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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

親權,是指家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一系列權利義務的關係。

家長 编辑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但同時也須為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保護及照顧。

子女 编辑

20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而其年滿20歲之後必須照顧、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编辑

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教(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或子女虐待、棄養父母(即家暴),可報警處理。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用以限制取消親權。此外,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暴,則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免除奉養父母之義務。

相關的法律規定 编辑

以下是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一覽表
條款名稱 內容
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1085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參考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親權,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或其章節极大或完全地依赖于某个单一的来源,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是指家長, 父母, 與子女之間的一系列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目录, 家長, 子女, 特殊情況, 相關的法律規定, 參考, 參考文獻家長, 编辑依, 中華民國民法, 規定, 父.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或其章節极大或完全地依赖于某个单一的来源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親權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親權 是指家長 父母 與子女之間的一系列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目录 1 家長 2 子女 3 特殊情況 4 相關的法律規定 5 參考 6 參考文獻家長 编辑依 中華民國民法 規定 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 但同時也須為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 保護及照顧 子女 编辑20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 而其年滿20歲之後必須照顧 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编辑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教 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 或子女虐待 棄養父母 即家暴 可報警處理 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用以限制或取消親權 此外 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暴 則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奉養父母之義務 相關的法律規定 编辑以下是在 中華民國民法 中 有關於親權的規定 中華民國民法 規定一覽表 條款名稱 內容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 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1085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 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有使用 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 法院得依他方 未成年子女 主管 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 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參考 编辑子女撫養權參考文獻 编辑 中華民國民法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親權 amp oldid 7281071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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