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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納

捐納,又稱捐官捐輸捐例貲選開納,是中國、越南古代政府為彌補財政困難,允許士民向國家捐納錢糧以取得爵位官職的一種方式,屬於賣官的一種形式。另有罪犯贖刑捐贖的規定。

中國 编辑

秦代 编辑

  • 戰國時期即有捐納制度,《商君書》去強篇:「粟爵粟任則國富。」靳令篇:「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
  • 秦王政四年(前243年),秦國發生蝗災、瘟疫,令「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1]
  • 秦始皇並曾准許富商烏氏為「朝請」[2]

漢代 编辑

  • 始於漢惠帝六年(前189年),《漢書》惠帝本紀:「令民得卖爵。」
  • 漢文帝採納晁錯建議,令民以爵換粟,可得上造、五大夫、大庶長等爵位,使天下入粟於邊[3]
  • 漢景帝時發生旱災,「復修賣爵令」。
  • 漢武帝令「吏得入粟補官,郎至六百石」,桑弘羊請「令民得入粟補官」,名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
  • 漢安帝永初三年(109年),天下水旱,用度不足,三公奏請,令吏人入穀得關內侯
  • 漢桓帝延熹四年(161年),占賣關內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
  • 漢靈帝光和元年(178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私令左右賣,公千万,卿五百万。
  • 中平四年(187年),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入钱五百万。开鸿都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富者先付钱,贫者到任後加倍支付。

西晉南北朝 编辑

唐代 编辑

  • 唐太宗貞觀十五年(641年)設「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岁满授官。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後廢,貞觀二十二年又復置。唐高宗永徽元年又廢之。
  • 唐肅宗至德二年(757年),道士、僧尼可納錢並情願還俗,授官勳邑號。又定納錢十萬文,授與明經出身,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三萬。(安史之亂,軍用不充,權為此制,尋即停罷。)
  • 唐憲宗元和十二年(817年),诏「入粟助边,古今通制。有人能於定州纳粟五百石者,放优出身,仍减三选;一千石者,无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资授官;二千石者,超两资。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每三百石与减一选。」

宋代 编辑

  •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行入粟补官法,出将作监主簿、助教告敕七十道,由河北安抚司募人入粟。
  • 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臣僚乞改用进纳本法,诏:「近东南捕贼,入金粟而补之官,与常平法进纳者异。可如已命毋改。该注亲民官,而有田业在所莅,其毋得注。」  
  • 宋高宗紹興二十年(1150年),置力田科,募民往两淮开垦田地。岁收五百石归官庄者,免本户差役;七百石,补进义副尉;至四千石,补进武校尉,並作力田出身。
  •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进纳补官请举年及合免举之人,准许纳补授文书,直接赴南省。
  • 淳熙七年(1180年),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凡出米振济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如係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如係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如係进士,补迪功郎。

元代 编辑

亦有「入粟補官」之制。[6]始於元成宗大德七年。

明代 编辑

明朝捐纳,從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舉辦捐納。捐納「監捐」取得監生身份的,稱為「例監」。捐納「貢捐」取得貢生身份的,稱為「例貢」。明代成化年始定規則,規定生员納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捐的是監生與文散官(武散官無從六品以下等級),七品散官是無法實補官職的,且為軍民納捐,與清代捐候補正職以及現任官員也捐昇官,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該混為一談。明初發布賤商令,不許商人及家屬參加科舉,服飾住宅也較一般農民限制多,透過此種方式能恢復商人一些公平的對待,算是不平等的年代稍微正面的事項了。[原創研究?]

清代 编辑

清沿襲明制,開例捐、常捐。貢捐、監捐沿明納粟例。

  • 順治十二年(1655年),開廩生捐銀,準用貢捐規定。
  • 康熙十三年(1674年),三藩之亂爆發,為彌補軍餉不足,實行軍需捐,文职捐官始于此时。至康熙十六年,收銀二百餘萬兩,捐納候補知縣五百餘人。
  • 康熙二十年(1680年),收復雲南,停捐。
  • 康熙三十一年(1691年),西安、大同饑,開賑災例捐。
  • 康熙三十七年(1697年),以永定河大工,開河工例捐。
  •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增置通州倉廒,廷議決定開捐。
  • 雍正二年(1724年),開阿爾台運米事例。
  • 雍正五年(1727年),直隸水災,議興營田,開營田事例。不許捐納道員知府同知,准捐通判知州、知縣及州同縣丞
  • 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南水災,開豫籌糧運例。
  • 乾隆帝即位,下詔停捐例,後續辦。停止考職捐。
  • 乾隆三年(1738年),令捐納貢監如歲貢例,分別等第,以主簿吏目考取。
  • 乾隆七年(1742年),兩江水災,以京官中、行、評、博以下,外官同知通判以下開捐。之後兩江、直隸、山東、河南屢生天災,輒許開捐例。
  • 乾隆十三年(1748年),用兵大金川,部議運米一石抵捐銀二十五兩納官。
  •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河南水災,開豫工例。
  •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再征金川,復開川運例,貢捐、監捐納入道、府例。明码标价。 ,郎中 (五品官 )银 9600两 ,主事 (六品官 )银 4620两 ,道员 (四品官 )银 16400两 ,知府 (四品官 )银 13300两 ,同知 (五品 )银 6820两 ,知县 (七品 )银 4620两 ,县丞(八品 )银980两。捐纳制度化 ,使得捐纳正式成为一种合法的做官途径。
  •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戶部奏請保舉、考試、試俸、捐免例,列入常捐。
  •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再次以「府庫充盈,並不因停捐稍形支絀」下詔停捐。
  • 嘉慶三年(1798年),平定川楚白蓮教,從請開川楚善後事例。定進士,舉人,恩、拔、副、優、歲貢,始許捐納。議定「非正途候補、候選正印人員,亦得遞捐。現任、應補、候選小京官、佐貳,止准以應升之項捐納。」
  • 嘉慶十一年(1806年),定捐納道、府,系曾任知府、同知、直隸州知州并州、縣正印等官加捐,及現任京職,堪勝繁缺者,許以繁簡各缺選用。
  • 嘉慶十八年(1813年),湖南水災,開衡工例。河南睢州黃河溢,開豫東例。
  • 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河南武陟沁河溢,開武陟例。
  • 道光元年(1821年),停捐例。停監捐、貢捐等考職例。
  • 道光七年(1827年),黃河決口,重開河南河工例捐。新開順天、兩廣及東三省捐。准貢生捐中書,豫工例中准增、附捐教職。秦豫旱災、東南六省水患、皆藉資捐納。
  • 咸豐元年(1851年),停捐例[7]。停止增、附捐教職。新開籌餉例捐。
  • 咸豐二年(1852年),頒寬籌軍餉章程。
  • 咸豐九年(1859年)後,軍需孔急,捐例繁多,無復限制,仕途蕪雜。
  • 同治元年(1862年),整頓為「以虛銜雜職為限」,後籌餉又恢復舊制。
  • 同治四年(1865年),改於京銅局統一辦理報捐。各省設局,產生侵貪捐銀、強迫推銷、私自降價促銷之弊[8]
  • 光緒五年(1879年),帝以捐例無補餉需,實傷吏道,明詔停止。
  • 光緒十年(1884年),開海防捐,停止或合併各省捐例。在台灣開實官捐。
  • 光緒十三年(1887年),河南武陟、鄭州沁、黃河漫決。部議停海防捐,開鄭工捐。
  • 光緒十五年(1889年),籌辦海軍,復罷鄭工,開海防新捐。
  • 光緒二十六(1900年)、二十七年(1901年),開江寧籌餉,秦、晉實官捐,順直善後賑捐。
  • 庚子拳亂後,詔即停止。但報效敘官、舊捐移獎,繼續施行。

清代制度 编辑

  • 清朝商人捐纳蔚為風氣,所謂「有人在京好為官」,捐納制度為商人擴充政治資本提供了絕佳選擇。如乾隆朝平遥蔚字票号首任总经理毛鸿,共捐得「将军」、「大夫」衔三十一人。
  • 清咸丰、同治两朝因戰爭需求,捐納盛行,与科举、荫封、保举同为仕官的四大途径。
  • 清代地方官員初任資格為納捐出身者,乾隆29年為22.4%,道光20年為29.3%,同治10年為51.2%,光緒21年為49.4%[9]。清沈垚的計算,光緒六年正途出身者且不靠納捐實補僅佔20.4%,若加上正途或恩蔭、雜途靠捐納昇官者,或正途出身以捐納得以實補者[10],總人數比例難以計算。沈垚嘆:「當今錢神為貴,儒術道消」。
  • 捐納人數多,缺額少,大多僅能取得候補之銜,難以實補。
  • 知名的捐納出身者如岳鍾琪李衛王有齡端方徐用儀盛宣懷

捐例項目包括賑災、河工、軍需、營田、海防等

  • 由戶部捐納局統籌捐事。1865年後改為京捐局及各省捐局。

可捐標的有:

  • 文職:京師小京官至郎中,外省未入流至道員
    • 限制:京官吏部、禮部屬官不准捐納。地方則是道員以下方可捐。
  • 武職:千總把總參將


現任職官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選補各項班次、分發指省、翎銜、封典、加級、紀錄。 降革留任、離任者,原銜、原資、原翎得捐復,坐補原缺。 其他:試俸、歷俸、實授、保舉、試用、離任引見、投供、驗看、迴避得捐免。 平民得捐貢監、封典、職銜。

報捐者稱「官生」,戶部發給證明「執照」。 捐納取得貢生資格,稱「例貢」。 捐納取得監生資格,稱「例監」,國子監要提出貢、監執照。 鄰里要具保,要開具籍貫和清白冊。 須同鄉京官為之具保,謂之「印結」。

候補考績:

  • 捐納官分發各部、院學習三年,外省試用一年。期滿,各堂官、督、撫實行甄別奏留,乃得補官。
  • 銓補時以捐年較久者為優先。
  • 外官分發到省,例由督、撫考試,分別等第,也有不少遭罷黜。
  • 嘉慶十一年,大學士、尚書等議定京察事宜:「捐納人員,限以年資,軍機處司員能兼部務者,方列上考,不許濫保充數。」[11]

越南 编辑

  • 淸乾隆五年,後黎朝景興元年(1740年),許天下入錢粟,量多少授職有差。

臺灣 编辑

在臺灣可以以錢代刑。

在臺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較嚴重的罪名(如誣告罪、偽證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也不能易科罰金,僅剩易服社會勞動可用。

注釋及參考資料 编辑

  1. ^ 史記》秦始皇本紀:十月庚寅,蝗蟲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
  2. ^ 梁章鉅《稱謂錄》朝奉條引用翟灝《通俗篇》
  3. ^ 漢書》食貨志上:「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于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有差。」
  4. ^ 武英殿本《通典》食貨志第十一
  5. ^ 武英殿本《通典》食貨志第十一,殿本《文獻通考》訛作「後魏明帝時,孝宣二年初」
  6. ^ 《元史·卷一百七十·尚文传》:“七年,召拜资善大夫、中书左丞。浙西饥,发廪不足,募民入粟补官以赈之。”
  7. ^ 《清史稿》:「宣宗、文宗御極之初,首停捐例,一時以為美談。」
  8. ^ 《清史稿》:時內則京捐局,外則甘捐、皖捐、黔捐,設局遍各行省。侵蝕、勒派、私行減折,諸弊並作。」
  9. ^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p.54,《爵秩全覽》
  10. ^ 如浙江《同官錄》載道光三十年縣學90名教授、教諭中,60名出身正途、26位出身捐納、4名出自保舉,60名正途出身者又有26位靠捐納獲得其官職。
  11. ^ 《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考績
  • 武英殿本 唐 杜佑通典》食貨志第十一
  • 清武英殿本 南宋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十五.選舉考八
  • 《清史稿》志八十七.選舉七.捐納
  • 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載許大齡《明清史論集》
  • 伍躍:〈明代的捐納: 財政與社會[失效連結]

捐納, 又稱捐官, 捐輸, 捐例, 貲選, 開納, 是中國, 越南古代政府為彌補財政困難, 允許士民向國家錢糧以取得爵位官職的一種方式, 屬於賣官的一種形式, 另有罪犯贖刑, 捐贖的規定, 目录, 中國, 秦代, 漢代, 西晉南北朝, 唐代, 宋代, 元代, 明代, 清代, 清代制度, 越南, 臺灣, 注釋及參考資料中國, 编辑秦代, 编辑, 戰國時期即有制度, 商君書, 去強篇, 粟爵粟任則國富, 靳令篇, 民有餘糧, 使民以粟出官爵, 官爵必以其力, 則農不怠, 秦王政四年, 前243年, 秦國發生蝗災, 瘟疫. 捐納 又稱捐官 捐輸 捐例 貲選 開納 是中國 越南古代政府為彌補財政困難 允許士民向國家捐納錢糧以取得爵位官職的一種方式 屬於賣官的一種形式 另有罪犯贖刑 捐贖的規定 目录 1 中國 1 1 秦代 1 2 漢代 1 3 西晉南北朝 1 4 唐代 1 5 宋代 1 6 元代 1 7 明代 1 8 清代 1 8 1 清代制度 2 越南 3 臺灣 4 注釋及參考資料中國 编辑秦代 编辑 戰國時期即有捐納制度 商君書 去強篇 粟爵粟任則國富 靳令篇 民有餘糧 使民以粟出官爵 官爵必以其力 則農不怠 秦王政四年 前243年 秦國發生蝗災 瘟疫 令 百姓內粟千石 拜爵一級 1 秦始皇並曾准許富商烏氏為 朝請 2 漢代 编辑 始於漢惠帝六年 前189年 漢書 惠帝本紀 令民得卖爵 漢文帝採納晁錯建議 令民以爵換粟 可得上造 五大夫 大庶長等爵位 使天下入粟於邊 3 漢景帝時發生旱災 復修賣爵令 漢武帝令 吏得入粟補官 郎至六百石 桑弘羊請 令民得入粟補官 名曰 株送徒 入財者得補郎 東漢安帝永初三年 109年 天下水旱 用度不足 三公奏請 令吏人入穀得關內侯 東漢桓帝延熹四年 161年 占賣關內侯 虎賁 羽林 緹騎營士 五大夫錢各有差 東漢靈帝光和元年 178年 初開西邸賣官 自關內侯 虎賁 羽林入錢各有差 私令左右賣公 卿 公千万 卿五百万 中平四年 187年 卖关内侯 假金印紫绶 入钱五百万 开鸿都门 榜卖官爵 公卿 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 富者先付钱 贫者到任後加倍支付 西晉南北朝 编辑 西晉司隸校尉劉毅說 桓 靈賣官錢入官庫 晉武帝賣官錢入私門 4 北魏孝明帝孝昌二年 526年 承丧乱之後 仓廪虚罄 遂班入粟之制 输粟八千石赏散侯 六千石散伯 四千石散子 三千石散男 5 唐代 编辑 唐太宗貞觀十五年 641年 設 置公廨本钱 以诸州令史主之 号 捉钱令史 所主才五万钱 以下市肆贩易 月纳息钱四千 岁满授官 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 帐内 以六品 七品子为亲事 以八品 九品子为帐内 岁纳钱千五百 谓之品子课钱 後廢 貞觀二十二年又復置 唐高宗永徽元年又廢之 唐肅宗至德二年 757年 道士 僧尼可納錢並情願還俗 授官勳邑號 又定納錢十萬文 授與明經出身 未曾讀學 不識文字者加三萬 安史之亂 軍用不充 權為此制 尋即停罷 唐憲宗元和十二年 817年 诏 入粟助边 古今通制 有人能於定州纳粟五百石者 放优出身 仍减三选 一千石者 无官便授解褐官 有官者依资授官 二千石者 超两资 如先有出身及官 情愿减选者 每三百石与减一选 宋代 编辑 宋神宗熙宁元年 1068年 行入粟补官法 出将作监主簿 助教告敕七十道 由河北安抚司募人入粟 宋徽宗宣和三年 1121年 臣僚乞改用进纳本法 诏 近东南捕贼 入金粟而补之官 与常平法进纳者异 可如已命毋改 该注亲民官 而有田业在所莅 其毋得注 南宋高宗紹興二十年 1150年 置力田科 募民往两淮开垦田地 岁收五百石归官庄者 免本户差役 七百石 补进义副尉 至四千石 补进武校尉 並作力田出身 南宋孝宗淳熙二年 1175年 进纳补官请举年及合免举之人 准许纳补授文书 直接赴南省 淳熙七年 1180年 湖南 江西旱伤 立赏格 凡出米振济一千石 补进义校尉 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 二千石 补进武校尉 如係进士 与免文解一次 四千石 补承信郎 如係进士 与补上州文学 五千石 补承节郎 如係进士 补迪功郎 元代 编辑 亦有 入粟補官 之制 6 始於元成宗大德七年 明代 编辑 明朝捐纳 從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舉辦捐納 捐納 監捐 取得監生身份的 稱為 例監 捐納 貢捐 取得貢生身份的 稱為 例貢 明代成化年始定規則 規定生员納米百石以上 入国子监 军民纳二百五十石 为正九品散官 加五十石 增二级 至正七品止 捐的是監生與文散官 武散官無從六品以下等級 七品散官是無法實補官職的 且為軍民納捐 與清代捐候補正職以及現任官員也捐昇官 有本質上的不同 不該混為一談 明初發布賤商令 不許商人及家屬參加科舉 服飾住宅也較一般農民限制多 透過此種方式能恢復商人一些公平的對待 算是不平等的年代稍微正面的事項了 原創研究 清代 编辑 清沿襲明制 開例捐 常捐 貢捐 監捐沿明納粟例 順治十二年 1655年 開廩生捐銀 準用貢捐規定 康熙十三年 1674年 三藩之亂爆發 為彌補軍餉不足 實行軍需捐 文职捐官始于此时 至康熙十六年 收銀二百餘萬兩 捐納候補知縣五百餘人 康熙二十年 1680年 收復雲南 停捐 康熙三十一年 1691年 西安 大同饑 開賑災例捐 康熙三十七年 1697年 以永定河大工 開河工例捐 康熙五十一年 1712年 增置通州倉廒 廷議決定開捐 雍正二年 1724年 開阿爾台運米事例 雍正五年 1727年 直隸水災 議興營田 開營田事例 不許捐納道員 知府 同知 准捐通判 知州 知縣及州同 縣丞 雍正十二年 1734年 河南水災 開豫籌糧運例 乾隆帝即位 下詔停捐例 後續辦 停止考職捐 乾隆三年 1738年 令捐納貢監如歲貢例 分別等第 以主簿 吏目考取 乾隆七年 1742年 兩江水災 以京官中 行 評 博以下 外官同知 通判以下開捐 之後兩江 直隸 山東 河南屢生天災 輒許開捐例 乾隆十三年 1748年 用兵大金川 部議運米一石抵捐銀二十五兩納官 乾隆二十六年 1761年 河南水災 開豫工例 乾隆三十九年 1774年 再征金川 復開川運例 貢捐 監捐納入道 府例 明码标价 郎中 五品官 银 9600两 主事 六品官 银 4620两 道员 四品官 银 16400两 知府 四品官 银 13300两 同知 五品 银 6820两 知县 七品 银 4620两 县丞 八品 银980两 捐纳制度化 使得捐纳正式成为一种合法的做官途径 乾隆四十一年 1776年 戶部奏請保舉 考試 試俸 捐免例 列入常捐 乾隆五十八年 1793年 再次以 府庫充盈 並不因停捐稍形支絀 下詔停捐 嘉慶三年 1798年 平定川楚白蓮教 從請開川楚善後事例 定進士 舉人 恩 拔 副 優 歲貢 始許捐納 議定 非正途候補 候選正印人員 亦得遞捐 現任 應補 候選小京官 佐貳 止准以應升之項捐納 嘉慶十一年 1806年 定捐納道 府 系曾任知府 同知 直隸州知州并州 縣正印等官加捐 及現任京職 堪勝繁缺者 許以繁簡各缺選用 嘉慶十八年 1813年 湖南水災 開衡工例 河南睢州黃河溢 開豫東例 嘉慶二十三年 1818年 河南武陟沁河溢 開武陟例 道光元年 1821年 停捐例 停監捐 貢捐等考職例 道光七年 1827年 黃河決口 重開河南河工例捐 新開順天 兩廣及東三省捐 准貢生捐中書 豫工例中准增 附捐教職 秦豫旱災 東南六省水患 皆藉資捐納 咸豐元年 1851年 停捐例 7 停止增 附捐教職 新開籌餉例捐 咸豐二年 1852年 頒寬籌軍餉章程 咸豐九年 1859年 後 軍需孔急 捐例繁多 無復限制 仕途蕪雜 同治元年 1862年 整頓為 以虛銜雜職為限 後籌餉又恢復舊制 同治四年 1865年 改於京銅局統一辦理報捐 各省設局 產生侵貪捐銀 強迫推銷 私自降價促銷之弊 8 光緒五年 1879年 帝以捐例無補餉需 實傷吏道 明詔停止 光緒十年 1884年 開海防捐 停止或合併各省捐例 在台灣開實官捐 光緒十三年 1887年 河南武陟 鄭州沁 黃河漫決 部議停海防捐 開鄭工捐 光緒十五年 1889年 籌辦海軍 復罷鄭工 開海防新捐 光緒二十六 1900年 二十七年 1901年 開江寧籌餉 秦 晉實官捐 順直善後賑捐 庚子拳亂後 詔即停止 但報效敘官 舊捐移獎 繼續施行 清代制度 编辑 清朝商人捐纳蔚為風氣 所謂 有人在京好為官 捐納制度為商人擴充政治資本提供了絕佳選擇 如乾隆朝平遥蔚字票号首任总经理毛鸿 共捐得 将军 大夫 衔三十一人 清咸丰 同治两朝因戰爭需求 捐納盛行 与科举 荫封 保举同为仕官的四大途径 清代地方官員初任資格為納捐出身者 乾隆29年為22 4 道光20年為29 3 同治10年為51 2 光緒21年為49 4 9 清沈垚的計算 光緒六年正途出身者且不靠納捐實補僅佔20 4 若加上正途或恩蔭 雜途靠捐納昇官者 或正途出身以捐納得以實補者 10 總人數比例難以計算 沈垚嘆 當今錢神為貴 儒術道消 捐納人數多 缺額少 大多僅能取得候補之銜 難以實補 知名的捐納出身者如岳鍾琪 李衛 王有齡 端方 徐用儀 盛宣懷 捐例項目包括賑災 河工 軍需 營田 海防等 由戶部捐納局統籌捐事 1865年後改為京捐局及各省捐局 可捐標的有 文職 京師小京官至郎中 外省未入流至道員 限制 京官吏部 禮部屬官不准捐納 地方則是道員以下方可捐 武職 千總 把總至參將 現任職官得捐升 改捐 降捐 捐選補各項班次 分發指省 翎銜 封典 加級 紀錄 降革留任 離任者 原銜 原資 原翎得捐復 坐補原缺 其他 試俸 歷俸 實授 保舉 試用 離任引見 投供 驗看 迴避得捐免 平民得捐貢監 封典 職銜 報捐者稱 官生 戶部發給證明 執照 捐納取得貢生資格 稱 例貢 捐納取得監生資格 稱 例監 國子監要提出貢 監執照 鄰里要具保 要開具籍貫和清白冊 須同鄉京官為之具保 謂之 印結 候補考績 捐納官分發各部 院學習三年 外省試用一年 期滿 各堂官 督 撫實行甄別奏留 乃得補官 銓補時以捐年較久者為優先 外官分發到省 例由督 撫考試 分別等第 也有不少遭罷黜 嘉慶十一年 大學士 尚書等議定京察事宜 捐納人員 限以年資 軍機處司員能兼部務者 方列上考 不許濫保充數 11 越南 编辑淸乾隆五年 後黎朝景興元年 1740年 許天下入錢粟 量多少授職有差 臺灣 编辑在臺灣可以以錢代刑 在臺灣 依 中華民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如 竊盜罪 普通傷害罪 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 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可以用新臺幣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 較嚴重的罪名 如誣告罪 偽證罪等 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 也不能易科罰金 僅剩易服社會勞動可用 注釋及參考資料 编辑 史記 秦始皇本紀 十月庚寅 蝗蟲从东方来 蔽天 天下疫 百姓内粟千石 拜爵一级 梁章鉅 稱謂錄 朝奉條引用翟灝 通俗篇 漢書 食貨志上 文帝从错之言 令民入粟于边 六百石 爵上造 稍增至四千石 为五大夫 万二千石 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有差 武英殿本 通典 食貨志第十一 武英殿本 通典 食貨志第十一 殿本 文獻通考 訛作 後魏明帝時 孝宣二年初 元史 卷一百七十 尚文传 七年 召拜资善大夫 中书左丞 浙西饥 发廪不足 募民入粟补官以赈之 清史稿 宣宗 文宗御極之初 首停捐例 一時以為美談 清史稿 時內則京捐局 外則甘捐 皖捐 黔捐 設局遍各行省 侵蝕 勒派 私行減折 諸弊並作 何炳棣 明清社會史論 p 54 爵秩全覽 如浙江 同官錄 載道光三十年縣學90名教授 教諭中 60名出身正途 26位出身捐納 4名出自保舉 60名正途出身者又有26位靠捐納獲得其官職 清史稿 志八十六 選舉六 考績 清武英殿本 唐 杜佑 通典 食貨志第十一 清武英殿本 南宋 馬端臨 文獻通考 卷三十五 選舉考八 清史稿 志八十七 選舉七 捐納 許大齡 清代捐納制度 載許大齡 明清史論集 伍躍 明代的捐納 財政與社會 失效連結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捐納 amp oldid 7977950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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