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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鎮傑案

羅鎮傑案是指香港聽障少年羅鎮傑於2019年被控在銅鑼灣襲擊高級警司的事件。之後,他因聽錯裁判官的問題而入獄。在上訴高等法院後,他被判發回重審。

背景 编辑

2020年12月1日,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控方指出,當日港島區遊行,區永樑在銅鑼灣進行驅散時,被告雙手大力拉扯區手中的胡椒噴霧噴器並發出叫聲。區稱感覺有人想搶胡椒噴霧,遂與被告拉扯,兩人失去平衡後倒地。區其後發現雙膝破損、後腦有痛楚,右顴骨和鎖骨紅腫。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決時斥責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誇張失實、謊話連篇」,不相信被告在接受控方盤問時聽錯問題的辯解[1]

裁判官在宣判刑期時表示,法庭有責任保障執法人員免受違法行為傷害。被告經過審訊後被判罪成,顯示他沒有悔意,因此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以及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裁判官決定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到裁判官駁回[2]

重審過程 编辑

上訴 编辑

羅鎮傑於2021年1月6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同年9月20日,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指在審訊時他戴着助聽器,再加上法庭提供的耳筒,導致「疊聲」。此外,由於傳譯員因應疫情戴口罩,羅未能看到對方唇語,因此未能明白說話內容。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認為,羅有嚴重聽障,未能得到公平的審訊,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3]

聾人機構「龍耳」創辦人邵日贊一直關注羅鎮傑案,他指出羅鎮傑只能透過讀唇語來理解他人說話,然而原審法庭卻使用傳譯人員在他的耳邊說話,這種做法是錯誤的[4]

在處理上訴聆訊時,法官張慧玲指出,本案在審訊時先處理上訴人的警誡供詞自願性。根據記錄,上訴人警誡下稱「我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俾一次機會(我一時衝動,對不起,警官,能否給我一次機會)」。然而,裁判官向當時代表律師確認時稱「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一次機會(我一時衝動打警察,警官,對不起,能否給我一次機會)」,法官指當中多了「打警察」,而當時代表律師卻確認了這一點。

法官指出,上訴人有嚴重聽障問題,雖然聆訊以廣東話進行,但傳譯員須於其耳邊重複說話,沒有安排他看唇語。當上訴人就警誡供詞部分作供時,多次同意控方說法。法官認為一般人對此程序未必容易明白,更何況是聽障人士。裁判官相當重視上訴人作出同意的回答,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於不明白情況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回答。

法官續指,代表律師於上訴人不就案件作供後,向法庭表示採納就警誡供詞作出的交替程序作為證供。法官認為有關做法屬程序上的錯誤,當時控方及裁判官均未有阻止,同樣犯錯。

法官認為,上訴人有聽障問題,未必能跟得上程序,加上他作供時不全面,詞不達意,令裁判官誤會其意思。最公平的做法是安排重審,基於涉及社會事件,應透過公開聆訊裁定上訴人是否因不小心而推向警司,或是如警司所指是藉搶奪其胡椒噴霧而阻止控制人群。

上訴一方認為,上訴人已被拘留7星期,加上案件所指的拉扯時間只涉2至3秒,衡量證供後有可能發生上訴人之說法,加上審訊及裁決時間亦已耗時數天,對於有聽障的上訴人造成一定困難。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若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應排期重審。並強調上訴人被判更生中心,被拘禁了7星期,不等同判監。

法官認為,案件在審訊時出現問題,基於上訴人有聽障,審訊時未能被安排看唇語,又被戴上的耳筒干預致聽不清楚。以致於案中案程序作供時詞不達意,令律師及裁判官誤會證供。加上審訊時代表錯誤以交替程序證供作為供詞,基於不公平情況下,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案件排期重審。

法官並批准上訴人獲得訟費,另批准續准保釋候審。法官特別提及案件安排重審時,能否即時打出文字,讓上訴人即時觀看,令其得到公平審訊,要求控辯雙方磋商[5]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编辑

2022年10月26日,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控方延誤6個月才重新提出檢控,又稱根據案例重審案件需盡快處理,控方有濫用程序之嫌,令被告無法達至公平審訊[6]

法院處理重審爭議 编辑

案件於2023年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被告羅鎮傑戴着助聽器,坐在律師桌位置應訊,旁邊有職員即時打字,讓他觀看字幕,以理解審訊內容。

辯方甫開庭即指出,他們會調整語速協助打字的職員,「將我說話準確打出來畀被告人睇(將我說的話準確打出來給被告人看)。」裁判官王證瑜稱已收到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毋需在庭上讀出,並著控辯雙方口頭陳詞盡量簡潔。聆訊期間,裁判官多次提醒律師減慢語速,以便打字職員即時作文字紀錄。

辯方指出,被告被控犯有《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檢控必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進行。

辯方進一步指出,警方在2022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達重審的控罪書,無論是從案發當日起計算(2019年9月15日)、還是從高院法官張慧玲在2021年9月下令重審起計算,或是從終院駁回辯方就重審令的上訴起計算(2022年4月8日),都已超出了6個月的檢控時限。

控方回應指出,條文列明「申訴或告發」須在「所涉事項」發生後6個月內進行,而「所涉事項」指的是案發當日,即必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進行檢控,但條文沒有提及重審案件的情況。

控方表示,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的文字意義作出解釋,不能推斷或創造立法意圖,並重申條文沒有提及重審案件的檢控時限限制。控方並指出,高院原訟庭在2021年9月頒下重審令,而終院是在2022年4月駁回被告上訴,如果重審案件有6個月的檢控時限,終院不會在超出期限後繼續頒令。

辯方回應時補充,希望法庭能夠接納這次的法律爭議「最起碼構成疑點」,而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情況下,法庭應當裁定其自身沒有司法管轄權[7]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 编辑

裁判官王證瑜於2023年1月17日在東區法院駁回辯方申請,他認為該條例不適用於重審案件。王官解釋,條例所指的「所涉事項」意指犯罪事件,因此以案件發生的時間計算,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犯罪,他在2020年3月7日首次出庭,這符合6個月內的檢控時限。辯方透露,他們已獲得被告的指示,就此裁決申請司法覆核,並申請押後4個月,以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進一步指示。然而,王官同意控方的意見,認為被告尚未正式申請司法覆核,因此押後一個較短的時間比較恰當。最後,法庭同意辯方的要求,將訊期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期間被告繼續保釋。王官指示,如果被告決定要申請司法覆核,必須在下次提訊前已經提交申請書,否則必須在當天進行答辯[8][9]

正式重審 编辑

羅鎮傑於2021年1月6日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並於2023年5月29日在東區法院進行再次審訊。羅指出,他是在警方的誤導下作出招認,而且當時並沒有任何示威裝備和武器,有可能只是被冤枉牽連。辯方律師在重審時反對呈堂被告的招認口供,指負責調查的警員曾表示會安排羅致電給他的母親,但羅是聽障人士,無法打電話,只能透過視像通話,認為警員的說法不可信。裁判官最終拒絕讓招認口供呈堂。辯方陳述時指出,當時現場有很多無意參與示威的人,也有可能被夾在警員和示威者之間。羅當時沒有任何示威裝備,也沒有攻擊性武器,認為他有可能是無辜地捲入事件,本案只是意外。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控方指控羅搶警司的胡椒噴霧,又指羅招認時說「打警察」。鄧官認為「襲擊」在不懂法律的人而言,不易認清其複雜定義,若羅當時是搶噴霧,應不會說成打警察;此外,現場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說:「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鄧官指出,不論該警員是否輕率地說出這樣的話,但在當時的環境下使用這樣的用詞令人不安,最終裁定羅無罪[10][11]

平機會推出指引 编辑

羅鎮傑案恰恰因為聽錯、答錯問題被裁定犯有襲警罪名,對其造成了心靈創傷。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2022年11月15日發佈《聾健司法平等》指引,旨在保障人和聽障人士的基本權利,並為司法機構制定指導原則,以期就不同訴訟和溝通過程提出改善建議,消除因誤解和溝通不當所造成的障礙。

此案正好揭示了制度缺失的嚴重性。嚴重聽障的羅鎮傑原被控於2019年在銅鑼灣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在審訊期間,羅鎮傑因助聽器與法庭提供的耳筒「疊聲」,又因傳譯員戴口罩而未能讀唇,不能準確理解庭上的問題與供詞[12]。聾人和弱聽人士在司法系統內面對不同障礙,平機會因而推出指引,以促進不同持份者的溝通,保障聾人的司法權利[13]

聾人機構「龍耳」的創辦人邵日贊近三年來一直關注羅鎮傑案。他認為原審裁決指出「不信傑仔會聽錯」,正凸顯出一般人對聽障人士的不理解。邵日贊見證了傑仔案中翻譯方式的改變,從「耳機疊耳機」、讀唇到即時字幕,每一種方式都比前一種更清晰。他又指出,這個案件催化了指引的誕生,形容它是「一石激起千層浪」。他說,儘管這份指引仍有進步的空間,但已經獲得了社會的關注。在爭取聾人權益的路上,已經邁進了一大步[14][15][16]

探訪案件背後 编辑

當記者採訪羅媽媽時,她提到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沒有一個人能夠理解她兒子作為聽障人士所面臨的困難。這讓記者感到不安,並開始探討香港法庭傳譯制度存在哪些問題,以及聽障人士是否能夠獲得公平待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羅媽媽和邵日贊不斷強調傳媒的重要性。他們多次表示,如果不是傳媒廣泛報道羅鎮傑案,就不會引起社會的關注,也不會促使平機會制訂《聾健司法平等》指引[17][18]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官批襲警男生無悔意 判入更生中心. 文匯報. 2020-12-02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9). 
  2. ^ 聽障學生去年9月銅鑼灣襲警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Now新聞. 2020-12-01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9). 
  3. ^ 22歲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方:重審案件不受限. am730. 2023-01-04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4. ^ 弱聽少年被控襲警疑聽錯認罪 上訴得直 官: 原審及律師一同犯錯 重審還被告一個公平審訊. 誌 HK FEATURE. 2021-09-20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5. ^ 【上訴得直】聽障男涉襲警罪成上訴得直待重審 法官指審訊程序不公. 香港經濟日報. 2021-09-20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6. ^ 聽障青年涉襲警重審 警司:感覺被踢頭. 明報. 2023-05-09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5-21). 
  7. ^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法庭線. 2023-01-04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1-04). 
  8. ^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官不同意超時檢控裁定本案受理 被告或提司法覆核. 獨立媒體. 2023-01-17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9. ^ 聽障青年上訴脫襲警罪 指控方逾期提重審 准押後申司法覆核. 東網. 2023-01-17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9). 
  10. ^ 聽障男生涉襲警案重審 裁判官拒納招認口供 裁男生罪名不成立. 香港01. 2023-05-29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11. ^ 聽障學生襲警案重審 片見警員私下稱「對埋故仔先」辯方指令人懷疑彌漫歪風. 獨立媒體. 2023-05-12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12. ^ 平機會推《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聽障人士離公平審訊有多遠?. 香港01. 2022-11-24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5-12). 
  13. ^ 未來城市:聾人上法庭 手語傳譯有局限. 明報. 2022-11-20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5-12). 
  14. ^ 平機會推《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龍耳」邵日贊談「聾人與公平審訊的距離」. 法庭線. 2023-06-08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7-05). 
  15. ^ 【影片】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母子走過4年爭取公平審訊 母:「堅持,就可以幫到人」. 法庭線. 2023-06-08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16. ^ 聽障青年襲警案|「無啦啦坐咗7個星期,就係因為聽漏一隻字」 「龍耳」創辦人指羅鎮傑案後 聾人司法程序有改善 籲增加庭審錄影謄本保障公平審訊. 庭刊. 2023-06-09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20). 
  17. ^ 聽障青年襲警案手記|受訪者屢道「感謝記者關注」 同業的「每道微小」. 法庭線. 2023-06-13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6-18). 
  18. ^ 專訪|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近4年爭取公平審訊之路 母:希望我哋經歷幫到人. 法庭線. 2023-06-08 [2023-06-18]. (原始内容于2023-07-05). 

外部連結 编辑

  • 【手語版】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母子走過4年爭取公平審訊 母:「堅持,就可以幫到人」」(2023年7月23日) | 法庭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聽障男生被控襲警重審、獲判無罪 被告母親感討回公道:好開心(2023年5月29日) | 法庭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時事短評】審訊原來可以全部人出錯?(2021年9月21日) | 志雲頻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羅鎮傑案, 是指香港聽障少年羅鎮傑於2019年被控在銅鑼灣襲擊高級警司的事件, 之後, 他因聽錯裁判官的問題而入獄, 在上訴至高等法院後, 他被判發回重審, 目录, 背景, 重審過程, 上訴,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法院處理重審爭議,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 正式重審, 平機會推出指引, 探訪案件背後,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背景, 编辑2020年12月1日, 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 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 控方指出, 當日港島區有遊行, 區永樑在銅鑼灣進行驅散時, . 羅鎮傑案是指香港聽障少年羅鎮傑於2019年被控在銅鑼灣襲擊高級警司的事件 之後 他因聽錯裁判官的問題而入獄 在上訴至高等法院後 他被判發回重審 目录 1 背景 2 重審過程 2 1 上訴 2 2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2 3 法院處理重審爭議 2 4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 2 5 正式重審 3 平機會推出指引 4 探訪案件背後 5 參見 6 參考資料 7 外部連結背景 编辑2020年12月1日 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 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 控方指出 當日港島區有遊行 區永樑在銅鑼灣進行驅散時 被告雙手大力拉扯區手中的胡椒噴霧噴器並發出叫聲 區稱感覺有人想搶胡椒噴霧 遂與被告拉扯 兩人失去平衡後倒地 區其後發現雙膝破損 後腦有痛楚 右顴骨和鎖骨紅腫 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決時斥責被告證供 前後矛盾 誇張失實 謊話連篇 不相信被告在接受控方盤問時聽錯問題的辯解 1 裁判官在宣判刑期時表示 法庭有責任保障執法人員免受違法行為傷害 被告經過審訊後被判罪成 顯示他沒有悔意 因此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考慮到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以及勞教中心 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裁判官決定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但遭到裁判官駁回 2 重審過程 编辑上訴 编辑 羅鎮傑於2021年1月6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同年9月20日 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 指在審訊時他戴着助聽器 再加上法庭提供的耳筒 導致 疊聲 此外 由於傳譯員因應疫情戴口罩 羅未能看到對方唇語 因此未能明白說話內容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認為 羅有嚴重聽障 未能得到公平的審訊 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判刑 下令發還重審 3 聾人機構 龍耳 創辦人邵日贊一直關注羅鎮傑案 他指出羅鎮傑只能透過讀唇語來理解他人說話 然而原審法庭卻使用傳譯人員在他的耳邊說話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4 在處理上訴聆訊時 法官張慧玲指出 本案在審訊時先處理上訴人的警誡供詞自願性 根據記錄 上訴人警誡下稱 我一時衝動 對唔住 阿Sir 俾一次機會 我一時衝動 對不起 警官 能否給我一次機會 然而 裁判官向當時代表律師確認時稱 我一時衝動打警察 阿Sir 對唔住 俾一次機會 我一時衝動打警察 警官 對不起 能否給我一次機會 法官指當中多了 打警察 而當時代表律師卻確認了這一點 法官指出 上訴人有嚴重聽障問題 雖然聆訊以廣東話進行 但傳譯員須於其耳邊重複說話 沒有安排他看唇語 當上訴人就警誡供詞部分作供時 多次同意控方說法 法官認為一般人對此程序未必容易明白 更何況是聽障人士 裁判官相當重視上訴人作出同意的回答 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於不明白情況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回答 法官續指 代表律師於上訴人不就案件作供後 向法庭表示採納就警誡供詞作出的交替程序作為證供 法官認為有關做法屬程序上的錯誤 當時控方及裁判官均未有阻止 同樣犯錯 法官認為 上訴人有聽障問題 未必能跟得上程序 加上他作供時不全面 詞不達意 令裁判官誤會其意思 最公平的做法是安排重審 基於涉及社會事件 應透過公開聆訊裁定上訴人是否因不小心而推向警司 或是如警司所指是藉搶奪其胡椒噴霧而阻止控制人群 上訴一方認為 上訴人已被拘留7星期 加上案件所指的拉扯時間只涉2至3秒 衡量證供後有可能發生上訴人之說法 加上審訊及裁決時間亦已耗時數天 對於有聽障的上訴人造成一定困難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 若法官裁定上訴得直 應排期重審 並強調上訴人被判更生中心 被拘禁了7星期 不等同判監 法官認為 案件在審訊時出現問題 基於上訴人有聽障 審訊時未能被安排看唇語 又被戴上的耳筒干預致聽不清楚 以致於案中案程序作供時詞不達意 令律師及裁判官誤會證供 加上審訊時代表錯誤以交替程序證供作為供詞 基於不公平情況下 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案件排期重審 法官並批准上訴人獲得訟費 另批准續准保釋候審 法官特別提及案件安排重審時 能否即時打出文字 讓上訴人即時觀看 令其得到公平審訊 要求控辯雙方磋商 5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编辑 2022年10月26日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指控方延誤6個月才重新提出檢控 又稱根據案例重審案件需盡快處理 控方有濫用程序之嫌 令被告無法達至公平審訊 6 法院處理重審爭議 编辑 案件於2023年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 被告羅鎮傑戴着助聽器 坐在律師桌位置應訊 旁邊有職員即時打字 讓他觀看字幕 以理解審訊內容 辯方甫開庭即指出 他們會調整語速協助打字的職員 將我說話準確打出來畀被告人睇 將我說的話準確打出來給被告人看 裁判官王證瑜稱已收到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 毋需在庭上讀出 並著控辯雙方口頭陳詞盡量簡潔 聆訊期間 裁判官多次提醒律師減慢語速 以便打字職員即時作文字紀錄 辯方指出 被告被控犯有 警隊條例 下的襲警罪 屬於簡易程序罪行 根據 裁判官條例 第26條 檢控必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進行 辯方進一步指出 警方在2022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達重審的控罪書 無論是從案發當日起計算 2019年9月15日 還是從高院法官張慧玲在2021年9月下令重審起計算 或是從終院駁回辯方就重審令的上訴起計算 2022年4月8日 都已超出了6個月的檢控時限 控方回應指出 條文列明 申訴或告發 須在 所涉事項 發生後6個月內進行 而 所涉事項 指的是案發當日 即必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進行檢控 但條文沒有提及重審案件的情況 控方表示 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的文字意義作出解釋 不能推斷或創造立法意圖 並重申條文沒有提及重審案件的檢控時限限制 控方並指出 高院原訟庭在2021年9月頒下重審令 而終院是在2022年4月駁回被告上訴 如果重審案件有6個月的檢控時限 終院不會在超出期限後繼續頒令 辯方回應時補充 希望法庭能夠接納這次的法律爭議 最起碼構成疑點 而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情況下 法庭應當裁定其自身沒有司法管轄權 7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 编辑 裁判官王證瑜於2023年1月17日在東區法院駁回辯方申請 他認為該條例不適用於重審案件 王官解釋 條例所指的 所涉事項 意指犯罪事件 因此以案件發生的時間計算 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犯罪 他在2020年3月7日首次出庭 這符合6個月內的檢控時限 辯方透露 他們已獲得被告的指示 就此裁決申請司法覆核 並申請押後4個月 以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進一步指示 然而 王官同意控方的意見 認為被告尚未正式申請司法覆核 因此押後一個較短的時間比較恰當 最後 法庭同意辯方的要求 將訊期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 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王官指示 如果被告決定要申請司法覆核 必須在下次提訊前已經提交申請書 否則必須在當天進行答辯 8 9 正式重審 编辑 羅鎮傑於2021年1月6日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重審 並於2023年5月29日在東區法院進行再次審訊 羅指出 他是在警方的誤導下作出招認 而且當時並沒有任何示威裝備和武器 有可能只是被冤枉牽連 辯方律師在重審時反對呈堂被告的招認口供 指負責調查的警員曾表示會安排羅致電給他的母親 但羅是聽障人士 無法打電話 只能透過視像通話 認為警員的說法不可信 裁判官最終拒絕讓招認口供呈堂 辯方陳述時指出 當時現場有很多無意參與示威的人 也有可能被夾在警員和示威者之間 羅當時沒有任何示威裝備 也沒有攻擊性武器 認為他有可能是無辜地捲入事件 本案只是意外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 控方指控羅搶警司的胡椒噴霧 又指羅招認時說 打警察 鄧官認為 襲擊 在不懂法律的人而言 不易認清其複雜定義 若羅當時是搶噴霧 應不會說成打警察 此外 現場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說 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鄧官指出 不論該警員是否輕率地說出這樣的話 但在當時的環境下使用這樣的用詞令人不安 最終裁定羅無罪 10 11 平機會推出指引 编辑主条目 聾健司法平等 羅鎮傑案恰恰因為聽錯 答錯問題被裁定犯有襲警罪名 對其造成了心靈創傷 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機會 於2022年11月15日發佈 聾健司法平等 指引 旨在保障聾人和聽障人士的基本權利 並為司法機構制定指導原則 以期就不同訴訟和溝通過程提出改善建議 消除因誤解和溝通不當所造成的障礙 此案正好揭示了制度缺失的嚴重性 嚴重聽障的羅鎮傑原被控於2019年在銅鑼灣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在審訊期間 羅鎮傑因助聽器與法庭提供的耳筒 疊聲 又因傳譯員戴口罩而未能讀唇 不能準確理解庭上的問題與供詞 12 聾人和弱聽人士在司法系統內面對不同障礙 平機會因而推出指引 以促進不同持份者的溝通 保障聾人的司法權利 13 聾人機構 龍耳 的創辦人邵日贊近三年來一直關注羅鎮傑案 他認為原審裁決指出 不信傑仔會聽錯 正凸顯出一般人對聽障人士的不理解 邵日贊見證了傑仔案中翻譯方式的改變 從 耳機疊耳機 讀唇到即時字幕 每一種方式都比前一種更清晰 他又指出 這個案件催化了指引的誕生 形容它是 一石激起千層浪 他說 儘管這份指引仍有進步的空間 但已經獲得了社會的關注 在爭取聾人權益的路上 已經邁進了一大步 14 15 16 探訪案件背後 编辑當記者採訪羅媽媽時 她提到在整個審訊過程中 沒有一個人能夠理解她兒子作為聽障人士所面臨的困難 這讓記者感到不安 並開始探討香港法庭傳譯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以及聽障人士是否能夠獲得公平待遇 在接受記者訪問時 羅媽媽和邵日贊不斷強調傳媒的重要性 他們多次表示 如果不是傳媒廣泛報道羅鎮傑案 就不會引起社會的關注 也不會促使平機會制訂 聾健司法平等 指引 17 18 參見 编辑龍耳 邵日贊 看不見的說話 聾健司法平等參考資料 编辑 官批襲警男生無悔意 判入更生中心 文匯報 2020 12 02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9 聽障學生去年9月銅鑼灣襲警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Now新聞 2020 12 01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9 22歲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方 重審案件不受限 am730 2023 01 04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弱聽少年被控襲警疑聽錯認罪 上訴得直 官 原審及律師一同犯錯 重審還被告一個公平審訊 誌 HK FEATURE 2021 09 20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上訴得直 聽障男涉襲警罪成上訴得直待重審 法官指審訊程序不公 香港經濟日報 2021 09 20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聽障青年涉襲警重審 警司 感覺被踢頭 明報 2023 05 09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5 21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 重審案件不受限 法庭線 2023 01 04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1 04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官不同意超時檢控裁定本案受理 被告或提司法覆核 獨立媒體 2023 01 17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聽障青年上訴脫襲警罪 指控方逾期提重審 准押後申司法覆核 東網 2023 01 17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9 聽障男生涉襲警案重審 裁判官拒納招認口供 裁男生罪名不成立 香港01 2023 05 29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聽障學生襲警案重審 片見警員私下稱 對埋故仔先 辯方指令人懷疑彌漫歪風 獨立媒體 2023 05 12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平機會推 聾健司法平等 指引 聽障人士離公平審訊有多遠 香港01 2022 11 24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5 12 未來城市 聾人上法庭 手語傳譯有局限 明報 2022 11 20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5 12 平機會推 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龍耳 邵日贊談 聾人與公平審訊的距離 法庭線 2023 06 08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7 05 影片 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母子走過4年爭取公平審訊 母 堅持 就可以幫到人 法庭線 2023 06 08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聽障青年襲警案 無啦啦坐咗7個星期 就係因為聽漏一隻字 龍耳 創辦人指羅鎮傑案後 聾人司法程序有改善 籲增加庭審錄影謄本保障公平審訊 庭刊 2023 06 09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20 聽障青年襲警案手記 受訪者屢道 感謝記者關注 同業的 每道微小 法庭線 2023 06 13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18 專訪 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近4年爭取公平審訊之路 母 希望我哋經歷幫到人 法庭線 2023 06 08 2023 06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7 05 外部連結 编辑 手語版 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母子走過4年爭取公平審訊 母 堅持 就可以幫到人 2023年7月23日 法庭線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聽障男生被控襲警重審 獲判無罪 被告母親感討回公道 好開心 2023年5月29日 法庭線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時事短評 審訊原來可以全部人出錯 2021年9月21日 志雲頻道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羅鎮傑案 amp oldid 7903825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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