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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議院

上議院参议院,是兩院制國家或自治区行政區國會議院之一。一般來說,上议院的议席分配有别于下议院,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联邦制的国家(例如美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参议院的议席會按联邦的组成部分(如等)分配,不論人口多寡。在这些国家参议院也被称为“诸州院”(英語:The States' House)。

美國參議院

在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議會(例如英國),参议院的議員由政府終身任命或由世襲貴族推選。

上議院或参议院的名稱在各國都有不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国的參議院名称(英語:Senate,法語:Sénat)本义是“元老院”,名稱來自古羅馬議會英國的参议院則叫做“貴族院”(英語:House of Lords)。虽然马来西亚的参议院时常被称为上议院,但马来语原文为参议院(英語:Senate of Malaysia)。荷蘭所稱“第一院”(荷蘭語Eerste Kamer),德国参议院则是“聯邦參議院”(德語:Bundesrat),印度参议院也是類似的“聯邦院”。一些前殖民地则有“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等稱呼。[1]

簡介

在議會制度實行較久的歐洲國家,其参议院(或上議院)的歷史一般較長,源于最早的輔助君主的議政會議,成員是王公大臣貴族,而後來出於平民階層的政治訴求,才出現衆議院(或下議院),眾議院並成爲權力較大的議院。在近代,同樣的發展軌跡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現。舉例來説,多數英國殖民地在施行責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個立法機構,經常稱爲“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員由總督任命或小範圍内選舉,在發展到自治階段時再添加較具廣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語:Legislative Assembly),才成爲兩院制議會。

有些國家(特別是總統制國家)由於議會的行政權力總體有限,因此仍舊保持上議院權力較大的情況:例如美國參議院所負責之法案與責任較美國眾議院為重。參議院在美國擁有人事任命的權力和通過財政預算,並享有封殺議案的權力。且美國副總統兼任其參議院議長。

由於過去上议院被認爲代表君主王室貴族保守勢力,或選舉機制較不民主,且可能會造成較勁國會的現象(此現象特點就是會造成上下兩院可能互相否決法案等問題,兩院制的議會大部分都有發生過只不過副作用輕重不同),因此各國左派政黨曾廣泛把廢除上议院作爲政策。這類主張造成了今天有相當數量的前兩院制國家廢除了上議院,改爲一院制,或把上議院權力虛級化(或接近虛級化),或改變選制,使其不能夠否決(或者能確保部分)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議院是處理不同議案,例如《西班牙憲法》155條使用與否,由參議院決定。

特點

上议院通常具备如下特点:

  • 表面地位較高,因此是“上議院”。
  • 上议院议员經常由等額直接選舉以外的方式产生,以代表直接民主之外的價值原則。各國使用產生方式包括:
    • 選舉
      • 選法和下院近乎相同,如義大利,舊制度分配以大區為單位,新制度分配以全國為單位。(上下院職責近乎相同)
      • 以人口比例大致相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如日本義大利。(但因為席次較少難以維持)
      • 以人口比例不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如美國(2/州)、西班牙(4/省)
      • 间接选举,如法國.印度
    • 任命
      • 國家元首任命,如加拿大
      • 地方任命,如德國(全部)、西班牙(58席)
    • 世袭,如英國
  • 任职时间偏长,作爲時間上的權力制衡機制。但也可能因為虛級化而幾乎沒有用途。參選年齡也偏高。
  • 其成員可以選出不同於選舉下議院的投票制度(例如,澳大利亞及其州的上議院通常按比例代表制選舉,而下議院則不是。)
  • 成員可以按部分選舉,交錯使用,而不是一次選舉。
  • 人口較少的州,省或行政區劃可能在上議院中比在下議院中更好地代表;表示並不總是與人口成比例。亦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
  • 在一些國家推選方式比下議院更偏重政治多樣化,通過比例選舉或政府委派、君主任命等方法增加小黨或無黨派人士的比例。
  • 在一些國家,上院根本不能解散,或者只能在比下院更有限的情況下解散。(例如:義大利的參議院任期與眾議院相同,一同解散)
  • 由於推選方法不見得完全民主,較不能代表多數人民的意志,因此政治权力小于下议院,例如議會制國家的内閣、政府首腦首相總理等)人選一般由下議院決定,此外立法、否決權可能受限制。
  • 席位少于下议院(除了英國),這樣既反映對民主原則的尊重,也在形式上讓下议院的權利較大,而且在有兩院合議制度的國家,可以確保比較民主產生的下议院在合議表決時保持多數。

實行國家

下列國家中上議院正式名稱不為參議院或上議院:

已撤销國家

许多原有上議院的國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议院,改行一院制,如丹麦瑞典克罗地亚秘鲁委内瑞拉新西兰毛里塔尼亚中华民国等。

中华民国政府初期,曾设有参议院(監察院),与众议院(立法院)共同组成中华民国国会

類似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雖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機構的一部分,但在推選機制、人選、議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國家的上議院類似。

参考文献

  1. ^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

参见

上議院, 或参议院, 是兩院制國家或自治区等行政區的國會議院之一, 一般來說, 上议院的议席分配有别于下议院, 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 在联邦制的国家, 例如美國, 德國, 加拿大, 澳大利亞等, 参议院的议席會按联邦的组成部分, 如州, 邦等, 分配, 不論人口多寡, 在这些国家参议院也被称为, 诸州院, 英語, states, house, 美國參議院, 在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議會, 例如英國, 参议院的議員由政府終身任命或由世襲貴族推選, 或参议院的名稱在各國都有不同, 美國, 加拿大, 澳大利亞, 法国的參議. 上議院或参议院 是兩院制國家或自治区等行政區的國會議院之一 一般來說 上议院的议席分配有别于下议院 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 在联邦制的国家 例如美國 德國 加拿大 澳大利亞等 参议院的议席會按联邦的组成部分 如州 邦等 分配 不論人口多寡 在这些国家参议院也被称为 诸州院 英語 The States House 美國參議院 在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議會 例如英國 参议院的議員由政府終身任命或由世襲貴族推選 上議院或参议院的名稱在各國都有不同 美國 加拿大 澳大利亞 法国的參議院名称 英語 Senate 法語 Senat 本义是 元老院 名稱來自古羅馬的議會 英國的参议院則叫做 貴族院 英語 House of Lords 虽然马来西亚的参议院时常被称为上议院 但马来语原文为参议院 英語 Senate of Malaysia 荷蘭所稱 第一院 荷蘭語 Eerste Kamer 德国参议院则是 聯邦參議院 德語 Bundesrat 印度参议院也是類似的 聯邦院 一些前殖民地则有 立法局 英語 Legislative Council 等稱呼 1 目录 1 簡介 2 特點 3 實行國家 4 已撤销國家 5 類似制度 6 参考文献 7 参见簡介 编辑在議會制度實行較久的歐洲國家 其参议院 或上議院 的歷史一般較長 源于最早的輔助君主的議政會議 成員是王公大臣及貴族 而後來出於平民階層的政治訴求 才出現衆議院 或下議院 眾議院並成爲權力較大的議院 在近代 同樣的發展軌跡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現 舉例來説 多數英國殖民地在施行責任政府之初 都只有一個立法機構 經常稱爲 立法局 英語 Legislative Council 其成員由總督任命或小範圍内選舉 在發展到自治階段時再添加較具廣泛代表性的 立法院 英語 Legislative Assembly 才成爲兩院制議會 有些國家 特別是總統制國家 由於議會的行政權力總體有限 因此仍舊保持上議院權力較大的情況 例如美國參議院所負責之法案與責任較美國眾議院為重 參議院在美國擁有人事任命的權力和通過財政預算 並享有封殺議案的權力 且美國副總統兼任其參議院議長 由於過去上议院被認爲代表君主 王室 貴族或保守勢力 或選舉機制較不民主 且可能會造成較勁國會的現象 此現象特點就是會造成上下兩院可能互相否決法案等問題 兩院制的議會大部分都有發生過只不過副作用輕重不同 因此各國左派政黨曾廣泛把廢除上议院作爲政策 這類主張造成了今天有相當數量的前兩院制國家廢除了上議院 改爲一院制 或把上議院權力虛級化 或接近虛級化 或改變選制 使其不能夠否決 或者能確保部分 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議院是處理不同議案 例如 西班牙憲法 155條使用與否 由參議院決定 特點 编辑上议院通常具备如下特点 表面地位較高 因此是 上議院 上议院议员經常由等額直接選舉以外的方式产生 以代表直接民主之外的價值原則 各國使用產生方式包括 選舉 選法和下院近乎相同 如義大利 舊制度分配以大區為單位 新制度分配以全國為單位 上下院職責近乎相同 以人口比例大致相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 如日本 義大利 但因為席次較少難以維持 以人口比例不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 如美國 2 州 西班牙 4 省 间接选举 如法國 印度 任命 國家元首任命 如加拿大 地方任命 如德國 全部 西班牙 58席 世袭 如英國 任职时间偏长 作爲時間上的權力制衡機制 但也可能因為虛級化而幾乎沒有用途 參選年齡也偏高 其成員可以選出不同於選舉下議院的投票制度 例如 澳大利亞及其州的上議院通常按比例代表制選舉 而下議院則不是 成員可以按部分選舉 交錯使用 而不是一次選舉 人口較少的州 省或行政區劃可能在上議院中比在下議院中更好地代表 表示並不總是與人口成比例 亦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 在一些國家推選方式比下議院更偏重政治多樣化 通過比例選舉或政府委派 君主任命等方法增加小黨或無黨派人士的比例 在一些國家 上院根本不能解散 或者只能在比下院更有限的情況下解散 例如 義大利的參議院任期與眾議院相同 一同解散 由於推選方法不見得完全民主 較不能代表多數人民的意志 因此政治权力小于下议院 例如議會制國家的内閣 政府首腦 首相 總理等 人選一般由下議院決定 此外立法 否決權可能受限制 席位少于下议院 除了英國 這樣既反映對民主原則的尊重 也在形式上讓下议院的權利較大 而且在有兩院合議制度的國家 可以確保比較民主產生的下议院在合議表決時保持多數 實行國家 编辑 澳大利亚联邦参議院 英国上議院 法國參議院 德國聯邦參議院 加拿大國會上議院 俄羅斯聯邦委員會 马来西亚國會上議院 日本參議院 前身為貴族院 美國聯邦參議院 墨西哥共和国參議院 阿根廷国家参议院 海地參議院下列國家中上議院正式名稱不為參議院或上議院 印度聯邦院已撤销國家 编辑许多原有上議院的國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议院 改行一院制 如丹麦 瑞典 克罗地亚 秘鲁 委内瑞拉 新西兰 毛里塔尼亚 中华民国等 中华民国政府初期 曾设有参议院 監察院 与众议院 立法院 共同组成中华民国国会 類似制度 编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雖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機構的一部分 但在推選機制 人選 議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國家的上議院類似 参考文献 编辑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参见 编辑国民议会 兩院制 下議院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上議院 amp oldid 7535978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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