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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的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另公平會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但只有公平會可依據《公平交易法》不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向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委員會
Fair Trade Commission(英語)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徽
基本信息
機關類型相當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獨立機關
所屬部門行政院
員額216人(職員197人、技工4人、駕駛5人、工友3人及聘用人員7人)
年度預算額新臺幣3.72億元
(110年度)
授權法源行政院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主要官員
主任委員李鎂
副主任委員陳志民
主任秘書辛志中
任命者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5處、5室
任務編組1個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92年1月27日
前身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聯絡信息

會址: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電話+886 2 2351-7588
網站www.ftc.gov.tw

競爭法(即《公平交易法》)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實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歷史

  • 1991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法》。
  • 1992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成立,2月4日《公平交易法》施行。
  • 2011年11月1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採交錯任期制。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議案須委員過半數通過後決議。

歷任主任委員

屆次 姓名 政黨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1]
1 王志剛   中國國民黨 1992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6日
2 王志剛 1995年1月27日 1996年6月9日 連任
3 趙揚清   無黨籍 1996年6月10日 1998年1月26日
趙揚清 1998年1月27日 2001年1月26日 連任
4 黃宗樂   民主進步黨 2001年1月27日 2004年1月26日
5 黃宗樂 2004年1月27日 2007年1月26日 連任
代理 余朝權   無黨籍 2007年1月27日 2007年1月31日 副主委代理
6 湯金全   民主進步黨 2007年2月1日 2009年7月31日 任內請辭
代理 吳秀明   無黨籍 2009年8月1日 2010年1月31日 副主委代理
7 吳秀明 2010年2月1日 2013年1月31日 真除
8 吳秀明 2013年2月1日 2017年1月31日 連任
9 黃美瑛 2017年2月1日 2021年1月31日
10 李鎂 2021年2月1日 現任

現任委員

  • 李鎂(主任委員,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 陳志民(副主任委員,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 郭淑貞(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 洪財隆(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 魏杏芳(任期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連任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 辛志中(任期2023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 顏雅倫(任期2023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 李師榮(任期2023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組織架構

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1/2;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行為(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時,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

業務單位
  • 綜合規劃處
  • 服務業競爭處
  • 製造業競爭處
  • 公平競爭處
  • 法律事務處
  •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內部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任務編組

主管業務

為競爭法(或稱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主管「事業」之競爭行為,不包含「非事業」所為之行為。亦不含一般泛稱的「不公平」之行為,例如不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消費糾紛」,則不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限內。
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
  • 獨占力濫用
  • 結合
  • 聯合行為
  • 垂直轉售價格維持
  • 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
事業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 仿冒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依《商標法》處理)
  • 不實廣告
  • 營業誹謗
  • 不當贈品贈獎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在法律適用上,必須窮盡《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均不能充分評價「事業」行為時,才可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並且應以「事業」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為要件。
多層次傳銷(另訂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審查傳銷事業的設立、變更相關申請
  • 調查傳銷事業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獲利來源,或是以招募下線為主要獲利來源
  • 調查有無不當阻撓參加人的退出、退貨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公平交易委員會工作成果報告 (PDF). [2018-01-27]. (原始内容 (PDF)于2018-01-27). 

外部連結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1.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2.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3. 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委員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體中文)(英文)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簡稱公平會, 是中華民國政府之競爭法, 公平交易法, 的最高主管機關, 職掌為查處, 公平交易法, 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另公平會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 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 但只有公平會可依據, 公平交易法, 不須依照, 訴願法, 程序向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委員會, fair, trade, commission, 英語,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徽基本信息機關類型. 公平交易委員會 簡稱公平會 是中華民國政府之競爭法 公平交易法 的最高主管機關 職掌為查處 公平交易法 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另公平會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 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 但只有公平會可依據 公平交易法 不須依照 訴願法 程序向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委員會 Fair Trade Commission 英語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徽基本信息機關類型相當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獨立機關所屬部門行政院員額216人 職員197人 技工4人 駕駛5人 工友3人及聘用人員7人 年度預算額約新臺幣3 72億元 110年度 授權法源行政院組織法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主要官員主任委員李鎂副主任委員陳志民主任秘書辛志中任命者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期四年 任滿得連任組織編制內部單位5處 5室任務編組1個成立沿革成立日期1992年1月27日前身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聯絡信息會址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電話 886 2 2351 7588網站www ftc gov tw競爭法 即 公平交易法 的宗旨 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 與其相對的概念是 管制法 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 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 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 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 公平交易法因而有 經濟基本法 之名 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 並非操控市場 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 實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目录 1 歷史 2 歷任主任委員 3 現任委員 4 組織架構 5 主管業務 6 参考文献 6 1 引用 7 外部連結歷史 编辑1991年2月4日 總統令公布 公平交易法 1992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1月27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正式成立 2月4日 公平交易法 施行 2011年11月14日 總統令公布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2012年2月6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施行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名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採交錯任期制 為合議制機關 委員會議議案須委員過半數通過後決議 歷任主任委員 编辑屆次 姓名 政黨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 1 1 王志剛 中國國民黨 1992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6日2 王志剛 1995年1月27日 1996年6月9日 連任3 趙揚清 無黨籍 1996年6月10日 1998年1月26日趙揚清 1998年1月27日 2001年1月26日 連任4 黃宗樂 民主進步黨 2001年1月27日 2004年1月26日5 黃宗樂 2004年1月27日 2007年1月26日 連任代理 余朝權 無黨籍 2007年1月27日 2007年1月31日 副主委代理6 湯金全 民主進步黨 2007年2月1日 2009年7月31日 任內請辭代理 吳秀明 無黨籍 2009年8月1日 2010年1月31日 副主委代理7 吳秀明 2010年2月1日 2013年1月31日 真除8 吳秀明 2013年2月1日 2017年1月31日 連任9 黃美瑛 2017年2月1日 2021年1月31日10 李鎂 2021年2月1日 現任現任委員 编辑李鎂 主任委員 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陳志民 副主任委員 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郭淑貞 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 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洪財隆 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 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魏杏芳 任期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 連任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辛志中 任期2023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顏雅倫 任期2023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李師榮 任期2023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組織架構 编辑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 設有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各一人 委員五人 以獨立機關建制 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任期四年 得連任 採交錯任期制 受有任期保障 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 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 維持中立 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1 2 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委員需有法律 經濟 財稅 會計或管理專長 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 委員任內如果有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七條之行為 一 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 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 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時 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 業務單位綜合規劃處 服務業競爭處 製造業競爭處 公平競爭處 法律事務處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內部單位秘書室 人事室 政風室 主計室任務編組南區中心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公平交易組 主管業務 编辑為競爭法 或稱反托拉斯法 主管機關 主管 事業 之競爭行為 不包含 非事業 所為之行為 亦不含一般泛稱的 不公平 之行為 例如不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 消費糾紛 則不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限內 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獨占力濫用 結合 聯合行為 垂直轉售價格維持 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事業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仿冒表徵 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 依 商標法 處理 不實廣告 營業誹謗 不當贈品贈獎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25條 在法律適用上 必須窮盡 公平交易法 其他條文均不能充分評價 事業 行為時 才可以適用 公平交易法 第25條 並且應以 事業 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為要件 多層次傳銷 另訂有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審查傳銷事業的設立 變更相關申請 調查傳銷事業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獲利來源 或是以招募下線為主要獲利來源 調查有無不當阻撓參加人的退出 退貨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公平交易委員會工作成果報告 PDF 2018 01 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8 01 27 外部連結 编辑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繁體中文 英文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amp oldid 7575727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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