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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客觀合併

訴之客觀合併(joinder of claims、claims joinder、joinder)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之情形。[1]

單純合併 编辑

單純合併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同時提起數訴訟上請求,數請求間依有無牽連關係又可分為「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及「無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二者。前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本金與利息,後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無關之借款債權及價金請求權。區分二者之實益主要在於,若為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為免發生裁判矛盾之情形,原則上不得分別辯論、一部判決。

預備合併 编辑

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為不利之判決,而提出「備位聲明」(又稱後位聲明),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為停止條件,審理判決備位聲明。例如「先位聲明」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預慮若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生效,「備位聲明」請求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此時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排列順序之拘束,若認先位聲明無理由則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若認先位聲明有理由則毋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

  • 二請求須否併存?

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須為不得併存之二請求,方得以預備合併之型態提起。惟學者邱聯恭則認為,預備合併係僅原告以數訴訟上請求為先後順序之排列,法院即受其拘束之審理方式,為原告程序選擇權之內容,故不以數請求不得併存為必要,數得併存之請求亦得提起預備合併。

  • 預備合併之上訴

若當事人僅就先位或備位聲明上訴第二審法院時,為一部上訴。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第二審因上訴人可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可提起附帶上訴,故有所謂的上訴不可分效力。亦即未上訴的部分亦隨同已上訴部分移審至第二審,而不先行確定,只是第二審法院因處分權主義不得加以審理判決。但是在預備合併上訴之情形,當事人雖然僅就一部上訴,未上訴部分發生上訴不可分效力,學說通說認為此時因為預備合併之數請求間具有牽連關係,因此例外地使第二審法院就未上訴的部分亦可加以審判,該案件在第二審亦維持預備合併之型態,學說稱之為附隨一體性

選擇合併 编辑

選擇合併係指原告主張單一訴之聲明、數訴訟標的,請求法院就數訴訟標的擇一判決原告勝訴。此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才有的客觀合併類型,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下無此類型。

重疊合併 编辑

重疊合併係指原告主張單一訴之聲明、數訴訟標的,請求法院就全數訴訟標的加以裁判者。此亦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才有的客觀合併類型,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下無此類型。

註釋 编辑

  1. ^ Rule 18. Joinder of Claim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4 April 2015]. (原始内容于2021-04-14). 

參考文獻 编辑

  • Deutsches Recht:
    • Gottwald, „Grundprobleme der Streitgenossenschaft im Zivilprozess“, in: Juristische Arbeitsblätter (JA) 1982, S. 64–71 (德文)
  • Österreichisches Recht:
    • Rechberger/Simotta: „Zivilprozessrecht – Erkenntnisverfahren“, 7. Aufl. (德文)
    • Neumayr: „Zivilprozessrecht – Erkenntnisverfahren I“, 2. Aufl. (德文)

訴之客觀合併, joinder, claims, claims, joinder, joinder, 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之情形, 目录, 單純合併, 預備合併, 選擇合併, 重疊合併, 註釋, 參考文獻單純合併, 编辑單純合併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同時提起數訴訟上請求, 數請求間依有無牽連關係又可分為, 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無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二者, 前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本金與利息, 後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無關之借款債權及價金請求權, 區分二者之實益主要在於, 若為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 訴之客觀合併 joinder of claims claims joinder joinder 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之情形 1 目录 1 單純合併 2 預備合併 3 選擇合併 4 重疊合併 5 註釋 6 參考文獻單純合併 编辑單純合併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同時提起數訴訟上請求 數請求間依有無牽連關係又可分為 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及 無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二者 前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本金與利息 後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無關之借款債權及價金請求權 區分二者之實益主要在於 若為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為免發生裁判矛盾之情形 原則上不得分別辯論 一部判決 預備合併 编辑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為不利之判決 而提出 備位聲明 又稱後位聲明 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為停止條件 審理判決備位聲明 例如 先位聲明 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預慮若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 生效 備位聲明 請求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 此時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排列順序之拘束 若認先位聲明無理由則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 若認先位聲明有理由則毋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 二請求須否併存 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 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須為不得併存之二請求 方得以預備合併之型態提起 惟學者邱聯恭則認為 預備合併係僅原告以數訴訟上請求為先後順序之排列 法院即受其拘束之審理方式 為原告程序選擇權之內容 故不以數請求不得併存為必要 數得併存之請求亦得提起預備合併 預備合併之上訴若當事人僅就先位或備位聲明上訴第二審法院時 為一部上訴 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 第二審因上訴人可擴張上訴聲明 被上訴人可提起附帶上訴 故有所謂的上訴不可分效力 亦即未上訴的部分亦隨同已上訴部分移審至第二審 而不先行確定 只是第二審法院因處分權主義不得加以審理判決 但是在預備合併上訴之情形 當事人雖然僅就一部上訴 未上訴部分發生上訴不可分效力 學說通說認為此時因為預備合併之數請求間具有牽連關係 因此例外地使第二審法院就未上訴的部分亦可加以審判 該案件在第二審亦維持預備合併之型態 學說稱之為附隨一體性 選擇合併 编辑選擇合併係指原告主張單一訴之聲明 數訴訟標的 請求法院就數訴訟標的擇一判決原告勝訴 此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才有的客觀合併類型 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下無此類型 重疊合併 编辑重疊合併係指原告主張單一訴之聲明 數訴訟標的 請求法院就全數訴訟標的加以裁判者 此亦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才有的客觀合併類型 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下無此類型 註釋 编辑 Rule 18 Joinder of Claim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4 April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4 14 參考文獻 编辑Deutsches Recht Gottwald Grundprobleme der Streitgenossenschaft im Zivilprozess in Juristische Arbeitsblatter JA 1982 S 64 71 德文 Osterreichisches Recht Rechberger Simotta Zivilprozessrecht Erkenntnisverfahren 7 Aufl 德文 Neumayr Zivilprozessrecht Erkenntnisverfahren I 2 Aufl 德文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訴之客觀合併 amp oldid 6565909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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