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高晉翰

高晉翰(1836年—1892年8月26日[註 1]),字鳳池[註 2],中國清朝官員,山東省登州府海陽縣人,監生出身,曾歷任福建省建寧府建陽縣知縣與福建臺灣省臺南府恆春縣鳳山縣知縣[1][2]。光緒十八年(1892年)任恆春縣知縣時,於處理射不力社與楓港莊之間的衝突時積勞病故[1]

生平 编辑

據《恆春縣志·卷三 職官》〈高晉翰傳〉記載,高晉翰待人毫無掩飾,親友有過失多當面糾正,而若是自己有過錯也會虛心受教,此外他還是位仗義輕財之人[1]。同治九年(1870年),以監生捐從九品而分發廣東試用,後奉諱回籍,之後又再次到廣東[1][2]。當時福建汀州府等地例食粵鹽,高晉翰獲推薦在汀州的粵鹽總館掌管會計,對於子館與鹽販課徵的各項費用皆秉公處理[1]

光緒七年(1881年)高晉翰捐知縣加同知銜,改到福建當官,曾經辦過海防、釐金及災歉事務,皆能妥善處理[1]。光緒十一年(1885年)署建陽縣知縣,任內頗有政績,臺灣巡撫劉銘傳聞其有能,將他奏調渡臺[1]。高晉翰來臺後,先擔任南鹽總局提調、兼彰嘉總館,經其整頓,官鹽銷售日益暢旺[1]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1888年1月14日)任恆春縣知縣,當時全臺正在進行清賦事宜,由於過去恆春縣的田園街尚未升科[註 3],當時有委員打算將恆春縣田園上報為「膏腴」[註 4],引發當地豪強不滿,據說還打算與當地原住民一同起事[1]。高晉翰一面設法彈壓、開導,同時援引「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來遞減一等升糧[註 5]且免去丁糧、耗羨,上請照准後化解此次民怨[1]。光緒十五年三月初八(1889年4月7日),高晉翰奉命造送恆春縣已招撫的各社之正副社長與戶口的清冊備案[1]。同年五月廿六日(1889年6月24日)調署鳳山縣知縣,次年閏二月十三日(1890年4月2日)卸任[2],該年四月(約1890年5、6月)補恆春縣知縣,九月廿八日(1890年11月10日)復任[1]

在高晉翰第二次擔任恆春縣知縣期間,曾以就地正法方式嚇阻截路殺人案的一再發生,此外積極興修水利與開墾田園,且捐倡建城隍廟[1]。光緒十七年(1891年)恆春縣一反過去常受風害影響而大豐收,有人認為是高晉翰虔誠至廟宇祈求,而使「風若為感,亦頓息」[1]

光緒十八年(1892年)春,刺桐腳莊與大龜文內文社發生衝突,導致刺桐腳莊一度被毀散莊,經高晉翰外交斡旋之後,對方以月餉賠償所燒毀之財物,而高晉翰則自行出資撫卹四散的刺桐腳莊莊民,才使刺桐腳莊免於散莊[註 6][1]。同年五月(1892年5、6月)楓港莊與射不力發生衝突,高晉翰為此曾前往招撫,但遭對方拒絕,高晉翰遂稟請大軍來臺剿辦[註 7][1]。但臺灣總兵萬國本率軍走海路到楓港後,其押運官忽然稱遺失兩箱後膛槍子彈,要求高晉翰賠償[註 8][1]。高晉翰為此在炎暑在海灘奔走多日而心力交瘁,而搭船返回尖山途中遭遇風險使其身體狀況再度受創,終在返回恆春縣署後病情惡化,經過十多天後於該年七月初五(1892年8月26日)病逝,後由親人扶櫬歸鄉[註 9][1]。繼任知縣陳文緯上任後,受縣民之請以積勞病故例轉奉兩院奏請恩卹[1]

註釋 编辑

  1. ^ 據《恆春縣志》提到高晉翰於光緒十八年(1892年)逝世時年五十七歲[1],故反推其生年應為道光十六年(1836年;1892 − 57 + 1 =1836)。
  2. ^ 《恆春縣志·卷三 職官》知縣部分記「號鳳池」,但同書收錄之〈高晉翰傳〉則寫「字鳳池」;參閱《清代台灣鳳山縣文官年表》一書採用「字鳳池」一說。
  3. ^ 「升科」是指過去新開墾的田園在經過一定年限後比照普通田園徵賦納糧之意[3]
  4. ^ 指田園肥沃,可承擔較重稅負。
  5. ^ 據《恆春縣志·卷七 田賦》所載,恆春縣的「上則園」視作「中則田」;「中則園」視作「下則田」;「下則園」視作「下下則田」[1]
  6. ^ 屠繼善〈高晉翰傳〉原文:「十八年春,內文社番截殺刺桐腳莊民李來傳,莊眾尾追,誤殺外文社番一命,以致眾番環燒刺桐腳莊屋無遺,並殺防勇等三名。晉翰會營,勒令頭人社長交兇,無獲。追甚急,番知理曲,罪不可逭,請以月餉賠還所燬。據情通稟,許可完案。維時莊民四散,晉翰益以己資撫卹流亡,於是逃者復集。」[1]
  7. ^ 屠繼善〈高晉翰傳〉原文:「五月,射不力社番復與楓港莊民互相仇殺。當眾番對壘之餘,晉翰將入山招撫,同官咸勸止之。晉翰曰:『吾為地方官,不薄於番。今番如此糾殺,吾力不能擒。若以理往,以情與法喻,度亦不遽殺我;即殺矣,吾年老何靳焉』?毅然而往。與番語,不聽,出;乃會營,稟請大兵剿辦。」[1]
  8. ^ 屠繼善〈高晉翰傳〉原文:「臺灣總兵萬國本軍門督師來楓,軍裝由海道登岸,其押運官忽稱遺失後膛槍子兩箱,勒晉翰賠償。」[1]
  9. ^ 屠繼善〈高晉翰傳〉原文:「時當盛夏,晉翰於炎風烈日之中,奔走海灘已數十日,勞憊不可支;而復加以意外之忤,忿莫能釋。買舟歸至尖山,又遇風險,激而為怔忡;旋署後,病日劇。恆無名醫良藥,延十餘日卒。年五十七歲。子同產子一。妻扶襯而歸。」[1]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屠繼善 纂修;王志楣 點校. 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 編輯 , 编. 《恆春縣志》.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 2007-12-20: 110、1115-117、141、142、149頁. ISBN 978-986-01-1705-9. 
  2. ^ 2.0 2.1 2.2 尹德民. 《清代台灣鳳山縣文官年表》.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 1990年: 223、313頁. ISBN 957-02-5767-9. 
  3. ^ 升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4-03-05]. [永久失效連結]
前任:
程邦基
恆春縣知縣
1888年上任
繼任:
呂兆璜
前任:
張兆芝
鳳山縣知縣
1889年上任
繼任:
李麟圖
前任:
宋維釗
恆春縣知縣
1890年上任
繼任:
陳文緯

高晉翰, 1836年, 1892年8月26日, 字鳳池, 中國清朝官員, 山東省登州府海陽縣人, 監生出身, 曾歷任福建省建寧府建陽縣知縣與福建臺灣省臺南府恆春縣, 鳳山縣知縣, 光緒十八年, 1892年, 任恆春縣知縣時, 於處理射不力社與楓港莊之間的衝突時積勞病故, 生平, 编辑據, 恆春縣志, 卷三, 職官, 記載, 待人毫無掩飾, 親友有過失多當面糾正, 而若是自己有過錯也會虛心受教, 此外他還是位仗義輕財之人, 同治九年, 1870年, 以監生捐從九品而分發廣東試用, 後奉諱回籍, 之後又再次到廣東, 當. 高晉翰 1836年 1892年8月26日 註 1 字鳳池 註 2 中國清朝官員 山東省登州府海陽縣人 監生出身 曾歷任福建省建寧府建陽縣知縣與福建臺灣省臺南府恆春縣 鳳山縣知縣 1 2 光緒十八年 1892年 任恆春縣知縣時 於處理射不力社與楓港莊之間的衝突時積勞病故 1 生平 编辑據 恆春縣志 卷三 職官 高晉翰傳 記載 高晉翰待人毫無掩飾 親友有過失多當面糾正 而若是自己有過錯也會虛心受教 此外他還是位仗義輕財之人 1 同治九年 1870年 以監生捐從九品而分發廣東試用 後奉諱回籍 之後又再次到廣東 1 2 當時福建汀州府等地例食粵鹽 高晉翰獲推薦在汀州的粵鹽總館掌管會計 對於子館與鹽販課徵的各項費用皆秉公處理 1 光緒七年 1881年 高晉翰捐知縣加同知銜 改到福建當官 曾經辦過海防 釐金及災歉事務 皆能妥善處理 1 光緒十一年 1885年 署建陽縣知縣 任內頗有政績 臺灣巡撫劉銘傳聞其有能 將他奏調渡臺 1 高晉翰來臺後 先擔任南鹽總局提調 兼彰嘉總館 經其整頓 官鹽銷售日益暢旺 1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 1888年1月14日 任恆春縣知縣 當時全臺正在進行清賦事宜 由於過去恆春縣的田園街尚未升科 註 3 當時有委員打算將恆春縣田園上報為 膏腴 註 4 引發當地豪強不滿 據說還打算與當地原住民一同起事 1 高晉翰一面設法彈壓 開導 同時援引 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 來遞減一等升糧 註 5 且免去丁糧 耗羨 上請照准後化解此次民怨 1 光緒十五年三月初八 1889年4月7日 高晉翰奉命造送恆春縣已招撫的各社之正副社長與戶口的清冊備案 1 同年五月廿六日 1889年6月24日 調署鳳山縣知縣 次年閏二月十三日 1890年4月2日 卸任 2 該年四月 約1890年5 6月 補恆春縣知縣 九月廿八日 1890年11月10日 復任 1 在高晉翰第二次擔任恆春縣知縣期間 曾以就地正法方式嚇阻截路殺人案的一再發生 此外積極興修水利與開墾田園 且捐廉倡建城隍廟 1 光緒十七年 1891年 恆春縣一反過去常受風害影響而大豐收 有人認為是高晉翰虔誠至廟宇祈求 而使 風若為感 亦頓息 1 光緒十八年 1892年 春 刺桐腳莊與大龜文內文社發生衝突 導致刺桐腳莊一度被毀散莊 經高晉翰外交斡旋之後 對方以月餉賠償所燒毀之財物 而高晉翰則自行出資撫卹四散的刺桐腳莊莊民 才使刺桐腳莊免於散莊 註 6 1 同年五月 1892年5 6月 楓港莊與射不力發生衝突 高晉翰為此曾前往招撫 但遭對方拒絕 高晉翰遂稟請大軍來臺剿辦 註 7 1 但臺灣總兵萬國本率軍走海路到楓港後 其押運官忽然稱遺失兩箱後膛槍子彈 要求高晉翰賠償 註 8 1 高晉翰為此在炎暑在海灘奔走多日而心力交瘁 而搭船返回尖山途中遭遇風險使其身體狀況再度受創 終在返回恆春縣署後病情惡化 經過十多天後於該年七月初五 1892年8月26日 病逝 後由親人扶櫬歸鄉 註 9 1 繼任知縣陳文緯上任後 受縣民之請以積勞病故例轉奉兩院奏請恩卹 1 註釋 编辑 據 恆春縣志 提到高晉翰於光緒十八年 1892年 逝世時年五十七歲 1 故反推其生年應為道光十六年 1836年 1892 57 1 1836 恆春縣志 卷三 職官 知縣部分記 號鳳池 但同書收錄之 高晉翰傳 則寫 字鳳池 參閱 清代台灣鳳山縣文官年表 一書採用 字鳳池 一說 升科 是指過去新開墾的田園在經過一定年限後比照普通田園徵賦納糧之意 3 指田園肥沃 可承擔較重稅負 據 恆春縣志 卷七 田賦 所載 恆春縣的 上則園 視作 中則田 中則園 視作 下則田 下則園 視作 下下則田 1 屠繼善 高晉翰傳 原文 十八年春 內文社番截殺刺桐腳莊民李來傳 莊眾尾追 誤殺外文社番一命 以致眾番環燒刺桐腳莊屋無遺 並殺防勇等三名 晉翰會營 勒令頭人社長交兇 無獲 追甚急 番知理曲 罪不可逭 請以月餉賠還所燬 據情通稟 許可完案 維時莊民四散 晉翰益以己資撫卹流亡 於是逃者復集 1 屠繼善 高晉翰傳 原文 五月 射不力社番復與楓港莊民互相仇殺 當眾番對壘之餘 晉翰將入山招撫 同官咸勸止之 晉翰曰 吾為地方官 不薄於番 今番如此糾殺 吾力不能擒 若以理往 以情與法喻 度亦不遽殺我 即殺矣 吾年老何靳焉 毅然而往 與番語 不聽 出 乃會營 稟請大兵剿辦 1 屠繼善 高晉翰傳 原文 臺灣總兵萬國本軍門督師來楓 軍裝由海道登岸 其押運官忽稱遺失後膛槍子兩箱 勒晉翰賠償 1 屠繼善 高晉翰傳 原文 時當盛夏 晉翰於炎風烈日之中 奔走海灘已數十日 勞憊不可支 而復加以意外之忤 忿莫能釋 買舟歸至尖山 又遇風險 激而為怔忡 旋署後 病日劇 恆無名醫良藥 延十餘日卒 年五十七歲 子同產子一 妻扶襯而歸 1 參考文獻 编辑 1 00 1 01 1 02 1 03 1 04 1 05 1 06 1 07 1 08 1 09 1 10 1 11 1 12 1 13 1 14 1 15 1 16 1 17 1 18 1 19 1 20 1 21 1 22 1 23 1 24 屠繼善 纂修 王志楣 點校 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 編輯 编 恆春縣志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遠流 2007 12 20 110 1115 117 141 142 149頁 ISBN 978 986 01 1705 9 2 0 2 1 2 2 尹德民 清代台灣鳳山縣文官年表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 1990年 223 313頁 ISBN 957 02 5767 9 升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4 03 05 永久失效連結 前任 程邦基 恆春縣知縣1888年上任 繼任 呂兆璜前任 張兆芝 鳳山縣知縣1889年上任 繼任 李麟圖前任 宋維釗 恆春縣知縣1890年上任 繼任 陳文緯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高晉翰 amp oldid 7432137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