際上 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 特別在歐盟國家 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 2 以及加拿大 美國與墨西哥三國之間 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 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 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 例如右駕及左駕車輛 則不適用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 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 例如租賃汽車等 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締約成員 编辑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 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條約中第48章規定 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 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 按英文名稱排序 非洲 编辑 中非 科特迪瓦 刚果民主共和国 加纳 肯尼亚 利比亞 摩洛哥 尼日尔 塞内加尔 南非 突尼西亞 辛巴威 美洲 编辑 巴哈马 巴西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厄瓜多尔 圭亚那 墨西哥 秘魯 乌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 编辑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巴林 格鲁吉亚 香港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以色列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澳門 蒙古 中華民國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塔尔 韩国 塞舌尔 塔吉克斯坦 泰國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阿联酋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自条约生效以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加入该公约 虽然不断的有呼声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该条约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此表示 加入 联合国陆路交通国际条约 虽然有利于增进該国国际交流 便利跨境运输和公民往来 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 机动车类型 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通行规则 标志标线等与該国现行规定和标准差异较大 如該国加入该公约 需要大幅修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并更换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因此 现阶段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和工作进度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 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外來車輛入境 少數獲批准的外國登記車輛 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 在同屬中國的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 因過往歷史關係亦會被視作外國登記車輛 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 並須另配一個中國車牌 4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 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 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歐洲 编辑 阿尔巴尼亚 奥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黑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捷克 丹麥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國 德國 希臘 梵蒂冈 匈牙利 義大利 哈萨克斯坦 拉脫維亞 立陶宛 卢森堡 摩納哥 蒙特內哥羅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尔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圣马力诺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馬其頓 烏克蘭 英国國際運輸协定 编辑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 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 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 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 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 5 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 易腐食品运输协定ATP 英语 ATP treaty 1970年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 1994年 6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公路货运公约 议定书 1978年 关于便利旅游海关公约 英语 Convention concerning Customs Facilities for Touring 1954年 集装箱关务公约 1956年 1972年 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 英语 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Temporary Importation of Commercial Road Vehicles 1956年 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 英语 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Temporary Importation of Private Road Vehicles 1954年 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 英语 ADR treaty 1957年 及其對第1章及第14章的修改協定 1993年 道路交通公约 英语 Genev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1949年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协定 1970年 促进铁路客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 1952年 促进铁路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 1952年 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 1982年 关于国际公路货运通行证制度下国际货运海关公约 国际公路货运公约 英语 TIR Convention 1975年 参考文献 编辑 Status of 19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United Nations 2020 05 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5 20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411 98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 11 03 2013 11 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 05 22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www fmprc gov cn 2021 05 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5 12 首页 gt 网上服务 gt 办事指南 gt 交通管理指南 gt 粤港澳直通机动车 廣東省公安廳 2013 11 03 2013 11 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02 21 联合国多变条约 PDF United Nations 2018 06 07 2020 11 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21 04 27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 PDF United Nations 1994 01 21 2020 11 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21 01 24 外部連結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條約締約國及承認國列表 英語 符合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及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規定的車輛國籍代碼 英語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條約內文 英語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條約內文 英語 西班牙語 俄語 法語 漢語 阿拉伯語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見 编辑 国际关系主题 公路主题 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 國際駕駛執照 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amp oldid 7513911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