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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民祐

黎民祐(1918年),前香港警務處刑事偵緝高級警長,後來因為貪污而被判處入獄。

生涯

黎民祐於1935年加入警察隊任信差,一年後轉為警員香港淪陷時期,曾經移民中國大陸經營運輸生意,直至香港重光後,重返香港警察隊,後來獲挑選轉任為刑事偵緝警員。1956年,黎民祐獲晉升任至刑事偵緝高級警長,期間曾經駐守於港島區及九龍區等的雜差房,包括灣仔深水埗黃大仙油麻地等人口密集的環頭,同時黃、賭、毒等罪惡温床,乘機獲得豐厚財產。黎民祐是(刑事偵緝高級警長及刑事偵緝甲級高級警長職級獲得重新設立後)第一代的刑事偵緝高級警長,藍剛加入警探隊時,亦是黎的下屬。

於1968年8月至12月間,反貪污部開始對其資產展開調查,兩度要求黎民祐解釋其財產來源,黎民祐辯稱為於大陸營商時所得,調查最終不得要領。同年12月18日,黎民祐獲反貪污部召見,被5名警察隊高層人員盤問,要求黎民祐解釋其奢華生活及財富來源的問題,包括以其個人、妻子、同居女友等名義所持有的300多萬元的資產,包括土地樓宇及銀行存款等。黎民祐聲稱其資產的主要來源為戰時的生意,包括變賣房屋、土地,及將運輸生意中的貨車出售等等。反貪污部無法向其套取有利的口供或證據,故此只好由黎民祐於1969年8月13日提早退休的申請。時宜,黎民祐51歲,另外開設一所證券投資公司。

判決過程

1976年8月28日,廉政公署從反貪污部接手黎民佑案件,重新展開調查。1977年1月5日,廉政公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對其作出拘捕,要求他解釋超出官職的收入,並且沒收旅遊證件,禁止其將資產作出任何變動。1977年5月,黎民祐申請撤銷對其的禁制令,強調於上述條例生效前經已退休,故此不應受到相關法例規管。同年7月,被高等法院的駁回。後來兩次上訴,亦遭駁回。

1978年10月17日,律政司根據廉政公署所提供的調查報告及證據,對其進行檢控,同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控告黎民祐於上述所提到的法例生效以前,擁有530萬港元的資產,與其在警察隊服務時所得的22萬8千港元薪金不相稱,黎民祐對此作否認控罪。同年11月1日,黎民祐獲准以巨額保釋,包括100萬港元現金、一名人事擔保200萬港元及其妻子名下1,295萬港元的物業擔保。案件於1979年3月5日在地方法院開審,黎民祐再否認控罪。同年5月,黎民祐再次以巨額保釋,包括100萬港元現金、一名人事擔保200萬港元及其妻子名下1,300萬港元的擔保。於1979年7月4日,控方估計其擁有可動用資產於案件判決時已升至約2,150萬元,裁定其貪污罪名成立,即時入獄兩年,及充公1千600萬港元。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黎民祐, 此生者传记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7年2月21日,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 针对在世人物的无法查证的内容将被立即移除, 1918年, 前香港警務處刑事偵緝高級警長, 後來因為貪污而被判處入獄, 出生1918, 英屬香港职业香港警務處刑事侦缉处前探长, 目录, 生涯, 判決過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生涯, 编辑於1935年加入警察隊任信差, 一年後轉為警員, 香港淪陷時期, 曾經移民中國大陸經營運輸生意, 直至香港重光後, 重返香港警察隊, 後來獲挑選轉任為刑事偵緝警員, 1956年, 獲晉升任至刑. 此生者传记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7年2月21日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 针对在世人物的无法查证的内容将被立即移除 黎民祐 1918年 前香港警務處刑事偵緝高級警長 後來因為貪污而被判處入獄 黎民祐出生1918 英屬香港职业香港警務處刑事侦缉处前探长 目录 1 生涯 2 判決過程 3 参考文献 4 外部連結生涯 编辑黎民祐於1935年加入警察隊任信差 一年後轉為警員 香港淪陷時期 曾經移民中國大陸經營運輸生意 直至香港重光後 重返香港警察隊 後來獲挑選轉任為刑事偵緝警員 1956年 黎民祐獲晉升任至刑事偵緝高級警長 期間曾經駐守於港島區及九龍區等的雜差房 包括灣仔 深水埗 黃大仙及油麻地等人口密集的環頭 同時黃 賭 毒等罪惡温床 乘機獲得豐厚財產 黎民祐是 刑事偵緝高級警長及刑事偵緝甲級高級警長職級獲得重新設立後 第一代的刑事偵緝高級警長 藍剛加入警探隊時 亦是黎的下屬 於1968年8月至12月間 反貪污部開始對其資產展開調查 兩度要求黎民祐解釋其財產來源 黎民祐辯稱為於大陸營商時所得 調查最終不得要領 同年12月18日 黎民祐獲反貪污部召見 被5名警察隊高層人員盤問 要求黎民祐解釋其奢華生活及財富來源的問題 包括以其個人 妻子 同居女友等名義所持有的300多萬元的資產 包括土地 樓宇及銀行存款等 黎民祐聲稱其資產的主要來源為戰時的生意 包括變賣房屋 土地 及將運輸生意中的貨車出售等等 反貪污部無法向其套取有利的口供或證據 故此只好由黎民祐於1969年8月13日提早退休的申請 時宜 黎民祐51歲 另外開設一所證券投資公司 判決過程 编辑1976年8月28日 廉政公署從反貪污部接手黎民佑案件 重新展開調查 1977年1月5日 廉政公署根據 防止賄賂條例 第10條對其作出拘捕 要求他解釋超出官職的收入 並且沒收旅遊證件 禁止其將資產作出任何變動 1977年5月 黎民祐申請撤銷對其的禁制令 強調於上述條例生效前經已退休 故此不應受到相關法例規管 同年7月 被高等法院的駁回 後來兩次上訴 亦遭駁回 1978年10月17日 律政司根據廉政公署所提供的調查報告及證據 對其進行檢控 同日在裁判法院提堂 控告黎民祐於上述所提到的法例生效以前 擁有530萬港元的資產 與其在警察隊服務時所得的22萬8千港元薪金不相稱 黎民祐對此作否認控罪 同年11月1日 黎民祐獲准以巨額保釋 包括100萬港元現金 一名人事擔保200萬港元及其妻子名下1 295萬港元的物業擔保 案件於1979年3月5日在地方法院開審 黎民祐再否認控罪 同年5月 黎民祐再次以巨額保釋 包括100萬港元現金 一名人事擔保200萬港元及其妻子名下1 300萬港元的擔保 於1979年7月4日 控方估計其擁有可動用資產於案件判決時已升至約2 150萬元 裁定其貪污罪名成立 即時入獄兩年 及充公1千600萬港元 参考文献 编辑外部連結 编辑探長貪污案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黎民祐 amp oldid 6811496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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