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貤封

貤封清代封贈制度中,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官階,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稱為「貤封」 若其人已死,則稱為「貤贈」。

  • 清史稿》志八十五:「為人後者,已封贈祖父母、父母,請以本身妻室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父母者,許貤封。」
  •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贈.貤封彙辦:「諭京員三品以上,例得自行奏請貤封,餘俱由該部查覈彙奏。」

發展與演變 编辑

  • 康熙五年(1666年),定
    • 父職高於子者,依父原品封贈。
    • 官卑於子者,從子官封贈。
    • 武職子現任文職,封贈依文官例。
  • 雍正三年(1725年),定
    • 四品至七品官原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八、九品官原貤封父、母者,皆許貤封。
    • 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母者,請旨定奪。
  •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上諭:「子孫官品不及祖、父之崇,則父為大夫子為士,記有明文。舊例依祖、父原階封贈,殊未允協,其議改之。」
  • 吏部議定
    • 文、武官子孫職大,祖、父職小,依子孫官階封贈。
    • 祖、父職大,子孫職小,不得依祖、父原品封贈。[1]
    • 父官高於子者,生母從子官封贈,嫡母、繼母不得依父官請封,原依子官受封者聽。武職子任文職者亦如之。
  • 乾隆五十年(1785年),定
    • 一品至三品官不得貤封高祖父、母,四品至七品官不得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不得貤封祖父、母。

道光以後,捐封例開 编辑

  •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 准許三品以上官欲捐請本生曾祖父、母封贈者,得依貤封曾祖父、母例報捐。
    • 准許八品以下捐封人員欲捐請及妻室者,加倍報捐。
    • 准許捐封人員為其受恩撫養之母舅、舅母、姑夫、姑母、姨夫、姨母、妻父、妻母依貤封外祖父、母例,捐請貤封。
  •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
    • 廢除限制:准許四品至七品官捐請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捐請貤封祖父、母,均依常例加倍報捐。
    • 重新限制:舊例八、九品官,准許封父、母,不封本身妻室。
    •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得追贈。其再繼者不得給封。
  • 咸豐二年(1852年),
    • 准許京師、外省文職及捐職人員得先封本身及原配、繼配妻室,再依本身品級為第三繼妻捐封。
  • 咸豐三年(1853年),
    • 准許貤封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庶母,兄、嫂並嫡堂伯叔祖父、母,嫡堂伯叔父、母,嫡堂兄、嫂,從堂、再從堂尊長及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祖父、母。按例定品級,一體捐請。
    • 又許為人婦者,為其已故夫之祖若父捐職請封。為人後者,為祖若父貤封其先人[2]
  • 咸豐四年(1854年),
    • 依從戶部建議,第三任繼妻以後,誼同敵體,也准許依次遞捐。
    • 重新限制:舊例仕宦至三品,年幼時實際由外祖父、母撫養,其外祖父、母歿而無嗣者,准許依其官階貤贈,其餘外姻親不許貤封。

注釋及參考資料 编辑

  1. ^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一二七.封贈.推封事例:「而陳蘭森僅官主事,輒請照伊祖原官貤贈,於事理亦復不順,所請不可行。」
  2. ^ 《清史稿語》:「展轉推衍,而經制蕩然矣。」
  • 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贈
  • 《清史稿》卷一百十.志八十五.選舉五.封廕

貤封, 清代封贈制度中, 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官階, 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 稱為, 若其人已死, 則稱為, 貤贈, 清史稿, 志八十五, 為人後者, 已封贈祖父母, 父母, 請以本身妻室封典本生祖父母, 父母者,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一百四十三, 吏部一二七, 封贈, 彙辦, 諭京員三品以上, 例得自行奏請, 餘俱由該部查覈彙奏, 發展與演變, 编辑康熙五年, 1666年, 父職高於子者, 依父原品封贈, 官卑於子者, 從子官封贈, 武職子現任文職, 封贈依文官例, 雍正三年, 1725年, 四品至七品官原. 貤封 清代封贈制度中 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官階 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 稱為 貤封 若其人已死 則稱為 貤贈 清史稿 志八十五 為人後者 已封贈祖父母 父母 請以本身妻室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 父母者 許貤封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一百四十三 吏部一二七 封贈 貤封彙辦 諭京員三品以上 例得自行奏請貤封 餘俱由該部查覈彙奏 發展與演變 编辑康熙五年 1666年 定 父職高於子者 依父原品封贈 官卑於子者 從子官封贈 武職子現任文職 封贈依文官例 雍正三年 1725年 定 四品至七品官原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 母者 八 九品官原貤封父 母者 皆許貤封 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 母者 請旨定奪 乾隆二十七年 1762年 上諭 子孫官品不及祖 父之崇 則父為大夫子為士 記有明文 舊例依祖 父原階封贈 殊未允協 其議改之 吏部議定 文 武官子孫職大 祖 父職小 依子孫官階封贈 祖 父職大 子孫職小 不得依祖 父原品封贈 1 父官高於子者 生母從子官封贈 嫡母 繼母不得依父官請封 原依子官受封者聽 武職子任文職者亦如之 乾隆五十年 1785年 定 一品至三品官不得貤封高祖父 母 四品至七品官不得貤封曾祖父 母 八品官以下不得貤封祖父 母 道光以後 捐封例開 编辑 道光二十三年 1843年 准許三品以上官欲捐請本生曾祖父 母封贈者 得依貤封曾祖父 母例報捐 准許八品以下捐封人員欲捐請及妻室者 加倍報捐 准許捐封人員為其受恩撫養之母舅 舅母 姑夫 姑母 姨夫 姨母 妻父 妻母依貤封外祖父 母例 捐請貤封 道光二十八年 1848年 廢除限制 准許四品至七品官捐請貤封曾祖父 母 八品官以下捐請貤封祖父 母 均依常例加倍報捐 重新限制 舊例八 九品官 准許封父 母 不封本身妻室 應封妻者 止封正妻一人 正妻未封已歿 繼室當封者 正妻亦得追贈 其再繼者不得給封 咸豐二年 1852年 准許京師 外省文職及捐職人員得先封本身及原配 繼配妻室 再依本身品級為第三繼妻捐封 咸豐三年 1853年 准許貤封曾祖父 母 伯叔祖父 母 伯叔父母 庶母 兄 嫂並嫡堂伯叔祖父 母 嫡堂伯叔父 母 嫡堂兄 嫂 從堂 再從堂尊長及外曾祖父 母 外祖父 母 妻祖父 母 按例定品級 一體捐請 又許為人婦者 為其已故夫之祖若父捐職請封 為人後者 為祖若父貤封其先人 2 咸豐四年 1854年 依從戶部建議 第三任繼妻以後 誼同敵體 也准許依次遞捐 重新限制 舊例仕宦至三品 年幼時實際由外祖父 母撫養 其外祖父 母歿而無嗣者 准許依其官階貤贈 其餘外姻親不許貤封 注釋及參考資料 编辑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一四三 吏部一二七 封贈 推封事例 而陳蘭森僅官主事 輒請照伊祖原官貤贈 於事理亦復不順 所請不可行 清史稿語 展轉推衍 而經制蕩然矣 光緒朝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一百四十三 吏部一二七 封贈 清史稿 卷一百十 志八十五 選舉五 封廕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貤封 amp oldid 3090677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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